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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犯罪研究报告(2023—2024)

案例分析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2 月 03 日修改于 02 月 03 日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02日    


L L L 法学学术前沿

中国企业犯罪研究报告(2023—2024)

来源:《犯罪研究》2025年第6期。

为塑造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平台的风格,微信推送的外标题系编辑根据文章理解所加,不代表作者立场。

作者/ 赵军 李正源 张昕毅 丛宇骏。 参加该研究项目各阶段工作的课题组成员还有: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栗源、张万红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刘海沫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兰添妃 ;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 姜智慧、欧阳文婷、李柏华、张斯涵、苑卢晴、陈广宇、马靖玉、卢琪玮、张迪、陈芝芮、李雯、李金鑫、周婧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孙陌阳、纪潇宇 ;多伦多大学文理学院本科生 赵笑之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梦佳 ;中南政法大学特聘教授 李萍 ;湖北警官学院教授 黄石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三级调研员 操宏均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黄晓亮、郑延谱 。

内容摘要

对两个年度样本案例的分析显示,关键岗位员工基于个人利益、损害企业利益的“内鬼犯罪”较为突出,折射企业在业务流程设计、内部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一系列漏洞。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的企业犯罪占比最高,对“一把手”的监督制约是企业内部治理的关键。伴随新技术、新经济的“新犯罪”成为企业合规与风控的新难点。相当部分的民企犯罪反映出民营企业面临的某些普遍性经营困境,刑事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相对于国企尚存结构性落差,这凸显了进一步完善法律运行机制的重要性。招投标等刑事高风险领域,亟待系统治理。企业犯罪指数与营商环境指数呈负相关,提示优化营商环境对企业犯罪治理具有基础性作用。

关键词

企业犯罪;犯罪指数;企业合规;企业风控;犯罪治理

从2014年开始,北京师范大学组织力量以上网公布案例为对象展开研究,持续发布以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为主题的年度报告,取得较好社会效果。近年来,企业犯罪及其治理需求发生了深刻变化,该报告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为此,笔者作为该报告研究方案的设计者,对该报告的历程进行了检讨与反思,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设计研究方案,以期为学界同仁及社会公众提供更为可靠的基础数据和公共知识产品。

一、研究设计与核心术语

(一)研究设计的改进

1.重置研究视角

先前报告以“企业家犯罪”为核心概念,无法全面呈现企业犯罪的复杂性。本报告将视角重置为“企业犯罪”,更加贴合企业犯罪治理的现实需求。

2.优化犯罪分类

本报告根据动因将企业犯罪区分为“基于个人利益犯罪”与“基于企业利益犯罪”。不同类型的企业犯罪在行为模式与治理需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合理分类有利于设计更具针对性的刑事风险管理策略。

3.拓展抽样范围

本报告将抽样依据的42个关联罪名扩展至209个。利用“北大法宝”的检索工具,对审结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的93780份含有关联罪名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进行检索,初筛出22557份可能涉及企业犯罪的判决书,再通过人工筛选,最终形成实际涵盖104个罪名,包括4342份裁判文书、4604件企业犯罪案例的研究样本。该样本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2023-2024年我国企业犯罪的整体状况。

4.调整观测变量

本报告从样本案例中提取44个对企业犯罪研究及其治理有重要价值的变量,并发掘出追赃挽损率、国家机关主动查处率、案发方式等具有独特分析价值的重要数据。

5.创新犯罪指数

本报告综合考虑人口规模、经济状况及犯罪实际危害程度,研发了全新的“企业犯罪指数”。通过数据检验,该指数能够客观反映企业犯罪或其治理状况。相对以往通常使用的企业犯罪案件绝对数,该指数是更为科学的量化指标。

6.服务企业实务

报告不仅客观呈现了刑事执法、司法现状,更通过对4604件企业犯罪案例的细致研究,揭示归纳出一系列关键要点,为企业完善内部治理、有效管理刑事法律风险提供了实用性指引。

(二)核心术语的界定

1.企业犯罪

指企业及企业人员实施的与企业运营相关的犯罪,包括以企业为主体实施的单位犯罪,以及企业人员实施的自然人犯罪。此处的“企业”不包括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企业,或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企业,如“皮包公司”、电信诈骗集团;此处的“企业人员”包括通过法定程序、雇佣关系或资本纽带,与企业形成利益关联,在企业运营过程中承担某种权责、工作或发挥某种实质影响的人员。

2.基于个人利益的企业犯罪 (下文简称“个人利益犯罪”)

指企业人员完全基于个人利益,实施的损害本企业利益的“内鬼犯罪”,如侵占挪用、收受贿赂等犯罪。此类犯罪也可能损害国家、社会或第三人利益,如财务人员为谋取个人利益,利用企业对公账户实施帮信、洗钱等犯罪。

3.基于企业利益的企业犯罪 (下文简称“企业利益犯罪”)

指企业基于本企业利益,或企业人员基于或部分基于本企业利益,实施的损害国家、社会或第三人利益的犯罪,如(单位)行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一般情况下,个人利益犯罪与企业利益犯罪可根据罪名进行区分,特殊情况需根据具体案情区分。

4.犯罪数额

在不同犯罪中,具体表现为(广义的)犯罪所得(含挪用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所获款项)、犯罪支出(如行贿金额)、经营数额(如假冒注册商标所涉案值)及被害人损失数额等类型,但不重复计算。

5.追赃挽损数额

包括司法机关追缴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责令犯罪人返还或退赔的金额、以及司法机关介入后犯罪人主动向被害人赔偿的金额,但不重复计算。

6.追赃挽损率

追赃挽损率=追赃挽损数额/犯罪数额。本报告中的追赃挽损率,仅在32个“广义数额犯罪”的范围内讨论,具体涉及3065件案例。本报告中的“平均追赃挽损率”,是个案追赃挽损率的均值。

7.犯罪潜伏期

指犯罪行为最早被执法、司法机关发现的时间,与判决确定的首次犯罪时间之间的间隔。

8.审前羁押时间

指被告人在判决作出前被留置、拘留、逮捕的总时长。

二、整体状况

(一)企业犯罪状况

1.犯罪总数与单位犯罪占比

2023、2024年,符合本报告“企业犯罪”定义的案例分别有2023、2581件,其中,绝大部分被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较少被认定为单位犯罪,详见表1:

2.类罪分布

(1)类罪情况

考虑到具体罪名的性质以及罪名之间的关联,同时兼顾刑法分则体系,本报告将企业犯罪划分为11个“类罪”,各个类罪的占比情况详见表2,侵占挪用、涉税、诈骗犯罪位列前三。

