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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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读者更好地获取当下民商法学前沿研究的整体情况与具体内容,民商法律网特对法学核心期刊的民商法相关文章按照期刊分月进行归纳。期刊来源:《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商研究》《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政法论坛》《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清华法学》《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法学论坛》《法学杂志》《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中国刑事法杂志》《东方法学》《行政法学研究》《中国法律评论》《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政法论丛》《法律适用》《财经法学》。
其中,因《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政法论坛》《比较法研究》《清华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东方法学》《中国法律评论》《国家检察官学报》《政法论丛》本月未出刊,《中国社会科学》《法制与社会发展》《中国刑事法杂志》《行政法学研究》没有相关文献,因此未列入2025年9月汇总记录中,特此说明。
一、
《法学研究》2025年第5期
1 、个人信息作为对待给付
【摘要】“个人信息换给付”已发展成为具有普遍性的民事交易,带来的法律影响是个人信息构成对待给付(“信息给付”),对其进行调整要求将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深度融合。信息给付的应用范围是信息驱动型交易,包括信息取代金钱型和信息减免金钱型交易。信息给付的内容并非作出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有效同意,而是开放接口使得经营者收集信息成为可能,因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有效同意实质上是对经营者的要求,不应成为个人的负担。信息给付与经营者给付之间默认形成条件型关联而非牵连型或者原因型关联,信息给付是经营者给付义务的生效条件而非真正债务,这最符合现实和各方利益。信息给付质量适用有限真实标准,用户有权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信息真实度以减少隐私损失。未来应当合理构建“低信息给付模式”供用户选择,既可以有效增强个人信息自主,又有助于完善数字经济的市场体制和竞争环境。
【关键词】个人信息;信息给付;有偿合同;条件型关联
本文选编自《法学研究》 2025 年第 5 期,作者王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 、公司法上个人责任归属的组织法逻辑
【摘要】公司内部主体对外部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在现行规则中主要适用代理或侵权的行为法解释路径,这容易破坏组织秩序或消弭组织法的特性。 2023 年公司法确立了股东责任的“法人人格否认标准”、董事责任的“主观过错标准”和实际控制人责任的“借道标准”,这三种类型的个人责任归属标准均夹杂了部分行为法的归责逻辑。组织法上的个人责任坚持“组织人格归责”和“组织秩序归责”的逻辑,改变了行为法上的“自己责任”原则,发挥着与“法人人格否认”相同的功能。组织法关注组织人格强弱和组织秩序稳定对个人责任的影响,并通过简化权利义务关系,将股东、董事、代理人和实际控制人等具有不同组织身份的个人责任模式“固定”下来。人格越是完备、秩序越是稳定的组织,就应当存在范围更小的个人责任。公司法上的个人责任只能是一种有限例外,仅在组织秩序被破坏、组织尚未成形或即将消亡的特殊情形下才具有制度价值。
【关键词】组织法;个人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实际控制人;董事责任
本文选编自《法学研究》 2025 年第 5 期,作者冯成丰,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3 、共同关系与共有类型
【摘要】我国立法选择将共同共有总则化,与按份共有并立,开创了比较法上的孤例,也造成了实务与学说上就共同共有类型与规范适用的争论。但比较法上以按份共有为一般规定、以共同共有为特殊规定的规范模式本身也属考虑未周,无法解决我国解释论上的难题。应着眼于共有人关系规范,在客体法到主体法之间的制度选择中准确定位我国共有规范的坐标。我国民法研究一方面应深化立法者对共有总则的构想,在区分法定共有和意定共有的基础上提取意定共有总则,实现共有的总则化。另一方面应在厘清我国现有共有形态的基础上,以法定关系与意定关系、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为标准进行共有的类型化,最大限度地实现共有规范与民法典既有体系的衔接。
【关键词】共有类型;共同关系;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资产分割
