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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4个!最高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1-32批(完整版共142篇)|法客帝国

法规动态
专业人士
发表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修改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

来源:法客帝国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0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开 栏 的 话

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四级法院干警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法答网,法院干警可以就审判工作、学习和研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和司法政策等问题在线咨询。答疑专家须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答疑意见,并经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以最大限度保障答疑意见准确、权威。咨询仅针对法律适用问题,不得涉及具体案件,答疑意见仅供学习、研究和参考使用。

法答网上线运行以来,咨询答疑质量和平台功能得到进一步优化,上下级法院业务交流顺畅高效,困扰审判一线痛点难点问题得到及时解决,“有问题,找法答”的理念已深入基层一线,深入干警内心。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抓实“公正与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充分挖掘法答网资源“富矿”,积极开展优秀咨询答疑评选工作,将具有典型性、前沿性或疑难复杂的法律适用咨询答疑通过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平台陆续发布,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发挥法答网释疑解惑交流、促进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效用,向社会传递崇法风尚,弘扬法治正能量。为此,本报特开设“法答网精选答问”栏目,发布法答网精选咨询答疑。敬请关注。

本 期 目 录

20251120 第三十二批

  1. 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案件中,能否同时适用不同的替代性修复方式?

2. 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兰草的株数与价值应当如何认定?

  1. “环剥树皮”行为能否解释为滥伐林木罪中的“伐”?以环剥树皮的方式导致自己所有的大量林木死亡后择机伐除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2. 非法处置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并收取建筑垃圾倾倒费用,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二批)

问题1:在生态环境损 害责 任案件中,能否同时适用不同的替代性修复方式?

答疑意见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主体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并使之恢复至基线状态的一种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原告请求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方式既包括对受损生态环境的直接修复,也包括无法完全修复时被告所承担的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履行,一般应当采用直接修复的方式;如果确实无法直接修复的,可以在充分考虑经济性、行为相当性和自愿性的基础上,根据修复对象的不同,采用相应的替代性修复方式。替代性修复方式包括同地区异地点、同功能异种类、同质量异数量、同价值异等级等可以使生态环境恢复到受损害之前的功能、质量和价值的情形。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充分考虑行政机关、专业机构的意见,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如何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一是对于替代区域的选择。无法原地原样修复是采用替代性修复的前提,故所选择的替代区域与受损区域具有相似性。如被破坏的是林地,则替代修复区域也应当是林地。二是对于替代要素的选择。所替代的要素要与受损生态环境要素相一致。如受损要素是土壤,修复的内容要以增加土壤肥力,减少土壤污染,提升土壤生态功能为目标。如森林资源受到破坏,无法直接原地恢复的,可以采用异地补植的方式。在确定前述内容之后,再明确替代履行方式,可以根据案件特点适当采用多种方式共同促进生态环境整体功能提升。如在滥伐林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中,无法原地补植的情况下,可以综合异地补植和认购碳汇的方式提升森林生态功能,也可以根据侵权人实际履行能力和被破坏生态环境现状,采用部分直接修复、部分异地补植或其他等量方式履行修复责任。应当注意的是,确定修复责任的替代履行方式时,要充分考虑侵权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如因其个人身体状况等因素,无法开展实际修复或者采用劳务的方式完成实际修复的,则不宜采取劳务代偿的替代履行方式。实践中,对于生态环境已经自净,不需人工修复的,往往采用由侵权人支付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到恢复原有状态功能期间损失赔偿金的方式,以履行赔偿责任。对于该类责任的替代原则上与前述修复责任的替代履行相一致。但应当注意,人民法院对于侵权人既需要承担修复责任,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要统筹考虑替代履行的具体方式,避免出现责任方式过多导致侵权人履行困难、修复期间较长、缺乏监管等不利于及时有效恢复生态环境原有状态功能的情形,以推动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落实到位。

咨询人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张树禄

答疑专家: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刘慧慧

问题2: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兰草的株数与价值应当如何认定?