(2)国企、民企犯罪在各个类罪中的占比

在企业性质明确的3686件案例中,国企、民企犯罪分别占5.91%、94.09%。2023、2024年,国企、民企犯罪在各个类罪中的占比详见表3。其中民企犯罪占绝大多数,知识产权、计算机网络、涉税、环境资源等犯罪基本为民企犯罪。

3.动因类型

样本中的“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中小型民营企业与大型民营企业”,在企业利益犯罪和个人利益犯罪的相对占比上,存在显著差异(χ²(1)=119.29,p<0.001;χ²(1)=25.183,p<0.001)。国企犯罪中的个人利益犯罪占绝大多数,民企犯罪中的企业利益犯罪占相当比例;相较中小型民营企业,大型民营企业中的个人利益犯罪更为突出,详见表4:

4.主体身份与犯罪人数

2023、2024年,犯罪主体身份明确的案例分别有1939、2488件。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关键岗位)普通员工位列前二,主体身份分布情况详见表5:

样本中,2023、2024年的平均犯罪人数分别为1.72、1.66人,非单独犯罪分别占32.43%、27.90%,最大参与人数分别为46、113人。

5.犯罪次数与罪数

2023、2024年,在犯罪次数与罪数明确的2010、2406件案例中,平均犯罪次数分别为2.97、2.60次,重复犯罪分别占45.07%、35.91%,最高犯罪次数分别为475、196次,数罪案件分别占5.52%、4.07%。

6.犯罪数额

2023、2024年,在犯罪数额明确的1382、1807件案例中,平均犯罪数额分别为752.25、797.96万元,中位数分别为61.65、39万元,最高值分别为104036.37、446613万元。

7.行业分布

2023、2024年,涉案企业所处行业明确的案例分别有1499、1837件,行业分布情况详见表6(仅列前10):

8.犯罪环节

2023、2024年,犯罪环节明确的案例分别有1841、2485件,环节分布情况详见表7:

9.犯罪潜伏期

2023、2024年,在潜伏期明确的1975、2505件案例中,平均潜伏期分别为36.56、30.83个月,最高潜伏期分别为279、255个月。

(二)司法应对状况

1.追赃挽损

2023、2024年,在追赃挽损情况明确的1118、1436件案例中,平均追赃挽损数额分别为108.65、94.59万元,平均追赃挽损率分别为60.19%、66.39%,完全追赃挽损的案例分别占50.45%、55.92%。

(1)企业性质对个人利益犯罪追赃挽损率的影响

2023、2024年,在追赃挽损情况及涉案企业性质明确的607、614件个人利益犯罪案例中,国企个人利益犯罪的平均追赃挽损率分别为72.79%、72.13%;民企个人利益犯罪的平均追赃挽损率分别为57.50%、67.10%。

(2)是否涉及国家或其他公共利益对追赃挽损率的影响

2023、2024年,在追赃挽损情况明确的案例中,有207、192件涉及国家或其他公共利益(如税款、国有资产),平均追赃挽损率分别为86.50%、90.60%;有911、1244件涉及民企或个人利益,平均追赃挽损率分别为54.23%、62.69%。

2.案发方式

(1)不同类型民企犯罪案发方式对比

2023、2024年,案发方式明确的民企犯罪案例分别有1411、1680件。在民企犯罪案例中,国家机关主动查处企业利益犯罪(往往损害国家、社会或第三人利益)的力度显著大于查处个人利益犯罪(往往损害本企业利益)的力度(χ²(1)=551.517,p<0.001)。详见表8:

(2)民企、国企个人利益犯罪案发方式对比

2023、2024年,涉案企业性质及案发方式明确的个人利益犯罪案例分别有877、969件,国家机关主动查处国企个人利益犯罪(往往损害国企利益)的力度显著大于查处民企个人利益犯罪(往往损害民企利益)的力度(χ²(1)=74.424,p<0.001)。详见表9:

(3)各个类罪的案发方式对比

2023、2024年,各个类罪的案发方式存在差异,反映国家机关对各个类罪主动查处的力度不同。具体情况详见表10:

3.强制措施适用情况

2023、2024年,在强制措施适用情况明确的1739、2196件案例中,审前羁押率分别为71.48%、73.09%,平均审前羁押时长分别为170.64、147.66日,中位数分别为126、122.5日,最长审前羁押时间分别为1345、1645日。“审前羁押与刑期比”的均值分别为23.16%、24.23%,该比值大于50%的案例分别占13.19%、14.08%,大于90%的案例分别占2.58%、2.43%。两年间,留置适用率分别为6.79%、4.3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率分别为3.39%、1.32%,平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长分别为50.36、137.28日。

4.刑罚适用情况

2023、2024年,在刑罚适用情况明确2004、2578件案例中,平均刑期分别为25.94、22.43个月,缓刑率分别为52.00%、56.25%。从业禁止/禁止令适用率分别为0.59%、1.47%。在数额犯中,1日刑期对应的犯罪数额分别为0.80、1.01万元。两年间,企业犯罪的刑种分布详见表11:

在依法可以适用罚金刑的1791、2278件案例中,罚金刑的实际适用率分别为95.81%、94.25%,平均罚金数额分别为29.52、11.25万元。在依法可以适用没收财产刑的90、83件案例中,没收财产刑的实际适用率分别为1.11%、4.82%。在数额犯中,1万元罚金对应的犯罪数额分别为24.91、93.33万元。

(三)企业犯罪指数

本报告的“企业犯罪指数”采“企业犯罪刑期总量(月)/(人口(10万人)×GDP(万亿元))”的计算方法。企业犯罪指数与营商环境指数的情况详见表12:

数据显示,企业犯罪指数与营商环境指数呈负相关(斯皮尔曼相关系数=-0.517,p<0.01)。两种指数的数值及排序逻辑相反:企业犯罪越严重,企业犯罪指数的数值就越大、排序就越靠前;营商环境越好,营商环境指数的数值就越大、排序就越靠前。两者的负相关表明:营商环境指数越高、营商环境越好,企业犯罪指数就越低,企业犯罪或其治理状况就可能越好。这意味着,优化营商环境对于企业犯罪治理具有基础性意义。相对于企业犯罪案件的绝对数量,企业犯罪指数因考虑了犯罪实际严重程度、人口规模、经济状况等重要因素,能够更合理地反映企业犯罪与地方发展之间的关系。需要说明的是,企业犯罪指数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相关排名不能作为特定地区营商环境、犯罪治理水平的独立判断依据。譬如,上海市因经济体量大、企业数量多、资金密集、进出口贸易活跃,走私、金融、涉税等犯罪自然较多,但不能据此得出其营商环境或企业犯罪治理不佳的结论。

