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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6个入库参考案例!(2025-10-10)

法规动态
专业人士
发表于 2025 年 10 月 12 日修改于 2025 年 10 月 12 日

来源:最高裁判指南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11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10日

4个“刑事”入库参考案例

黄某受贿案

——“旋转门”型受贿犯罪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5-03-1-404-007 / 刑事 / 受贿罪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11.22 / (2023)吉刑终12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10.10

裁判要旨

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前以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离职后到请托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工作,领取的“薪资报酬” 超出工作岗位合理标准,且与其离职前以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行为之间具有实质关联的,应当以受贿罪论处, 超出合理标准的“薪资报酬”部分应当认定为受贿金额 。

万某同受贿案

——国家工作人员经所在单位经电话通知到案行为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5-03-1-404-006 / 刑事 / 受贿罪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8 / (2020)京03刑初33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10.10

裁判要旨

认定自首中自动投案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职务犯罪案件中, 办案机关已经掌握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并实施抓捕 ,在行为人对抓捕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所在单位以其他事由电话通知其到达指定地点并被抓获的, 因欠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一般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

薛某投放危险物质案

——在他人房门等涉及公共通行区域的地点泼洒氢氟酸行为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5-05-1-016-001 / 刑事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4.26 / (2018)赣0203刑初64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10.10

裁判要旨

出于报复等动机,在特定对象房门、门口等处投放具有剧毒性、强腐蚀性和挥发性的危险化学品,除危及特定对象的生命、健康外,还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 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

黄某等非法经营准许撤回起诉案

——成品油市场管理制度改革背景下无证经营成品油行为的定性与处理

入库编号:2025-03-1-169-004 / 刑事 / 非法经营罪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2023.05.23 / (2022)赣0403刑初73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10.10

裁判要旨

行为人实施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行为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资格审批而未取得,但 在案发时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明确取消相应资格审批要求 ,成品油不再属于限制买卖物品的,行为人的行为 不构成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 非法经营罪 。

1个“民事”入库参考案例

赖某勇诉郭某宏、赣州康某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涉及非法集资等 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的民刑交叉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入库编号:2025-16-2-103-004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11.22 / (2023)最高法民再36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5.10.10

裁判要旨

  1. 对于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 受害人就同一事实以刑事被告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

  2. 债权人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已作出裁判并执行完毕,或者债务人已偿还债务后, 同一法律事实构成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发的,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则上不再重新作出处理 。

  3. 民间借贷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属于集资诈骗犯罪一部分的,因集资诈骗犯罪违反法律关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禁止经营等强制性规定,危害金融安全,借款合同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借款合同无效的,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亦应当认定无效。 受害人起诉不涉及集资诈骗犯罪的担保人,要求其承担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下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判 。

1个“行政”入库参考案例

启东市某星种子有限公司诉启东市农业农村局、启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行政机关就违法销售未经强制性品种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行为予以罚款的,对罚款数额是否合理应如何认定

入库编号:2025-12-3-001-013 / 行政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8.04 / (2025)苏06行终24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10.10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就违法销售未经强制性品种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行为予以罚款,行政相对人以处罚过重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 不能简单根据罚款数额与违法销售额是否悬殊判定 罚款数额的合理性,而 应综合考虑违法销售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包括行政相对人有无违法前科,准确判断罚款数额是否合理 ,是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来源:最高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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