答疑意见 :第一,兰科植物种类繁多、情况复杂,计量单位存在较大差异,有的可按“棵”或者“株”;有的难以准确区分独立植株,则按“簇”,如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兰科兰属的部分植物(以下简称兰草)。对于兰草的数量应当如何计算,目前,尚无明确标准。实践中,在涉兰草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中,往往涉案兰草数量较多,如果一律按照“株数”计算,既与兰草的生物特征以及惯例不符,也难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影响案件处理效果。

第二,对于成簇采挖、难以准确区分独立植株的兰草,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以下简称《森林犯罪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结合具体案情,按照涉案兰草的价值定罪量刑;同时依照《森林犯罪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涉案植物的种类、数量、行为人获利数额、行为手段等因素依法妥当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第三,对于涉案兰草的价值,依照《森林犯罪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可以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市场价格认定。按照上述认定规则,涉案兰草的价值仍难以确定的,依照《森林犯罪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依法作出认定。

咨询人 :甘肃省白龙江林区法院  张国建

答疑专家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杨  迪

问题3:“环剥树皮”行为能否解释为滥伐林木罪中的“伐”?以环剥树皮的方式导致自己所有的大量林木死亡后择机伐除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答疑意见 :一方面,不能将“环剥树皮”的行为方式简单理解为滥伐林木罪中的“伐”。第一,按照体系解释原理,“环剥树皮”行为不宜解释为滥伐林木罪中的“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关于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罪状描述中,非法采伐和毁坏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关于何为“毁坏”,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有明确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解与适用》中对何为“毁坏”进行了解读,即“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是指采用剥皮、砍枝、取脂等方式使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死亡或者影响其正常生长,致使珍贵树木的价值或者使用价值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的行为。根据该解读的观点,剥树皮行为属于“毁坏”的表现之一。通常而言,对同一行为应当作同一理解。故如果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滥伐林木罪中将“环剥树皮”行为理解为“伐”,则与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中将“剥皮”行为认定为“毁坏”的理解相冲突。第二,从农业学角度看,“环剥树皮”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大多数情况下“环剥”技术是用来促进树木生殖生长,以达到促花、保果、壮果、催熟增糖的效果,并非有观点所认为的“环剥树皮”与“采伐”皆会导致树木死亡。故从“环剥树皮”会产生有利于树木生长或者导致树木死亡两种结果来看,“环剥树皮”与“采伐”也有区别。第三,从日常理解看,“采伐”通常被理解为使用工具将树木从根部或者接近根部处砍倒的行为,而“环剥树皮”这一行为更多是与对树木进行某种管理或者技术处理相关联,并不直接等同于“采伐”。因此,仅通过“环剥树皮”导致树木养料供养中断,进而产生树木死亡后自然倒地的结果,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将树木伐倒后树木死亡倒地的情形不完全一致,不宜将“环剥树皮”简单等同于“采伐”。

另一方面,可以将通过“环剥树皮”方式导致自己所有的大量林木死亡后择机伐除的行为认定为变相滥伐行为。虽然不能将“环剥树皮”简单等同于“采伐”,但通过“环剥树皮”的方式造成树木枯死后再择机砍伐,此时则可将“环剥树皮”行为理解为变相滥伐的一种手段,后续择机伐除是完成变相滥伐的最后环节,整体构成以损毁手段规避采伐许可、实现非法采伐目的的变相滥伐行为。如果相关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则应认定为滥伐林木罪。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发布的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滥伐林木典型案例中“洪某应滥伐林木”一案,即将行为人通过“环剥树皮”的方式造成树木“自然”死亡的假象、待其枯死后再择机砍伐的行为认定构成滥伐林木罪。

综上,对问题中所涉“环剥树皮”的行为,要结合案件事实及证据,准确判断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在此基础上,依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

咨询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任  婧

答疑专家: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邹  涛

问题4:非法处置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并收取建筑垃圾倾倒费用,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答疑意见 :关于本问题,需区分不同情形来准确把握。