(四)无罪与免罚

1.概况

2023、2024年,在作为企业犯罪起诉的4616件案例中,有7例被免予刑事处罚,12例被宣告无罪,共计占比0.41%。涉及诈骗犯罪、侵占挪用犯罪、金融犯罪、涉税犯罪、安全生产犯罪等。

2.特别要点归纳

第一,作为免予刑事处罚的事实依据,“犯罪情节轻微”主要对应以下情形:①主观恶性小(过失、自首);②客观危害程度低(从犯、未造成损失或未实际获利);③事发后积极施救、退赃退赔、修复法益、开展企业犯罪预防或构建企业合规体系。

第二,多数无罪判决(75%)由二审或再审法院作出,一审宣告无罪案例较少。一方面,一审法院受当地侦查、检察机关及其他行政部门的影响较大,较难作出无罪判决;另一方面,二审、再审法院改判无罪,除因审判独立性相对较强以外,还可能与审理期间政策调整或其他审判环境因素变化有关。

第三,无罪案例往往涉及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折射出某些刑事执法、司法人员对民事领域的不当介入。具体表现为:将民事欺诈拔高认定为诈骗犯罪,将民企主要负责人以个人账户流转企业资金的行为定性为挪用资金罪,忽略民企主要负责人与企业间的实质产权或债权关系导致错误认定职务侵占罪等。

第四,部分无罪判决得益于《刑法》对骗取贷款罪构成要件的限缩性修订,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温度。此类案件也反映出民企“融资难”的问题,这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以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合理划定犯罪圈。

三、类罪详情

(一)侵占挪用犯罪

1.整体结构

本报告的侵占挪用犯罪包括职务侵占罪等4个罪名,各罪名分布情况详见表13:

2.基本状况

(1)主体身份与犯罪人数

2023、2024年,在犯罪主体身份明确的案例中,主体身份分布情况详见表14(仅列前5):

两年间,平均犯罪人数均为1.26人,非单独犯罪分别占14.71%、13.68%,最大参与人数分别为18、11人。

(2)犯罪次数与罪数

2023、2024年,在犯罪次数及罪数明确的案例中,平均犯罪次数分别为2.88、3.53次,重复犯罪分别占69.05%、61.02%,最高犯罪次数分别为53、87次,数罪案件分别占2.58%、3.15%。

(3)犯罪数额与追赃挽损

2023、2024年,在犯罪数额明确的案例中,平均犯罪数额分别为145.73、130.78万元,中位数分别为43.47、33.27万元,最高值分别为8300、5211万元。

作为基于个人利益的“内鬼犯罪”,在追赃挽损情况明确的案例中,民企职务侵占罪的平均追赃挽损率分别为47.78%、68.52%,国企职务侵占罪及贪污罪的平均追赃挽损率分别为79.82%、91.75%;民企挪用资金罪的平均追赃挽损率分别为35.82%、40.99%,国企挪用资金罪及挪用公款罪的平均追赃挽损率分别为63.60%、67.34%。

(4)行业分布

2023、2024年,在涉案企业所处行业明确的案例中,行业分布情况详见表15(仅列前5):

(5)犯罪环节

2023、2024年,在犯罪环节明确案例中, 环节分布情况详见表16(仅列前5):

(6)犯罪潜伏期

2023、2024年,在潜伏期明确的案例中,平均潜伏期分别为34.04、29.52个月,中位数分别为25、23个月,最长潜伏期分别为279、212个月。

3.特别要点归纳

第一,犯罪手法模式化特征突出,主要有以下三种行为类型:①“业务截留型”,特定岗位上的人员利用代收货款、押金等业务权限,通过隐瞒、少缴等方式侵占或挪用其所经手、管理的款项;②“造假套取型”,通过编造项目支出、虚构劳务、伪造合同、与供应商合谋等手段,套取企业资金;③“资金划转型”,利用管理企业账户的权限,将企业账户中的资金划转至个人或其控制的关联账户。

第二,行为次数多、犯罪持续时间长、重复犯罪率高,反映涉案企业业务流程存在明显漏洞、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系统性缺陷。

第三,关键岗位员工在关键业务流程中“挖墙角”的“内鬼犯罪”极为突出,货款收付、物资采购与调配、资金流转是侵占挪用犯罪最为典型的业务环节。

第四,相对于财务制度更加完备的国有企业,侵占挪用犯罪在民营企业中更为频发。在民企犯罪中,侵占挪用犯罪与受贿犯罪的数量之比为4.48:1,而该比值在国企犯罪中为0.83:1,前者是后者的5.40倍。

第五,国企侵占挪用犯罪的整体追赃挽损率比民企高21.41个百分点,司法机关对不同性质企业中基于个人利益犯罪的追赃挽损力度差异显著,国有企业遭内鬼犯罪侵害后获得司法保护的优势较为明显。

(二)涉税犯罪

1.整体结构

本报告的涉税犯罪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10个罪名,各罪名分布情况详见表17(仅列前5):

2.基本状况

(1)主体身份与犯罪人数

2023、2024年,在犯罪主体身份明确的案例中,主体身份分布情况详见表18(仅列前5):

两年间,平均犯罪人数分别为2.25、2.15人,非单独犯罪分别占比69.55%、65.12%,最大参与人数分别为12、9人。

(2)犯罪次数与罪数

2023、2024年,在犯罪次数及罪数明确的案例中,平均犯罪次数分别为1.62、1.60次,重复犯罪分别占比26.39%、25.25%,最高犯罪次数分别为13、23次,数罪案件分别占比29.07%、9.97%。

(3)犯罪数额与追赃挽损

2023、2024年,在犯罪数额明确的案例中,平均犯罪数额分别为1200.06、251.67万元(2023年数据受极值影响大),中位数分别为125.55、93.255万元,最高值分别为104036.37、8600万元。

作为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企业犯罪,在追赃挽损情况明确的涉税案例中,平均追赃挽损率分别为90.76%、94.05%,完全追赃挽损的案例分别占82.71%、86.15%。

(4)行业分布

2023、2024年,在涉案企业所处行业明确的案例中,行业分布情况详见表19(仅列前5):

