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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 | 浩天反垄断政策与实务月刊 (2025年12月)

法规动态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1 月 01 日修改于 01 月 01 日

来源:浩天法律评论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31日    


目录

原创文章

  • 十问十答:《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修改的核心内容即“安全港”制度对企业的重大影响

执法动态

监管风向标

  • 市监总局公布三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典型案例
  • 市监总局公布整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行动案件(第三批)
  • 市监总局发布三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成果
  • 市监总局联合国务院国资委面向中央企业举办反垄断合规讲堂
  • 市监总局在沪举办两期海外反垄断合规讲堂

新规抢先看

  • 市监总局修改《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明确不予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需符合的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
  • 市监总局修订《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 市监总局公布《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
  • 市监总局发布《城镇供水供气公用企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
  • 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意见

地方晴雨表

  •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通报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
  • 重庆市监局累计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249件,交易额超1.2万亿元

案例公告栏

  • 重庆市江津区6家摩托车驾驶员培训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浙江省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域外动态

  • 欧盟委员会对三家汽车电池制造商及行业协会交换价格信息行为罚款7200万欧元
  • 欧盟委员会根据《外国补贴条例》“黎明突袭”拼多多海外子公司Temu
  • 欧盟委员会根据《外国补贴条例》对同方威视开展深入调查
  • 欧盟委员会对地中海航运和贝莱德收购长江和记巴塞罗那码头启动反垄断调查
  • 欧盟委员会就Meta公司针对人工智能提供商访问WhatsApp的新政策展开反垄断调查
  • 因滥用数据进行AI服务和AI模型训练,谷歌再遭欧盟反垄断调查
  • 利用隐私工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苹果被意大利反垄断执法部门罚款9863万欧元

团队动态

  • 顾正平律师为上海律协“反垄断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技能培训班授课
  • 顾正平律师受邀参加上海律协“合规赋能高质量发展 统一大市场与律师法律服务新机遇”实务研讨会

专家解读

  • 李剑教授、张晨颖教授评“安全港”制度
  • 邓峰教授、张晨颖教授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典型案例

联系方式

原创文章

1

十问十答:《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修改的核心内容即“安全港”制度对企业的重大影响

2025年12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关于修改《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的决定。修改后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是对2022年《反垄断法》修订时引入的“安全港”制度的全面细化,明确了其适用的标准和范围。新规出台意味着在《反垄断法》修订三年后,“安全港”制度终于将落地实施。本文以“十问十答”的形式,结合新规核心内容,梳理“安全港”制度的适用条件及法律效果,并探究本次制度完善的主要突破及其对市场主体商业运营的合规影响。

执法动态

监管风向标

1

市监总局公布三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典型案例

12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选取3起无条件批准的非简易案件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涉及不同交易类型与行业,如涉及工业气体领域横向集中的杭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收购浙江盈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案、涉及药品零售领域纵向集中的高济医药有限公司收购天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股权案、以及再生钢铁原料领域欧冶链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收购河北格锐恩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案。相关案例呈现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经营者集中审查实践中的关注要点与竞争分析思路,包括案件程序的适用,控制权变化的认定,相关市场的界定,横向、纵向等关系的认定,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的估算,评估单边效应、协调效应、封锁效应的考虑因素,相关证据材料的考量等。

2

市监总局公布整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行动案件(第三批)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2025年整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行动,依法调查纠正了一批行政机关违反《反垄断法》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并公布了专项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本次公布的案件包括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辽宁省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设定产品目录,变相要求政府投资项目、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项目选用名录内产品等10起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例。经整治,各地均废止或修订相关文件,解除排他协议,恢复市场公平竞争。

3

市监总局发布三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成果

2023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连续三年在全系统组织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市场垄断案件60件,罚没金额29亿元,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坚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主动为经营主体“送法上门”,举办21期反垄断合规讲堂,解读反垄断制度规则,累计8万余人次参加,推动公平竞争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4

市监总局联合国务院国资委面向中央企业举办反垄断合规讲堂

12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务院国资委在北京举办2025年第十二期反垄断合规讲堂,主题为“加强反垄断合规,服务高质量发展”。本次讲堂邀请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中国政法大学时建中教授为中央企业授课,并与企业代表进行交流。讲堂紧密结合中央企业经营特点,通过剖析典型案例深入解读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则,回应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诉求,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强化反垄断合规建设,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有关司局和单位,各中央企业有关负责同志共4万余人通过线下和线上方式参加讲堂。

