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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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26年第2期目录及摘要

2026年02期

目录
1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研究
刑法适用中的一般化最优解决方案
张明楷(1)
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研究
公私协动视野下惩罚性赔偿的功能重塑
尚连杰(23)
论法典化背景下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唐如冰(41)
3
轻微犯罪治理研究
犯罪轻重分类:问题、方法、根据与刑法优化
彭文华(61)
我国犯罪结构的变化与法律应对
陈永生(83)
4
法学基本范畴研究
法律解释中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雷磊(101)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不生效
常鹏翱(125)
5
数据财产问题研究
公法形成数据财产权的机理
刘连泰(144)
赋权与规制:数据可携权的二元保护构造
徐则林(167)
企业数据资产担保的制度构造及其实现
李鸣捷(185)
6
刑事证据理论研究
刑事申诉审查中的事实证据错误类型化
兰楠(204)
7
科技法学新视野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阶段性注意义务与侵权责任
李丹(224)
8
法学新青年:探索与争鸣
人格权禁令的实体诉权属性与通用型禁令程序构建
赵清(243)
文章摘要
刑法适用中的一般化最优解决方案
作者: 张明楷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刑法的适用不能仅满足于可以最好地处理个别案件,更不能为了解决特殊个案而作出违反一般规定(原理)的特殊解释结论,应在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一般化可能解决方案中寻找最优的解决方案。凡是不采用一般化最优解决方案的领域,都必然使刑法的适用陷入混乱。要求帮信罪、掩隐罪等犯罪的“明知”必须是确定的明知或高度盖然性的明知,要求电信诈骗的共犯必须与正犯事前共谋、形成稳定配合关系乃至参与违法所得分成,将案发前的返还数额从诈骗犯罪所得的数额中扣除,以及将受贿罪既遂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财物的行为视为无罪的观点与做法,都不是一般化最优解决方案,应当彻底摒弃。
关键词: 刑法适用;最优解决方案;明知;共犯;诈骗罪;受贿罪
公私协动视野下惩罚性赔偿的
功能重塑
作者: 尚连杰 (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摘要: 为避免惩罚性赔偿与罚款、罚金等公法罚之间的功能重叠,理论与实践中发展出了惩罚性赔偿与公法罚的协动方案。既有的协动方案不仅忽视了惩罚性赔偿与公法罚之间的异质性、不可折抵性,而且也缺乏可操作性。因证明标准较高、追诉时效经过等导致公法罚缺位时,不宜由惩罚性赔偿发挥补充惩罚的功能。此外,将惩罚性赔偿作为对受害人奖励的正当性不足。考虑到既有的损害赔偿制度配置,惩罚性赔偿无须发挥填补个体损害的功能,应将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定位为填补群体损害,实现其与公法罚之间的形式协动。同时,应妥善处理惩罚性赔偿与代表人诉讼之间的关系,确保二者在填补群体损害方面产生合力,并通过公法与私法中的既有制度来实现对不法行为的合作规制。
关键词: 公私协动;惩罚性赔偿;公法罚;群体损害赔偿;代表人诉讼
论法典化背景下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作者: 唐如冰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
摘要: 《生态环境法典》将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纳入调整范围,意味着该制度正式获得法律层面的确认。回溯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演进脉络,在“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所蕴含的空间逻辑指引下,其已实现管制思维从平面向立体、管制目标从单一向多元、管制对象从要素向空间、管制主体从分散向统一的范式转型。在此过程中,以空间权益公平保障、空间利益合理分配、空间结构动态平衡及空间治理程序正当为指向的空间正义,逐渐成为其核心价值追求。基于此,应当以法典中关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原则性规定为统领,构建涵盖源头管控、过程管理、事后救济与程序保障于一体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法律规范体系,为推进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筑牢法治根基。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空间正义
犯罪轻重分类:
问题、方法、根据与刑法优化
作者: 彭文华 ( 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 )
