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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法院发布202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度成果 →

案例分析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4 月 26 日修改于 04 月 26 日

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25日    


4月24日,成都中院召开新闻通气会, 发布《成 都法院202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成都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龚成通报了成都法院202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

▼

0 1

适用职业禁令打击内外勾结侵害游戏著作权案

——深圳掌某信息公司、深圳巽某科技公司、张某甲、张某乙、邓某、覃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 基本案情 /

天某数娱公司为《三国威力加强版》游戏著作权人,深圳掌某信息公司系其代理商。《三国威力加强版》游戏公告停服后,各被告人分工配合,由天某数娱公司时任副总裁张某甲、游戏团队负责人张某乙提供从天某数娱公司取得的游戏服务端代码和客户端代码,深圳掌某信息公司产品引入商务总监邓某、产品运营总监覃某某套用《霸战三国》游戏著作权证、版号,通过第三方平台推广游戏、上架客户端程序,并设立深圳巽某科技公司承接深圳掌某信息公司的游戏业务,以《霸战三国》名义运营侵权网络游戏,获取游戏充值收益。2020年8月至2022年9月期间,私服游戏产生充值收入883万余元。深圳掌某信息公司及关联公司深圳巽某科技公司、张某甲、张某乙及团队成员均获利数十万元。2022年5月,天某数娱公司发现多平台宣发的《霸战三国》手游与《三国威力加强版》极为相似,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盗版游戏客户端与《三国威力加强版》客户端实质一致,且能与《三国威力加强版》服务端正常通信对接。2025年8月,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 裁判结果 /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被告人明知游戏代码来源非法,套用其他游戏权证“洗白”上架,具有实施共同犯罪的故意。各被告单位、被告人在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中分工明确,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并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同时,考量被告人分别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从轻处罚的情节, 高新法院 作出判决,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八个月不等,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合计340余万元。同时,因主犯作为网络游戏行业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故对主犯适用禁止令,即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与网络游戏研发、销售等相关的职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 典型意义 /

本案是在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中依法适用禁止令,有效预防被告人利用专业优势再次实施同类犯罪的典型案例。该案中,法院充分考量被告人在网络游戏领域违背职业道德,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结合网络游戏领域知识产权犯罪的技术性、隐蔽性特点,依法对主犯适用禁止令。本案不仅是严保护司法理念在游戏领域的生动实践,更是以司法裁判对特定职业犯罪行为形成威慑,引领行业从业人员自觉遵纪守法,推动数字文创产业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为构建健康、可持续的数字文创产业生态提供司法指引。

02

严厉打击犯罪团伙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假表案

——林某等36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 基本案情 /

2023年初,被告人林某在成都市组建销售、运营及物流全链条团队,利用网络直播带货这一新型经营模式,通过主播直播引流、私域转化、团队销售、多地发货的“一条龙”模式,销售假冒“劳力士”“卡地亚”等13种国际知名品牌手表。该团伙分工明确、协同作案,在直播过程中刻意暗示商品品牌属性,引导消费者添加售假团队客服微信完成交易以规避平台监管,累计销售假冒品牌手表7675支,涉案销售金额达841万余元,违法所得581万余元,范围覆盖四川、广东、福建等多地,涉案人员共计36人。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林某等36人向锦江法院提起公诉。

/ 裁判结果 /

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等36名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涉案金额、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对部分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追缴全部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没收扣押的假冒手表、作案工具,冻结涉案资金依法移送执行。

一审宣判后,36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 典型意义 /

本案系聚焦直播带货新型犯罪开展全链条刑事打击的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了成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严惩恶意侵权、规范新业态发展、护航数字经济的鲜明立场。网络直播带货作为数字经济催生的新型经营模式,已成为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利用直播流量红利、私域转化规避监管等新型手段实施的犯罪也给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带来新挑战。本案突破传统售假犯罪终端打击的治理局限,针对“直播引流-私域转化-货源组织-物流配送”的全链条犯罪模式,对组织者、主播、运营人员、物流协助者等全环节涉案人员分层追责、精准打击,彻底瓦解了该团伙售假犯罪产业链,有效震慑了利用新业态实施知识产权犯罪的潜在违法主体,向社会传递了“售假必追责、全链皆受罚”的强烈司法信号,促推直播行业构建合规经营、诚信交易的良性生态。