(5)犯罪环节

2023、2024年,在犯罪环节明确的案例中,犯罪环节主要集中于内部管理活动(96.19%、92.36%)与日常业务活动(3.81%、5.98%)。

(6)犯罪潜伏期

2023、2024年,在潜伏期明确的案例中,平均潜伏期分别为49.01、44.59个月,中位数分别为47、41个月,最长潜伏期分别为138、134个月。

3.特别要点归纳

第一,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涉税犯罪最主要的犯罪主体。

第二,涉税犯罪的主要犯罪手法为虚开发票、“资金回流”,即开票企业收到受票企业的汇款后,扣除“好处费”,再通过私人账户将资金回流至受票企业控制的关联账户。其中,同行业企业相互配合虚开的情况值得关注。

第三,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案发较多(31.02%),这与相关地区经济活跃度高、地方政府对涉税犯罪整治力度大有关。

第四,案发后补缴全部涉案税款的案例,有91.57%适用了缓刑,体现了刑事司法机关对涉税犯罪法益恢复效果的关注与考量。

(三)诈骗犯罪

1.整体结构

本报告中的诈骗犯罪包括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等8个罪名,各罪名分布情况详见表20:

2.基本状况

(1)主体身份与犯罪人数

2023、2024年,在犯罪主体身份明确的案例中,主体身份分布情况详见表21(仅列前5):

两年间,平均犯罪人数分别为1.28、1.74人,非单独犯罪分别占14.91%、28.05%,最大参与人数分别为7、22人。

(2)犯罪次数与罪数

2023、2024年,在犯罪次数及罪数明确的案例中,平均犯罪次数分别为10.82、3.50次,重复犯罪分别占62.72%、39.83%,最高犯罪次数分别为475、171次,数罪案件分别占3.57%、5.97%。

(3)犯罪数额与追赃挽损

2023、2024年,在犯罪数额明确的案例中,平均犯罪数额分别为319.96、1550.72万元(2024年数据受极值影响大),中位数分别为26.37、25.00万元,最高值分别为17300、446613万元。

2023、2024年,在追赃挽损情况明确的案例中,平均追赃挽损数额分别为128.15、41.18万元,平均追赃挽损率分别为70.51%、56.48%。这其中,追赃挽损率为0的案例分别占15.58%、19.55%,完全追赃挽损的案例分别占59.80%、45.49%。

(4)行业分布

2023、2024年,在涉案企业所处行业明确的案例中,行业分布情况详见表22(仅列前10):

(5)犯罪环节

2023、2024年,在犯罪环节明确的案例中,环节分布情况详见表23(仅列前6):

(6)犯罪潜伏期

2023、2024年,在潜伏期明确的案例中,平均潜伏期分别为28.34、29.03个月,中位数均为21个月,最长潜伏期分别为167、191个月。

3.特别要点归纳

第一,企业管理漏洞为员工实施诈骗犯罪提供机会。如,房屋租赁公司员工利用合同及财务管理漏洞,采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 即以较高的价格与房东签订短期租赁合同,收房后再与租客签订价格较低但租期较长的合同,并收取高于支付给房东数额的租金。]]的方式,骗取客户租金。又如,伪造虚假资质等方式入职的员工,利用企业人事管理及业绩考核制度上的漏洞,骗取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

第二,业务运营风险控制失效招致诈骗犯罪。如,快递网点负责人通过购入未启用的快递单号、虚构快递交易记录,骗取快递公司对网点的返利和“派费”。又如,租车公司疏于对客户的资质审核、未采取有效的车辆防盗措施,导致运营车辆被犯罪分子非法抵押或出售(此种情形不符合本报告对“企业犯罪”的定义,未纳入统计,但涉及企业被害预防,在此一并提示)。

第三,融资领域的诈骗犯罪危害巨大。集资诈骗罪案例的平均涉案金额3.60亿元,最高涉案金额高达44.66亿,但此类案例的平均追赃挽损率仅为24.21%。

第四,诈骗犯罪老手法与新特点并存。“套货”仍是目前企业诈骗犯罪的主要手段之一。与此同时,企业诈骗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如,文化传媒公司的主播通过虚假带货,骗取生产销售企业支付的推广费,反映出新业态对诈骗犯罪方式的影响。又如,医美机构教唆、利用顾客,以支付医美费用为名骗取网贷公司的贷款,反映出贷款类诈骗的对象正从传统金融机构转向民间借贷企业。

(四)计算机、网络犯罪

1.整体结构

本报告中的计算机、网络犯罪包括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4个罪名,各罪名分布情况详见表24:

2.基本状况

(1)主体身份与犯罪人数

2023、2024年,在犯罪主体身份明确的案例中,主体身份分布情况详见表25:

两年间,平均犯罪人数分别为1.20、1.26人,非单独犯罪分别占比11.59%、14.46%,最大参与人数分别为7、6人。

(2)犯罪次数与罪数

2023、2024年,在犯罪次数及罪数明确的案例中,平均犯罪次数分别为1.03、1.05次,重复犯罪分别占2.42%、3.61%,最高犯罪次数均为3次,数罪案件分别占2.97%、0.00%。

(3)犯罪数额与追赃挽损

2023、2024年,在涉案企业所处行业明确的案例中,行业分布情况详见表26(仅列前10):

(4)犯罪环节

2023、2024年,在犯罪环节明确的案例中,环节分布情况详见表27(仅列前3):

(5)犯罪潜伏期

2023、2024年,在潜伏期明确的案例中,平均潜伏期分别为3.15、3.61个月,中位数均为1个月,最长潜伏期分别为51、57个月。

3.特别要点归纳

第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为企业计算机、网络犯罪最为突出的罪名,这虽与刑事执法、司法的某些阶段性举措有关,但也体现了企业犯罪在网络时代的新特点。

第二,支付结算帮助是企业人员实施帮信罪最主要的犯罪手法。一般表现为小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向犯罪分子提供对公账户。

第三,信息技术支持是帮信罪的重要犯罪形式。包括为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分子提供服务器托管服务、研发并维护手机APP或小程序。

第四,大型通讯运营商的管理漏洞,为其员工实施相关犯罪提供了机会。如员工违规大批量转售电话卡,而这些电话卡往往被下游犯罪分子用于诈骗犯罪。

(五)贿赂犯罪

1.整体结构

本报告中的贿赂犯罪,包括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8个罪名,其中前5项为“行贿犯罪”,后3项为“受贿犯罪”。行贿犯罪、受贿犯罪的相对占比详见表28:

2.基本状况

(1)主体身份与犯罪人数

2023、2024年,在犯罪主体身份明确的案例中,主体身份分布情况详见表29(仅列前5):

两年间,平均犯罪人数分别为1.43、1.18人,非单独犯罪分别占17.82%、11.86%,最大参与人数分别为11、4人。

(2)犯罪次数与罪数

2023、2024年,在犯罪次数及罪数明确的案例中,平均犯罪次数分别为6.03、5.30次,重复犯罪分别占比81.61%、79.38%,最高犯罪次数分别为126、196次,数罪案件分别占28.74%、23.71%。

(3)犯罪数额与追赃挽损

2023、2024年,在犯罪数额明确的案例中,行贿犯罪的平均犯罪数额分别为553.16、185.85万元,中位数分别为116.81、72.75万元,最高值分别为18384、2049.2万元;受贿犯罪的平均犯罪数额分别为164.04、87.64万元,中位数分别为44.65、25.74万元,最高值分别为3622、1865.55万元。

2023、2024年,在追赃挽损情况明确的受贿犯罪案例中,平均追赃数额分别为127.78、74.23万元,平均追赃挽损率分别为93.57%、88.60%。

(4)行业分布

2023、2024年,在涉案企业所处行业明确的案例中,行业分布情况详见详见表30(仅列前10):

(5)犯罪环节

2023、2024年,在犯罪环节明确的案例中,环节分布情况详见表31(仅列前5):

(6)犯罪潜伏期

2023、2024年,在潜伏期明确的案例中,平均潜伏期分别为84.87、61.16个月,中位数分别为75、51个月,最长潜伏期分别为242、255个月。

3.特别要点归纳

第一,国企、民企贿赂犯罪呈现出某种“对合状态”。国企中的贿赂犯罪,绝大多数表现为基于个人利益、变现企业资源的受贿犯罪;相对于国企,民企为摆脱其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弥补生产要素占有的不足,实施了较多基于企业利益的行贿犯罪。

第二,民企受贿犯罪日渐突出。本团队曾对2014至2022年民营企业家贿赂犯罪展开研究,数据显示行贿犯罪占据多数(73%)。尽管统计口径有所不同,但本报告中民企受贿犯罪的数量(64.78%),在“行贿受贿一起查”背景下于2024年超过行贿犯罪(35.22% ),该数据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民企受贿犯罪日渐突出的现状。随着民营企业规模的扩大,民企管理层级日趋复杂、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日益提高,民企人员基于个人利益、出卖企业利益的受贿犯罪增多具有相当的必然性,民企的内部治理结构亟待完善。

第三,受贿犯罪主体向关键岗位员工蔓延。数据显示,关键岗位员工(在统计中被标注为“普通员工”以区别于其他有某种领导职位的主体)在企业贿赂犯罪中已成为仅次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犯罪群体。这些员工在企业中的职级不高,但因在关键岗位上掌握了某些重要资源与权力,为其收受贿赂提供了条件。近年来新兴行业的发展,在企业中催生出一系列新型权力,这些权力并不涉及对资金、设备、人力等传统资源的管理,但在新经济环境下却极具价值且易于变现。如在互联网企业中负责数据管理、流量控制与广告推送的员工,可利用其拥有的操作权限帮助他人推流(如将网店的商品推送到用户首页等)、删帖或提供某些高价值数据,并以此收受贿赂。

第四,贿赂犯罪发生的环节较为集中。企业贿赂犯罪主要发生在招标投标、日常业务活动、物资服务采购、融资、资金拨付、人事任免等涉及重要资源分配和重大权力行使的业务环节。发生在招投标环节的贿赂犯罪尤为突出,为部分领域形成“不串通难中标”的恶劣市场生态,提供了重要推动力量。

第五,贿赂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与重复性。两年间贿赂犯罪的平均潜伏期为72.43个月,高于企业犯罪的平均潜伏期(33.36个月);平均犯罪次数为5.65次,高于企业犯罪的平均犯罪次数(2.77次)。这一方面揭示了企业贿赂犯罪治理的难度,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企业贿赂犯罪与企业重要权力行使、民营企业市场资源获取之间的关联性。

(六)金融犯罪

1.整体结构

本报告的金融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11个罪名。鉴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洗钱罪的相似性和关联性,将其纳入本报告金融犯罪的范畴,各罪名分布情况详见表32(仅列前5):

2.基本状况

(1)主体身份与犯罪人数

2023、2024年,在犯罪主体身份明确的案例中,主体身份分布情况详见表33(仅列前5):

两年间,平均犯罪人数均为2.50人,非单独犯罪分别占65.45%、31.42%,最大参与人数分别为26、113人。

(2)犯罪次数与罪数

2023、2024年,在犯罪次数及罪数明确的案例中,平均犯罪次数分别为1.86、2.20次,重复犯罪分别占19.39%、24.28%,最高犯罪次数分别为28、33次,数罪案件分别占1.81%、2.14%。

(3)犯罪数额与追赃挽损

2023、2024年,在犯罪数额明确的案例中,平均犯罪数额分别为3314.02、5357.01万元,中位数分别为873.745、534.5万元,最高值分别为58922、128215.88万元。

2023、2024年,在追赃挽损情况明确的案例中,平均追赃挽损率分别为8.82%、22.66%。

(4)行业分布

2023、2024年,在涉案企业所处行业明确的案例中,行业分布情况详见表34(仅列前5):

(5)犯罪环节

2023、2024年,在犯罪环节明确的案例中,环节分布情况详见表35(仅列前3):

(6)犯罪潜伏期

2023、2024年,在潜伏期明确的案例中,平均潜伏期分别为70.37、59.91个月,中位数分别为60.5、52.5个月,最长潜伏期分别为220、167个月。

3.特别要点归纳

第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状况反映出民营企业融资的结构性困境。该罪在企业金融犯罪中占比最高,九成以上的非吸案件发生在民营企业,多数是为了解决企业经营资金短缺问题。

第二,洗钱类犯罪切断上游犯罪与赃款赃物关联的手段多样。具体表现为:①利用关联人账户进行复杂的资金转移;②借助购置房屋、汽车、珠宝等高净值资产转换赃款赃物的价值形式;③通过对虚假合作项目或虚假债务的“履行”,掩盖赃款赃物的真实来源。