5

市监总局在沪举办两期海外反垄断合规讲堂

12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在上海市举办第五期、第六期海外反垄断合规讲堂。两期讲堂分别面向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助力提升经营主体海外反垄断合规能力与风险防控水平,共百余家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参加。本次讲堂聚焦经营主体“走出去”过程中的合规难点,为企业提供专业指导。讲堂上,专家系统解析了美国、欧盟等重点地区的反垄断制度与执法趋势,结合典型境外案例,详细讲解经营者集中申报、垄断协议防范、市场支配地位合规等关键环节的操作要点,为企业提供全链条合规参考。

新规抢先看

1

市监总局修改《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明确不予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需符合的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

12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修改后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明确不予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需符合的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该规定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2022年修改后建立一项新制度,规定对市场份额低于一定标准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经营者,对其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不予禁止。为明确上述市场份额标准和条件,稳定市场预期,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市场监管总局经审慎研究评估,并多方征求意见,制定出台具体规则:对固定或者限定转售商品价格的纵向协议,经营者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5%,同时协议所涉及商品的营业额低于1亿元的,不予禁止;对其他纵向协议,经营者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15%的,不予禁止,无营业额条件。同时,配套完善相关程序,提供了清晰、可操作性强的行为规范。

2

市监总局修订《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12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修订后的《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丰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2)加强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衔接;(3)进一步明确调查措施,限制整改结案条件;(4)强化责任追究,加强行纪衔接;(5)明确约谈在执法实践中的定位,综合运用多元执法手段提升执法效能。

3

市监总局公布《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

12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指引》共9章82条,结合34个案例对重要条款作出解释,增强指引的指导性和可读性。《指引》分为总则,证据材料,相关市场,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纵向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影响,混合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影响,市场进入、买方力量、效率,其他因素,附则等章节,还明确了市场进入、买方力量、效率等考量因素,并针对平台经济等领域的特殊性,对封锁能力、自我优待、生态系统等问题进行了说明。

4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

12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等三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行为规则》共7章、29条,主要内容包括:(1)规范价格竞争秩序。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细化实化监管要求,为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明确的价格行为指引,推动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2)保护经营者自主定价权。完善对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保护规定,明确平台经营者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3)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推动动态定价、差别定价等规则公开,规范免密支付、自动续期、自动扣款等服务,更好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5

市监总局发布《城镇供水供气公用企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

12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城镇供水供气公用企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指南》共6章、37条,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公用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向用户提供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2)强调公用企业要依法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价格优惠政策和用户分类价格政策;(3)详细列明公用企业在工程安装及延伸服务收费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在工程报装、验收、接入等环节的不合理收费行为等;(4)鼓励公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从企业内部制度层面规范价格行为;(5)对公用企业在风险内部处置和配合监管执法上提出要求。

6

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意见

12月12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指南》共5章、28条,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了从整车到零配件生产、从定价策略到销售行为各环节的价格合规要求;(2)聚焦汽车新车销售环节,着力规范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虚假促销等突出问题;(3)指导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构建系统化的内部价格合规管理体系,从源头预防价格违法行为;(4)指导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构建系统化的内部价格合规管理体系,从源头预防价格违法行为。

地方晴雨表

1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通报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

12月2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通报十起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本次公布的案例包括某市财政局在政策措施中规定以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注册等作为享受奖励的必要条件;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政策措施中规定获得奖补企业六年内迁出的须全额退还奖补,对企业自主迁移设置障碍;某区人民政府在政策措施中规定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本地并将注册地迁至本地作为享受奖励的必要条件;某县人民政府在政策措施中规定对采用本县装配式生产加工企业部品部件给予补贴,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等案例。目前,相关文件均已修订或废止。

2

重庆市监局累计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249件,交易额超1.2万亿元

自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以来,截至12月10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累计审查案件249件,涉及汽车制造、金融、半导体等行业,交易金额超1.2万亿元。期间,对12件不符合简易案件条件的申报要求其撤回,将2件案件转为非简易程序申报,将查处的1件“抢跑”案件转为调查程序。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组建了专业化审查队伍,严格遵循市场监管总局审查标准与程序,重点审查相关市场界定、市场份额及竞争状况分析等实质内容。结合案件实际,创新界定车规级MCU芯片、酯基生物柴油等10余个新商品市场,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案例公告栏

