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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3个!最高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1-28批(完整版共128篇)|法客帝国

法规动态
专业人士
发表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修改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

来源:法客帝国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16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开 栏 的 话

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四级法院干警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法答网,法院干警可以就审判工作、学习和研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和司法政策等问题在线咨询。答疑专家须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答疑意见,并经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以最大限度保障答疑意见准确、权威。咨询仅针对法律适用问题,不得涉及具体案件,答疑意见仅供学习、研究和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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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期 目 录

20251016 第二十八批

  1. “知假买假”者小额、多次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针对不同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金额应当如何认定?

2. 职业打假人明知是过期药品仍然购买,是否支持其提出的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1. 购买者购买“三无食品”后是否有权请求经营者承担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在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时是否需要考虑“合理生活消费需要”?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八批)

问 题 1: “知假买假”者小额、多次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针对不同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金额应当如何认定?

答疑意见: 实践中,有的“知假买假”者故意在各地寻找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购买金额不超过10元,然后针对不同经营者在各地法院起诉请求返还货款并承担1000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对于这类案件中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问题,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购买者向每位经营者购买的食品均不超过10元,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应当支持购买者要求经营者赔偿1000元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第二种观点认为,购买者多次购买少量过期食品,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索赔,其在当地提起众多诉讼,不应认定为“消费者”,且其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故应当驳回其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仅支持返还购货款的诉讼请求。第三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将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作为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纠纷的首要价值取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解释》)亦规定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知假买假”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因购买者向每位经营者购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所支付价款均不足10元,可按价款的10倍支持其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不支持其要求经营者支付1000元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以上三种观点涉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理解。该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据此,该款明确了三种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方法:一是价款的10倍;二是损失的3倍;三是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购买者向每个经营者购买食品的价格不足10元,按前两种方法计算的惩罚性赔偿金不足1000元的,应当按1000元计算,而不应当按价款10倍计算。此外,根据《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多次就同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应当将多次购买情况统一考虑,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如果购买者分别向不同的经营者购买了同类食品,且食品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者分别起诉不同经营者的,均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违法经营者不能因其他经营者承担了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免责。综上,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解释》规定精神;第二种观点与《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不符;第三种观点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不符。

总之,人民法院在适用食品惩罚性赔偿制度时,应当以打击和遏制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为首要目标,同时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此外,对于在司法审判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食品安全问题,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违法行为线索或者发出并督促落实司法建议等方式,形成法治合力,推动从源头上打击和防范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咨询人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于莹

答疑专家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谢勇

问题2:职业打假人明知是过期药品仍然购买,是否支持其提出的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答疑意见: 首先,明知是过期药品仍然销售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根据上述规定,明知是过期药品仍然销售的,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其次,职业打假人有权依法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职业打假人并非法律概念,其索赔行为主要表现为明知药品是假药劣药仍然购买并维权索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无论购买者是不是职业打假人,都有权向药品销售者主张权利,包括请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权利。

最后,关于职业打假人购买过期药品后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我们认为,虽然本条系关于食品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但是人民法院在处理药品惩罚性赔偿责任时亦可以参照适用。即对于职业打假人所购药品未超出普通消费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部分,按价款10倍计算惩罚性赔偿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对于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部分,则不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人民法院办理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应当注意把握好“消费”要件,对于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要坚持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予以支持。既要让违法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从而打击和遏制违法行为,保护药品安全;又要避免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者通过大额购买任意提高惩罚性赔偿金,使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

咨询人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孙玉涛

答疑专家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谢勇

问题3:购买者购买“三无食品”后是否有权请求经营者承担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在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时是否需要考虑“合理生活消费需要”?

答疑意见: 本问题涉及三个方面的具体问题:

第一,“三无食品”与食品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关系。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件是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无食品”并不是法律概念,通常是指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对此,应当区分两种情形处理:(1)对于预包装食品,其包装标签上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购买者有权请求经营者承担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2)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散装食品,由于其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故不应仅因没有包装标签或者包装标签上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生产许可证编号,就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而判决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概言之,既不能认为“三无食品”属于存在标签瑕疵的食品,经营者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也不应将所有缺少标签或者未在标签上标注生产者等信息的食品一概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第二,食品惩罚性赔偿责任中消费要件如何把握。《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解释》规定生活消费是适用食品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定要件,并以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作为消费要件的认定标准。因此,无论是“三无食品”还是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购买者请求经营者承担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均应当考虑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这一条件,超越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知假买假”行为不属于消费范畴,对该部分不支持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

第三,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限追究“三无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否责任过轻。治理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坚持系统思维,并非仅依靠惩罚性赔偿责任。规模化、产业化生产经营“三无食品”以及生产经营有毒有害“三无食品”,情节恶劣,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对此类行为,除了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之外,人民法院还可以将违法线索移交给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违法者的其他法律责任,多管齐下,确保“过罚相当”,推动从源头上打击和防范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

咨询人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鲍韵雯

答疑专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答疑专家)  李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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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应否承认“逆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由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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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代持协议效力及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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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中,在认定“违法所得”时应否扣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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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外国航空承运人订立合同的营业地如何确定?

  4. 民事诉讼法中“其他组织”与民法典中“非法人组织”是否同一概念?“非法人组织”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5. 抵押权人对不动产抵押权的行使能否及于不动产的租金?

  6. 人民法院受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后,对于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是否应当解除?

  7. 房屋承租人能否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8.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院和法院先后决定对赔偿请求人逮捕,此后刑事案件以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结案的,赔偿请求人应当以哪个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9.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如何认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

  10.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部分传销组织是免费注册会员并加入的,加入后再要求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如何认定“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的时间节点和参加者身份?

