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01日
司法实践中,刑民行交叉案件裁判冲突、案外人权利救济渠道缺位、行政诉讼程序空转、虚假诉讼损害第三方权益、“一案结、多案生” 的恶性循环,早已成为长期困扰司法运行的核心顽疾。
这些痛点的根源,从来都不是司法操作层面的局部问题,而是诉讼制度底层逻辑的根本性局限。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基本法,共同锚定了 “原告 / 控方 - 被告 - 法官” 的二维平面三角诉讼构造。这一经典结构虽奠定了现代诉讼平等对抗的制度基础,却天然存在主体覆盖不全、程序边界割裂、解纷功能单一的制度缺陷,也正是上述司法实践顽疾的制度性根源。
推动诉讼构造的立体化升级,核心就是以三大诉讼法的协同改造为核心抓手,从立法层面打破二维平面结构的制度桎梏,将 “全主体覆盖、全程序贯通、全链条治理” 的立体理念融入诉讼规则设计,为 “立体 + 循环” 审判结构筑牢制度根基,真正实现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制度性跃升。
一、现行规则的底层局限:平面三角结构的三大制度性缺陷
传统二维等边三角诉讼构造,是三大诉讼法现行规则体系的底层逻辑。无论是刑事诉讼 “控方 - 被告人 - 法官” 的控辩审三角、民事诉讼 “原告 - 被告 - 法官” 的两造对抗三角,还是行政诉讼 “原告 - 行政机关 - 法官” 的合法性审查三角,均以 “两方对抗、三方均衡” 为核心设计思路,制度设计天然围绕直接诉讼主体展开,不可避免地存在三大共性制度缺陷,最终全部具象化为司法实践中的高频痛点。
- 主体维度的封闭性:权利保障的制度性空白
平面三角结构仅聚焦诉讼直接对抗的双方主体,天然忽视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案外人、被害人、关联责任主体等其他权益相关方。
这种封闭性,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一系列权利保障缺位的问题: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仅为名义上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形式化,涉案财物处置中的案外人合法权益无有效救济渠道;民事诉讼中,原被告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极易损害第三方权益,现行制度仅能通过事后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救济,无法实现源头防范;行政诉讼中,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主体无法有效参与诉讼,大量合法权益被排除在诉讼程序的保障范围之外。
- 程序维度的割裂性:裁判冲突的制度性诱因
三大诉讼法各自划定程序边界,各自构建独立的审理规则,却始终未在立法层面建立刑民行交叉案件的协同审理机制。
这种程序割裂,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 “先刑后民”“先民后行” 等规则的僵化适用:同一事实引发的关联纠纷,需要在刑事、民事、行政三个程序中分别起诉、分别审理,不仅造成当事人严重诉累,更极易出现不同程序、不同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生效裁判,既让当事人陷入循环诉讼的困境,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 功能维度的单一性:案结事不了的制度性根源
平面三角结构以 “个案裁判、定分止争” 为核心功能,制度设计仅围绕单一案件、单一行为、单一争议展开,完全忽视纠纷的整体性、关联性与根源性。
这种单一功能定位,与 “抓前端、治未病” 的现代司法治理目标严重脱节,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机械司法、就案办案问题突出:刑事诉讼只定罪量刑,不解决涉案财物的权属争议;民事诉讼只处理两造对抗,不防范第三方权益受损;行政诉讼只审查单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化解根源性行政争议,最终陷入 “程序空转不止、争议化解不能” 的恶性循环。
二、刑事诉讼法的立体化改造:从 “被告人中心” 平面结构,到 “全权利主体覆盖” 立体结构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制度设计,以 “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 的平面三角为核心,重点围绕被告人权利保障构建规则体系,形成了 “国家公诉人 - 被告人 - 法官” 的核心诉讼构造。这一结构虽实现了对被告人权利的重点保障,却天然造成了两大权利保障缺位: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形式化、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制度性空白,这正是平面结构 “重两方对抗、轻关联主体” 的必然结果。
刑事诉讼法的立体化改造,核心是打破刑事程序的封闭性,将诉讼构造从 “控辩审三方平面三角”,升级为 “以法官为中心,辐射控方、被告人、被害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关联责任主体” 的三维立体结构,实现刑事诉讼全主体权利的平等保障。
(一)实质化被害人诉讼主体地位,打破平面结构的主体封闭性
现行《刑事诉讼法》虽将被害人列为当事人,但其诉讼权利完全依附于公诉机关:缺乏独立的阅卷权、庭审质证权、量刑建议权,对一审刑事判决不服的,仅能申请公诉机关抗诉,无权独立提起上诉,权利保障严重弱化,与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严重不对等。
立体化改造的核心,是从立法层面实现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平等保障,核心制度设计如下:
赋予被害人完整的一审、二审程序参与权,明确其独立的阅卷权、庭审发问权、质证权、量刑辩论权,保障其全程参与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而非仅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参与诉讼;
赋予被害人对刑事一审判决的独立上诉权,取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仅能申请公诉机关抗诉” 的限制,从立法层面实现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上诉权平等;
建立被害人意见强制听取制度,明确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的裁判文书,必须全面回应被害人的诉求与意见,应当听取而未听取被害人意见的,构成法定的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可据此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制度化案外人权利保障体系,填补立体结构的主体空白