1

重庆市江津区6家摩托车驾驶员培训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11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重庆市江津区6家摩托车驾驶员培训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对重庆市江津区6家摩托车驾驶员培训企业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17年,重庆市江津区泰华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等5家摩托车驾驶员培训企业通过口头协议,联合成立“总校”,实行统一价格、收费、培训和结算,并按比例分红。2021年12月,重庆津达实业有限公司以签约形式加入该协议,但未实际参与统一经营与分红。上述行为属于达成并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商品销售利润的横向垄断协议。涉案6家企业中,重庆津达实业有限公司被处2021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其余5家摩托车驾驶员培训企业均被处2021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6家企业均未被没收违法所得。合计罚款为338,787.59元。

2

浙江省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12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浙江省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浙江人才与浙江公众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浙江信产技术有限公司,其中浙江人才持股51%,浙江公众持股49%,双方共同控制浙江信产。2024年3月6日,双方在提交经营者集中申报时主动说明合营企业已于2023年12月12日注册成立。经查,该案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两家公司存在主动报告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在发现违法事实后积极整改等情节,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根据不同情节进一步下调罚款金额,最终决定对浙江人才处以80万元罚款,对浙江公众处以90万元罚款。

域外动态

1

欧盟委员会对三家汽车电池制造商及行业协会交换价格信息行为罚款7200万欧元

12月1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新闻稿称,已对三家汽车启动电池制造商Exide、FET(包括其前身Elettra)和Rombat,以及行业协会EUROBAT处以总计约7200万欧元的罚款,原因是它们与Clarios(前身为JC Autobatterie)共同参与了涉及汽车启动电池的横向垄断协议,违反了欧盟反垄断法。调查显示,在长达12年的时间里,Clarios、Exide、FET和Rombat四家电池制造商在行业协会EUROBAT的协助下,通过行业刊物Metal Bulletin发布基于铅采购价格计算的溢价,并在与汽车原始设备制造商的价格谈判中协调使用该溢价,以此抬高最终销售价格。Clarios因向欧盟委员会揭露横向垄断协议行为,依据宽大制度而获得完全豁免。FET (包括其母公司之一Resonac)和Rombat(包括其母公司Metair)也因配合调查,分别获得了50%和30%的罚款减免。行业协会EUROBAT因其协助行为被处以12.5万欧元的罚款。

2

欧盟委员会根据《外国补贴条例》“黎明突袭”拼多多海外子公司Temu

12月11日,据路透社报道,欧盟委员会“黎明突袭”了拼多多海外子公司Temu位于都柏林的欧洲总部,原因是担心这家零售平台公司可能获得了中国政府的补贴。由于价值低于150欧元的包裹可享受关税豁免,大量低价电商货物涌入欧洲,欧洲零售商表示,这让Temu和Shein等平台获得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在欧盟对来自中国的廉价进口商品日益担忧之际,欧盟委员会对Temu进行了“黎明突袭”。

3

欧盟委员会根据《外国补贴条例》对同方威视开展深入调查

12月1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新闻稿称,已根据《外国补贴条例》对同方威视展开深入调查,具体涉及同方威视在欧盟境内安全检查设备和安全检查系统的生产、销售以及相关服务活动。欧盟委员会于2024年4月主动启动了这项调查,并对同方威视位于波兰和荷兰的办公场所进行了“黎明突袭”。根据初步调查,中国政府向同方威视提供了一系列可能扭曲欧盟市场的外国补贴,其中包括赠款、税收优惠以及优惠贷款形式的融资。欧盟委员会担心,这些外国补贴可能提升了同方威视在欧盟市场的竞争力,并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负面影响。具体可能表现为,在同方威视供应大型安全检查系统及相关服务的投标合同中,其提出的价格和条件可能导致其他市场参与者难以与其竞争。在深入调查中,欧盟委员会将评估这些初步结论是否成立。启动深入调查并不预判调查的最终结果。

4

欧盟委员会对地中海航运和贝莱德收购长江和记巴塞罗那码头启动反垄断调查

12月1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新闻稿称,已启动对Terminal Investment Limited Holding与和记港口共同控制Terminal Catalunya的交易的深入调查。欧盟委员会初步认为,该交易可能导致西班牙巴塞罗那港的集装箱码头服务价格上涨或质量下降。调查显示,该交易可能显著削弱巴塞罗那港集装箱码头服务市场的竞争。具体担忧包括:该港口服务对本地及腹地货物运输至关重要;合并后实体可能优待地中海航运,排挤其他船公司;竞争对手转向港口内其他码头的可能性有限。欧盟委员会将进一步调查相关竞争影响。开启深入调查并不预示最终结果。

