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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明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受害人驾驶的车辆为非机动车,在无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例分析
专业人士
发表于 2025 年 09 月 21 日修改于 2025 年 09 月 21 日

来源:最高办案实务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20日    


前言: 本期推送案例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关于陈某芳的车辆性质认定及责任比例问题。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鲁﹝2019﹞423号),对电动车按照国标电动自行车和非国标电动车进行分类管理,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动车可悬挂临时号牌,文件明确要求2022年12月31日后,挂临时号牌的电动车不得再上路行驶。根据上述管理规定,当前交警部门仍将悬挂临时号牌的电动车纳入非机动车类别进行管理。同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职权出具的公文书证,具有较高证明效力,在无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涉案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芳驾驶的车辆为非机动车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某某财保莱芜支公司虽对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陈某芳的车辆性质不予认可,但是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该事实认定,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审法院认定陈某芳的车辆为非机动车正确,判令某某财保莱芜支公司对于陈某芳交强险外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某某财保莱芜支公司提交的机动车属性鉴定报告及被保险机动车在次要责任情形下仅承担30%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采信,亦无不当。 【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因与陈某芳、吕某昌、谷某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受害人驾驶的车辆为非机动车,在无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件索引

二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1民终11772号

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鲁民申13740号

裁判要旨

关于陈某芳的车辆性质认定及责任比例问题。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鲁﹝2019﹞423号),对电动车按照国标电动自行车和非国标电动车进行分类管理,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动车可悬挂临时号牌,文件明确要求2022年12月31日后,挂临时号牌的电动车不得再上路行驶。根据上述管理规定,当前交警部门仍将悬挂临时号牌的电动车纳入非机动车类别进行管理。同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职权出具的公文书证,具有较高证明效力,在无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涉案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芳驾驶的车辆为非机动车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某某财保莱芜支公司虽对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陈某芳的车辆性质不予认可,但是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该事实认定,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审法院认定陈某芳的车辆为非机动车正确,判令某某财保莱芜支公司对于陈某芳交强险外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某某财保莱芜支公司提交的机动车属性鉴定报告及被保险机动车在次要责任情形下仅承担30%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采信,亦无不当。

裁判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2023 )鲁民申 13740 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某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谷某香

再审申请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保莱芜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某芳、吕某昌、谷某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 )鲁 01 民终 1177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财保莱芜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对交通事故责任系数的判定违背事实与法律,有失公平。 1. 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承担 40% 的赔偿比例偏高,依据保险条款,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30% 。原审判决申请人承担 40% 赔偿责任违背事实与法律。 2. 原审遗漏重要证据,造成错判,应予纠正。原审中,我方已经提交机动车属性鉴定的报告书,该报告书显示了对方的车辆为机动车,原审法庭对此组织了质证。被申请人虽然持有异议,但并未提出重新鉴定,原审法院也未认定我方鉴定报告无效,但在此基础上原审法院未加任何说理。原审法院遗漏重要证据,导致被申请人方机动车属性划分不明,进一步造成错误判决,应予纠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1 年修正)》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认为: 关于陈某芳的车辆性质认定及责任比例问题。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鲁﹝ 2019 ﹞ 423 号),对电动车按照国标电动自行车和非国标电动车进行分类管理,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动车可悬挂临时号牌,文件明确要求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后,挂临时号牌的电动车不得再上路行驶。根据上述管理规定,当前交警部门仍将悬挂临时号牌的电动车纳入非机动车类别进行管理。同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职权出具的公文书证,具有较高证明效力,在无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涉案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芳驾驶的车辆为非机动车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某某财保莱芜支公司虽对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陈某芳的车辆性质不予认可,但是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该事实认定,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审法院认定陈某芳的车辆为非机动车正确,判令某某财保莱芜支公司对于陈某芳交强险外的损失承担 40% 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某某财保莱芜支公司提交的机动车属性鉴定报告及被保险机动车在次要责任情形下仅承担 30% 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采信,亦无不当。 某某财保莱芜支公司的申请理由均不成立。综上,某某财保莱芜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延伸阅读

1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鲁公发〔 2019 〕 423 号

各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 2019 〕 53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东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办法》,就推进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17761-2018 )(以下简称新标准)落地实施,全面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使用管理

省公安厅要研究制定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规范注册、转移、变更、注销等登记业务流程,制定全省式样、规格、材质统一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研发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做好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工作。

(一)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情形

  1. 对获得    CCC    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按照新标准查验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以及    CCC    认证证书、车辆来历证明等信息,符合条件的,办理注册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
    
  2. 对    2019    年    4    月    15    日之前购买的符合旧国标的电动自行车,经查验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等符合标准,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等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
    
  3. 对不符合第    1    、    2    项规定情形的电动二轮车(电动摩托车除外),实行备案登记,发放临时号牌。临时号牌实施过渡期管理,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登记挂牌时间

对在用电动自行车实施集中登记挂牌,集中登记挂牌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结束。 2020 年 6 月 1 日起不再办理未获得 CCC 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业务,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临时号牌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各级公安机关要提请党委政府广泛设立登记服务站点,规范办理登记业务,大力推行“就近办、便捷办”。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推动本地销售网点实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为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二、强化电动自行车路面管控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电动自行车整治力度,加大警力投入,严管通行秩序,严查无牌车辆,严处违法行为。要定期组织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开展集中统一行动,严查电动自行车无牌、逆行、闯红灯、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积极探索应用电子监控、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曝光,第一时间让当事人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让其他群众受到警示,督促电动自行车骑行人规范骑行行为、文明守法出行,鼓励骑行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头盔。要完善交通设施,科学分配路权,优化交通组织,规范路口秩序,合理设置非机动车专用进口道、非机动车信号灯和机非隔离护栏,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顺畅、便捷出行。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加装芯片等智能化技术管理电动自行车。

三、实施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综合治理

各级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要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新标准以及生产、销售、使用违标车辆的危害及后果,警示生产、销售企业不生产、不销售违标电动自行车,引导群众不购买、不使用违标车辆,安全使用达标车辆,努力营造电动自行车新标准贯彻执行良好氛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 CCC 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等行为。

四、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电动自行车实行免费登记挂牌,号牌制作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采取加装芯片等智能化技术手段的,也不得收取群众任何费用。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严禁借机以任何形式增加群众负担,严禁借机搭车收费、变相收费、乱收费。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9 年 11 月 20 日

案例讨论: 您认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受害人驾驶的车辆为非机动车,在无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对车辆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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