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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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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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6期
2025年1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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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莫纪宏: 论全球治理的法理基础
黄惠康、钟佳: 协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
专论 · 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议题与场景
蒋红珍: 数字政府建设面临的法治议题:以判例为观察视角
陈越峰: 政务数据共享的公法构造
思想 · 数人侵权责任的反思与重述
朱晓峰: 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赔偿责任形态的体系化
阮神裕: 数人侵权部分连带责任成立要件的反思与重构
窦海阳: 分别侵权下连带责任的扩展及其基础
谢远扬: 主观视角下数人侵权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
影像
邱 唐、 何勤华: 一代新规要渐磨:董必武与新中国的法治建设
案例 · 检例释义与理论更新
杨伟东: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扣除问题分析 ——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206号指导性案例为切入点
章剑生: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规则及其方法——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207号指导性案例为例
刘 艺: 论信赖利益保护在优抚领域的适用局限与实践创新——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208号指导性案例为证
策略
林建军: “共同生活”释论——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为中心
刘 静: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衔接机制的构建
黄丽阳: 论破产程序中未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论全球治理的法理基础
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本文以习近平主席 2025 年 9 月 1 日在“上海合作组织 +”会议上提出的全球治理五点倡议为指引,深入探讨全球治理的法理基础。通过分析主权平等与国际法治的关系、国际法治在多边主义中的作用、以人为本理念与国际法治的契合,以及行动导向下的国际法治实践等多个命题,阐明了国际法治是全球治理的根本保障。强调只有全面、充分、完整地遵守国际法治,才能实现全球治理的公平、公正与有效,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
协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
黄惠康,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特聘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
钟佳,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博士后研究员、国际法学院讲师
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是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外法治服务和保障高水平开放的首要任务是完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法治体系。高水平开放需要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和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服务和保障高水平开放是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重中之重。协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是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的核心要务之一。要在尊重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特征的基础上,围绕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紧紧抓住大湾区三地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和法治保障这一“龙头”,统筹推进大湾区三地涉外法治体系的对接融通,建立“共商共建共管共享”体制,实现港澳与内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以法之力护航大湾区协同融合,为大湾区建设行稳致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专论
- 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议题与场景
在我国法学界尤其是公法学界,“法治政府”和“数字政府”的概念,体现一定的规范面向。在此基础之上,“数字法治政府”更是构成了一个既具有中国特色又面向时代特征的公法概念。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提出“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2022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特别强调数字政府在引领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和数字生态发展的作用;2025年,《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在以往“互联网+”和“数据要素×”的数字化治理体制机制的基础上,强调推动“动态敏捷、多元协同的人工智能治理格局”,体现出对政府推动人工智能治理体系所提出的治理要求。可见,“数字法治政府”的概念,屡次出现在体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顶层设计的规范性文件中,已经具备制度史、实践论和规范性的面向,成为我国整体“数字中国建设”框架中的重要议题。
本期专论由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蒋红珍教授 主持,围绕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主题,讨论其“核心议题”与“典型场景”。
蒋红珍教授 在 《数字政府建设面临的法治议题:以判例为观察视角》 一文中,试图回归到法学领域的传统路径,来验证和辨析数字政府的法治建构所展现的主要议题,即政府如何通过数字加以治理、如何对数字加以治理,以及公民如何基于数字化对政府责任提出新的诉求。文中的“希优公司案”“曾某波案”“杨某权案”均代表着最高人民法院所认可的行政审判案例,通过对这些典型个案的分析,既可管窥我国数字政府发展已然面临的现实争议及其解决方法,又可展望未来衍伸的法律议题和需要回应的方向。
数据,既是整个数字技术大厦底层架构的基座,又是数字技术应用场景中的典型场域,是数字法治政府实现“数据驱动、智能泛在和平台中心”的重要支撑。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的陈越峰教授 在 《政务数据共享的公法构造》 一文中,从应然和实然的双重面向剖析政务数据共享这一典型场景,分析其统筹分工的政务数据共享主体、分级分类的政务数据客体和基于平台的政务数据共享权责,回应了《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从政务数据共享的权限、根据、程序和责任配置等方面搭建的公法构造,并以此展望未来的政务数据共享在“人工职能+”治理和智能政务服务体系中的新发展。
正如文中作者所说的那样:数字时代仿佛“神幻时代”。它寄予人类无限畅想,科创革命和“大数据神话”的未来已来;同时它又衍生不确定性风险和不对称性结构,犹如“AI幻觉”般真假难辨。对于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而言,无论其议题还是场景,都需要保持开放视野,给与持续性地关注和回照。