5

欧盟委员会就Meta公司针对人工智能提供商访问WhatsApp的新政策展开反垄断调查

12月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新闻稿称,已对Meta公司关于人工智能提供商访问WhatsApp的新政策启动反垄断调查。Meta于2025年10月宣布的新政策禁止人工智能提供商使用WhatsApp Business Solution(一种允许企业通过WhatsApp与客户沟通的工具)来提供人工智能服务。欧盟委员会担心,这项新政策可能会阻止第三方人工智能提供商在欧洲经济区通过WhatsApp提供服务。由于这项新政策,竞争对手的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商可能无法通过WhatsApp触达其客户。另一方面,Meta自家的人工智能服务“Meta AI”仍将继续在平台上供用户使用。欧盟委员会的该调查将涵盖除意大利以外的欧洲经济区,以避免与意大利竞争管理局正在进行的相关调查程序发生冲突。

6

因滥用数据进行AI服务和AI模型训练,谷歌再遭欧盟反垄断调查

12月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新闻稿称,已对谷歌正式启动反垄断调查,具体涉及谷歌将网络出版商的内容及视频平台YouTube上的内容用于提供AI服务和训练AI模型的行为。欧盟委员会重点关注谷歌可能存在以下行为:1、在未经合理补偿且未提供拒绝选项的情况下,谷歌使用网络出版商的内容为其搜索结果页面提供生成式AI服务;2、在未经合理补偿且未提供拒绝选项的情况下,谷歌使用YouTube平台上传的视频及其他内容训练生成式AI模型。与此同时,YouTube的政策禁止其他AI模型开发者使用YouTube上的内容来训练他们自己的AI模型。欧盟委员会认为,谷歌的上述行为或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将对其展开进一步调查。

7

利用隐私工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苹果被意大利反垄断执法部门罚款9863万欧元

12月22日,意大利竞争管理局发布新闻稿称,已对苹果公司、苹果国际分销有限公司及苹果意大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苹果公司”)处以98,635,416.67欧元的罚款,原因是苹果公司滥用其在iOS应用程序分发市场中的支配地位,违反了欧盟反垄断法。调查结果证实了苹果公司的“APP跟踪透明度框架”(App Tracking Transparency , 简称ATT)具有限制竞争的性质。第三方应用开发者需通过苹果公司的ATT弹窗提示,获得用户对收集和关联数据用于广告用途的明确同意。然而,该弹窗提示迫使开发者就同一目的重复请求用户同意,不符合隐私法的要求。由于用户数据是个性化在线广告的关键投入要素,现行ATT框架导致的重复同意要求,限制了对用户数据的收集、关联和使用。因此,该重复同意要求对依赖广告位销售盈利的开发者、广告主及广告中介平台均造成了损害。

团队动态

1

顾正平律师为上海律协“反垄断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技能培训班授课

2025年12月11日至12月12日,由上海律协律师学院主办,上海律协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和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承办的上海律协“反垄断法律服务”律师实务技能培训班在上海财经大学成功举行。浩天上海总部高级合伙人、全国反垄断和竞争法专业委员会牵头合伙人顾正平律师应邀参与授课。上海律协180多名律师会员参加了现场培训。顾律师以《新类型横向垄断协议风险识别和合规对策》为题,归纳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劳动力市场中的横向垄断协议、知识产权领域的横向风险、数据与算法驱动的横向合谋等九大类新型横向垄断协议。顾律师基于丰富的实务经验,总结了“是否存在事实上横向垄断”的判断标准,为参与培训的律师处理复杂横向垄断案件、开展反垄断合规审查和提供合规法律意见等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借鉴思路与方法。