摘要: 犯罪轻重分类是犯罪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诉求,也是优化犯罪治理效果的重要保障。犯罪轻重分类需要遵循本土化原则与刑事一体化原则。轻微犯罪应分为轻罪和微罪,我国无违警罪存在的空间。犯罪轻重分类的根据有实质根据、形式根据和综合根据之别,采取形式根据更为可取。犯罪轻重分类应当以法定刑为基础,兼采宣告刑。重罪与轻罪的区分应当以3年有期徒刑为标准,轻罪与微罪的区分应当以1年有期徒刑为标准。刑法应明确界定重罪、轻罪与微罪,并以之为基础修改和完善有关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规定。为适应轻重不同犯罪的处罚需要,应健全犯罪法律后果体系,使之由单一化“罪刑结构”,转向以刑罚为基础、非刑罚处罚方法并行的多元化“罪罚结构”。对法定最低刑较高的犯罪应配置轻缓化法定刑,以便覆盖对轻罪与微罪的处罚。为了避免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终身附随于犯罪人,应当区分犯罪轻重并规定不同的适用期限,使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适用更具规范性与可操作性。
关键词: 轻微犯罪;轻罪;重罪;犯罪记录封存;犯罪附随后果
我国犯罪结构的变化与法律应对
作者: 陈永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是基于我国犯罪结构的变化作出的重要决定。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的总数逐渐减少,轻微犯罪案件的比率显著上升,重罪案件的比率大幅降低。为应对犯罪结构的变化,我国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都进行了一系列调整,但是仍然存在尚待完善之处,如二元化制裁体系的制度优势发挥不充分,逮捕的适用率依然较高,刑事司法的出罪功能发挥不足,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范围过窄,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存在不合理之处等。未来应在总结本土实践经验、借鉴域外合理做法的基础上,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轻微犯罪治理的相关制度。
关键词: 犯罪结构;二元化制裁模式;犯罪记录封存
法律解释中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作者: 雷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法律解释中既有普遍性,亦有特殊性。在法律解释的模型上,各领域通常采取裁判者视角下“规范—事实”的二元框架,但行政法解释采取“执法者/裁判者”双重视角下“法律—政策—事实”的三元框架。就法律解释的方法而言,各领域都会运用文义、体系、历史和目的解释这套基本方法,但其具体运用呈现出各自的特点:刑法解释更加严格地遵循文义解释,只允许“单向类推解释”(体系解释),并运用后果导向的目的解释;行政法解释极少运用历史解释,但频繁运用政策定向的目的解释;宪法解释(尤其是对基本权利条款的解释)则更多表现为具体化和权衡的过程。在法律解释的“正确性控制机制”上,当代法学方法论要求普遍运用合宪性解释,但宪法领域却反向采取符合法律的宪法解释这种特殊控制机制。法律解释之普遍性源于司法裁判之性质与任务,以及法治的一般原理,而特殊性源于不同法律领域主导理念的不同,以及国家机关之间权力配置方式的不同。
关键词: 解释模型;解释方法;正确性控制机制;普遍性;特殊性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不生效
作者: 常鹏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相对不生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对受保护的特定人不生效,但对其他人有效,即民事法律行为虽然有效,但不能对抗特定人。相对不生效的目的是在保护特定人、限制财产权人的处分自由和受让人信赖保护之间达成适度平衡。处分查封财产的行为是相对不生效的典型表现。相对不生效适用于与查封相悖并损及特定人权利的行为,这些行为虽然发生财产权变动等效果,但不能对抗受保护的特定人,除非财产权受让人为善意。相对不生效具有独立性,不能被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等其他效力瑕疵所涵盖。
关键词: 查封;相对不生效;民事法律行为;利益平衡
公法形成数据财产权的机理
作者: 刘连泰 (厦门 大学法学院教授 )
摘要: 《民法典》第127条用了留白式的表述,将数据财产的保护转介到该法典之外。用民法上的物权、债权或者知识产权保护数据财产面临体系性难题,对数据财产使用规制模式有诸多短板。公法形成数据财产权更灵活,有制度优势,应当通过公法形成数据财产权。“数据二十条”有大量有关数据权的修辞,形成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等权利类型。经由公法形成的数据财产权,整体上与民法典融贯。公法形成数据财产权,对财产权体系有较大影响,改变了公法和私法在财产权领域的分工。
关键词: 数据财产权;数据二十条;干预;分工
赋权与规制:
数据可携权的二元保护构造
作者: 徐则林 (华东政法大学法治战略研究院特聘副研究员)