03

恶意爬取房源信息侵害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瑞某信息技术公司、瑞某网络技术公司诉好某科技公司、友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基本案情 /

瑞某信息技术公司、瑞某网络技术公司经营的安某客平台是国内知名房产信息交易平台,其二手房板块房源覆盖652个城市、数量超过997万套。二者通过与房产经纪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获取房源信息数据的合法授权,在投入大量成本对相应数据标准化处理后形成房源数据信息集合,并在平台用户协议中明确声明数据信息权属、反对Robots协议条款,又以加注“暗水印”、验证码、封禁违规IP等技术手段对其房源数据进行保护。好某科技公司、友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某家平台二手房板块上多城市房源信息与安某客平台房源信息、技术加注的暗水印数字代码一致,且被诉平台网页公开代码显示被诉房源数据访问接口相同。安某客网站后台访问流量记录显示好某科技公司IP地址于非工作时间(凌晨或清晨)存在遍历房源信息页面的情况。瑞某信息技术公司、瑞某网络技术公司主张好某科技公司、友某科技公司采用技术手段非法盗取安某客平台上超过142万套房源信息,损害其房源数据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好某科技公司、友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 裁判结果 /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瑞某信息技术公司、瑞某网络技术公司经大量投入形成的数据集合具有显著竞争属性,应属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范畴。而好某科技公司、友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违反安某客平台明示的访问规则,在非工作时间频繁、遍历式访问安某客网站,绕过平台反爬措施,批量抓取房源信息及图片等数据进行使用,掠夺了数据权利人的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扰乱了房产信息市场及大数据行业的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法院判令好某科技公司、友某科技公司立即删除相应数据并赔偿瑞某信息技术公司、瑞某网络技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万元,并连续七日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

该案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典型意义 /

本案系涉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典型案例。在数字经济中,数据成为创新企业发展的核心资产,亦是新质生产力的关键生产要素。本案明确了互联网数据集合的司法保护边界,确认市场主体基于合法获得并实质性投入人力、物力、技术资源进行收集、整理、加工、审核、标准化处理后形成的规模性数据集合具有合法权益属性,并对恶意爬取、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等“掠夺式”数据获取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本案裁判维护了公平诚信的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对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示范作用和指导意义,为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04

AI一键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曹某诉四川某学院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 基本案情 /

曹某经受让取得一张由AI软件生成的名为“CS007灯笼”的图片著作权,并进行作品登记。该图片系通过输入“中国、国风、节日、灯笼”“庆祝、春节”等关键词,由AI软件自动生成多张图片并择一保存。生成该图片的过程中,除关键词设定外,曹某未提供对生成图片进行个性化修改的原始记录。后四川某学院在其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了该图片。曹某认为,四川某学院侵害了其“CS007灯笼”的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四川某学院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 裁判结果 /

四川自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作品须为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仅基于关键词添加生成的图片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且曹某也未能提供创作过程中相应的流程图等原始记录,除关键词设定外,对最终图片的生成并无个人独创性的选择和修改,难以体现从最初构想至最终选定的整个过程进行了独创性的智力投入。故案涉图片不符合作品构成要件,不构成作品。因权利基础不成立,曹某的侵权主张不能成立。法院判决驳回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曹某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 典型意义 /

