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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首创人工智能通识核心课程体系 | “1+X+Y”

科技应用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3 月 11 日修改于 03 月 11 日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11日    


《人工智能法学》

南京大学人工智能通识核心课

主编◎陈坤

副主编◎单勇 洪清波

南京大学首创“1+X+Y”

三层次人工智能通识核心课程体系

1 门必修的人工智能通识核心课

X 门人工智能素养课

Y 门各学科与人工智能深度融合的前沿拓展课

内容推荐

本书是为人工智能法学相关课程开发的研究型教材,主要面向高校师生,同时面向对人工智能法律应用与治理等问题感兴趣的法律从业者以及人工智能相关政策的制定者。全书分为两大部分:

  • 第一部分主要讨论人工智能的法律治理问题;
  • 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应用问题。

通过系统梳理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背景下所引发的法治议题,并深入探讨其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服务中的具体应用,本书试图为立法、司法、执法及法律从业人员提供可借鉴的理论框架与实务参考,同时助力构建与人工智能时代相适应的法治体系。

本书主编

陈   坤

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数字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江苏省地方立法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法理学与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江苏省数字经济学会数字治理专委会主任委员。

主要研究方向:法哲学、法律方法论、数字法学。

以下内容摘录自《 人工智能法学》 “第一章 导论”

机遇:人工智能如何促进良法善治

法治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有多种不同的理解。它至少包括三重含义:(1)法律的形式正当性;(2)法律的实质正当性;(3)以法律的治理为核心的善治。

(一)人工智能与法律的形式正当性

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富勒以“法律的内在道德”为题详细讨论了形式正当性8个方面的要求,分别为:一般性、公开性、前瞻性(非溯及既往)、清晰性、融贯性、可行性、稳定性与(官方行为与公布规则的)符合性。

这8个方面的要求并不都是形式的。例如,可行性涉及义务设定的合理性,是内容面向的要求;而官方行为与公布规则的符合性则是法律实施面向的要求,违反这一要求是对“法律治理”的根本破坏,可以放在以规则治理为核心的善治层面进行讨论。再如,非溯及既往可以被理解为公开性的一个衍生要求,因为公民在行为时无法知悉溯及既往的法律规范的存在。

在促进法律的形式正当性这个问题上,人工智能至少在如下几个方面具有潜力:

  • 通过规则归纳等机器学习技术从案例中抽取一般规则,增强法律的一般性。此外,人工智能技术还可以用于收集、处理来自不同领域的数据,帮助立法者在不同维度上理解社会的不同需求,从而启发其制定出更加符合一般性要求的法律。
  • 法律的公开性要求法律向公众广泛公开,以保证公众能够知悉和遵守。但法律文件数量的庞大以及法律文本的专业性让公众事实上难以迅速查询满足其需求的法律信息。人工智能驱动的智能搜索引擎可以帮助公众快速找到相关法律规定或案例;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法律咨询系统也能够显著地降低法律信息获取的门槛。
  • 通过对历史数据和社会发展趋势的调查和分析,帮助立法者实现数据驱动的立法决策,形成合理的、前瞻性的法律草案,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变迁,从而保持稳定性,同时也降低了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的概率。
  • 通过如下方式提升法律文本的清晰性:利用自然语言处理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对法律文本进行自动分析,识别冗长、复杂的表达,并提供更简洁明了的改写建议;检测文本中的模糊与歧义,提出优化建议;通过分析文本结构,优化章节、条款排列;借助大数据分析,对法律文本的可读性进行评估,结合阅读反馈改进表述。
  • 对法律融贯性的增进。例如,在人工智能辅助立法的过程中,通过语义网络技术,将法律条文转化为可计算的逻辑关系图谱,当新法颁布或旧法修订时,系统自动扫描上位法与同位阶法律的衔接漏洞,向立法机关推送规范性文件冲突预警。

(二)人工智能与法律的实质正当性

法治既包括形式面向的要求,也包括实质面向的要求。尽管形式合法性本身也有道德意义,但是并不足以确保法律的正义性。因此,一个健全的法治观必须同时关注法律内容是否符合实质性的道德要求。对于法律的实质正当性具体包括哪些要求,尚有争论。但至少应当涵盖平等、自由、公平、尊严、安全等5个核心价值,而人工智能有助于实现这5个核心价值。

首先,人工智能有助于实现平等价值。 一方面,就形式平等来说,人工智能可以揭示海量数据中的隐形歧视。例如,美国纽约州等地方使用的COMPAS系统在识别再犯率时,曾被揭露对非裔美国人有更高的“高危评分”倾向;但从另一方面说,正是人工智能的使用揭露了这种系统性歧视。