一方面,对于行为人非法处置此类建筑垃圾并收取倾倒费用的行为而未造成环境污染的,一般来说不宜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在于,无资质处置危险废物,未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如适用非法经营罪,通常情况下可能会比污染环境罪判处更重的刑罚。为避免罪刑失衡,应当按照“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要求,坚持实质判断原则,对行为人非法经营危险废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实质性判断。对于一些单位或者个人虽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其非法处置建筑垃圾并收取倾倒费用的行为,没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情形的,则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另一方面,对于行为人非法处置此类建筑垃圾并收取倾倒费用的行为,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应当按照《纪要》要求,坚持综合判断原则,根据行为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综合判断其社会危害性。如果有证据证明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处置建筑垃圾并收取倾倒费用的行为属于危险废物非法经营产业链的一部分,并且已经形成了分工负责、利益均沾、相对固定的犯罪链条的,可以依法适用非法经营罪;并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在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中择一重罪处断。

咨询人: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张树禄

答疑专家: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邹  涛

往 期 链 接

  1. 网络主播为公司带货,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 离婚案件中,孩子选择跟随生活的一方条件比另一方差很多,应如何处理?

  3.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中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担保物提供担保。对于强行平仓之后仍未能受偿的债权,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账户内证券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4.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向目标公司出资,在出资评估时,股东大幅虚增相应的财产价值,导致股权实际价值与出资评估结论不符,此是否属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未依法评估作价”?能否要求股东以货币方式补足出资?

  5. 公司被申请破产,该公司的财产被另案刑事判决认定为涉案财产,该部分涉案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如果属于破产财产,刑事追赃债权在破产案件中的清偿顺位如何?

  6. 股权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的,是否应当具备资格或条件?如申请执行人不具备资格或条件,法院能否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待申请执行人另寻有资质的第三人后,再将股权登记至第三人名下?

  7. 收受贿赂后滥用职权为他人牟取利益,以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滥用职权罪是否仍可认定“徇私舞弊”?

  8. 人民法院对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履行纠纷如何审查?

  9.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在诉讼期限内向法院申请保全应如何处理?如果诉讼期限内即可申请保全,诉讼管辖法院与非诉执行审查法院不同的,应如何确定管辖?

  10. 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1 . 涉比特币“挖矿”案件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1. 保证合同无效,一般保证人是否也享有先诉抗辩权?

  2. 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

  3. 二审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执行根据为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

  4. 房屋装修后,尚无人居住,进入房屋盗窃财物是否认定为入户盗窃?

  5. 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如何处理?

  6. 原因债权是否因票据授受而消灭;如果不消灭,持票人权利如何,持票人提示付款被拒的不同情形下,持票人权利如何?

  7. 遗产管理人是否有独立的诉权?

  8. 无证经营成品汽油应当适用非法经营罪还是危险作业罪?

  9. 罚金刑的刑事执行案件中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是否可以执行?

  10.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次数应如何认定?

  11. 代位继承人成年后从未履行赡养义务,应否均分遗产?

  12. 实际借款人涉嫌贷款诈骗罪,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之效力如何认定?还款责任如何承担?

  13.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是否受到仲裁协议的限制?

  14.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如何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规定?

  15. 偷越国(边)境罪是否为选择性罪名、具体适用时应当如何准确表述?

  16. 能否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全责”或“主责”认定“好意同乘”规定中的“重大过失”?

  17. 守约方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投保的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保险费,能否由违约方赔偿?

  18.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替代性修复责任如何统一适用标准?

  19. 对于按照2023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复议前置的情形,当事人在2024年1月1日后起诉到法院已经超过复议期限,但未超过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20. 审理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犯罪案件,如何把握定罪量刑标准?

  2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对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享有选择权?

  22. 商标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在审查被告所提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时应当把握何种标准?

  23. 承运人为货主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险,并告知保险人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即放弃向承运人追究货损责任,此类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4.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没有明确规定入罪门槛,司法适用时应当如何具体把握入罪和升档量刑的问题?

2 . 减肥产品中含有禁止添加的西药成分,案件如何定性?如何把握情节轻微和情节显著轻微?

3 . 非法狩猎罪中涉案野生动物价值如何认定?

4 . 原告向同一被告同时提出两个具有先后顺位、存在冲突但相互关联的诉讼请求,能否在一案中处理?

1 . 图书数据库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同一作品在总库的传播行为已经由在先案件处理,之后原告就该作品在数据库镜像站的传播行为再次提起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判赔标准如何确定?

