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驰君泰法律评论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30日

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快递员……他们是城市运转的毛细血管,却在“灵活就业”的标签下,常常遭遇劳动关系模糊、工伤无人买单、工资被随意克扣的困境。
2024年至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密集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为“困在系统里的人”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这个五一,我们用8个典型案例,画出一份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地图。
核心裁判规则速览
最高法确立的“黄金标准”——看实质,不看标签:
| 关键要素 | 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 | 不认定劳动关系 ✘ |
| 接单方式 | 平台强制派单,不可拒单 | 自由接单,可自主选择 |
| 考勤管理 | 打卡排班,出勤纳入考核 | 无强制考勤 |
| 报酬结构 | 底薪+提成,由公司结算 | 纯分成,来自用户支付 |
| 工作自主性 | 服从站点管理,不可自主决定 | 可自主决定工作时间、接单量 |
| 合同名称 | 即使签“合作协议”,仍看实质 | 经纪合同、信息服务协议 |
一、劳动关系认定:撕开“合作协议”的面具

案例一:外卖骑手被要求注册“个体户”——劳动关系照样成立
· 指导性案例238号 · 最高人民法院
【案情】 圣某欢应聘外卖骑手,平台公司要求其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再以个体户名义签订《项目转包协议》,约定为“承揽关系”。但实际工作中,圣某欢须遵守平台考勤、不得拒单、收入由平台规则确定。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司否认劳动关系。
【法院认定】 ✔ 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签订合作/承揽协议,是典型的“去劳动关系化”操作。法院明确:合同名称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实质认定。当平台对骑手的接单控制、考勤管理、薪酬规则制定形成支配性管理时,劳动关系成立。
律师点评: 这是平台经济中最常见的“障眼法”。签什么协议不重要,谁在管你、怎么管你、谁给你发工资——这些“用工事实”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

案例二:“自由职业者”其实并不自由
▪ 指导性案例237号 · 最高人民法院
【案情】 徐某申与某服务外包公司签订《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承接“某哐买菜”平台配送。但实际需按排班打卡、接受站点管理、按系统派单配送,无订单时须在站内做杂活,报酬为“基本报酬+按单计酬+奖励”。在站点做木架时受伤,公司否认劳动关系。
【 法院认定】 ✔ 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所谓“自由职业者协议”,掩盖不了公司对劳动者实施的考勤、派单、薪酬管理的实质。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才是判断核心。

案例三:网络主播的“独家经纪合同”≠劳动关系
▪ 指导性案例239号 · 最高人民法院
【案情】 网络主播王某与传媒公司签订《独家经纪合同》,收入按广告收益分成,合同明确排除劳动关系。王某可自主协商收益分配比例,无需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内容自主性强。后主张劳动关系被驳回。
【 法院认定】 ✘ 不存在劳动关系
【 裁判要旨】 并非所有新业态从业者都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当劳动者拥有工作自主权、收益分成议价权、不受企业规章制度约束时,双方属于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律师点评: 劳动关系认定不是“一刀切”。法院既防止企业“去劳动关系化”逃避责任,也避免劳动关系认定泛化,保护了新业态灵活就业的本质特征。
二、劳动报酬:算法可以定单价,但不能“偷”工资

案例四:平台封号降薪?必须举证!
▪ 南京中院典型案例
【案情】 专送骑手刘某所在公司规定,单月出勤不足28日可下调配送单价。公司以刘某“违规”为由封停其接单账号,导致出勤未达标、单价被降低。刘某要求补发提成差额。
【法院判决】 ✔ 公司须按原单价补发提成差额
【裁判要旨】 企业封号导致骑手收入减损的,应举证行为正当性;薪酬调整条款效力以惩戒合法为前提。企业无法举证封号合理性,单方降低单价无效。

案例五:8700元罚单从天而降?拿证据来!
▪ 南京中院典型案例
【案情】 快递员张某薪酬为底薪加计件提成。2022年11月至12月,公司以迟到、被投诉、丢件等为由,累计扣罚其工资8700余元。张某否认事由,要求补发。
【法院判决】 ✔ 公司补发全部扣罚差额
【裁判要旨】 用工者实施扣款必须举证惩罚措施的合法性及事实依据。多次扣罚且无法举证,损害劳动者权益,法院不予支持。企业不能把“算法罚款”当成了不受约束的“合法抢劫”。
三、职业伤害:跑单受伤,谁来买单?

案例六:办健康证途中撞伤路人——保险公司该赔
▪ 最高法 2025年典型案例
【案情】 外卖骑手阚某受公司指派前往定点医院办理健康证明,途中撞伤路人。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含个人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以“办健康证不属于业务有关工作”拒绝赔付。
【法院判决】 ✔ 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
【裁判要旨】 办理健康证是法律对餐饮从业人员的强制性要求,且系公司指派,属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企业应积极购买商业保险,为劳动者和第三方提供保障。

案例七:送餐被小区门撞伤——双重救济不冲突
▪ 最高法 2025年典型案例
【案情】 外卖骑手冯某送餐进入小区时,被正在关闭的电动门撞倒受伤,已获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冯某另诉小区物业公司要求侵权赔偿。
【法院判决】 ✔ 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与职业伤害保障并行
【裁判要旨】 职业伤害保障属社会保险性质,不抵销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劳动者获得保障待遇后,仍有权向侵权方主张赔偿。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保护规则——工伤保障和侵权赔偿可以“双份享受”。
律师点评: 这个规则打破了“拿了工伤就不能再找侵权人”的误区,为新业态劳动者提供了更充分的经济保障。

案例八:早签的“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可撤销!
▪ 南京中院典型案例
【案情】 外卖骑手高某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与公司签订《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由公司申报雇主责任险理赔后“双方无纠纷”。后高某被正式认定工伤,发现理赔金额远低于法定标准。
【法院判决】 ✔ 协议可撤销,公司须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
【裁判要旨】 协议在劳动者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签订,理赔金额明显低于法定标准,构成显失公平,属可撤销协议。仲裁机构应对赔偿协议的效力进行实质审查,不能让“一纸协议”变成劳动者的“卖身契”。
律师实务建议
1
对平台企业:
-
不要搞“假合作真用工”——最高法已明确,签什么协议不重要,用工管理实质才是关键
-
积极购买商业保险——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能有效分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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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罚必须“有据可查”——算法罚款不能代替合法的惩戒程序
-
规章制度合理合法且须经民主程序及送达程序——否则不能作为解雇或扣薪的依据
2
对新业态劳动者:
-
保留用工证据——打卡记录、派单截图、工资流水、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
-
不要轻易签“一次性了结”协议——尤其在做劳动能力鉴定之前
-
职业伤害保障≠最终赔偿——第三人侵权责任可以另行主张
-
并非所有用工都构成劳动关系——灵活就业者的权益也有其他法律途径保障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第42批指导性案例(第237-240号),2024年12月
• 最高人民法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典型案例》,2025年4月30日
• 江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业态用工纠纷十大典型案例》,2025年4月29日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25年4月
写在最后
2026年的五一,
“新就业形态”已不再是一个新词。
但对数千万骑在电动车上、
握着方向盘、对着镜头直播的劳动者来说,
法律保护的落地,每一步都来之不易。
从“签什么算什么”到“看实质不看形式”,
从“出了事没人管”到“保险+侵权双重救济”,
法律正在一步一步,追上时代的脚步。
致敬所有奔跑在路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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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稿/排版:天驰君泰品牌市场部
审核:郭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