此外,人工智能可以减少主观偏差,在统一规则、标准适用等方面可以发挥很大作用。对于实质平等来说,人工智能赋能的智慧民政系统有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精准投放,通过各种技术的应用,缓解教育、医疗等资源分布不均的情况。

其次,人工智能有助于增进自由。 对于消极自由来说,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有助于实现权力运行的透明与问题机制,防止公权力滥用。对于积极自由来说,人工智能有助于增进个体的能力提升。例如,大语言模型使得低教育背景者也能够理解复杂的政策、合同、法律,获得适当的“决策能力”。

此外,人工智能有助于实现知识平权。贫困地区、边缘群体通过人工智能翻译、语音识别、文字生成等工具,可以获得与城市公民相似的知识资源与表达途径。人工智能赋能的协商平台还可以通过降低参与成本、扩大参与边界等方式增强公民的民主能力。

再次,人工智能有助于法律的公平性。 在权利(利益)/义务(负担)对等方面,人工智能有助于量化那些人类靠直觉无法把握的“隐性不对等”。例如,智能税务系统通过机器学习、回归模型等建立相关函数,评估不同收入阶层的税务负担比例;智能合同审核系统通过扫描格式条款,发现某些劳动合同存在“权利条款缺失、义务条款密集”的问题。

此外,人工智能辅助立法系统还可以进行立法对等性模拟。在程序正义方面,人工智能有助于实现程序的公开性、中立性与参与性。例如,欧洲e-Court项目引入“自动判决解释器”,让公众可查询案件涉及的法律规范、判决依据、核心争议。

复次,人工智能有助于保障尊严价值。 通过提高法律服务的可及性、增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提升公权力运作的透明性等方式,人工智能可以更好地实现基本权利保障这一目标。欧洲委员会2024年9月发布的《人工智能与人权、民主和法治框架公约》也充分认识到:人工智能系统生命周期内的活动“可能促进人类繁荣以及个人和社会福祉、可持续发展、性别平等,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的赋权”。

最后,人工智能有助于个人安全保障。 特别是在执法过程中,人工智能能够显著提高犯罪预防能力、加强案件侦查效率、应对突发事件等以保障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例如,基于人工智能的地理空间定位技术可以帮助评估犯罪热点和趋势,并相应地分配警力,采取准备行动;再如,人工智能算法通过实时监控和分析交易数据,能够识别出可能指示身份盗窃或欺诈的异常模式,并通过生物特征认证技术,监测和阻止网络钓鱼等企图。

(三)人工智能与善治

善治(good governance)指的是一种有效、公正、透明的治理体系,其目标是确保社会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同时促进社会公平与福祉的提升。善治不仅仅是法律的实施,它涵盖了更广泛的社会治理实践。下文从几个方面逐一讨论人工智能对于善治的促进作用。

首先,人工智能有助于提升治理主体的正当性与权威性。 治理主体的正当性、 权威性与治理决策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密不可分。 治理主体的正当性与权威性是治理决策得以合理、公平执行的基础。一个合法且有权威的治理主体能够确保决策得到广泛的遵循,从而为决策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提供支持。反过来,治理决策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也直接影响治理主体的正当性与权威性。

如果决策偏颇、不公,治理主体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将受到质疑。人工智能技术通过大数据分析、机器学习和智能决策等手段,帮助治理主体制定更加合理和公平的决策。例如,人工智能可以在公共资源分配中通过算法公平分配资源,确保不同社会群体的需求得到平等考虑,或者至少可以避免某些群体的利益被忽视。

其次,人工智能有助于实现治理效果。治理效果的核心在于治理决策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治理目标是否实现,治理效益是否得到最大化。 人工智能的应用在这些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人工智能可以大大提高治理决策执行的效率,特别是在处理大量重复性和流程化的任务时。例如,人工智能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可以自动审核和处理申请材料,减少了人工审核的时间,提高了审批的速度,确保政策能够迅速到达需要的人群。

人工智能的预测分析能力使治理目标的设定更加精准、科学。例如,在城市治理中,人工智能可以分析交通流量、污染排放等数据,帮助政府制定具体的治理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目标。

人工智能可以通过成本效益分析和效果评估,帮助政府和治理主体量化政策的效果,评估其投入与产出的关系。例如,在教育领域,人工智能可以帮助分析教育资源的分配效率,评估政策的实施效果,帮助政府优化教育政策,确保资源能够高效地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

最后,人工智能有助于促进治理过程的公开性、中立性与参与性等。 例如,开放政府数据(open government data)平台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分析和展示公共政策以及财政支出等数据,增强政府的透明度;人工智能审计系统可用于检查公共服务部门是否公正处理公共事务;通过人工智能,民众的声音能够更加直接地影响政策和治理过程,增加民主参与的深度和广度。