2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应当由败诉被告承担的鉴定费用,可否从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中垫付?

3 . 行政机关在支付补偿款后,能否依据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不经被征收人同意直接拆除被征收人房屋?

4 . 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处罚对象存在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情形时如何处理?

5 . 轻微违约的情形下当事人是否有权行使约定解除权?

1 . 应否承认“逆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由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 “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权性质及其行权期限如何认定?

3 . 股权转让时,受让股东明知转让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双方根据公司实际资本确定股权转让对价后,受让股东以公司名义请求转让股东返还抽逃资本的,如何认定?

4 .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代持协议效力及如何处理?

5 . 债权人以出资加速到期为由提起诉讼的,能否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直接清偿?

  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中,在认定“违法所得”时应否扣除成本?

  2. 被告人在审前阶段未认罪认罚,进入审判程序后能否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以及具体如何处理?

  3. 外国航空承运人订立合同的营业地如何确定?

  4. 民事诉讼法中“其他组织”与民法典中“非法人组织”是否同一概念?“非法人组织”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5. 抵押权人对不动产抵押权的行使能否及于不动产的租金?

  6. 人民法院受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后,对于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是否应当解除?

  7. 房屋承租人能否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8.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院和法院先后决定对赔偿请求人逮捕,此后刑事案件以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结案的,赔偿请求人应当以哪个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9.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如何认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

  10.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部分传销组织是免费注册会员并加入的,加入后再要求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如何认定“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的时间节点和参加者身份?

  11.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有的组织者、领导者虚列层级,该“层级”是否计入传销犯罪的层级中?

  12.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的“骗取财物”是否与诈骗犯罪规定的“诈骗财物”一致,是否包含了“下线认识到被骗”的要求?

  13.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组织者、领导者虚设下线并因此“虚”增传销金额,该“下线”“金额”是否计入传销犯罪中?

  14.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传销组织的一般参加人员可否作为“被害人”参加诉讼?

  1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时,起诉状列明的被告不明确或不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6.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后行政机关的备案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7. 行政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后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机动车驾驶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

  18.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发生地与处理地不一致时,应当如何把握处罚标准及执法管辖问题?

  19. 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前一直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在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当月,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 审判实践中,应当如何把握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公开的审查标准?

  21.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后,被告以当事人之间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以何种形式处理当事人的异议申请?是否需要书面通知当事人?

  22. 人民法院以当事人超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为由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该类裁定能否上诉、能否申请再审?如允许上诉、申请再审,该类裁定同时包括撤裁事由审查内容的,应如何处理?

  23.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主动依职权审查?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是否重新起算?

  24. 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某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者“当地仲裁委员会”,其中“所在地”或“当地”的范围应如何理解?如果“所在地”或“当地”所在区(县)没有仲裁委员会,或者“所在地”或“当地”既有本地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又有其他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分会等分支机构,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25. 驳回申诉通知书补正使用何种文书样式?

  26. 人身保险合同团体险中,签订合同的双方(用人单位与保险公司)约定管辖能否约束被保险人(员工)?

  27.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公司与被告之间的仲裁协议有无约束力?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怎样理解?

  1.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缴纳保证金后未施工,现要求返还保证金,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2. 再审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定罪及主刑部分,仅撤销罚金附加刑的,被告人已缴纳的罚金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3. 被执行人以执行法院查封其不动产后拖延处置为由,申请法院赔偿因拖延执行而增加的债务利息,应否赔偿?

  4. 执行法院依法受理执行案件后,请求其他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认为协助执行法院的协助行为损害其权益,能否向协助执行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5. 司法救助实践中存在侦查、起诉等阶段救助不到位的情况,在审判、执行阶段,人民法院能否以50%为标准认定“救助不到位”,再次予以救助?

  6. 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如何界定?

  7.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能否向债务人履行债务?

  8.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否应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其债权为前提?

  9. 当事人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后撤诉,又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时间如何确定?原告起诉解除合同,后变更诉讼请求为继续履行,被告主张合同在起诉状副本送达时解除,应否支持?

  10. 工伤保险中有关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如何把握?

