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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中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域外管辖:解读中国商务部2025年第61号和第62号公告

法规动态
专业人士
发表于 2025 年 10 月 11 日修改于 2025 年 10 月 11 日

来源:云上锦天城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10日    


作者:邱梦赟

2025年10月9日,中国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以下简称 “安全与管制局” )同日发布了两份公告,如下:

  • 商务部公告2025第61号 公布对 境外 相关 稀土 物项 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以下简称“61号公告”)
  • 商务部公告2025第62号 公布对 稀土 相关技术 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以下简称“62号公告”)

如同日中国商务部的答记者问中提到,稀土物项具有显著的军民两用属性,对其出口管制符合国际通行做法。这些公告针对稀土相关物项和技术实施出口管制,是中国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重要举措。

有关稀土技术也早在2001年就列入了《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今年4月,中国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公告2025年第18号—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对特定中重稀土进行了出口管制,并在其中建议出口经营者应加强物项识别,报关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是否属于管制物项,属于管制物项的应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

本次61号与62号公告,将对特定稀土或其衍生产品的出口管制要求扩展至 境外实体和技术层面 ,体现了早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49条订立的 “中国出口管制的域外管辖” ,以及,首次对突破性地提出了 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和关注名单的“50%穿透规则” 。

一、 61号公告:稀土物项出口管制的域外管辖与50%穿透规则

(一) 评估是否需要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两个“境外”

61号公告核心内容是要求 境外组织和个人 (统称为 “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 )在 向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 出口特定稀土物项前,必须获得中国商务部颁发的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这标志着中国出口管制从传统属地管辖向域外管辖的深化扩展。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49条确立了有限范围的域外管辖,即: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外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转移“中国两用物项”时,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相关经营者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中国两用物项”涵盖含有、集成或者混有原产于中国的特定两用物项在境外制造的两用物项;使用原产于中国的特定技术等两用物项在境外制造的两用物项;原产于中国的特定两用物项。

61号公告正是这一原则的落地应用,它将管制效力延伸至全球供应链,防止中国稀土物项通过境外转口规避管制。例如,如果境外企业使用中国稀土生产的合金再出口至第三国,该行为即落入中国管辖范围,需遵守许可要求。这不仅强化了国家安全保障,还与国际反扩散义务相协调,避免两用物项被用于军事或破坏性用途。

我们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49条与本次61号公告第一条进行了比较,见如下表格,本次61号公告的核心要求清晰可见:

(二) 许可证审查标准与要求

若经评估,中国境外工厂应当符合61号公告第一条要求的、向中国商务部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的条件的,则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需按照61号公告以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16条规定申请许可,提交相关申请表、身份证明、合同副本、技术说明、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等材料。

中国商务部将按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17条进行审查,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可就两用物项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评估。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61号公告中明确了如下情况下的许可证审查标准:

1. 两类买方/最终用户的许可证审查标准:原则不予许可

2. 五类最终用途

二、 62号公告:稀土技术出口的域外管辖与合规要求

62号公告的核心要点分为如下三点:

(一) 物项管制:聚焦稀土相关技术的出口管制

62号公告明确了两类技术未经许可不得出口,这两类技术分别是:

  • 管制编码:1E902.a——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指钐钴、钕铁硼、铈磁体制造技术)、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相关技术及其载体(包括技术相关资料等数据,例如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数据等)
  • 管制编码:1E902.b——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相关生产线装配、调试、维护、维修、升级等技术。

上述提到的“稀土”“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稀土二次资源”的含义和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稀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稀土供应链企业而言,对技术进行中国出口管制编码的分类尤为重要。

(二) 最终用途管制:即便不涉及受管制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

62号公告强调, 非管制物 项若用于 境外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活动 ,也需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

此外,62号公告明确了该最终用途的界定 以出口经营者明知其用于或者实质性有助于该用途为限 。 这对于企业日常出口管制合规管理提出了要求,要求企业对下游客户进行最终用途的尽调,需要企业明确出口的产品不得用于被中国管制的最终用途。