思想
- 数人侵权责任的反思与重述
数人侵权责任作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重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复杂多样的形态。随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实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法释〔2024〕12号)的出台,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特别是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所包括的责任形态、数人分别侵权对应的责任类型以及部分连带责任的成立要件,成为理论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
为凝聚理论共识、破解实践难题,推动我国民法理论发展与实践进步,2025年9月13日, 《中国法律评论》编辑部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共同主办 第三届“中国民法青年论坛” ,以 “多数人侵权责任” 为议题展开深入研讨。
本期思想栏目集中刊发四篇主题论文,这四篇论文均经过作者的精心打磨和四位评议人的严谨评议,从不同视角回应相关争议问题。我们希望借由这组文章的发表,为理论探究提供多元视角,助力我国数人侵权责任制度在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中不断完善;同时,发掘与培养既立足于中国、又放眼于世界、理论功底扎实、问题意识强烈的民法青年学者。
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赔偿责任形态的体系化
朱晓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与比较法上未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作出专门规定的立法例不同,《民法典》第1171、1172条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作了专门规定,除这两条之外现行法中还存在大量其他调整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规定。这些规定在责任形态问题上广泛使用“相应的责任”“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等语义模糊的表述,在规范适用上关系不清,影响具体侵权责任形态的界定。对此,应当以民法典内外部体系融贯为目的,依据多数人之债的效力区分标准,厘清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相关规定中的不确定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内在体系的价值目标,将因此彰显出来的一般法律思想作用于责任形态外在体系的协调,填补外在体系构成上的漏洞,消弭外在体系构成部分的适用冲突,助益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场合赔偿责任形态的体系化。
数人侵权部分连带责任成立要件的反思与重构
阮神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摘要:
部分连带责任是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学说共同塑造的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多数观点将部分连带责任的成立要件归结为原因力的部分叠加,这些观点可化约为表达式为“X的行为与损害具有100%的原因力,Y的行为与损害具有φ%的原因力,X与Y在原因力叠加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原因力部分叠加论面临内在不自洽和解释力不足两个难题。数人侵权部分连带责任的成立要件应当重构为责任部分重合论,其表达式为“X应当承担100%的责任,Y应当承担φ%的责任,X与Y在责任重合的范围内承担部分连带责任”。责任部分重合论可以解释监护人与受托人、教唆人或帮助人与监护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交通事故责任人与投保义务人之间的部分连带责任;承揽人与定作人、证券发行人与证券中介机构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很难符合部分连带责任的成立要件。
分别侵权下承担连带责任的扩展及其基础
窦海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
摘要:
我国司法实务对“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的类型做了扩展。这些扩展有其现实需要并具有合理性。多个行为基于因果关系具有“一体性”是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关于行为具有“一体性”,《民法典》第1171条展示了单个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类型,《生态环境侵权司法解释》第9条展示了在环境侵权中单个行为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类型。其他类型还可以基于连带责任的要件进行扩展,而无须基于法条的明确规定。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总是以抽象标准在个案中与诸多要素相结合做出评价的过程,这个过程应当交由法官作具体裁量。基于因果关系判断多个行为是否具有“一体性”,也同样需要综合运用主客观因素作出评价。
主观视角下数人侵权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
谢远扬,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
摘要:
在主观视角下,基于意思联络的共同加害行为和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区分,我国《民法典》中的数人侵权规范体系并不同于日本法或者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而是与德国法规范体系非常相似,因此在理论上德国法教义学体系可以为我国数人侵权的体系建构提供参考:基于意思联络的共同加害行为以共同故意为基础承担连带责任;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则一方面基于公平考量,另一方面基于单独侵权和共同侵权之间的同一性,以行为上的共同性为基础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基于现行法的内容,我国数人侵权连带责任的正当性论述难以直接借鉴德国法,原因在于我国《民法典》第1172条以“原因力”为依据,规定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这导致了在讨论我国数人侵权责任承担时,如果仍然从行为人的主观视角出发,以意思联络作为连带责任承担的依据,那么为了保证结果的公正,必须承认共同加害行为以共同过错为要件,并承受民法概念和内部体系上的冲突。
影像
一代新规要渐磨:董必武与新中国的法治建设

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之一,董必武为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呕心沥血,建树颇多,被誉为新中国法治的开拓者与奠基人。1975年3月,董必武在广州度过了自己90虚岁的生日并写下了人生最后一首诗《九十初度》,展望新中国的法治建设,他殷殷期盼“一代新规要渐磨”。
本期影像由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特聘副研究员邱唐、 华东政法大学何勤华教授 供稿。
案例
- 检例释义与理论更新
法律是具有自我创生能力的系统。此种创生绝不仅止于立法,人类法制史上存在不少没有生命力甚至从未被适用和执行的立法。相应地,司法也绝非单纯的对完美规范的忠实适用,尤其是在争议化解率等司法目标挤压下,既有规范与理论的漏洞更是无所遁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指导(性)案例在我国被视为权威的司法适用范本。法官、检察官处理类似案件时必须参考指导(性)案例的要旨和原理。这种从个案处理到普遍原理再到个案处理的环路提升了司法适用的统一性与可预期性。
但相较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行政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行政检察指导性案例受到的关注程度与研究深度是明显不足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19年单独设立行政检察部门以来,先后发布了六批26 件行政检察指导性案例。因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权限有限,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案件量并不多,但法治意义重大。
