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上锦天城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14日

作者: 刘云刚 樊聪颖

2025年,中国税收法治在立法、执法与司法协同推进下持续深化。本报告旨在系统梳理年度核心动态,剖析典型案件与制度创新,以期呈现税收治理迈向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与关键图景,为洞察未来趋势提供参考。
一、立法:构建制度基石与完善规则体系
2025年,我国税收立法在巩固基础制度与拓展新兴领域规则方面协同推进,取得了体系化进展。其中,增值税完成从“条例”到“法律”的历史性转变,成为年度标志性成果。同时,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专业服务、平台经济税收治理、欠税公告管理及破产涉税程序等多个重点领域的配套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也相继完善,共同构筑起更为系统、规范的现代税收制度框架。
(一)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公布,与增值税法共同构建增值税制度体系
2024年12月25日,《增值税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增值税实现税收法定。2025年12月25日,国务院公布《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该条例于2026年1月1日起与《增值税法》同步施行。《实施条例》细化了税法要素与征管要求,在遵循法律框架的同时为实际征管预留必要操作空间,并明确制定配套措施授权与批准程序,为现代增值税制度的平稳有效运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施行,实现汇算清缴工作的制度化与常态化
2025年2月26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公布施行,该办法将历年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公告中确立并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举措以制度形式进行固化,系统性地明确了汇算清缴的具体操作规则,旨在进一步厘清征纳双方权责,推动汇算清缴管理与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汇算清缴工作的常态化开展。
(三)《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公布, 推动行业管理迈向法治化与规范化
2025年3月17日,《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并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执业边界、行为准则和法律责任,并建立了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通过确立业务规范、强化行政监管、完善信用评价与奖惩机制,旨在整肃行业秩序,遏制违规策划与虚假宣传,督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回归服务本源,切实发挥其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法遵从度、深化税收共治格局中的积极作用。
(四)建立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机制,强化数字经济税收治理
为应对平台经济税收监管挑战,我国于2025年6月起建立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机制。为确保制度有效落地,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发布两项配套公告,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详细规定了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及未按规定报送的相应处理;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则优化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式,细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相关规定,明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要求。此项制度通过设定平台法定义务,打通税务部门与平台经济体之间的关键信息链路,为精准识别涉税风险,打击隐匿收入等违法行为提供了制度基础。
(五)《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出台,强化内部监督与执法责任约束
2025年11月24日,《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0号)公布,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系统构建了针对税务人员违法行为的处分框架,细化处分种类、明确违法情形、规范处分程序,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税,促进税务干部依法履职发挥积极作用。
(六)《欠税公告办法》公布,提升欠税管理的规范化与透明度
2025年11月26日,《欠税公告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1号)公布,并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相比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新办法修订重点包括:强化纳税人权益保障,明确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纳入立法目的,并新增公告前的确认推送与异议处理程序;提升执法规范与透明度,扩大欠税的定义范围,统一公告机关、频次与渠道,完善公告内容,并调整不予公告的范围;增强征管效能与协同性,建立了欠税信息的动态更新机制,并新增与纳税缴费信用联动管理制度。该办法将在保障纳税人权益、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增强税法遵从度以及推动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等方面发挥作用。
(七)两部门联合发布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公告,构建破产程序税费征管衔接机制
2025年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该公告对破产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的税费债权性质认定、新生税款的清偿顺位等争议问题予以明确,系统性地构建了税收征管程序与破产司法程序之间的衔接机制。该公告系统整合了以往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涉税规则,统一了执法与司法标准,旨在优化破产涉税事项办理,保障税收债权依法实现与纳税人合法权益。
(八)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及岛内流通税收政策,完善封关运作税制
2025年7月1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和《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25)13号)两项文件,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的税收政策,并公布《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为“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的监管模式提供配套税收制度。
