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事法律事务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2日
《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规定: “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
从这一规定可以清晰看出,债务加入的责任形态为连带责任。 具体而言,法律通过两种典型情形界定了债务加入的成立条件:一是第三人与原债务人达成债务加入约定后通知债权人;二是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作出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只要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加入即对债权人产生约束力。
此时,债权人获得了明确的请求权基础 —— 既可以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直接要求债务加入人在其承诺的债务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还能同时向二者主张权利,这正是连带责任 “责任主体可选择、责任范围可连带” 核心特征的体现。
责任承担方式: 在债务加入中,债权人有权要求加入人或原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共同履行全部债务。这意味着,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若原债务人未足额清偿债务,债权人既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以直接要求债务加入人承担还款责任,还可以要求二者共同承担。
责任范围: 债务加入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与原债务相同,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从债务。并且,债务加入人不得以其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对抗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