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客帝国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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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国有企业进行无偿划转股权不应适用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阅 读提示: 本案系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典型案例,在本案中华泽公司向国华鑫公司划转股权,其实质是国有企业基于资产管理人身份对国有资产进行无偿划拨,区别于国有企业对外转让股权,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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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国有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无偿划转股权不应当适用《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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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一、 华通公司注册成立于 2011年7月14日,公司由四方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学熙公司持股42.33%,华泽集团持股42%,韩钢持股9%,天洲房地产公司持股6.67% 。 二、 华泽公司于 2018年9月18日变更登记出资人为津联控股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变更出资人为津联控股公司(持股比例46.7%)、国家电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3.3%)。
三、 国华鑫公司于 2017年8月30日变更登记股东为华泽公司持股100%,于2019年11月11日变更登记股东为天津津联智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持股100%;于2020年5月8日变更登记股东为天津市宝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
四、 国华鑫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决确认其是持有华通公司42%股权的股东;2.判令华通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3.判令华通公司协助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4.案件受理费由华通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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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根据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归纳裁判要点如下:
1.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国有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无偿划转股权,其实质是国有企业基于资产管理人授权对国有资产进行无偿划拨 。
2 . 无偿划拨 区别于国有企业对外转让股权,该无偿划转行为不应当适用《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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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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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该案裁定书中 “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各方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综合当事人诉辩主张及庭审调查情况,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 1.案涉股权无偿划转的性质及效力如何认定;2.国有企业对于国有产权的划转是否适用公司法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对此,本院分别评析如下:
一、关于案涉股权无偿划转的性质及效力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号)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 ]239号)。该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本案中,华泽公司(前身华泽集团)与国华鑫公司(系华泽集团设立)均为国有独资公司,两公司之间无偿划转股权,系国有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决定或者授权,对国有资产在国有企业内部进行的优化调整,属于履行资产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涉及产权交易及支付对价问题。根据上述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无偿划转事项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后,划转协议生效。本案中,案涉无偿划转及资产剥离事项已经华泽公司的上级公司津联控股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华泽集团整体混改方案含资产剥离内容亦获天津国资委批复原则同意,故案涉无偿划转协议已生效。有关具体报批及抄报方式、债务处置或者清产核资情况,属于操作程序规范与否的问题,不影响划转协议的效力。一审法院有关协议效力的认定不妥,本院予以调整。
二、关于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否适用公司法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本案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剥离资产所引发的纠纷。华泽公司向国华鑫公司划转股权未约定对价,其实质是国有企业基于资产管理人身份对国有资产进行无偿划拨,区别于国有企业对外转让股权,该无偿划转行为不应当适用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的规定。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规定,实质上是对股权转让自由的一种限制,其目的在于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为了维持公司相对封闭的人合性,保护股东之间信任关系,第三方加入公司时,出让股东应当征询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赋予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划出方和划入方出资人本质上均系国家,无 “第三方”加入,不存在影响公司人合性的事实基础,与上述规定以及案涉公司章程中的一般股权转让情形明显不同。其次,无偿划转目的在于优化调整国有资产结构,并不支付对价,也即零对价。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如主张优先购买权,则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竞价交易,其无法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八条所要求具备的价格、支付方式等“同等条件”,也难以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促进资产增值保值的要求,以及遵循“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惠配置”的基本原则。
此外,结合 2020年4月至5月各方往来函件、其他股东回复、临时股东会备忘录以及华通公司、学熙公司和韩钢陈述的沟通情况看,对于华泽公司向国华鑫公司划转股权一事,学熙公司、韩钢、天洲房地产公司未作出不同意的意思表示,亦未主张优先购买权,而是对于股权划转后的公司治理结构存有异议。有限责任公司事权及经营管理问题,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华通公司主张划转行为无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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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天津国华鑫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华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学熙能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津01民终7619号 ]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云亭法律实务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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