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14日
民法典合同编之违约责任
来源: 中国水务与法同行(授权转载),供普法参考
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合同是维系合作关系、保障业务开展的核心载体,涵盖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建设、服务合作等诸多关键领域。《民法典》合同编作为规范民事合同关系的根本遵循,明确了合同从订立到终止的全流程规则,而违约责任制度更是守护合同效力、防范经营风险的“关键防线”。 无论是日常业务履约,还是纠纷处置化解,厘清违约责任的核心要点,对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第577-594条专门明确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9-68条进一步细化补充,为合同纠纷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裁判指引,是公司开展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遵循。
01
违约责任的认识
(一)何为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明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简单来说,合法有效的合同生效后,双方均需按约履约,一旦一方违约,就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例如,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物资采购合同,供应商未按时交付合格物资,或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均构成违约,需依法承担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核心特征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补偿性、惩罚性等多重特征:
- 相对性 :仅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无关。即便违约因第三人导致,仍需先向合同相对方承担责任,再内部追偿。比如,公司委托第三方物流运输物资,因物流方过错导致物资损毁逾期交付,公司需先向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再向物流方追责,不可直接要求相对方追究物流方责任。
- 补偿性为主: 核心是弥补守约方因违约遭受的损失,恢复至合同正常履行状态,如赔偿停工损失、额外采购成本等;仅在恶意违约、约定过高违约金等特殊情形下体现惩罚性,遏制违约行为。同时,双方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违约金数额等,适配不同业务场景需求。
(三)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免责事由
构成违约责任需满足三项条件: 一是合同合法有效;二是存在明确违约行为;三是违约方无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主要为不可抗力(地震、洪水、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需注意: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例如,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限交付工程,迟延期间遭遇暴雨引发灾害导致工程停工,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约定免责事由需通过合同明确,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如双方约定因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导致无法按原价格履约的,可免除部分责任,该条款需在合同中明确界定适用范围。
(四)常见违约行为分类
- 预期违约: 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通过行为表明不履约。如公司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3个月后交房,交房前1个月,出租方明确告知无法出租,或已将房屋另行出租,均构成预期违约。
- 实际违约: 履行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违约,包括三类:一是不履行(有能力却拒绝履行,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如特定物资因不可抗力灭失);二是不适当履行(履约不符合约定,如交付物资质量瑕疵、数量不足、包装不达标);三是迟延履行(能履行但逾期履行,如逾期付款、逾期完工)。
02
违约责任的五种承担方式
- 继续履行
即要求违约方按合同约定继续履约,金钱债务(货款、租金、利息等)原则上必须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房屋交付、工程完工等)存在三种例外情形:法律上/事实上不能履行(标的物被征收、灭失)、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劳务合同、修复成本远超重置成本)、债权人合理期限内未主张。
需注意:若因上述例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 采取补救措施
适用于履约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守约方可根据损失大小,要求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例如,公司采购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可要求供应商维修、更换;若质量问题无法修复影响使用,可要求退货并退还货款。
- 损害赔偿
最常见的承担方式,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通常指净利润),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例如,供应商逾期交付生产原料导致公司生产线停工,供应商需赔偿停工期间工人工资、订单延误损失等,但无需赔偿公司潜在的未来合作机会损失。
- 违约金适用
双方可预先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可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增加;过分高于实际损失(高于实际损失30%)的,违约方可请求适当减少。公司在约定违约金时,需结合业务实际合理设定比例,避免过高或过低导致权益受损。
- 定金罚则
定金需实际交付才成立,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定金效力。给付定金一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需双倍返还定金。例如,公司与供应商约定100万元物资采购合同,交付15万元定金(法定上限为20万元),若供应商违约不交货,需双倍返还30万元定金。
特别提醒:违约金与定金不可同时适用,守约方可选择更有利于自身的方式;若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可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同时,“订金”“押金”等未明确约定定金性质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公司签订合同时需精准界定款项性质。
03
合同违约责任的防范与应对
(一)事前防范:筑牢风险第一道防线
- 严格筛选合作方: 对相对方的信用状况、经营实力、过往履约记录、资质合规性进行全面核查,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实力雄厚的合作伙伴,从源头降低违约风险。
- 规范合同条款: 明确标的、数量、质量、履约期限、价款支付等核心条款,细化违约责任、免责事由、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严格审查免责条款,避免排除自身主要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无效条款,确保合同合法合规、权责清晰。
- 强化风险分担: 可要求合作方提供保证、抵押等担保,或购买货物运输、工程质量等商业保险,通过多元方式分散履约风险。
(二)事中管控:动态跟踪履约过程
建立合同履行跟踪机制,定期核查履约进度,及时发现违约苗头并干预;严格按合同约定履约,避免自身违约;妥善留存交货单、验收报告、沟通记录等全部履约证据,为后续纠纷处置提供支撑。
(三)事后应对:依法合规处置纠纷
发生违约后,先冷静收集证据、评估损失,向违约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要求其限期承担责任;若协商无果,可按合同约定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维权,优先采用高效、低成本的解决途径,同时注重维护合作关系与企业声誉,兼顾合法权益与经营发展。
合同是公司经营的“生命线”,违约责任制度是守护这条生命线的“法治盾牌”。唯有精准掌握相关法律规定,将合规理念融入合同订立、履行、纠纷处置全流程,才能有效防范经营风险,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作者:荣成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唐静
审核:中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合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