(九)完善鼓励外商投资利润再投资税收政策,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为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稳定并引导外资企业在华长期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明确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境外投资者以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进行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10%抵免其应纳税额,不足部分可结转后续年度。为保障政策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对相关规定予以细化。此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外资(2025)928号),系统性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具体措施,旨在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合力,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政策环境。
(十)出台行业性税收政策,支持特定产业规范发展
2025年10月1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对符合条件的风力发电等行业进一步实施增值税优惠政策。10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明确黄金交易的增值税政策。上述政策体现了税收在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秩序方面的调节功能。
二、执法:聚焦重点领域与强化精准监管
2025年,国家税务总局持续聚焦高风险行业与新业态领域,强化精准监管。全年共通报84起涉税违法案件,在类型分布上呈现出清晰的监管重点(详见《图1: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通报涉税违法案件》)。

图1: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通报涉税违法案件
从案件类型来看,骗享税费优惠案件共21件,占比最高(25.00%),成为年度重点打击领域。其中,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案件尤为突出。涉税中介违法违规案件(占比20.24%)与加油站偷税案件(占比10.71%)也占比较高,体现出对专业服务机构与典型高风险行业监管的同步强化。此外,针对网络主播、网店、平台企业及MCN机构的监管,以及对自然人个税汇算清缴、企业“逃逸式”注销等行为的查处,共同构成了年度执法行动的立体图景。
下文将结合典型案例,具体阐释税务机关在部分重点领域的监管实践。
(一)依法打击骗享小规模纳税人及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行为
2025年通报的21起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件中,8起涉及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6起涉及违规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涉案纳税人多通过人为拆分业务与收入、虚构多个经营主体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方式,恶意骗取税收减免,其行为已构成逃税,不仅侵蚀国家税基,也破坏了公平税收环境。主要手段包括:无合理商业目的拆分同一实质经营主体的业务与收入、隐匿部分真实收入、通过虚开发票虚构成本费用等,旨在使主体在形式上满足小规模纳税人或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门槛,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相关案件均已受到税务机关严肃查处,除被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外,部分案件因涉嫌虚开发票或逾期未缴清税款,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二)依法打击骗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费优惠行为
2025年,国家税务总局共通报5起此类案件。涉案企业主要采取虚构、虚列或违规归集研发费用的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税收优惠。具体表现包括:虚报研发动力电费、材料费、设备维修费等支出;在研发费用中虚列黄金等材料消耗;违规扩大研发人员范围、虚增研发工时;以及将生产经营用材料、经营费用、非研发人员人工费用等违规计入研发费用等。上述行为均已构成虚假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
(三)集中查处涉税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数据,2025年以来,税务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共查处违规涉税中介484户,并对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惩戒措施。从集中通报的案件来看,涉税中介的违法模式已呈现出主动策划、手段多样的特征,主要包括:成立空壳企业虚开发票;介绍虚开发票;违规策划转换收入性质;冒用被代理公司身份虚开发票;乃至与税务人员内外勾结牟取非法利益等。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税收服务行业秩序,税务机关通过查处此类案件,旨在整肃行业生态,强化源头治理。
(四)开展加油站行业涉税风险专项整治
近年来,税务机关协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加油站偷逃税等违法行为。据官方通报,2025年1月至11月期间,累计查处高风险纳税人3904户,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合计约41.63亿元。这一成果集中反映了该行业涉税风险的突出性与监管打击的力度。从国家税务总局通报的执法案例来看,违法行为主要围绕两类核心手段:一是技术性篡改,通过篡改或清除加油机税控系统、加油站管理系统中的原始销售数据,或非法更换加油机主板、芯片,隐匿实际销售收入;二是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款项,实现账外经营,隐匿收入,逃避缴纳税款。两类手段常交织使用,形成系统性偷逃税安排。
(五)常态化监管明星主播等高收入人群
近年来,税务部门持续加强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高收入人群的税收监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12月新闻发布会公布的数据,2025年1月至11月,全国共查处此类人员1818名,累计查补税款15.23亿元,显示出监管的力度与成效。从稽查实践看,其涉税违法行为主要围绕隐匿真实收入与转换收入性质展开。如网络主播郭鑫鑫通过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141.01万元;网络主播乐传曲(网名:曲曲大女人)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销售收入,以及将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等手段偷逃税款。针对上述案件,主管税务机关均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六)依法打击“逃逸式注销”偷税行为