现行《刑事诉讼法》几乎未对涉案财物相关的案外人、利害关系人设置权利保障规则,刑事审判仅聚焦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对涉案财物的权属审查流于形式,极易出现刑事裁判处置案外人合法财产的情况。而案外人缺乏有效的庭审参与、异议救济渠道,最终只能通过执行异议、申诉信访维权,衍生大量后续诉讼与信访矛盾。
立体化改造的核心,是将涉案财物审查与案外人权利保障,纳入刑事案件审理的法定必备环节,核心制度设计如下:
建立涉案财物利害关系人强制披露与追加制度,法院审理涉财刑事案件时,必须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来源、流转进行穿透式审查,通知已知的权属人、利害关系人、抵押权人等案外人参与诉讼,赋予其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
设立刑事诉讼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案外人对涉案财物处置有异议的,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直接提起异议之诉,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同一合议庭一并审查,无需待裁判生效后通过执行程序救济;
明确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审理标准,将涉案财物权属审查、利害关系人权利保障,作为刑事案件审理的必备环节,未依法通知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的,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依法应予撤销。
(三)建立刑民行交叉协同审理规则,实现程序维度的立体化贯通
打破刑事程序 “先刑后民” 的僵化规则与程序封闭性,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刑民行交叉案件的协同审理机制。对于涉及民事权属、行政行为效力的刑事案件,可由刑事、民事、行政法官组成跨领域大合议庭,对案件的刑事定罪、民事权属、行政效力一并审查、一体裁判,从程序上破解 “一案结、多案生” 的困境,真正实现程序维度的立体化贯通。
三、民事诉讼法的立体化改造:从 “原被告对抗” 平面结构,到 “全利益相关方覆盖” 立体结构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核心构造,是典型的 “原告 - 被告 - 法官” 等边三角结构,整个诉讼程序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抗辩意见展开,法官的审理范围原则上不超出原被告的诉辩框架。这一结构充分保障了原被告的处分权与平等对抗权,却存在天然的制度漏洞:在原被告对抗不足,甚至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情况下,极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现行制度仅能通过事后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救济,无法实现事前的源头防范。
民事诉讼法的立体化改造,核心是打破 “原被告两方对抗” 的平面局限,将诉讼构造升级为 “以法官为中心,覆盖原告、被告、第三人、利害关系人、关联利益方” 的立体结构,从起诉、审理、裁判全流程实现对全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保障,从源头防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避免衍生诉讼。
(一)建立起诉与答辩环节的 “利益相关方披露与承诺制度”,从源头实现主体立体覆盖
这一制度设计,直接回应了司法实践中 “原被告默契诉讼损害第三方权益” 的核心痛点,是民事诉讼结构立体化改造的基础环节。
核心制度规则设计如下:
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必须在起诉状中列明与案件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全部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的共有权人、抵押权人、实际权利人、相关合同的关联方等;无法列明全部利益相关方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承诺,保证本案诉讼不涉及其他未披露的利害关系人,若存在虚假披露、恶意隐瞒的,依法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构成虚假诉讼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时,同样需对案件涉及的利益相关方进行补充披露,明确是否存在其他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主体;被告未提交答辩状的,需在庭审答辩环节完成法定披露义务。
法院立案审查阶段,必须对原告的利益相关方披露情况进行核查,未履行披露义务的,依法不予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存在未披露的利害关系人的,必须依职权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保障其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完整诉讼权利。
(二)完善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扩大立体结构的主体覆盖范围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仅能在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且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权利保障严重不足,无法适配立体结构的主体覆盖要求。
立体化改造的核心制度设计如下:
扩大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的适用范围,明确只要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主体,法院均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无需以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为严格限制;
