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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来源:京都刑辩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10日    


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

节选

(二)法益保护原则对刑事司法的要求

由于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所以,刑事司法必须贯彻这一目的。(1)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结论,必须以法条的保护法益为指导,而不能仅停留在法条的字面含义上。换言之,解释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首先必须明确该犯罪的保护法益,然后在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确定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使符合该构成要件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刑法规定该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从而使刑法规定该犯罪、设立该条文的目的得以实现。既不能按照伦理标准认定犯罪(例如,对于交换配偶的行为、成年人基于合意秘密实施的集体性行为,不得认定为犯罪),也不能将符合刑法条文字面含义但没有侵犯法益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例如,动物园管理者未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将发情老虎送往外地交配的行为,并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不得认定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未经批准砍伐干枯的松木,以便种植活树苗的行为,没有破坏森林资源,不得认定为滥伐林木罪;出售已经枯死的樟树的行为,没有破坏珍贵植物资源,不得认定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如此等等。再如,刑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拘留与罚款。显然,并不是任何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都值得科处刑罚。所以,应当根据实质的合理性解释刑法第245条规定的构成要件,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非法侵入住宅与非法搜查行为排除在刑法第245条的构成要件之外。(2)侵犯法益的行为同时保护了另一法益时,需要通过法益的比较衡量,即侵犯法益的行为是否救济了另一同等或者更高价值的法益,判断行为是否存在正当化事由。此外,如果法益主体放弃了自己可以自由处置的法益,就不能将侵害该“法益”的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例如,二人相互斗殴,其中一方或者双方造成对方轻伤的,不能认定为犯罪。(3)以具体法条的保护法益是否受到侵害为标准判断犯罪的既遂与未遂。一方面,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的行为,不得认定为犯罪未遂。例如,在荒山野外误将稻草人当作仇人开枪的,因为没有致人死亡的危险性,不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另一方面,认定犯罪既遂的实质标准,原则上也只能是某种法益是否受到侵害(在危险犯的场合,则是行为是否造成了法定的危险)。(4)共同犯罪实际上是二人以上共同造成法益侵害,因此,必须将共同犯罪视为一种特殊的不法形态。二人以上共同造成法益侵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时,必须将结果归属于二人以上的行为。此外,刑事司法还必须以法益为基本标准或者辅助标准,认定罪数、犯罪数额等。

由于具体犯罪的法益对刑事司法具有重要指导作用,所以,司法工作人员在解释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时,首先必须明确刑法规定该罪是为了保护何种法益。这里所说的“法益的确定”,是指具体罪刑规范的保护法益的确定。例如,刑法第234条有关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什么法益?这是需要确定的。因为关于刑法保护的法益的总体内容,从刑法第2条与第13条的相关规定中,可以得到明确;关于刑法分则各章所保护的法益内容,也可以从刑法分则各章的章名中得以明确;而刑法分则具体条文所保护的法益内容,一般没有明文规定,故需要确定。

只有确定了具体犯罪的具体的、含有实际内容的法益,才能充分发挥法益的机能。如果只是抽象地确定具体犯罪的法益,则不具有现实意义。例如,将各种走私罪的法益确定为“对外贸易管制”,将各种毒品犯罪的法益确定为“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就没有任何意义;将各种渎职罪的法益确定为“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也没有实际作用。

确定法益内容,既要考虑具体犯罪所属的类罪,也要以刑法对具体犯罪的规定为根据。例如,刑法分则第四章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各种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故本章具体条文的保护法益,必须在各种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中予以确定。所以,规定在本章的强制猥亵、侮辱罪的保护法益应是他人性的自主决定权,而不是社会管理秩序;规定在本章的诬告陷害罪的保护法益应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不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再如,刑法条文对行为特征、结果、行为对象、行为所违反的法规内容、犯罪孳生之物、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犯罪行为组成之物的描述,都能或多或少说明该罪的保护法益,司法工作人员应据此合理确定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此外,司法工作人员还必须善于使用各种解释方法,认真分析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注重刑法的协调性。来源:节选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P85-87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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