摘要: 数据可携权关乎个人信息自决与数据要素流通,其法律保护存在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础的“赋权保护”与以反垄断法为基础的“行为规制”两种路径。然而,实践中前者常因承载过高的功能期待而陷入空置或异化的困境,后者则面临过度干预而抑制创新的风险。摆脱困境的关键在于探寻能够整合二者的系统性制度架构。赋权范式侧重于保障个体对基础性个人信息的自主控制,规制范式则侧重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二者在数据可携权所涉义务主体的范围、所涉数据类型的边界、所涉转移时限的要求、所涉转移方式的条件等诸多方面均存在客观差异。在系统论法学视角下,为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的健康发展,应确立一种层次分明、先后有序、功能互补的数据可携权二元保护构造:在赋权范式下保护最低限度的数据可携权,在规制范式下保障进阶数据的可携性,二者各司其职。此外,还需考虑纳入以数据中介为代表的补充机制,以解决复杂数据的技术性难题,增强该二元构造应对现实复杂性的韧性与实效。
关键词: 数据可携权;数据可携性;数据垄断;个人信息保护法;反垄断法
企业数据资产担保的制度构造及其实现
作者: 李鸣捷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 教授 )
摘要: 企业数据资产的法律定位是企业数据控制者利用权,将来数据资产可以作为担保客体。企业数据资产担保可采抵押或权利质押构造,并应重视担保财产保全规则的适用,加强对担保权人的权利保护。就企业数据资产担保的设立而言,数据的无体性、强流动性无碍于客体特定要件的满足,且宜将“特定”缓和为“可特定”。就企业数据资产担保的公示而言,其公示方式为登记。在效力模式层面,可暂且采登记对抗模式,待未来时机成熟时改采登记生效模式。企业数据资产担保的实现方式包括变价与就收益主张权利,前者应以市场法为主要评估方法,同时就评估人员资质设置数据领域的准入条件,后者应紧扣“原始担保物—收益”的价值演变路径以确定收益范围,并借助区块链等技术支持实现对收益的有效监控。
关键词: 企业数据资产;数据确权;公示制度;担保权益延伸
刑事申诉审查中的事实证据错误类型化
作者: 兰楠 (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厅一级高级检察官助理 )
摘要: 通过分析过去十年纠正的重大刑事冤错案件可知,大部分案件在被依法纠正前历经多次申诉审查甚至再审仍被维持原判,证明“错误”确实难以发现。申诉审查不同于审查起诉,受到既有生效裁判思维定式的影响,有必要反向提供更加具体化的审查思路。类型化研究发现,样本案件的错误集中于事实证据问题,而事实证据错误又可进一步细分为确定犯罪嫌疑人缺乏证据证明、取证合法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以有罪供述为中心组织证据体系、忽视无罪证据和被告人辩解四大类型。对错误类型的解构能够帮助申诉审查发现错误,并为刑事指控提供预防性思路。
关键词: 刑事申诉审查;冤错案件;事实证据错误;类型化;刑事指控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阶段性
注意义务与侵权责任
作者: 李丹 (西南 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在推动社会创新的同时,亦因技术特性引发多阶段侵权风险,亟须构建与技术生命周期适配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阶段性注意义务与侵权责任规则。针对不同阶段的侵权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模型训练阶段需履行数据合规与算法公正义务,违反义务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独立承担侵权责任;在运行应用阶段侧重内容管理与用户监督义务,其中,技术原生型侵权场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辅以证据开示与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用户诱发型侵权场景则承担过错补充责任;在优化迭代阶段强化模型改进与“通知—处置”义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改进义务的,应承担过错责任,未及时处置侵权内容的,依据用户参与度差异承担自己责任或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阶段性;注意义务;侵权责任规则
人格权禁令的实体诉权属性与通用型禁令程序构建
作者: 赵清 (上海 大学法学院讲师 )
摘要: 《民法典》第997条作为实体诉权性质的规范,其本质系具有实体诉权属性的程序性规范,理应归属于民事诉讼法调整范畴。现有立法模式不仅模糊了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部门法边界,不符合民法体系的自洽性,更弱化了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导致其在人格权保护领域的局部适用中,再度成为实体法的附庸,难以发挥程序法对权利救济的独立保障功能。基于此,需立足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宏观层面的“权利—诉权”架构,剥离人格权禁令规范中的实体权利附属性要素,将其重塑为一般化的禁令诉权制度。在此基础上,应在民事诉讼法中构建通用型禁令程序规则,同时删除实体法中关于具体禁令适用的相关规定,通过规范的法域归位,实现人格权禁令诉权制度的体系化完善与功能优化。
关键词: 人格权禁令;实体诉权;权诉关系;禁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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