  11. 建筑企业已办理项目参保但未在农民工上岗前办理人员增减参保手续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12. 建筑领域无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所聘用人员因工伤亡,诉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是否需经工伤认定等前置程序?

  13. 冒用他人名义入职者在被认定为工伤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4.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其近亲属享受工亡待遇是否需要提交因果关系的鉴定?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15.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如何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16. 在舆论监督中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如何认定?

  17. 视频网络平台经营者收集用户的登录、观影记录信息是否属于侵犯用户个人信息或者隐私权益?

  18. 采取“指桑骂槐”“含沙射影”的方式辱骂他人是否侵犯名誉权?

  19.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誉权侵权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20. 个人是否可以通过直接起诉的方式行使查阅、复制、更正、删除个人信息等权利?

  21. 权利行使存在竞合的案件中,当事人撤回前案诉讼,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22. 买卖合同未约定货款支付时间,出卖人主张货款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

  23. 物业费的诉讼时效应当如何计算?

  24. 人民陪审员能否参加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发回重审、再审案件?

  25.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合议庭应如何组成?

  26. 人民陪审员作为一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在其任职法院参与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相关案件是否应当提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7. 任期届满的人民陪审员能否继续参加未审结案件的审理?

  28. 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日是判决生效之日还是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之日?判决生效之日至报到之日的期间,是否计入缓刑考验期限?

  29. 电子商业汇票线上签收并选择“线下清算”后,承兑人未全部付款,持票人是否丧失对前手其他背书人的追索权?

  30. 如何把握《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关于当事人无行为能力的认定问题?

  31.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时是否可以向另外一方主张分居期间子女的抚养费?

  32. 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没有其他成年近亲属可以担任监护人时,应如何处理?

  33. 离婚协议中,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的给付义务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能否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34. 串通投标罪的适用范围是否仅限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国家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行为人在民营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开展的招投标活动中实施串通投标的,是否构成本罪?

  35. 串通投标罪中的犯罪主体“投标人”“招标人”是否仅限于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6. 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具体把握串通投标罪中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及依据?

  37. 串通投标犯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38.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串通投标犯罪中的违法所得时,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39. 在引渡案件中如何适用双重犯罪原则?

  40. 在引渡案件中,如何审查引渡请求所指行为的追诉时效?

  41. 引渡案件中存在暂缓引渡情形的,是否应该作为判项之一?

  42. 大型建筑集团与材料供应商(中小企业)约定“工程竣工验收且业主付款后支付材料款”,法院能否认定此付款约定无效,并视为“无明确付款期限”?

2. 民营企业的股东之间关系紧张,小股东向公司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要求,民营企业以该小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为由拒绝查阅,法院如何审查认定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

3. 小微民营企业破产重整中,在没有外部投资人的情况下,能否在保留原股东部分权益的基础上形成重整计划草案,对破产企业进行拯救?

1. 男女双方未离婚,一方以子女名义主张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应否支持?

2. 抚养费纠纷案件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如何认定?

3. 申请执行人申请给付抚养费,是否受到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4.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以实现案件办理最佳效果?

5. 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但未成年人本人服从一审判决,上诉人地位如何列明?

1. “知假买假”者小额、多次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针对不同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金额应当如何认定?

2. 职业打假人明知是过期药品仍然购买,是否支持其提出的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3. 购买者购买“三无食品”后是否有权请求经营者承担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在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时是否需要考虑“合理生活消费需要”?

1. 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可以更换几次辩护人?

2. 律师因排期冲突等原因申请调整开庭时间的,应当如何处理?

3. 实习律师是否可以独立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4. 对于实习律师参与庭审的,裁判文书应当如何表述?

1.  以反垄断执法机构为被告提起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如何确定管辖?

2. 垄断违法所得应该如何计算以及是否应当扣除企业所得税?

3. 认定构成垄断,垄断违法所得是否应当扣除假定收入,即未发生垄断时在相关市场可以取得的收入?

1. 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涉及鉴定时的对照样品(据以主张权利的授权品种样品)应当如何选择?

2.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作同一性判断时,能否以基因数据与对照样品进行对比?

3. 未经植物新品种权人许可的销售行为,是否会导致该品种丧失新颖性?

主编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云亭法律实务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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