人工智能给法治带来的挑战

人工智能对法治体系的冲击可以从三个方面分析: 对现有法律框架的冲击、对治理效能的不利影响以及对治理环境的潜在影响 。

人工智能引发的社会问题主要包括数据泄露、算法偏见、侵权等。其中有些问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可以得到解决,但也有一些会给现有的法律框架带来挑战。例如侵权责任归属问题,人工系统在发生故障或造成损害时,现有法律体系难以明确责任主体,尤其是在涉及自动驾驶、医疗卫生等领域。

2018年,Uber的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了致命事故(事故中人工智能系统未能识别出行人,导致行人死亡),如何界定责任成为法律界的焦点问题。再如知识产权问题,随着技术的进步,人工智能能够自主生成艺术作品、文学创作等,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提出了挑战。

现有知识产权法通常只承认人类创作者,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是否应该享有版权、如何界定权利归属等问题尚未有统一的法律规范。人工智能对现有法律框架的挑战,其背后是传统的法学理论如何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问题。例如,传统的法律主体理论认为,法律主体是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在这种框架下,法律主体的核心特征是自由意志与自主行为。然而,人工智能的出现打破了这一“人类中心”假设,挑战了传统的主体认定标准。人工智能系统并不具备人的意识和意图,它们的行为和决策完全依赖于程序、算法和数据。因此,人工智能是否能被视为法律主体,以及如何认定人工智能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人工智能有助于提升治理效能,但也可能给治理带来负面影响。一方面,人工智能使得法律规避的可能性增加。通过算法优化、数据操控、自动化操作等方式,行为主体可能找到法律的“漏洞”或灰色地带,从而规避原本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例如,企业可以通过复杂的算法设计,利用税务规则的漏洞进行税务优化或逃税行为。

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系统的引入可能导致治理权异化,政府、企业或组织更多依赖人工系统进行决策,减少人类主观判断、伦理考量和社会责任的影响。主流算法的“黑箱”特性加剧了这一问题,决策过程不透明且难以追溯。此外,人工智能应用加剧了知识分配不均,导致监管机关面临有效监管难题。特别是人工智能在金融、医疗、法律等领域的应用涉及大量复杂的算法和数据,监管机关很难全面了解其工作原理,可能会导致监管滞后,影响公民权益的保护。

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不仅对治理结构和制度产生影响,还深刻改变了治理环境,即治理主体与治理对象所处的社会环境。这些改变给治理带来的影响很难预知,但从问题与风险的角度看,有一些可能性需要高度关注。

例如,人工智能可能加剧社会不平等。当技术的获取和应用受制于社会经济地位时,不平等现象会进一步加剧。再如,人工智能可能会冲击社会价值观,加剧社会对立。除了信息茧房之外,人工智能决策的普及可能会使公众认为责任不再完全属于个人或政府,而是“机器”或“算法”的问题,长期来看,这种责任归属的模糊认知可能会降低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伦理敏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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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人工智能及其广泛应用

一、人工智能的定义

二、人工智能极简史

三、人工智能在现代社会的广泛应用

第二节 人工智能时代的法治:机遇与挑战

一、机遇:人工智能如何促进良法善治

二、人工智能给法治带来的挑战

第三节 人工智能治理的范式选择

一、人工智能的治理范式

二、适应性治理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具体要求

三、满足适应性治理要求的人工智能立法:“四法并置”

第二章 人工智能与宪法

第一节 人工智能对宪法体制的挑战

第二节 人工智能与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二、人(格)尊严

三、劳动权(社会保障权)

四、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

五、数据权利

六、数字人权

第三节 人工智能与公权力

一、人工智能对主权的挑战

二、人工智能对宪法权力结构的影响

第四节 人工智能的宪法规制

一、宪法式人工智能(Constitutional AI)

二、人工智能的宪法规制

第三章 人工智能与行政法

第一节 人工智能的行政法地位

一、人工智能对行政组织法的挑战

二、人工智能行政法地位的现有认识

三、人工智能行政法地位的判断路径

第二节 智能化行政活动的正当化基础

一、三种模式

二、智能化行政的再分级

三、各个级别智能化行政活动的正当化基础

第三节 智能化行政活动与公正

一、智能发现系统无碍于公正

二、智能辅助系统助益公正的实现

三、智能替代系统的不公正风险及其避免

第四章 人工智能与刑法

第一节 人工智能与刑法概述

一、人工智能与刑法的基本原则

二、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之争

三、涉人工智能的刑事犯罪案件类型

第二节 人工智能与数据犯罪

一、我国信息网络犯罪及数据犯罪罪名体系

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第三节 人工智能与传统犯罪

一、自动驾驶与交通事故类犯罪

二、人工智能与网络谣言类犯罪

第五章 人工智能与民法

第一节 人工智能对民法制度的影响概述

一、我国民法体系和规范性质

二、人工智能可能的影响

第二节 人工智能与合同法

一、人工智能对合同定价的挑战

二、合同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三、合同法对大数据个性化定价的应对

第三节 人工智能与物权法

一、人工智能技术产生的新“物”

