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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算的≠法院判的?一文厘清诉讼中的工资计算

案例分析
专业人士
发表于 9 小时前修改于 9 小时前

来源:北京丰台法院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01日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常有这样的困惑:明明已经举证证明了工资标准,为什么法官还要求提供离职前一年的工资明细?自己算的金额怎么与法院最终判决不一致?

原因在于,不同类型的诉求,计算基数各有差异。这篇文章就带您一次性梳理清楚劳动争议案件中常见的计算基数,帮助您准确提出诉讼请求。

学习目录

1

加班费 计算基数

2

未休年休假工资 计算基数

3

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计算基数

4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计算基数

5

工伤待遇 计算基数

01

加班费计算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为 “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

(1) 劳动者当月已发放的加班费,不计入下月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2) “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应以实际执行的工资标准为准,而非仅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数额为依据。

例如,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为6000元,但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按照月工资10000元计发工资,则应将10000元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3) 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各项工资项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规定仅按照基本工资或者本市最低工资计算加班费,该规定无效。

(4) 奖金是否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视其性质而定。具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的绩效奖金等,应计入计算基数;而不具有该性质的福利奖金等,则不应计入。

02

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本年度,对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300%(含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为 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折算的日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

(1) 加班费不计入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但绩效工资、提成工资等均应计入。

(2)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平均工资≠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一般应以劳动者主张的未休年休假所对应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折算基数。

(3)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按照实际月份计算平均工资。

03

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含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 。

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 “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

(1)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工资标准。 如劳动者在此期间存在事假、病假等非正常出勤情况,应按照实际出勤情况核算二倍工资差额。

(2)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一般涵盖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等具有连续性、稳定性特征且金额相对固定的工资组成项目。 不固定发放的提成工资、奖金等,通常不作为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

04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计算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为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

(1)劳动者在相应期间的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所有货币性收入都应当计入计算基数。 此点与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同,加班费亦应计入。

(2)年终奖应按每年12个月平均分摊计入计算基数。 例如,劳动者于2025年获得年终奖12000元,于2026年5月1日离职,则离职前12个月期间为2025年5月至2026年4月,应将该年终奖中的8000元(12000元÷12个月×8个月)计入计算基数。

(3)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设有“下限”和“上限”。 计算结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计算结果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

05

工伤待遇中的计算基数

工伤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待遇,不同工伤待遇项目中的计算基数存在差异。

第一类:工资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应按照其受伤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第二类: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基数均为本人工资。

(1)本人工资≠工资标准。本人工资是劳动者发生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本人工资存在“下限”和“上限”。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三类: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的计算基数均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该平均工资以行政部门每年发布的数据为准。例如,《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25年本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告》即载明“为保证本市2025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合理衔接,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以12049元/月作为计发基数”。

注:本文内容基于北京地区司法实践,各地认定标准依据政策或有不同。

供稿 | 民事审判二庭 王吟元

编辑 | 杨士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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