赋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完整的诉讼权利,包括对案件事实的举证权、质证权、辩论权,对一审判决中影响其权益的内容,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建立原被告恶意诉讼的事前防范机制,在法院审理中发现原被告存在虚构事实、隐瞒证据、恶意串通等情形,可能损害第三方权益的,有权依职权调查取证、追加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并依法对相关主体作出司法处罚。
(三)构建裁判效力与救济的闭环循环,完善立体结构的运行机制
衔接事前披露、事中审理与事后救济全流程,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再审申请的程序衔接规则,形成 “事前防范 - 事中保障 - 事后救济” 的全流程闭环,让立体结构通过循环机制实现长效运行,从根本上避免矛盾反复衍生、程序空转不止。
四、行政诉讼法的立体化改造:从 “单一行为审查” 平面结构,到 “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立体结构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核心构造,是 “原告 - 行政机关 - 法官” 的平面三角结构,以 “单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为核心审理规则,形成了 “一行为一诉” 的司法惯例。这一结构虽实现了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却与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的立法目的严重背离:原告为了实现权益救济,不得不针对不同环节、不同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拆分起诉,形成 “连环诉讼”;法院则机械地围绕单一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最终陷入 “程序空转、争议未解” 的困境,原告的合法权益始终无法得到实质性保障。
行政诉讼法的立体化改造,核心是打破 “单一行政行为审查” 的平面局限,将诉讼构造升级为 “以法官为中心,覆盖原告、全关联行政主体、利害关系人、监管责任方” 的立体结构,从制度层面落实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破解程序空转、拆分诉讼的实践痛点。
(一)建立 “一揽子诉讼” 释明与引导制度,从源头摆脱拆分诉讼的困境
这一制度设计,直接回应 “原告就同一权益损害拆分诉讼、法院程序空转” 的核心问题,是行政诉讼结构立体化改造的核心抓手。
核心制度规则设计如下:
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立案庭与承办法官必须履行全面释明义务:全面审查原告被损害的合法权益,梳理与权益损害相关的全环节行政行为、全关联行政主体,向原告释明 “一揽子诉讼” 的法律规定与诉讼路径,明确告知其拆分诉讼的法律风险与程序弊端,引导原告就关联行政行为、相关责任主体一并提起诉讼。
明确 “一揽子诉讼” 的受理规则,打破 “一行为一诉” 的僵化适用,对于原告就同一权益损害引发的多个关联行政行为一并提起的诉讼,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合并审理,不得要求原告拆分起诉、分别立案。
建立拆分诉讼的约束机制,对于法院已充分释明,原告无正当理由仍坚持拆分诉讼、就关联行政行为重复起诉的,法院依法作出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的裁定,引导原告通过一揽子诉讼实现权益的全面救济,从源头减少连环诉讼、程序空转。
(二)扩张行政诉讼审理范围的立体化边界,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
现行《行政诉讼法》以 “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为核心审理范围,对于关联的前置行政行为、后续行政履职行为、民事基础法律关系,原则上不予审查,导致 “就行为审行为、就程序走程序”,无法从根本上化解行政争议。
立体化改造的核心制度设计如下:
明确行政诉讼的全链条审查规则,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对与被诉行政行为相关的前置审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后续履职等全链条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不受原告诉讼请求的绝对限制,确保从根源上查清案件事实、化解行政争议。
建立行政与民事交叉争议一并审理机制,对于行政争议背后存在的民事基础法律关系争议,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一并审理、一并裁判,避免当事人 “打完行政打民事、循环诉讼不止”。
强化法院的司法变更权,扩大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对于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原告权益确需救济的,法院可直接作出变更判决,无需仅判决撤销行政行为、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避免行政机关反复作出不当行政行为、陷入程序空转。
(三)构建府院联动的闭环治理机制,实现行政诉讼职能的立体化延伸
行政诉讼的立体化改造,不仅要实现个案争议的实质化解,更要向前延伸至诉前源头治理、向后延伸至诉后系统治理,落实 “抓前端、治未病” 的治理要求。在《行政诉讼法》中明确府院联动的法定机制,建立 “诉前协调化解 - 诉中实质审理 - 诉后司法建议 - 整改反馈闭环” 的全流程治理循环,推动行政机关从 “个案应诉” 向 “系统治理” 转变,真正实现行政诉讼的社会治理价值。
五、结语
三大诉讼法的立体化改造,是诉讼构造从二维平面到三维立体的根本性制度变革,也是 “立体 + 循环” 审判结构从司法实践探索,向立法层面全面落地的核心路径。
刑事诉讼法的改造,实现了从 “控辩审三方” 到 “全权利主体覆盖” 的主体立体;民事诉讼法的改造,实现了从 “原被告两方对抗” 到 “全利益相关方纳入” 的主体立体;行政诉讼法的改造,实现了从 “单一行为审查” 到 “全链条实质解纷” 的职能立体。而三大诉讼法之间的程序协同、规则衔接,则实现了从 “三大程序割裂” 到 “刑民行一体贯通” 的程序立体。
唯有通过三大诉讼法的协同改造,才能从制度层面彻底打破传统平面三角结构的桎梏,让 “立体 + 循环” 的审判结构有坚实的立法支撑,真正实现主体全覆盖、程序全贯通、流程全闭环、价值全彰显,为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筑牢制度根基,最终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司法目标。
内容来源:理正方说
执行编辑:孙焕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