本案系全省首例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可版权性进行司法认定的典型案例,明确了以“人类智力创作”为核心的AIGC获得著作权保护的认定标准。通过认定“提示词+自动生成+单纯挑选”生成的图片不构成作品,划定科技代工和人机协同创作的合理边界。本案坚守著作权保护人类智力成果的基本原则,既依法认定AI主导性过高,缺乏作者个性化表达和控制力的成果不构成作品,又为创作者利用科技手段融合自身独特构思与审美创作作品留下空间。本案有效推动AIGC在法治框架内合规有序发展,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护航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指引。

05

“破解正版”智能投影仪商标及软件著作权侵权两案

——极某公司诉幻某公司、点某公司侵害商标权、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两案

/ 基本案情 /

极某公司自主研发了 品牌 投影仪。幻某公司购买极某公司的正品投影仪后,未经许可,擅自修改投影仪的内置跳转程序,将之替换为点某公司桌面软件,以规避极某公司对设备安装软件的安全性审查,但仍然使用极某公司商标,并以“破解版”为卖点进行销售。极某公司分别就计算机软件侵权及商标侵权提起两宗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幻某公司、点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

/ 裁判结果 /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极某公司自主研发的GMUI系统与投影仪硬件深度适配。幻某公司未经极某公司允许,对投影仪内置操作系统桌面启动程序进行修改,替换成点某公司桌面软件,侵犯了权利软件修改权。投影仪系硬件与软件共同作用才能正常使用并发挥全部功能的商品,幻某公司对投影仪内置的操作系统进行了修改,将导致权利人无法通过设备内置的软件系统收取用户的许可费用,也可能引发因软硬件适配不畅导致的产品功能故障,是对权利商品核心组成部分进行了实质性替换。幻某公司将被改造后的商品重新投入市场,从商品端破坏了商标、商品、商标权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构成对极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法院遂判决幻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极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一审宣判后,幻某公司不服,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典型意义 /

本案明确了未经许可,擅自对正版商品进行“破解”等改造销售构成多重侵权的裁判标准。当前,智能家居产业已成为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本案明晰了“破解”他人计算机系统生态并非中立的技术规避,而是对软硬件一体化商品核心部分的实质性替换,构成对软件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双重侵犯。本案不仅有力震慑了破坏产品系统生态的侵权行为,打击以技术为工具搭便车的违法行为,更以司法实践强化对高新技术企业核心技术成果和品牌权益的保护。

06

涉“试验数据”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

——成都某环保科技公司诉某科技公司、吴某、刘某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 基本案情 /

成都某环保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环保科技公司)研发的“钠基循环飞灰资源化利用技术”,是实现垃圾焚烧飞灰“零填埋”、资源化再生循环利用的创新技术。吴某系该公司技术总监,刘某某系该公司化工工程师。刘某某利用某环保科技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多次实施复合复分解反应试验。刘某某与吴某违反保密义务,在任职期间将试验成果以刘某某任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为吴某房产的某科技公司的名义申请发明专利,并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将部分涉密技术进行公开,对某环保科技公司的技术秘密造成严重侵害。某环保科技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各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 裁判结果 /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多次实施复合复分解试验系履行其本职工作,其试验期间选择的反应温度、混盐配比、冷冻温度等反应条件均考虑了特定技术效果。虽然反应原理不属于秘密,但反应条件即反应温度、操作步骤、反应物的配比等并非公知信息。将不属于技术秘密的加酸除碱、以冷冻的方式分离芒硝的工艺适用于钠基飞灰循环利用这一特定技术领域,且形成有特定顺序、实现特定技术目的的技术方案,具备秘密性、价值性。某环保科技公司已与吴某、刘某某签订保密协议,二人违反保密约定,将涉密技术披露给某科技公司申请专利,三者共同侵犯某环保科技公司的技术秘密。一审遂判决,三者停止侵权,共同赔偿某环保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万元;关联案件同时判决,确认被诉侵权发明专利申请权归某环保科技公司所有。

一审宣判后,某科技公 司、吴某、刘某某不服,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典型意义 /