2

顾正平律师受邀参加上海律协“合规赋能高质量发展 统一大市场与律师法律服务新机遇”实务研讨会

2025年12月16日,由上海律协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ESG专业委员会、社会公共服务专业委员会与上海律协律师学院联合举办的“合规赋能高质量发展:统一大市场与律师法律服务新机遇”讲座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成功举行。顾正平律师受邀参与“律师法律服务新机遇”圆桌交流环节的讨论。参加本次线下讲座的包括上海律协上述三家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和上海律协的会员共计180多名律师。顾律师指出,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持续深化,打破市场壁垒、强化公平竞争的政策导向使得企业对反垄断风险排查、竞争合规体系搭建的专业法律服务需求日益迫切。同时,在中国企业出海的浪潮中,跨境反垄断风险更趋复杂,海外经营者集中申报、反垄断调查、不同法域竞争法制度差异等问题已成为企业出海必须重视的核心风险因素。顾律师建议,广大律师可以为企业提供结合行业特点和符合企业商业战略的定制化专业法律服务,以法律合规赋能企业高质量发展,抓住法律服务市场新机遇。

专家解读

1

李剑教授、张晨颖教授评“安全港”制度

近日,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李剑、清华大学法学院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张晨颖解读了新修订《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中的“安全港”制度。李剑教授指出,《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的修订完善了“安全港”制度的具体适用标准和程序,明确了经营者的抗辩责任和执法机构的审查义务,既为经营者提供了更为清晰的合规路径,也为反垄断执法提供了有力支撑。这种制度创新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营造更为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当然,“安全港”制度在具体实施中必然还会面临一些挑战,如经营者提交信息真实性的有效核查、市场份额计算方法的一致性与灵活性等问题。张晨颖教授指出,“安全港”规则的确立,为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画出一个相对安全、可预期的合法区域,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商业模式的灵活性和稳定性,体现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谨慎平衡,有利于节约反垄断执法资源、提升执法效能,能够为经营主体依法经营提供更为透明、可预期的行为指引并降低合规成本。这符合我国激发市场经济发展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科学审慎的反垄断立法理念。

2

邓峰教授、张晨颖教授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典型案例

近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晨颖对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三起经营者集中审查典型案件进行了解读。邓峰教授指出,此次公布的案件系在原来审查工作实际案例的基础上,对具有不同特性的案件事实进行提炼后,体现中国执法部门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中面向不同问题的执法思路、审查视角和方法以及判断标准而公布的示范、指引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展示了执法部门对国际通用判断标准的良好把握,比如HHI的变动标准,也体现了对中国商业、经济和企业实践在特定领域中的中国特色的把握。张晨颖教授指出,三起典型案例被公布是一个有益尝试:一是这三个案件均为无条件批准的、适用非简易申报的案件,所选取的案例各具代表性,分别体现在招投标领域竞争关系的分析、根据交易模式特性在一案中划分不同的地域市场、“能力—动机—效果”的判断逻辑。二是以案说法,较好地诠释了成文法的抽象规则。本次三个典型案例诠释了规则如何应用,对引导企业合法申报、对集中行为及其审查有合理、理性的预判提供了指引。三是表明了依法行政的理念。本次发布的案例以真实的个案为原型,公开发布审查要点和具体考量,是提高执法透明度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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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政策与实务月刊 (2025年12月)

更多信息

编委会:浩天反垄断和竞争法专业委员会
本期主编:顾正平 Adrian Emch (孟记安) 吕晴 殷跃 邵慧萍 张涛

责任编辑:赖丹妮 任朋伟 张更杰

如需阅读原文,请与浩天反垄断和竞争法业务委员会联系,邮箱为laidanni@hylandslaw.com

联系方式

顾正平 律师  合伙人  上海

业务领域:

反垄断与竞争法 | 国际投资并购 | 合规与政府监管

电话:+86 138 0131 4799

邮箱:guzhengping@hylandslaw.com

Adrian Emch (孟记安)

高级顾问  上海

业务领域:

反垄断和竞争法|合规与政府监管|数字科技与互联网

电话:+86 139 1173 1258

邮箱:adrian.emch@hylandslaw.com

吕  晴 律师  合伙人  上海

业务领域:

反垄断和竞争法|合规与政府监管| 数字科技与互联网

电话:+86 138 1131 8224

邮箱:qing.lyu@hylandslaw.com

殷  跃 律师  合伙人  北京

业务领域:

反垄断和竞争法|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公司业务

电话:+86 133 9154 4946

邮箱:yinyue@hylandslaw.com

邵慧萍 律师  合伙人  杭州

业务领域:

知识产权 | 合规与政府监管 | 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

电话:+86 138 5805 3800

邮箱:shaohuiping@hylandslaw.com

张 涛 律师  合伙人 重庆

业务领域:

反垄断和竞争法| 公司业务 | 破产重整与特殊资产处置

电话:+86 185 1236 7776

邮箱:Zhangtao2@hyland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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