2025年通报2起“逃逸式”注销偷税案件。此类违法行为的特征是:纳税人在经营期间偷逃税款后,为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意图通过注销登记掩盖违法事实。例如,上海悟瀚进出口有限公司隐匿收入2.57亿元,未缴税费3983.74万元后办理注销;莒南县宇飞食品有限公司通过账外经营隐匿收入,少缴增值税205.15万元,未代扣代缴个税20.86万元后申请注销。上述两案中,税务部门均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恢复税务登记,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七)依法查处偷逃“两高一资”货物出口应征税行为
2025年,国家税务总局共通报4起偷逃“两高一资”货物出口应征税案件。涉案企业主要采取隐匿出口应征税货物收入、拒不申报出口货物应征税或者虚假申报出口应征税货物收入等手段,逃避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在出口环节的应税义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税务机关依法稽查后,均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其中一例案件,因纳税人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等情形,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八)严厉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行为
2025年,国家税务总局通报了3起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涉案纳税人通常采取隐匿部分或全部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方式,骗取留抵退税并同时偷逃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企业所得税等多项税费。主管税务机关在查实后,依法追缴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及少缴税费款、并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对其中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的涉案主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九)依法查处自然人未办理个税汇算清缴行为
2025年,国家税务总局共公布3起自然人纳税人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偷税案件。从执法案例看,主要违法行为围绕两类手段展开:一是,分、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例如上海某公司原总裁林忠海将实际取得的部分薪酬伪装成工程款项以逃避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二是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通过虚假填报大病医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少缴个人所得税。对于上述案件,税务机关已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十)强化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申报监管
2025年11月11日16:00,北京、福建、厦门、四川、广东、深圳税务等多地税务部门官方网站同时发布《依法对取得境外收入未申报的居民个人开展引导规范》,并集中曝光一批自查整改案例。从公布的案例来看,此次执法实践形成了“税收大数据发现疑点→税务机关提示并给予政策辅导→纳税人自查自纠,主动补充申报并补缴税款”的监管路径。此举表明,税务部门正依托税收大数据不断加强跨境税源管理,推动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收遵从度的持续提升。
三、司法:裁判规则确立与权利救济保障
(一)入库案例明确涉税犯罪认定与争议化解规则
2025年度,共有5起涉税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这些案例聚焦于涉税犯罪认定、争议实质化解以及复杂行为法律定性等问题,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执法实践提供了裁判指引。
在涉税犯罪认定方面,四川某房地产公司、王某洪逃避追缴欠税案(入库编号:2025-05-1-144-001)明确,明知公司欠缴应纳税款,仍隐匿公司经营性收入不入账的行为,可认定为刑法上的“转移或隐匿财产”,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王某、马某海逃税案(入库编号:2025-05-1-142-001)则指出,即便生产经营手续不全,只要经营行为本身合法,其所得即属应税收入,逃避缴纳税款即可能构成逃税罪。在骗取出口退税及发票犯罪领域,南京东某铂业有限公司、姚某刚等骗取出口退税案(入库编号:2025-05-1-145-001)裁判要旨明确,通过制造、伪报品名将不能退税的产品申报为可退税商品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假报出口”欺骗手段;詹某甲、张某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发票案(入库编号:2025-05-1-149-001)厘清,在没有共同逃税、骗税故意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出售发票,本质是出售发票商品,应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在争议解决层面,奥某(上海)国际贸易公司诉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等纳税信用评价案(入库编号:2025-12-3-015-002)裁判要旨强调,法院应在合法性审查基础上,积极搭建沟通平台,做好法规释明,力求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解决,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二)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传递精准定罪与从严打击并重的司法信号
2025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起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系统回应了当前税收犯罪司法实践中的焦点与难点。
一方面,案例为重点领域与新型犯罪划定了清晰的司法红线。此次发布的案例重点惩治以下几类行为:一是利用“阴阳合同”逃税,如新疆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某某逃税案,被告人签订金额不一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隐匿收入,最终被认定构成逃税罪。二是恶意逃避追缴欠税,梁某某逃避追缴欠税案显示,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下达补缴税款通知后,通过将账户资金转移到他人账户方式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三是以骗取税款为目的虚开增值税发票,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被告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税款,被依法严惩。四是利用“循环进出口”“买单配票”等手段骗税,黄某某等人骗取出口退税案与罗某某等人骗取出口退税案,分别揭示了通过循环虚假出口或购买他人报关单配票申报退税的犯罪模式,涉案金额巨大,均被追究刑事责任。五是利用平台经济实施新型犯罪,沈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被告公司将网络货运平台异化为卖票平台,为无真实运输业务的企业开具发票,最终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此外,南京东某铂业有限公司、姚某某等骗取出口退税案,则打击了将禁止退税产品伪报成可退税商品出口的新型骗税手段。