本案明确了“试验数据”可获得商业秘密保护,为创新主体研发过程全周期保护注入强心剂。科技研发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试错。保护试验数据,意味着认可创新主体为规避错误路径所付出的“试错成本”的价值。竞争对手若能获取试验数据,可以节省大量研发时间和成本,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本案裁判确认了“试验数据”的商业价值,为企业的研发投入提供了法律兜底保护,鼓励企业敢于投入、勇于探索,为培塑“新质生产力”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07

精准化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马某公司诉宋某伦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基本案情 /

马某公司是一家创立于德国并在全球拥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马某公司系“马勒”等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经过马某公司的长期持续使用和大量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宋某伦在香港登记成立德国马某汽车精养制造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在润滑油、防冻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马勒精”等商标,与家族企业分工合作,从事授权加工、宣传推广、经销经营包含被诉润滑油产品在内的多款被诉产品,并在产品包装显著位置突出使用“马勒”标识和标注带有“馬勒”字样的企业名称。被诉产品销售渠道多样,持续时间长,范围覆盖广。马某公司认为宋某伦等被告共同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其停止侵权,并主张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损害赔偿金额。

/ 裁判结果 /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伦等被告未经马某公司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与马某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产品上突出使用与马某公司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标注了带有“馬勒”字样的企业名称,通过拆分组合等方式不规范使用其已注册商标。宋某伦等被告的行为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侵权情节严重,极大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中,法院及时引导各被告主动停止侵权行为,最大限度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对能够查清侵权获利的部分适用惩罚性赔偿,对无法查明具体销量的部分适用法定赔偿,最终判决宋某伦等被告赔偿马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30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宋某伦等被告不服,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典型意义 /

本案系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本案在明晰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的基础上,探索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方式,通过运用合理计算方式提升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精准度,有效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作用。诉讼中,法院及时引导各被告主动停止侵权行为,第一时间阻断了损害扩大,使权利人得以及时恢复正常的市场竞争地位,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从“事后救济”向“动态止损”延伸,切实加强了对权利人的救济。本案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严厉打击“搭便车”的行为,为涉外主体提供了可预期、平等的司法保障,更传递了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司法导向。

08

“蛋仔派对”未注册驰名商标认定及保护案

——网某网络公司、网某科技公司诉蛋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基本案情 /

“蛋仔派对”系网某网络公司、网某科技公司研发及运营的一款安装于移动终端的休闲竞技游戏。该游戏2022年5月13日上线后随即进入APP下载榜单前列,短期内取得“现象级”传播表现,吸引了大量公众关注并获得数亿用户,斩获多项行业大奖并登上央视网络春晚,获得大量媒体正面报道,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网某网络公司、网某科技公司同时将“蛋仔派对”用于游戏服务、广告宣传,如发布联名周边产品、开展品牌联动、主题展等商业活动,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蛋某公司将“蛋仔派对”注册为字号,在其运营的微信平台账号发布的游戏资讯等内容中突出使用“蛋仔派对”标识,并通过虚构扫码领取游戏礼包活动向关联公司进行引流。网某网络公司、网某科技公司故诉至法院,请求认定“蛋仔派对”在第41类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上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判令蛋某公司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 裁判结果 /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网某网络公司、网某科技公司取得“蛋仔派对”商标专用权前,有必要认定当时“蛋仔派对”是否属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网某网络公司、网某科技公司对“蛋仔派对”标识进行了持续广泛的使用,同时进行了持续宣传推广,在线游戏服务市场份额大,获得了良好的市场声誉,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蛋仔派对”标识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构成驰名商标。蛋某公司在相同服务上复制使用该未注册驰名商标,易导致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其将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并发布虚假宣传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令蛋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 典型意义 /

