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法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11日
2025年9月25日19:00,元照读书馆携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科,以“中国自主刑法知识体系建构”为主题,在北京、武汉设置双会场并同步线上直播,举办《刑法学总论》《刑法学各论》(第三版)新书发布会。清华大学法学院黎宏教授(本书作者)、法律出版社教育分社吴昉社长、10位刑法学领域青年学者及线上线下相关领域学习者、读者参会,围绕刑法学理论本土化创新与司法实践应用展开学术研讨。
壹
活动议程与流程
本次发布会以“编辑说-作者说-读者说-互动提问”为核心框架,系统呈现教材的学术价值与实践意义,同时融入线下合影、中场休息、现场赠书等环节。 在活动伊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姚培培副教授担任主持人, 就本次发布会的主题、致辞人、主讲人、参与人进行了介绍。
贰
核心环节学术内容梳理
(一)编辑说:本套教材的出版历程与学术定位
法律出版社教育分社吴昉社长作为本书第一版至第三版核心参与人,系统梳理了本教材修订脉络: 2012年第一版(133万字)首次出版;2016年第二版拆分为《刑法学总论》《刑法学各论》两册,总字数151万字;2025年第三版总字数增至212万字,新增60余万字,重点涵盖刑法观念更新(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关系处理 )、刑事立法修订(如《刑法修正案(十二)》相关内容)、司法实务案例补充(如 “数字盗窃”“隔空猥亵”典型案例),同时对原有罪名论述进行优化,对新增罪名展开体系化阐释。该套教材具备三大核心学术价值:
第一,体系化建构功能:整合碎片化刑法概念、规则与原理,形成逻辑自洽的理论体系,即便法律条文随时代调整,读者仍可依托该体系分析新型法律问题;
第二,司法实践导向:以中国本土司法案例为基础(如“天价葡萄案”“调换二维码案”),用本土典型案例解读抽象理论,直接匹配司法人员的法律适用需求;
第三,前瞻性学术理念:早在2012年第一版序言中,黎宏教授就已指出“中国刑法学已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性知识”,为后续“自主刑法知识体系建构”提供理论雏形。
(二)作者说:黎宏教授关于中国自主刑法话语体系建构的核心观点
黎宏教授以“理论本土化适配”为核心,从建构背景、实践路径与核心原则三方面展开论述:
1. 建构背景:回应刑法学研究的现实需求
黎宏教授指出,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学研究受境外理论影响较深,且存在两重核心矛盾:
一是境外理论与中国实践适配难。例如德日“客观归责理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虽逻辑严谨,但与我国刑法规定(如罪刑法定原则“入罪+出罪”双重表述)、司法习惯(以数额、情节作为定罪量刑标准)存在明显脱节。
二是相似理论概念的价值观差异。例如苏俄四要件理论侧重“社会防卫”(优先保护公共利益),德日三阶层理论侧重“个人权利保障”(优先限制国家刑罚权),若忽视背后价值观差异简单套用,易导致司法判断偏差。
基于此,黎宏教授指出,刑法作为“地方性知识”,其理论体系需依托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等政治经济基础,因此建构中国自主刑法话语体系是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
2. 实践路径:三大核心方向
结合教材撰写经验,黎宏教授提出自主刑法话语体系建构的三大路径:
第一,挖掘传统法律文化资源:聚焦我国刑法“计赃论罪”传统,如现行刑法中财产犯罪以“数额较大”为入罪门槛、法定刑随数额/情节递增的规定,与唐律“诸窃盗,不得财笞五十,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的立法逻辑一脉相承;共犯分类中“主犯-从犯”的划分,延续唐律“诸共犯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的理念,且日本学者亦承认“共谋共同正犯”理论源自中国唐律。典型案例如上个世纪80年代湖北某地“老太太偷拿3万元布包案”:老太太因供销社工作人员未提供服务,气愤之下拿走柜台上3万元布包,事后还钱时供销社已关门,最终主动向警方说明情况。依据“计赃论罪”下的主客观一致原则,老太太仅具备“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无“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故意”,最终在“数额较大”范围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既符合刑法规定,又体现司法理性。
第二,改良现有理论体系:以苏俄四要件理论(客体、客观要件、主体、主观要件)为基础,进行体系优化——将“犯罪主体”拆分为“违法要件”(身份、单位,影响行为违法性判断)和“影响责任承担的要素”(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状态,影响行为人责任承担),形成“先客观违法(客体+客观要件+主体身份)、后主观责任(主体责任能力+主观要件)”的两阶层判断逻辑。其优化价值在于保留“四要件”本土话语优势(如通过刑法分则章节定位“犯罪客体”,明确诬告陷害罪因规定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其侵害法益为个人法益),同时吸收三阶层“先客观后主观”的科学判断顺序,避免司法实践中“主观归罪”偏差。
第三,审慎借鉴境外理论:对德日刑法理论采取“选择性吸收”策略,而非全盘照搬——如以“危险现实化说”替代“客观归责理论”,简化因果关系判断为“行为是否制造危险、危险是否现实化为结果”;将“不真正不作为犯”纳入“作为犯”框架分析,避免陷入“保证人地位”“等价性”等复杂理论争议,实现“理论服务于实践”的目标。
3. 核心原则:以刑法规定为根本,以问题为导向
黎宏教授强调,自主刑法话语体系建构需遵循两大原则:
第一,以我国刑法文本为依据,如刑法分则按“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编排顺序,体现“优先保护公共利益”的立场,解释时需尊重该立法逻辑;
第二,以司法实践问题为出发点,如“天价兰花案”“货拉拉跳车案”等争议案例的分析,需结合我国“计赃论罪”“情节入罪”的规定,提炼本土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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