另一方面,案例致力于厘清争议定性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针对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定性混乱的难题,郭某、刘某逃税案确立了关键区分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还是基于逃避纳税义务的故意。对于纳税义务人在其应纳税额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抵扣以少缴税款的行为,即便采取了虚开手段,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亦应以逃税罪论处。在量刑上,案例整体体现了宽严相济:对于黄某某等人实施的涉案数亿元的循环进出口骗税、罗某某等人组织的“买单配票”骗税等主观恶性深、破坏严重的团伙性犯罪,依法判处重刑乃至无期徒刑,并处巨额罚金,彰显从严打击。而对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的涉案人员,如梁某某逃避追缴欠税案,法院在定罪的同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体现了刑事政策的从宽一面。
(三)评选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推动裁判标准统一与权益平衡
2025年4月26日,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等公布“2024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评选结果。其中多起案例所确立的裁判规则,对平衡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统一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指引价值。
多个案例从不同维度加强了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对纳税人权利的救济。在规范执法权方面,广东三建公司诉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案((2024)最高法行再2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从实质课税、信赖保护原则出发,明确指出行政处罚应遵循比例原则;米易县税务局与攀枝花某某矿业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2024)川3402民初413号)则指出,税收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应受《行政强制法》的约束。在拓展救济途径方面,德州某某商贸公司与南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登记纠纷案((2024)豫13行再8号)认定,税务机关对上游企业作出的虚开处理决定,若实质性影响下游受票企业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权益,下游企业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同时,部分案例对复杂交易的税务定性和特殊程序中的债权清偿规则提供了参考。王某与上海市税务局等不予退税决定案((2024)沪03行终133号)涉及对赌协议税务处理,法院认为业绩补偿款属于经营风险补偿,未改变原股权转让的应税事实,在缺乏明确退税依据时支持了税务机关不予退税的决定。鲁某、沈阳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2023)最高法民申2768号)则明确了处置抵押物所产生的新生税费属于实现担保物权的必要费用,其清偿顺位优先于该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此外,马鞍山纳拓公司与易办公司等民事纠纷案((2024)皖0521民初1833号)则通过司法判决明确了涉税中介与纳税人的双向法律责任,对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市场具有警示意义。
(四)专业化审判纵深发展,税务法庭平稳运行
税务审判专业化建设在2025年步入深化落实与成效显现的新阶段。以上海、厦门为代表的实践表明,集中管辖与专业审判机制运行平稳,并通过典型案例输出持续推动裁判标准统一与税收法治进步。
自2024年2月设立税务审判庭并实施集中管辖以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专业化审判取得显著进展。截至2025年3月,税务审判庭共受理涉税行政案件90件,同比增加57.89%;全市法院审结同类案件89件,同比增幅达100%,收案数与协调化解案件数均创五年新高。案件类型以要求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为主,其中检举、退税两类合计占比56.67%。原告中自然人占77.78%,但企业作为原告的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占比已达22.22%,反映出市场主体通过司法渠道维护税收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90.63%,较2024年同期进一步提升,且其中14家税务机关达到100%。经过行政复议的“双被告”案件占比过半,表明复议与诉讼程序衔接更为紧密,共同推动税收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2025年11月24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举办典型涉税案例发布会,集中发布了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裁判。此举旨在将个案审理中形成的裁判规则与实践智慧进行系统提炼,为同类案件的处理、纳税人的行为预期以及税收执法尺度的完善提供明确指引,是税务司法从“个案审理”向“规则引领”深化的重要体现。
四、学术研讨:聚焦前沿动态与推动理论创新
2025年,全国财税法学术活动持续活跃,一系列重要论坛与研讨会相继召开,聚焦前沿议题,推动理论创新与实务对话。下文选取了本年度部分具有标志性的学术会议概述。
(一)第28届财税法前沿问题论坛在上海召开
2025年3月22日,第28届财税法前沿问题论坛在上海交通大学举行。本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主办,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财税法研究中心、《东方法学》编辑部、《交大法学》编辑部、《财税法论丛》编辑部、《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编辑部、《数智财税法治》编辑部、集美大学期刊中心共同承办,主题聚焦“十五五”规划前瞻与财税法领域高水平论文、高质量期(集)刊建设。来自国内二十余所高校、核心学术期刊及司法实务界的约50位专家学者与会,共同探讨了财税法学科的未来发展方向与学术平台建设路径。
(二)第29届财税法前沿问题论坛在北京召开
2025年4月20日,第29届财税法前沿问题论坛暨《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专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本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承办,汇集了来自高校、科研机构及律师事务所的30余位专家学者,围绕《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过程中的核心议题与实施难点进行了深入研讨。
(三)第九届“税务司法理论与实践”论坛在上海举行