本案是数字经济背景下对网络游戏领域未注册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紧扣数字经济传播特点,准确识别与传统产业认定驰名商标“长期使用、渐进积累”的核心区别,立足互联网新业态下网络游戏爆发式扩散的产业特征,充分考虑“蛋仔派对”在短期内实现用户规模、市场份额、品牌影响力的跨越式提升等核心要素,依法认定较短时间内形成较高知名度的“蛋仔派对”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本案既有力维护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为新业态领域驰名商标的认定提供司法指引,也彰显了适配新业态、护航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司法理念,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司法实践。

09

“恶意撤回”发明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某传感器公司诉某科技公司、山某某等发明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 基本案情 /

山某某、徐某某等四人系某传感器公司员工,主要从事MEMS传感器和数模混ASIC设计相关技术研究。山某某等四人先后从某传感器公司离职。山某某离职后创办某科技公司,并将四人在原公司任职期间接触到的MEMS陀螺仪开环读出电路结构的技术方案以某科技公司名义申请了发明专利。某传感器公司认为,某科技公司将山某某、徐某某等四人在职期间完成的专利交底书几乎原样递交,抢先申请专利并署名为发明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属于原单位的规定,也直接违背双方签订的知识产权协议,给某传感器公司造成严重损失。遂诉请确认诉争发明专利申请权归某传感器公司所有,五被告连带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一审立案后,某科技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回诉争发明专利申请,该撤回申请后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 裁判结果 /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专利的权利”不因“撤回专利申请”而消灭。若“专利申请”被非真正的拥有人恶意撤回,真正的拥有人可以撤销该撤回声明,恢复“专利申请权”。因此,本案诉争发明专利申请虽因某科技公司撤回申请而暂时失效,但若某科技公司并非申请权的真正拥有人,且恶意撤回专利申请,则并不导致申请权的真正拥有人失权。故本案的诉争标的并未实质性灭失,相反,本诉正是申请权真正拥有人恢复权利的唯一救济途径。本案中,被告方具有接触交底书可能性,且诉争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对交底书中已记载技术方案的直接摘抄或提炼、归纳,并且二者“说明书”部分的具体内容及附图亦大量相同,可见某科技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正是来源于某传感器公司的交底书。一审法院遂判决,诉争发明专利申请权归某传感器公司所有,五被告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某科技公司、山某某等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典型意义 /

本案明确了“专利申请”被非真正的拥有人恶意撤回后,申请权真正拥有人可通过民事诉讼确认该发明创造的真正归属,并实现权利救济。本案的依法审理,彰显了司法对创新全过程诚信秩序的维护,从司法层面强化了对“机会主义”创新的遏制,实现以裁判规则护航创新生态,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

10

特许人提供瑕疵经营资源致被特许人受损案

——廖某诉成都某餐饮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基本案情 /

成都某餐饮公司与廖某签订《合作协议》,授权廖某经营“大成醉串串”项目,并提供装修审核、经营指导等特许经营支持。成都某餐饮公司提供并指导廖某在开设的火锅店内使用“啃骨头”系列标识。四川某公司以该标识侵害其商标权为由提起首次侵权诉讼,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四川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成都某餐饮公司指派员工促成四川某公司与廖某达成和解,并代为支付赔偿款。双方和解后,成都某餐饮公司为廖某重新设计的门头、墙面及灯箱仍然含有“啃骨头”标识。四川某公司发函警示后,该公司再次指导廖某修改店招、装潢及线上宣传内容,但仍未整改到位。四川某公司遂提起第二次侵权诉讼,一审认定廖某开设的某火锅店构成重复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二审维持原判。该案执行阶段,廖某与四川某公司达成和解,并支付赔偿款。本案中,廖某以成都某餐饮公司提供的经营资源存在权利瑕疵构成违约为由,诉请退还加盟费并赔偿损失。

/ 裁判结果 /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成都某餐饮公司多次提供、指导使用的“啃骨头”标识均被认定侵权,致使廖某承担赔偿责任,已构成违约。廖某基于合理信赖按要求使用、整改相关标识,案涉侵权赔偿损失系因特许人提供瑕疵经营资源所致,应由成都某餐饮公司全额承担。同时综合考虑加盟费及项目变更情况,酌情确定成都某餐饮公司退还部分加盟费。故判决成都某餐饮公司向廖某退还加盟费20000元并赔偿336000元。