第三, 证券犯罪的样本状况折射出该领域刑事规制乏力的潜在风险。 样本中证券犯罪案例数量极少。相较于2023-2024年度证监会系统公开的1131件行政处罚案件,二者在数量上差距过于悬殊。这一落差虽受裁判文书上网率的影响,但结合近年来证券监管机构高层领导及管理人员遭密集查处所反映的监管乱象,该领域刑事规制乏力的潜在风险大体可以确认。此外,本团队通过检索证券行政处罚公开信息发现, 部分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在裁判文书网无法查找到对应的刑事裁判文书。 该现象存在三种可能:①行政机关未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②司法机关未依法作出刑事裁判;③法院未依规将相应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由此, 加强证券监管执法及司法活动的透明性,优化该领域行政执法及刑事司法的衔接、监督、制约机制 ,应成为提升证券犯罪治理水平的努力方向。

(七)安全生产犯罪

1.整体结构

本报告中的安全生产犯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等9个罪名,各罪名分布情况详见表36(仅列前5):

2.基本状况

(1)主体身份与犯罪人数

2023、2024年,在犯罪主体身份明确的案例中,主体身份分布情况详见表37(仅列前5):

两年间,平均犯罪人数分别为1.58、1.49人,非单独犯罪分别占35.05%、30.49%,最大参与人数均为6人。

(2)犯罪次数与罪数

2023、2024年,在犯罪次数及罪数明确的案例中,平均犯罪次数均为1.01次,重复犯罪分别占1.03%、1.44%,最高犯罪次数均为2次,数罪案件分别占0.00%、0.72%。

(3)损失结果与挽损情况

2023、2024年,在损害结果明确的案例中,平均损失数额分别为302.92、270.51万元,平均挽损分别为153.99、157.39万元,被害人获赔率分别为98.82%、93.60%,平均挽损率分别为50.84%、58.18%;造成死亡后果案例分别占87.06%、91.20%,平均死亡人数分别为1.31、1.25人,造成2人以上死亡案件分别占比18.92%、17.54%;造成伤害后果案例分别占比25.88%、19.20%,平均受伤人数分别为2.45、2.63人,造成2人以上伤害案例分别占比59.09%、37.50%;造成单纯财产损失案例分别占比12.94%、10.40%。

(4)行业分布

2023、2024年,在涉案企业所处行业明确的案例中,行业分布情况详见表38(仅列前10):

(5)犯罪环节

2023、2024年,在犯罪环节明确的案例中,犯罪环节主要集中于日常业务活动(91.35%、88.41%)与产品生产(3.09%、7.25%)。

(6)犯罪潜伏期

2023、2024年,在潜伏期明确的案例中,平均潜伏期分别为1.01、1.35个月,最高潜伏期分别为26、59个月,潜伏期为0的案例分别占86.60、88.41%。

3.特别要点归纳

第一,关键岗位员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均面临较高刑事风险。与一般企业犯罪不同,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关键岗位普通员工是此类犯罪最主要的犯罪人群,一线作业人员的“小失误”、现场指挥监督人员履职不到位,均足以引发重大安全事故。一旦造成重大损失,企业主要负责人也将受到刑事追究,在造成两人以上死亡的责任事故中尤其如此。

第二,重大责任事故往往由一系列复杂因素共同促成。“直接原因”多为一线作业或现场指挥监督人员未遵循相关操作规范。但在这些“直接原因”背后,往往还存在盲目追求经济利润或过度压缩经营成本等深层原因。具体表现在:为完成生产任务、提高工作效率、节省运营费用、减少资金投入,而①冒险违章作业;②不按要求配置安全保障设备、设施;③不升级更新落后的生产设备、工艺;④不聘用具备资质的作业管理人员;⑤不对现有员工开展有效的技能技术培训;⑥忽略安全生产合规体系建设。

第三,牢固树立在确保生产安全前提下实现经济效益的经营观念,强化关键岗位和业务环节的安全管控,是有效控制事故风险的根本途径。尤其是要根据本企业的业务特点和特定安全风险,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方案,并确保必要经济投入,提升员工素质以及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的安全性。

第四,除建筑、化工、采矿等传统高风险、强监管行业外,在餐饮消费等通常视为低风险、弱监管的领域,燃气或电力使用不当同样可能引发爆炸、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甚至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相关案件的经营主体多为小微企业,受限于成本考量,往往难以充分保障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确保此类企业的安全运营,亟待各方重视。

(八)环境资源犯罪

1.整体结构

本报告中的环境资源犯罪包括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10个罪名,各罪名分布情况详见表39(仅列前5):

2.基本状况

(1)主体身份与犯罪人数

2023、2024年,在犯罪主体身份明确的案例中,主体身份分布情况详见表40(仅列前5):

两年间,平均犯罪人数分别为2.26、2.66人,非单独犯罪分别占41.33%、40.23%,最大参与人数分别为15、24人。

(2)犯罪次数与罪数

2023、2024年,在犯罪次数及罪数明确的案例中,平均犯罪次数分别为1.36、1.26次,重复犯罪分别占22.97%、16.46%,最高犯罪次数分别为10、4次,数罪案件分别占5.33%、1.16%。

(3)行业分布

2023、2024年,在涉案企业所处行业明确的案例中,涉案行业分布情况详见表41(仅列前5):

(4)犯罪环节

2023、2024年,在犯罪环节明确的案例中,犯罪环节分布情况详见表42:

(5)犯罪潜伏期

2023、2024年,在潜伏期明确的案例中,平均潜伏期分别为35.52、25.15个月,中位数分别为19、15个月,最长潜伏期分别为157、133个月。

3.特别要点归纳

第一,企业环境资源犯罪的类型化特征较为突出。主要类型包括:①“无资质实施型”,未经审批开展作业;②“过期作业型”,许可期限届满后继续作业;③“突破许可型”,超出许可范围违法施工;④“项目掩盖型”,打着合法项目的旗号规避监管,实施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⑤“弄虚作假型”,通过篡改监测数据、伪造环评材料或设暗管偷排等方式逃避监管。