行政抗诉程序一旦启动,就意味着检察官找出了传统法律规范体系与法律论证逻辑的漏洞。行政诉讼检察监督需要超越个案裁判思维和说理的局限,从更全面、系统和建构性的视角去建立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关联。在这种视角下,检例要旨并非只有办案思路和监督重点,更是暗藏着全新的、自主性的行政法原理或者更新传统原理的机遇。
基于以上考虑,本栏目由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刘艺教授 主持,特邀行政法学界资深专家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一批指导案例进行学理阐释。希望这些见解能成为行政检察监督理论完善的引玉之砖。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杨伟东教授 撰文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扣除问题分析——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206号指导性案例为切入点》 ,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206号指导性案例为切入点,对作为扣除事由的“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的情形进行了类型化归纳,明确指出包括四大类,即妨碍起诉人行使诉权的客观事由、起诉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等待关联诉讼或者有权机关对争议的处理、基于对相关国家机关行为或承诺的信赖。本文在立法存在明显空白的情况下,对适用“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规定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概括与梳理。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章剑生教授 撰文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规则及其方法——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207号指导性案例为例》 ,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演变逻辑进行了系统梳理,指出检例207号“支某兰案”印证了在引入保护规范理论之后,判断原告适格条件之一的“利害关系”时有了更加客观的方法。检察机关将支某兰因继承而有权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规范性文件与《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一个整体规范体系来适用时,可以确定支某兰具有原告资格,并以抗诉方式纠正了人民法院错误裁判,保护了“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刘艺教授 撰文 《论信赖利益保护在优抚领域的适用局限与实践创新——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208号指导性案例为证》 ,以检例208号为例说明我国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应该进行适应性改造。在欧盟、英国将德国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转化为合法期待原则的经验下,建议司法机关在对授益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主动运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将此原则与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合法性审查维度相结合,护航法治政府的诚信建设。
策略
“共同生活”释论——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为中心
林建军,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
摘要:
“共同生活”是家庭产生与维系的核心目的,满足了人的基本生存发展,实现了生命意义,体现了家庭的本质,内生身份关系的“团体性”属性,内在设定身份关系的部分制度安排,融贯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所调整的身份关系之中,成为理解身份关系的关键钥匙,特别是对身份关系的发生与解除以及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对身份关系的发生而言,“共同生活事实”对因身份行为形成的事实身份关系(事实婚姻关系、事实收养关系)的发生、对因抚养教育事实行为形成的抚育型继亲关系的发生有着重要意义。对身份关系的解除而言,共同生活目的无法实现,成为身份关系解除时的主要事由。就夫妻法定财产制度而言,“共同生活目的”内在驱使夫妻结合为财产法上的“共同关系”,“共同关系”成为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共有制度的基础法律关系;“共同生活目的”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标准,该标准及于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共同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以及超出家庭日常共同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衔接机制的构建
刘静,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摘要:
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的实践转化存在规范上的证据壁垒、行政言词证据的任意转化和行政鉴定意见类证据的笼统转化三大突出弊病。究其原因,在于实践中的证据转化成本-风险失衡所产生的抑制效应,以及证据转化与排除规则不畅的双重制约。对此,在宏观规制层面,需坚持“刑事引导行政取证”双向协同机制,推动刑事与行政机关在证据收集、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作与互动;同时,重申证据能力科学判断原则,强化证据转化过程的准确性与科学性。在微观操作层面,应立足行刑衔接案件的特殊性与专门性,重点优化证据衔接路径:强化行政证据实质性审查与补强要求,扩展移送证据类型范围,完善言词证据严格转化与例外适用规则,构建行刑证据衔接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此推动行刑衔接体系的高效运行。
论破产程序中未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
黄丽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前往往附带诸多订立于破产程序前但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其中,未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是破产程序中较难处置的一类合同,《企业破产法》赋予管理人以处置此类合同的权利,并特别规定了管理人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选择履行权。租赁合同未履行完毕的界定标准应以给付义务为限,在此前提下,应进一步厘清选择履行权的内涵,从“解除—继续履行”模式转向“拒绝履行—继续履行”模式,在合同继续履行权基础上增设合同转让权,并限制管理人在处置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特殊租赁合同时的选择履行权,以适应租赁合同的特殊性。此外,对于未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处置中所涉及的预付租金、履约保证金等相应费用,应明晰各类费用在不同情形下的性质及相应处置规则,以实现对破产程序中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与协调。





《中国法律评论》
基 本 信 息
定价:408.00元
出版:法律出版社
期刊号:CN10-1210/D
出版时间:2026年
册数:全年6册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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