一审宣判后,成都某餐饮公司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 成都中院 经审理认为,特许人负有保证商标等经营资源合法无瑕疵的核心义务。廖某作为被特许人,对成都某餐饮公司的经营指导具有合理信赖,其自身无过错。成都某餐饮公司两次指导廖某使用的“啃骨头”标识、装潢设计等侵犯了四川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足以认定作为特许人的成都某餐饮公司提供的经营资源存在权利瑕疵,成都某餐饮公司对此具有过错,应当对廖某的该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审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典型意义 /

本案是精准界定特许经营双方权责、有力保护中小创业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对规范加盟市场秩序、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具有重要指引价值。特许经营是中小投资者创业的重要渠道。本案裁判鲜明确立了特许人须对其提供的经营资源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核心规则,同时合理界定了被特许人基于专业指导而产生的合理信赖边界,明确了特许经营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案通过司法裁判强化特许人的知识产权合规审查义务,从源头遏制“侵权招商、风险转嫁”等乱象,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

11

网红经纪公司与签约博主共同侵害著作权案

——不某公司诉云某公司、魏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 基本案情 /

夏某系案涉26幅川西旅游自驾路线图的著作权人,夏某将上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不某公司。2020年4月,魏某在其运营的百度百家号上发布了一篇川西自驾攻略,自驾攻略中使用了夏某的26幅川西旅游自驾路线图。云某公司系入驻百度百家号平台的网红经纪公司,2019年9月至2022年10月期间与魏某的百度百家号账号存在绑定关系,为其账号提供流量扶持和运营支持,并收取收益。截至2023年4月不某公司取证时,案涉侵权文章仍未删除。不某公司认为魏某和云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遂提起诉讼。

/ 裁判结果 /

武侯法院认定魏某与云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判决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云某公司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 成都中院 经审理认为,网红经纪公司系多频道网络服务机构,在新媒体行业中为内容创作者提供账号运营、流量扶持、商业变现等服务,同时与创作者共享账号运营收益。云某公司作为网红经纪公司,在与魏某绑定期间双方形成了以内容传播、商业变现为核心的持续性合作关系,其与魏某的行为在客观上对作品的传播以及侵权结果的扩大产生共同作用,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但2022年10月双方解绑后,不应要求云某公司继续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二审法院改判魏某仍需向不某公司赔偿,云某公司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 典型意义 /

本案是明确新媒体生态下网红经纪公司法律责任边界的典型案例。当前自媒体行业迎来井喷式发展,其中大量自媒体账号由网红经纪公司参与运营孵化。作为行业的核心枢纽,网红经纪公司不仅是自媒体账号的专业推手与深度合作者,更承担着连接内容创作者、流量平台与商家的桥梁作用,在内容生产、流量分发、商业变现等多重角度扮演着重要角色。网红经纪公司的多重身份使其在侵权纠纷中的法律定位与责任认定成为司法难点。本案通过对平台规则、利益流向及网红经纪公司控制能力的综合分析,为同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逻辑指引。本案判决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商业模式创新实际,既保障了著作权人受偿,也明确了网红经纪公司应根据其行为性质及参与程度、享有收益等因素承担相应责任。本案彰显了司法对新兴业态的包容审慎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有助于引导自媒体产业从粗放式扩张迈向高质量发展。

12

审执联动实质化解涉“哪吒”系列电影著作权侵权纠纷、执前扣划案

——北京光某影业公司诉成都奇某科技公司、四川畅某科技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 基本案情 /

