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刑事辩护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1日
论语中有一则故事:
叶公跟孔子说:“俺们那里有个正直的人,他父亲偷羊,他去告发”。
孔子回复:“俺们这里正直的人与你们不同,父亲替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正直在其中。”

学法律的人都熟知这个故事,涉及价值冲突和价值取向,常被法科生作为辩论题目。孔子重亲情,倡导亲亲相隐,而叶公认为正义不能徇情,亲情要让位正义。
我们用现代眼光品读论语,会发现孔子是个有趣、有爱、有情感、有同理心的一个人。正因此,一言不合,孔子便直怼叶公:父子相隐乃天理人情,直在其中,怎能告发?
历史车轮滚滚向前,亲情与正义一直在较量。一位叫石碏的卫国大夫,他为了正义而杀死儿子,用行动给后人留下一个成语:“大义灭亲”。再后来,从秦朝开始,直至清朝,亲亲相隐都被规定在历代法律中,即“容隐制度”,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甚至禁止亲属间的控告。国家以法律来维护亲属关系,维护亲情。
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主要工具,其保护的价值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包括秩序、公平、公正、亲情、信任等价值。在古代社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亲属关系是凝聚、联系家庭的必要。通过容隐制度来维系亲属关系,保护亲属间的信任,这与中华重家庭,标榜以孝治天下,尊奉家和万事兴的传统有关,也与受古代儒家文化影响,统治者实行外儒内法的制度有关。容隐制度,要求司法官员在个案中维护亲属关系,而不得不放缓发现真相的步伐,甚至减损公平、正义。亲亲相隐符合人伦常情,符合一般大众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容隐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顺应了民心、民意。不过,容隐制度是有限度的,当危及统治者切身利益时,比如谋叛,那么,容隐制度便不再适用了。

孔子遇到的问题,在当今社会,又成了问题。父亲偷羊,做儿子的,到底告发与否?隐匿不告是否会面临风险?是否会被法律追究责任?
2009年,有一女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开庭时,丈夫没有出庭作证,但是,公诉人当庭宣读丈夫在开庭前所作的证明妻子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人证言,受审妻子听后,整个人崩溃了。夫妻之间的信任,刹那间被摧毁。
探究其原因,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订版)规定有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既没有规定类似古代的容隐制度,也没有若西方法律中的亲属拒绝作证权利。该案,是法律强迫丈夫去指控妻子。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增加了拒绝出庭作证权(188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该条在2018年修订为193条,内容不变)。但是,这一规定还是不到位,仅仅是有权拒绝 出庭 作证,却不能拒绝庭前诉讼程序中的作证。如前述案例,刑诉法修订后,丈夫虽享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但是,检察机关仍然可以庭前向丈夫取证,在法庭上通过出示丈夫的庭前证言来作为指控妻子的证据。
两千多年前孔子倡导的亲亲相隐,现在并未被法律给予充分的保护和支持。亲情,信任,在法律面前噤若寒蝉,随时有可能被摧毁。

【作者刘玲,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清华大学法律硕士。先后从事律师、检察官、律师31年。现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司法部法援案件评审专家、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委员会委员, 北京律协刑事 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联合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研究中心(最高检检察案例研究基地)研究人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中国伦理学会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理事。2019年出版个人专著《分光镜下的法治》、2021年出版合著《刑辩三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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