第二,行政审批效率难以满足企业需求,成为环境资源犯罪的重要诱因。采矿、工程建设等项目常有事实上的“窗口期”,一旦错失即减损、丧失市场价值。但某些项目审批周期过长,难以匹配企业需求,使得“先动工、后补批”成为部分企业的策略选择。某些企业“未批先动”,甚至得到政府部门的默许或放任。然而一旦案发,相关事实即成为追究企业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三,企业环境资源合规面临某些现实障碍,亟待政府引导、为相关企业提供合规条件。例如受制于开采条件、地理位置、自然环境,某些煤矿企业难以通过政府许可的途径处理煤矸石。但为了企业生存和地方经济发展,某些地方对此类企业采取“以罚代管”的方式,默许企业违法处理煤矸石,由此为企业累积巨大刑事风险。对此类问题,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应基于系统思维,因地制宜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合法处理方案,帮助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第四, 国企、民企所面临的执法力度存在差异,国有企业的环境损害风险也应得到足够重视。 样本中,国企环境资源犯罪极少,绝大多数涉案企业为民企。研究团队通过后续补充调查发现, 个别受到刑事追究的国有企业,其案发方式为中央巡视组专项巡查引发,而民企犯罪则多为当地公安、环保部门主动查处。 国有企业往往与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存在较强关联,这成为有关部门疏于监管的重要原因。

(九)知识产权犯罪

1.整体结构

本报告中的知识产权犯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等6个罪名,各罪名分布情况详见表43:

2.基本状况

(1)主体身份与犯罪人数

2023、2024年,在犯罪主体身份明确的案例中,主体身份分布情况详见表44(仅列前5):

两年间,平均犯罪人数分别为2.21、1.81人,非单独犯罪分别占53.49、46.27%,最大参与人数均为9人。

(2)犯罪次数与罪数

2023、2024年,在犯罪次数及罪数明确的案例中,平均犯罪次数分别为1.47、1.34次,重复犯罪分别占18.42%、24.59%,最高犯罪次数分别为9、6次,数罪案件分别占10.53%、3.33%。

(3)犯罪数额与追赃挽损

2023、2024年,在犯罪数额明确的案例中,平均犯罪数额分别为315.48、117.39万元,中位数分别为51.22、32.00万元,最高值分别为4500、965.2319万元。

2023、2024年,在追赃挽损情况明确的案例中,平均追赃挽损数额分别为46.53、70.93万元,平均追赃挽损率分别为30.04%、60.30%。

(4)行业分布

2023、2024年,在涉案企业所处行业明确的案例中,行业分布情况详见表45(仅列前5):

(5)犯罪环节

2023、2024年,在犯罪环节明确的案例中,环节分布情况详见表46(仅列前3):

(6)犯罪潜伏期

2023、2024年,在潜伏期明确的案例中,平均潜伏期分别为20.67、22.00个月,中位数分别为15、18个月,最长潜伏期均为62个月。

3.特别要点归纳

第一,商标犯罪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中最为突出的部分,占知识产权犯罪案例的90%。此类犯罪的对象主要是驰名商标、高价值商品,案涉商品主要包括服饰、酒水、工业设备、化工原料、汽车配件、医疗防护用品、数码产品;相关犯罪对茅台、迪奥、古驰、路易威登、香奈儿等品牌的侵害尤为突出。

第二,除盗印图书、仿冒玩具等传统犯罪方式外,著作权犯罪在网络时代呈现出新的样态。如,将他人在互联网上传的小说作品“爬取”至特定APP并向公众传播获利。又如,非法获取游戏软件的代码和素材,将其修改后架构“私服”获利。

第三,企业自身存在的商业秘密保护漏洞,是诱发“内鬼犯罪”的重要原因。掌握商业秘密的企业人员基于个人利益对外泄露、离职人员违反保密义务向竞争对手披露商业秘密,是目前相关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确保离职人员保密协议的履行,强化在职人员的内部监管,对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

第四,企业固然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但国家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仍有提升空间。知识产权犯罪案例的案发方式,多数为被害企业调查发现。企业法务专员通过在拼多多、淘宝等电商平台的定期巡查,发现未经授权的同类商品,是目前发掘侵权线索的有效方式。侵害本企业知识产权的“内鬼”,也多因企业内部调查而暴露。相比之下,样本中因国家机关主动查处而案发的案例极少。有鉴于此,国家监管部门一方面,需进一步推动电商平台落实平台责任,加强入驻商家和在售商品的监控;另一方面,应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拓宽知识产权侵权线索来源,加大行政监管及查处力度。

(十)其他涉企业管理犯罪

1.整体结构

本报告中的其他涉企业管理犯罪包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11项罪名,各罪名分布情况详见表47(仅列前5):

2.基本状况

(1)主体身份与犯罪人数

2023、2024年,在犯罪主体身份明确的案例中,主体身份分布情况详见表48(仅列前5):

两年间,平均犯罪人数分别为1.29人、1.44人,非单独犯罪分别占19.15%、20.31%,最大参与人数分别为4、11人。

(2)犯罪次数与罪数

2023、2024年,在犯罪次数与罪数明确的案例中,平均犯罪次数分别为1.09、1.03次,重复犯罪分别占比5.00%、1.95%,最高犯罪次数分别为4、3次。数罪案件分别占1.57%、3.19%。

(3)犯罪数额与追赃挽损

2023、2024年,在涉案企业所处行业明确的案例中,行业分布情况详见表49(仅列前10):

(4)行业分布

2023、2024年,在犯罪环节明确的案例中,环节分布情况详见表50:

(5)犯罪潜伏期

2023、2024年,在潜伏期明确的案例中,平均潜伏期分别为27.25、26.24个月,中位数均为19个月,最长潜伏期分别为224、133个月。

3.特别要点归纳

第一,涉案企业以中小民营企业为主,折射此类企业面临的经营性困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涉案企业均为民营企业。其中,中小企业占绝大多数(92.15%)。除极端恶意的拒执、拒付案例外,“二拒犯罪”中的相当部分与经营困境有关,尤其是资金困境——通常表现为企业为维持日常经营、支付重要款项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陷入上述困境的原因,又多与这些企业的融资及资金回收困难有关。

第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业特征明显,凸显企业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的挑战性。相关犯罪不仅涉及接触、处理公民个人信息的中小企业,也涉及中国联通、中国移动、平安保险等合规体系相对完备的通讯、金融头部企业,这反映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在企业实际运营过程中的难度。

第三,对公司、企业印章的有效管理面临新技术手段普及的挑战。除传统的伪造实体印章犯罪外,通过数字化手段伪造电子印章的犯罪日益增多。伪造的印章通常被用于签订合同或参与投标,对此,合同相对方需通过调查确认、技术比对等手段,加强核实、降低被害风险。

(十一)其他违法经营活动犯罪

1.整体结构

本报告中的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犯罪,包括符合本报告“企业犯罪”定义但未被归入前10类犯罪的23个罪名,各罪名分布情况详见表51(仅列前5):