北京光某影业公司系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哪吒之魔童闹海》及“哪吒”“申公豹”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成都奇某科技公司、四川畅某科技公司未经授权,将上述美术作品形象用于其开发的游戏角色。北京光某影业公司将成都奇某科技公司、四川畅某科技公司以侵害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成都中院。诉讼过程中,北京光某影业公司申请冻结成都奇某科技公司、四川畅某科技公司银行账户资金共计37万余元。

/ 裁判结果 /

经 成都中院 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成都奇某科技公司、四川畅某科技公司承认侵权事实并同意支付赔偿款43万元。但除被冻结账户资金外,两被告无其他周转资金,后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在立案执行前扣划部分冻结款项33万元用于履行赔偿,保留4万余元发放职工工资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收到申请后, 成都中院 依托审执联动,明确审查要件、审执衔接流程、执行实施过程,在对关联案件进行查询后,要求当事人出具承诺书,确定不存在虚假诉讼、个别清偿等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情形后,参照第254号指导性案例作出执前扣划裁定,仅用5个工作日即完成款项划转。

/ 典型意义 /

《哪吒之魔童降世》《哪吒之魔童闹海》系列电影以传统神话故事为基础,通过现代视角重新诠释哪吒、申公豹等形象,既保留了传统文化精髓,又赋予其新时代内涵。权利人基于传统神话进行二次创作,其创作成果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审理中,通过加强审执协调配合,一方面实现司法资源的集约化利用,有效缩短案件办理周期,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另一方面缩短权利人兑现胜诉利益程序与周期,切实充分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护航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本案的处理还解决了民营企业实际经营困难,为被告预留周转资金以解决发放工资等燃眉之急,激发被告自愿履行生效文书的主动性,避免因进入强制执行导致被告信用减损。本案系 成都中院 “执前扣划”第一案,实现了良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为后续机制建设作出了有益探索。

13

多元联动巡回调解侵害特色农产品外包装案

——刘某某诉安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 基本案情 /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安某均系成都市蒲江县柑橘产业经营者。刘某某创作了系列美术作品用于水果包装,其主张安某未经许可,擅自将上述作品使用在自身生产、销售的柑橘产品包装上,遂以著作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该案各方争议长达两年之久。法院在深入调查后发现,随着诉讼的拉锯,双方矛盾从最初的民事权益争议,逐步演变为人际隔阂与乡土信誉之争,若“一判了之”,不仅难以真正解开当事人的心结,甚至可能进一步激化本地柑橘产业内部的对立情绪。为此,法院果断转变审判思路,将重心转向调解,最终调解成功,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 裁判结果 /

为最大限度便利当事人,四川自贸区法院主动将庭审现场“搬”至蒲江县法务中心,开展巡回审判。作为跨域管辖知产案件的辖区法院,联合蒲江县法院、蒲江县市场监管局,并邀请蒲江县果品协会共同进行调解,跨域构建 “司法+行政+行业”三维联动调解机制。调解过程中,法院精准释法明理,明确法律边界;果品协会充分发挥熟悉行业规则与乡土人情的优势,从亲缘纽带与乡情伦理入手,居中调和。在多方合力推动下,双方当事人当场握手言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以此案为契机,辖区法院联合属地法院主动向蒲江县市场监管局、果业行业协会发送司法建议,推动地理标志管理规范化,从源头预防类似纠纷。

/ 典型意义 /

本案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创新实践,展现了司法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护航乡村产业振兴的担当作为。面对涉农案件易引发“一案结而多案生”“程序空转、矛盾升级”的现实困局,法院摒弃简单裁判思维,以源头解纷为目标,依托“司法引导、行政协同、行业参与”的多元联动调解模式,整合法院释法明理、行政资源协调与果品协会乡土人情优势,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推动治理路径从“个案治理”向“行业治理”纵深迈进,向“蒲江柑橘”地理标志产业释放了“尊重创新、规范竞争”的鲜明信号,有效维护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区分度与品牌纯洁性,进一步彰显了司法在保护创新成果、修复社会关系、服务乡村振兴的综合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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