2025年4月26日至27日,第九届“税务司法理论与实践”论坛在上海举行。论坛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与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联合承办,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协办。论坛吸引了来自学界、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及涉税服务机构的近300名代表参会。论坛的一项重要成果是发布并深入研讨了“2024年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
(四)“领域立法与财税重点领域立法完善”研讨会在南昌举办
2025年5月24日,由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及江西财经大学联合主办,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江西财经大学数字财税法治研究中心共同承办的“领域立法与财税重点领域立法完善”研讨会在江西财经大学召开。会议汇聚了全国80余位专家学者,旨在从跨学科视角探讨财税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完善问题。
(五)第三届敦煌税法论坛在兰州举办
2025年6月14日,第三届敦煌税法论坛在兰州举行。本次论坛由甘肃省律师协会主办,甘肃省律师协会财税专业委员会、甘肃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联合承办,主题为“数字时代下‘一带一路’税收及中国税收法律规制”。来自全国29个省市区及香港的律师、学者、税务师等270余位专业人士参会,围绕数字经济下的国际税收规则等前沿议题进行了交流。
(六)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暨第37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召开
2025年10月31日至11月2日,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暨第37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在西北政法大学举办。本次会议由陕西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个人债务与金融纠纷法治研究中心共同承办。会议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财税法理论与制度创新”为主题,汇聚海峡两岸财税法学者与实务工作者共计300余人。与会者围绕新时代背景下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财税法理论创新与制度完善等核心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与交流。
五、税务律师发展:区域聚集与行业发展
从地域分布上看,税务律师资源呈现结构性聚集特征。以各地律协财税专业委员会成员人数为观察样本,在2025年全国律师人数破万的主要城市中,其占比情况存在明显差异,具体分布如下图2所示:

图2:2025年全国律师人数破万城市税务律师占比情况
注:本图数据中,“律师人数破万的主要城市”的标准基于中国法律服务网统计数据;“财税专业委员会成员人数”的样本信息则源于各地律协的公开资料。律协财税专业委员会成员通常由涉税领域律师组成,可作为税务律师群体的观察样本。重庆、长沙、西安三市律师人数均已过万,符合城市样本条件,但其财税专业委员会成员人数未公开,因此未纳入本图统计。
如图所示,武汉、南京、杭州等城市的税务律师占比相对较高,显示出较强的专业聚集效应。与之相比,北京、上海凭借庞大的律师基数,在税务律师的绝对数量上领先,但其占比则保持相对平稳。成都、天津、广州、深圳等城市处于中间梯队,而郑州等地的占比则相对较低。这一格局客观反映了不同区域法律服务市场在专业细分程度与发展阶段上的差异。
在行业发展动态方面,2025年8月,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主办的“高质量发展与涉税服务创新”财税法律服务业务交流会在哈尔滨召开,会议吸引了超过800名专业人士参与。会上,全国律协副会长对税务律师行业提出发展建议,强调税务律师应积极参与税收立法、助力纳税人准确理解与适用税法,以及推动涉税争议依法解决。会议同时指出,在涉税法律服务需求持续扩大、财税法律制度不断完善、高校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有力支撑的背景下,税务律师行业正面临重要的历史发展机遇。
六、其他
(一)税收征管法修订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2025年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研究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位阶最高的程序法,该法上次大幅修订是在2001年,距今已24年。此次修订是继2015年就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十年后,国家再次重启这一重大立法工作。
(二)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9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草案大幅增加了涉税条款,数量由现行法律中的2条扩充至13条,内容系统涵盖了税收债权申报与确认、清偿顺序、管理人的涉税义务、破产重整中的税收措施等关键环节。这一显著变化,凸显了税收事项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性日益提升,旨在通过法律修订进一步理顺破产程序与税收征管之间的衔接。
(三)海南全岛封关运作正式启动
2025年12月18日,海南自由贸易港正式启动全岛封关运作,进入“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的海关监管新阶段,一系列具有突破性的税收优惠政策随之全面落地。核心政策包括:进口“零关税”商品管理由正面清单转为负面清单,覆盖商品税目从封关前约1900个大幅扩展至约6600个;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货物,加工增值超30% 后内销内地可免征进口关税;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继续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继续予以免征。这些政策显著提升了海南自贸港的竞争力与吸引力。
纵观2025年,我国税收法治建设在立法、执法与司法三大维度协同共进,呈现出“法治化、数字化、精准化”的鲜明特征。立法层面,以《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代表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执法层面,“以数治税”持续赋能,推动监管对传统业态与新兴模式的全覆盖;司法层面,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日益明确,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展望未来,我们期待税收治理现代化不断向纵深发展。法治根基有望进一步夯实,数字技术与税收治理的深度融合将持续推动监管效能提升,执法与司法行为也有望更加规范统一。中国税法体系在持续优化中,有望为市场主体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从而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
刘云刚 合伙人
liuyung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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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聪颖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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