2.特别要点归纳

第一,串通投标犯罪频发,折射某些行业(如建筑业)存在结构性、系统性、“生态性”问题。大量案例表明,在某些领域已形成包括围标、陪标、资质出借、操纵评标等“专业分工”的成熟串标模式,常与腐败犯罪相伴生,催生出“不串通难中标”的恶性竞争环境。主要犯罪方式包括:①投标方组织其他企业或其控制的企业陪标、围标;②有资质的企业通过出借资质供他人串标以获取利益;③招标方向特定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保密资料、或将特定投标人的条件设定为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④招标代理机构为投标方介绍或联系陪标企业;⑤评标专家收受贿赂进行不公平评标。

第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在监管薄弱或困难的渠道、领域、地区较为突出。具体表现为:①利用拼多多、爱采购等电商平台准入门槛低、质量监管难的特点实施犯罪;②利用食品(保健品)相较药品的弱监管特点,通过药店、情趣馆等实体渠道,销售添加西地那非等成分的有毒有害食品(保健品);③利用劣质种子等商品难以及时发现质量问题的特点规避监管;④利用村镇地区相较城市监管薄弱、对廉价商品需求旺盛的特点,销售伪劣商品。

第三,走私犯罪具有明显的地域和对象特征。从地域看,此类犯罪多发于外贸城市或边境口岸,如上海、辽宁、山东、广东、广西等地。从对象看,上海等地常见以低报关税方式走私日本钢琴、欧洲酒品和香水的案例;辽宁等地走私未经检疫冻品的案例较为典型;广东等地走私工业制品和珠宝的案件频发;广西等地主要涉及从东南亚国家走私红酸枝、黄檀等高档家具原料;山东等地则出现了走私固体废物的案件。

四、主要结论与研究反思

(一)主要结论

综合以上,本研究结论主要有以下七个要点:

第一,基于个人利益的“内鬼犯罪”严重,反映企业内部治理存在重大缺陷。相对于财务制度更加完备的国有企业,侵占挪用犯罪在民营企业更为频发。随着民营企业规模扩大,管理层级日趋复杂,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日益提高,民企人员基于个人利益、出卖企业利益的受贿犯罪及其他“内鬼犯罪”形势严峻。

第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关键岗位员工是刑事风险高危人群。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如何完善内部治理,如何强化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制约?是企业犯罪预防的关键。关键岗位员工在关键业务环节、高度危险作业流程中的犯罪,折射出涉案企业在管理、监督、培训以及风控安全投入方面的不足。

第三,伴随新技术、新经济的“新犯罪”成为企业内部风险控制的新难点。从前较易被企业内部风险控制忽略的业务行为,有可能在新的社会情境中成为有利可图的犯罪方式。与时俱进地优化业务流程、操作规范,有效预防新形势下的“新犯罪”,成为企业内部风险控制的新课题。

第四,基于企业利益的犯罪相对突出,折射(中小)民营企业的普遍性经营困境。相对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其人员为了摆脱市场弱势地位、弥补生产要素占有不足,实施了较多基于企业利益的行贿犯罪;九成以上的非吸案件发生在民营企业,相当部分是为了解决企业经营资金短缺问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涉案企业均为民企,通常表现为企业为维持日常经营、支付重要款项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这又多与中小民企在融资及资金回收方面的困难有关。

第五,追赃挽损率、案发方式的落差,提示民营经济平等保护仍存机制性障碍。侵害国有企业、侵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的企业犯罪,追赃挽损力度相对较大,国家机关主动查处的力度也较大;侵害民营企业、或侵害个人利益的企业犯罪,追赃挽损力度相对较小,国家主动查处的力度也较小。该现象与犯罪特点等多重复杂因素有关,但在相同法律规制下出现事实结果上的结构性落差,说明法律运行机制的完善是民营经济平等保护的关键。

第六,招投标犯罪突出、证券犯罪刑事规制乏力的潜在风险,凸显企业犯罪治理的艰巨性。串通投标犯罪常与腐败犯罪相伴生,已形成相对成熟的串标模式,折射某些行业(如建筑业)存在结构性、系统性、“生态性”问题。在保持刑事规制力度的同时,如何通过系统性治理防止法定的招投标制度流于形式,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课题。面对证券市场乱象,加强证券监管执法及司法活动的透明性,借鉴相关国家行政与刑事机构平行执法的技术经验,优化该领域行政执法及刑事司法的衔接、监督、制约机制,可在一定程度上化解证券犯罪刑事规制乏力的潜在风险。

第七,全新的“企业犯罪指数”验证了优化营商环境对企业犯罪治理的基础作用。企业犯罪指数与营商环境指数呈负相关,营商环境指数越高、营商环境越好,企业犯罪指数越低、企业犯罪或其治理状况就可能越好。这意味着,相对于企业犯罪案件绝对数,综合考虑人口规模、经济状况、犯罪危害程度的企业犯罪指数是更为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

以上七个要点可归结为三个对策维度的建议:其一,完善企业内部治理,是有效控制“内鬼犯罪”、“一把手犯罪”、关键岗位员工犯罪以及“新犯罪”的关键;其二,推动法律机制改革,才能有效化解引发民企犯罪的某些普遍性经营困境,弥合刑事执法司法对民企保护力度结构性落差;其三,在强化对招投标、证券等犯罪高风险领域刑事规制的同时,优化营商环境,是企业犯罪治理的根本途径。

就此而言,《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正当其时。但另一方面,如何才能让这部对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具有决定意义的法律落地并发挥实效,是一个重大挑战。

(二)研究反思

第一,受裁判文书上网状况的影响,本报告中的样本并未涵盖所有进入审判程序的企业犯罪案件,无法完全排除人为因素对样本代表性的负面影响。

第二,刑事裁判文书围绕定罪量刑展开,有关犯罪原因、发生机制的探讨并非其主要内容,加之目前裁判文书上网内容“隐名处理”的扩大化倾向,使得以裁判文书案例为样本研究犯罪治理问题受到较大限制。

第三,基于裁判文书的研究既不能涵盖在侦查调查、审查起诉阶段“过滤”掉的“前端案件”,也无法观察未进入任何法律程序的“黑数案件”,而围绕这些“案件”展开的研究,对于企业犯罪治理而言同样、甚至更加重要。

第四,本报告在核心变量、统计口径等方面与先前报告存在重大差异,无法直接进行纵向的数据(尤其是绝对数)对比。

第五,本报告意在向公众及学界同仁提供企业犯罪相关问题的基础数据,不能代替围绕特定类型企业犯罪的专项研究,更无法取代深入企业内部的实地研究以及基于全面观察的个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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