  11.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有的组织者、领导者虚列层级,该“层级”是否计入传销犯罪的层级中?

  12.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的“骗取财物”是否与诈骗犯罪规定的“诈骗财物”一致,是否包含了“下线认识到被骗”的要求?

  13.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组织者、领导者虚设下线并因此“虚”增传销金额,该“下线”“金额”是否计入传销犯罪中?

  14.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传销组织的一般参加人员可否作为“被害人”参加诉讼?

  1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时,起诉状列明的被告不明确或不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6.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后行政机关的备案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7. 行政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后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机动车驾驶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

  18.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发生地与处理地不一致时,应当如何把握处罚标准及执法管辖问题?

  19. 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前一直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在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当月,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 审判实践中,应当如何把握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公开的审查标准?

  21.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后,被告以当事人之间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以何种形式处理当事人的异议申请?是否需要书面通知当事人?

  22. 人民法院以当事人超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为由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该类裁定能否上诉、能否申请再审?如允许上诉、申请再审,该类裁定同时包括撤裁事由审查内容的,应如何处理?

  23.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主动依职权审查?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是否重新起算?

  24. 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某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者“当地仲裁委员会”,其中“所在地”或“当地”的范围应如何理解?如果“所在地”或“当地”所在区(县)没有仲裁委员会,或者“所在地”或“当地”既有本地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又有其他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分会等分支机构,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25. 驳回申诉通知书补正使用何种文书样式?

  26. 人身保险合同团体险中,签订合同的双方(用人单位与保险公司)约定管辖能否约束被保险人(员工)?

  27.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公司与被告之间的仲裁协议有无约束力?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怎样理解?

  1.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缴纳保证金后未施工,现要求返还保证金,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2. 再审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定罪及主刑部分,仅撤销罚金附加刑的,被告人已缴纳的罚金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3. 被执行人以执行法院查封其不动产后拖延处置为由,申请法院赔偿因拖延执行而增加的债务利息,应否赔偿?

  4. 执行法院依法受理执行案件后,请求其他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认为协助执行法院的协助行为损害其权益,能否向协助执行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5. 司法救助实践中存在侦查、起诉等阶段救助不到位的情况,在审判、执行阶段,人民法院能否以50%为标准认定“救助不到位”,再次予以救助?

  6. 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如何界定?

  7.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能否向债务人履行债务?

  8.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否应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其债权为前提?

  9. 当事人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后撤诉,又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时间如何确定?原告起诉解除合同,后变更诉讼请求为继续履行,被告主张合同在起诉状副本送达时解除,应否支持?

  10. 工伤保险中有关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如何把握?

  11. 建筑企业已办理项目参保但未在农民工上岗前办理人员增减参保手续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12. 建筑领域无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所聘用人员因工伤亡,诉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是否需经工伤认定等前置程序?

  13. 冒用他人名义入职者在被认定为工伤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4.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其近亲属享受工亡待遇是否需要提交因果关系的鉴定?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15.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如何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16. 在舆论监督中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如何认定?

  17. 视频网络平台经营者收集用户的登录、观影记录信息是否属于侵犯用户个人信息或者隐私权益?

  18. 采取“指桑骂槐”“含沙射影”的方式辱骂他人是否侵犯名誉权?

  19.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誉权侵权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20. 个人是否可以通过直接起诉的方式行使查阅、复制、更正、删除个人信息等权利?

  21. 权利行使存在竞合的案件中,当事人撤回前案诉讼,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22. 买卖合同未约定货款支付时间,出卖人主张货款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

  23. 物业费的诉讼时效应当如何计算?

  24. 人民陪审员能否参加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发回重审、再审案件?

  25.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合议庭应如何组成?

  26. 人民陪审员作为一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在其任职法院参与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相关案件是否应当提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7. 任期届满的人民陪审员能否继续参加未审结案件的审理?

  28. 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日是判决生效之日还是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之日?判决生效之日至报到之日的期间,是否计入缓刑考验期限?

  29. 电子商业汇票线上签收并选择“线下清算”后,承兑人未全部付款,持票人是否丧失对前手其他背书人的追索权?

  30. 如何把握《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关于当事人无行为能力的认定问题?

  31.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时是否可以向另外一方主张分居期间子女的抚养费?

  32. 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没有其他成年近亲属可以担任监护人时,应如何处理?

  33. 离婚协议中,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的给付义务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能否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34. 串通投标罪的适用范围是否仅限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国家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行为人在民营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开展的招投标活动中实施串通投标的,是否构成本罪?

  35. 串通投标罪中的犯罪主体“投标人”“招标人”是否仅限于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6. 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具体把握串通投标罪中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及依据?

  37. 串通投标犯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38.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串通投标犯罪中的违法所得时,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39. 在引渡案件中如何适用双重犯罪原则?

  40. 在引渡案件中,如何审查引渡请求所指行为的追诉时效?

  41. 引渡案件中存在暂缓引渡情形的,是否应该作为判项之一?

  42. 大型建筑集团与材料供应商(中小企业)约定“工程竣工验收且业主付款后支付材料款”,法院能否认定此付款约定无效,并视为“无明确付款期限”?

2. 民营企业的股东之间关系紧张,小股东向公司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要求,民营企业以该小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为由拒绝查阅,法院如何审查认定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

3. 小微民营企业破产重整中,在没有外部投资人的情况下,能否在保留原股东部分权益的基础上形成重整计划草案,对破产企业进行拯救?

1. 男女双方未离婚,一方以子女名义主张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应否支持?

2. 抚养费纠纷案件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如何认定?

3. 申请执行人申请给付抚养费,是否受到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4.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以实现案件办理最佳效果?

5. 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但未成年人本人服从一审判决,上诉人地位如何列明?

主编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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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亭法律实务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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