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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人那些事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0日    


来源:《法制与新闻》杂志;转自:新法治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讯问上诉人杜某智,并听取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及指派辩护人的意见,检察院工作人员建议对杜某智改判死缓。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贩卖、运输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 50克以上就属于数量较大,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及以上的刑罚。 云南一名毒贩六年间累计贩毒8050.87克 (其中海洛因 2773.78克、甲基苯丙胺5277.09克) ,最终因其有检举揭发他人的立功表现,改判死缓。

贩毒 8公斤,相当于法律规定的十五年有期徒刑量刑起点的160倍,贩毒数量之大,简直让人惊掉下巴,可谓罪莫大焉。那么,这名毒贩到底是何方神圣,他是如何交易成功这么多毒品的呢?

警方顺藤摸瓜半个月破案

2019年7月底,江苏无锡警方在工作中发现一个叫戴某东的人有贩毒嫌疑。当年7月27日,经对戴某东侦控,民警在无锡市新吴区某小区内的菜鸟驿站 (以下简称案涉菜鸟驿站) 抓获另一名贩毒人员段某良,并从其随身携带的快递内查获 4袋黄色粉末和2袋透明晶体。

民警对上述物品依法进行了扣押,并对段某良 (另案处理) 和其登记入住的无锡市新吴区某旅馆房间进行搜查,对搜查出的用于贩毒的 3部手机、1张快递单、1张社保卡和3张银行卡予以扣押。

在侦查过程中,经对段某良有罪供述和其手机中相关信息的梳理,民警确认云南人杜某智有提供毒品的重大作案嫌疑,遂决定对其实施抓捕。同年 8月16日,民警在云南省楚雄市团结路某居民楼内抓获杜某智,并当场扣押5部手机、1包无色透明晶体。

不久后,侦查人员对抓获段某良时当场查获的总共 6袋快递包裹内的物品进行称重,确认1号至4号袋内黄色粉末净重分别为50.1克、50.04克、50.03克、50.08克,5号至6号袋内无色透明晶体净重分别为49.8克、50.07克。经对从杜某智处查获的1包无色透明晶体进行称重,净重为1.05克。随后,民警对上述物品全部进行取样鉴定。

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经对上述物品进行鉴定后,出具鉴定意见证实:送检的 4袋黄色粉末状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为68.1%、65.9%、68.6%、66.4%;送检的2袋白色晶体状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6号袋含量为64.3%。从杜某智处查获的无色透明晶体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就这样,从发现贩卖毒品线索的 7月底,到不法分子落网的8月16日,一起横跨江苏、云南两省的巨额毒品交易案,警方仅用半个月的时间就破案了。

狱友联手 促成巨量毒品交易

相关证据显示, 杜某智、段某良两人都曾坐过牢,两人还是同一个监狱的狱友。

2018年5月,杜某智出狱后联系段某良,称其手中有毒品可以贩卖,让段某良和其一起找买家贩卖毒品。两人商定:由两人各自分头寻找买家;联系到买家后,由段某良出面交易,即给买家发送毒品、收取货款等;交易成功后利润由两人平均分配。

2019年5月,杜某智在某贴吧看到一则无锡买家求购毒品的信息,遂用手机拨打该买家的联系电话,该买家自称其叫戴某东,有购买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的需求,杜某智称会找人送点毒品给其尝尝,如果满意的话就交易,戴某东遂把自己的住址告知了杜某智。

当年 5月底的一天,段某良特意从云南乘坐飞机来到无锡,将一些毒品的样品送到戴某东住处。几天后,戴某东对段某良表示毒品不错,愿意与其进行交易。

不久后, 杜某智经与戴某东协商,决定双方间长期合作,并以甲基苯丙胺每克 330元左右、海洛因每克350元左右的价格进行交易。 戴某东的证言证实,其之前曾一直从一个毒品卖家手里购买毒品,联系上杜某智并查看了样品后,其决定与之前的卖家停止合作,转而与杜某智长期合作。

当年 7月,杜某智联系戴某东,两人商定毒品交易的数量后,杜某智即安排段某良前往无锡市交易。7月3日,段某良乘坐飞机从昆明赶往无锡,段某良下飞机后,直接打车来到戴某东住处, 将随身携带的11克海洛因和11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戴某东,戴某东当场向段某良支付购毒款7500元。

2019年7月下旬,杜某智再次与戴某东取得联系,两人商定再次交易毒品的种类和数量后, 杜某智安排段某良于7月24日通过快递方式,将200.25克海洛因(分4袋包装) 、 99.87克甲基苯丙胺 (分 2袋包装) 从昆明邮寄至无锡。 26日,段某良从昆明乘坐飞机来到无锡,并于次日上午在案涉菜鸟驿站领取装有上述毒品的快递包裹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7月30日,戴某东经微信与段某良联系,但一直没有回复,联想到杜某智7月24日发货的毒品其一直没有收到,于是便怀疑段某良被抓,为了避免自己受到牵连,其还发微信与杜某智商量如何帮段某良请律师等善后事宜。

8月上旬的时候,杜某智经与戴某东商量后,决定与其进行第三次毒品交易。 8月10日,杜某智将60克海洛因装入一个音箱,邮寄给戴某东。 戴某东收到快递后,从快递盒中的音箱里取出用塑料纸包好的60克海洛因。8月15日,戴某东按约定将购毒款2万元转账到杜某智指定的实际由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并表示余款1000元在下次交易时一起结算。同日,杜某智从该银行账户上取款15000元。

被告人一审被判死刑

杜某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 2019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逮捕。

该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杜某智与段某良合谋共同贩卖毒品, 先后三次分别将11克海洛因和11克甲基苯丙胺、200.25克海洛因和99.87克甲基苯丙胺、60克海洛因以送货上门或快递的方式贩卖给毒品买家戴某东。

法院还查明了被告人 杜某智于 2013年8月底9月初伙同他人贩卖、运输2502.53克海洛因,以及于2013年11月底贩卖、运输5166.2克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实。

无锡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智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涉案毒品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系共同犯罪。杜某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杜某智在部分贩卖毒品犯罪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杜某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予严惩。

2020年12月30日,无锡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杜某智被法院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审改判死刑为死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杜某智表示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后,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并将对杜某智的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23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江苏省 高级人民法院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讯问上诉人杜某智,并听取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及指派辩护人的意见,检察院工作人员建议对杜某智改判死缓。

江苏省 高级人民法院 另查明: 上诉人杜某智在二审期间检举云南省某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段某艳和律师杨某荣以公安机关要收取保证金的名义,向其家属索要 80万元之事,经审查成立,段某艳和杨某荣目前均被立案审理。

江苏省 高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杜某智单独或伙同同案被告人段某良等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杜某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杜某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杜某智在部分贩卖毒品犯罪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杜某智因犯罪被多次判刑,又实施本案毒品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杜某智贩卖海洛因 2773.7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166.2克、甲基苯丙胺111.92克,属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严惩。

杜某智在二审期间供述段某艳、杨某荣以办理取保候审的名义向其家人索取保证金 80万元的事实成立,应认定其具有立功情节。

江苏省 高级人民法院 据此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原审判决依法对上诉人杜某智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检察院工作人员建议对杜某智改判死缓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2025年1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本案终审判决结果:一、撤销无锡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杜某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上诉人杜某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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