有关上述出口经营者的范围,62号文明确了属人管辖与属地管辖两个概念。属人管辖,即: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属地管辖,即:在中国境内的所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故而需提示,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尤其需要遵守62号文的规定。

(三) 62号公告明确了该公告项下的“出口”的定义

结合其上位条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条的定义, 62号公告所称“出口” 指: 将62号公告所列管制物项(即:管制编码:1E902.a、1E902.b):

  • 自中国境内向境外 转移
  • 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境内 提供 给外国组织或者个人
  • 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在境外提供 给外国组织或者个人

其中,有关 “转移”与“提供”的方式 ,包括了:贸易性出口以及通过知识产权许可、投资、交流、赠送、展览、展示、检测、测试、援助、传授、联合研发、受雇或雇佣、咨询等任何方式进行的转移或者提供。

鉴于上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49条的域外管辖在此同样适用:即使转让发生在境外,只要涉及管制技术(即:管制编码:1E902.a、1E902.b)向外国实体提供,即需许可。这扩展了管制边界,涵盖技术扩散的全路径,防止技术外流。

此外,62号公告第五条禁止为违法行为提供中介服务,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36条服务提供者报告义务相呼应;第六条明确公共领域技术豁免(即: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基础科学研究中的技术或者普通专利申请所必需的技术不受本公告管辖),但若违反62号公告的前提下公开管制技术,仍按《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34条处罚。

三、中国两用物项法规域外管辖的战略意义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整体框架下,域外管辖是61号和62号公告的重要内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2条界定出口管制包括境内向境外转移两用物项,以及中国公民、法人向外国提供两用物项;第49条进一步创新,针对境外转移“中国两用物项”实施管辖。这不同于传统属地原则,而是有限域外效力:主管部门“可以要求”执行,根据我们理解,通常限定适用于特定场景,包括但不限于特定目的地、高风险场景,如军事用户或名单实体,避免过度扩张。

本次61号和62号公告的实施,正是《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域外管辖原则的实战化,针对稀土产业链的全球布局,确保中国管制的域外效力。这一设计有助于中国应对地缘政治挑战。

对于企业而言,需注意,违反域外管辖可能触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48条的过境、转运、再出口管制的规定,以及受到第39至第46条处罚的风险(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四、 出口管制管控名单与关注名单的“50%穿透规则”:合规新挑战

61号公告强调对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和关注名单所列实体的管制延伸至其控股50%及以上的关联机构。即:若涉及61号公告提到的物项的出口申请,若买方、最终用户是是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和关注名单所列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包括其控股50%及以上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则中国商务部原则上不予许可。

61号公告涉及的企业不仅包括传统稀土供应链相关企业,还包括了半导体研发与制造相关企业(稀土物项用于研发、生产14纳米及以下逻辑芯片或256层及以上存储芯片,或制造上述制程的半导体生产设备、测试设备和材料,例如芯片设计与制造企业、半导体设备制造企业、半导体材料供应商、测试设备供应商)、AI企业(稀土材料用于研发具有潜在军事用途的人工智能技术,如用于武器系统、无人机导航等)。

因此,61号公告下的 “50%穿透规则”的深远影响在于供应链穿透 :上述行业相关企业需进行股权结构审查,识别隐形关联(如通过多层控股规避)。我们建议企业建立内部出口管制合规制度,包括使用数据工具追踪客户的股权变化。

五、 结语与合规启示

61号和62号公告是《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实施后的关键补充,强化了对稀土领域的出口管制,突出域外管辖和出口管制管控名单与关注名单的“50%穿透规则”的执行。

我们建议企业尤其是稀土供应链相关企业、与之相关的半导体研发与制造相关企业、AI企业,立即评估现有业务,建立供应链与销售链闭环的出口管制合规管理机制。在供应链层面,强化对原材料的管理,规整原材料的原产地、中国管制编码,确保采购合法性;在销售链层面,加强对客户的调查(包括客户股权结构、是否被列中国的清单等),重视对最终用途的调查,并要求客户根据中国法律签署合规承诺函等。

邱梦赟 合伙人

qiumengyun

@allbrightlaw.com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国际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律师

美国纽约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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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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