二、数字人民币的私法定性和规范适用

三、非法定数字货币的私法定性和规范适用

第四节 人工智能与侵权法

一、目前的技术现状和责任体系

二、自动驾驶技术下责任的构成与分配

三、域外人工智能侵权的立法应对

第六章 人工智能与经济法

第一节 主体论:人工智能对市场主体法的影响

一、人工智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人工智能与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三、人工智能与劳动者权益保障法

第二节 产品论:人工智能对金融商品法的影响

一、人工智能与金融商品创新

二、人工智能与金融决策发展

三、人工智能与金融监管迭代

第三节 市场论:人工智能对市场竞争法的影响

一、网络反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时代的竞争法变革

二、基于算法的垄断协议:人工智能垄断的新问题

三、“涉数据不正当竞争”专门条款的变革

第七章 人工智能与社会治理

第一节 人工智能在社会治理中的应用表现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人工智能应用

二、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人工智能应用

三、网络空间治理中的人工智能应用

第二节 人工智能在社会治理中的法治风险隐患

一、基于算法应用的技术风险

二、基于数据处理的法律风险

三、基于数字鸿沟的社会风险

四、基于让渡决策的伦理风险

第三节 人工智能风险的法律规制

一、人工智能立法的基本法共识

二、社会治理法的专门法完善

第八章 人工智能与行政活动

第一节 作为数字政府组成部分的智能化行政活动

一、什么是数字政府?

二、人工智能作为促进数字政府建设的技术之一

三、智能化行政活动概述

第二节 智能化行政行为的典型示例

一、智能化行政审批

二、自动化行政处罚

三、在线监测预警平台

第三节 可能风险、规制路径与展望

一、可能的风险

二、规制路径与展望

第九章 人工智能与法律监督

第一节 人工智能与法律监督概述

一、人工智能与法律监督的概念与关系

二、人工智能与法律监督相融合面临的问题

三、人工智能与法律监督中相融合的战略思考

第二节 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实践范式

一、个案办理中的“线索识别”

二、类案监督中的“贯通效应”

三、系统治理中的“监督价值”

第三节 大数据法律监督的缘起

一、深入贯彻数字中国与法治中国战略

二、以大数据为关键变量重塑法律监督

三、在推进数字法治进程中实现数字正义

第四节 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发展面向

一、大数据法律监督的技术维度

二、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制度维度

三、大数据法律监督的理论维度

第十章 人工智能与司法裁判

第一节 概述

一、政策背景

二、重要性

三、可行性

第二节 检索问答

一、法律法规检索

二、文书案例检索

三、智能辅助阅卷

第三节 程序事务辅助办理

一、辅助立案审查

二、案件繁简分流

三、庭审语音转写

四、网络执行查控

第四节 实体裁判辅助办理

一、证据比对分析

二、争议焦点归纳

三、案件事实认定

四、裁判文书说理

五、裁判文书审查

第五节 问题与展望

第十一章 人工智能与法律服务

第一节 概论

一、法律服务范围的界定

二、人工智能在法律服务方面的发展阶段分析

三、人工智能对法律服务的积极作用与挑战

第二节 人工智能与法律服务的使用场景

一、合同审查

二、法律咨询

三、案件判断

四、法律文书写作

第三节 未来发展趋势

第十二章 法律大模型

第一节 法律大模型概述

一、法律大模型的定义与特征

二、法律大模型的发展历程

三、法律大模型的技术原理

四、法律大模型的应用场景

第二节 法律大模型的构建与应用方法

一、法律大模型的数据构建

二、法律大模型评测

三、大模型预训练与后训练

四、提示词工程与检索增强

第三节 法律大模型的问题与对策

一、准确性与可靠性

二、法律推理能力

三、数据质量与知识库更新

四、超长与多模态上下文

后 记

中国法律评论

《中国法律评论》于2014年3月创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中国法律评论》现为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CLSCI)来源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AMI综合评价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

《中国法律评论》秉持“思想之库府,策略之机枢”之理念,聚焦中国本土的法治问题,阐释法律思想,弘扬法律精神,凝聚法律智慧,研拟治理策略,为建设法治中国服务,为提升法治效能服务,为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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