本文选编自《法学研究》 2025 年第 5 期,作者章程,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4 、人工智能侵权的过错责任
【摘要】人工智能致损的侵权责任认定是人工智能治理的重点与难点之一。无论是扩张适用产品责任还是赋予人工智能主体资格的路径,对调整人工智能侵权行为均难以自洽。法律上的风险不同于危险,法秩序不能仅以“人工智能活动引发高风险”即对人工智能侵权适用危险责任。人工智能侵权原则上仍应适用过错责任,准确、全面地评价相关主体的行为,并满足被侵权人多样的损害赔偿诉求,且不应扩张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在责任认定上,提升透明度的实体性权利义务规则与程序性证据开示规则相结合,能够有效平衡两造诉讼力量,纾解被侵权人的过错证明压力。即便人工智能使用者的行为直接导致损害,提供者也未必能够援引避风港规则提出抗辩,主张民事责任减免。为推动人工智能开源生态的形成与发展,即便开源可能带来更多的误用与恶意利用,法秩序也应例外地创设非商业性质的完全开源人工智能侵权责任豁免规则。
【关键词】人工智能侵权;产品责任;过错责任;证据开示;避风港规则
本文选编自《法学研究》 2025 年第 5 期,作者林洹民,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
二、
《法学家》2025年第5期
1 、《民法典》“人格物”侵权条款的解释方案——以《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为中心
【摘要】《民法典》“人格物”侵权条款在主观要件、侵害对象、请求权人范围、因果关系与损害后果等方面未被完全廓清,须立足本土累积的裁判经验与智识重塑该款的解释论方案。“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是指对权利人而言具有不可替代性且承载人格利益的有体物或无体物,但须依托从裁判先例中抽取的特定物上人格利益的社会典型公开性、对特定物的爱惜程度、占有特定物的时间长短、对特殊主体的特别保护必要性等规范要素的动态协作予以限制。立法机关针对“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修改理由并不充分,日益扩大的司法案例正在不断突破该主观要件的教义,“人格物”侵权主观要件应重返过错侵权责任的一般立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范围不应局限为物品所有人、自然人或其近亲属,宜厘定为“人格物”上人格利益的权利持有者。侵权行为认定不应困囿于使“人格物”发生永久性毁损或灭失的行为,还应包括非使“人格物”发生永久性毁损或灭失的行为。汲取本土裁判智识,因果关系认定宜采取相当因果关系观点。“严重精神损害”之“严重”要件认定仍应循动态系统论的思路,需要在个案中动态权衡从成文法、最高司法机关意见及司法先例中抽取的诸规范要素予以判定。
【关键词】“人格物”;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解释方案
本文选编自《法学家》 2025 年第 5 期,作者冷传莉,贵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2 、利他合同视角下的父母给予子女财产约定
【摘要】离婚协议中的父母给予子女财产约定构成利他合同的补偿关系,其对价关系属于一般赠与。根据父母双方负担财产给予义务的情况,该对价关系可能是父母一方对子女的赠与,也可能是父母双方分别对子女的赠与。由于子女难以依据对价关系获得救济,在给予子女财产约定构成真正利他合同时,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应当强化子女在补偿关系和执行关系中的地位。父母一方作为补偿关系中的债权人享有解除权的,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应当根据履行障碍的类型、子女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子女在维持约定和解除约定时利益状况之对比,限制父母一方行使解除权。负有财产给予义务的另一方不能行使解除权。在父母一方解除后,子女可以请求另一方承担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不仅如此,仅在子女同意时,父母双方才能合意解除给予子女财产约定。仅父母一方负担财产给予义务的,父母一方不得以补偿关系所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抗子女的履行请求。
【关键词】给予子女财产约定;利他合同;赠与;解除;同时履行抗辩权
本文选编自《法学家》 2025 年第 5 期, 作者缪宇,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3 、论大模型训练数据的合理使用
【摘要】大模型训练数据的主要来源是网络上的公开数据,开发者一般通过爬取公开网页和收集开源数据来大规模获取训练数据。随着数据财产权益保护的强化,获取海量训练数据的主要方式面临着合法性挑战。数据财产权益人众多、数据使用行为难追溯导致交易成本升高,大模型开发者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获得数据财产权益人的许可来确保训练数据的合法性。在市场失灵的情形下,允许开发者合理使用数据进行大模型训练,可以增进社会福利,且一般不会损害数据财产权益人的市场利益。采取集体管理或法定许可等替代方案给数据财产权益人带来的收益非常有限,却会产生更高的制度成本,并给我国大模型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国应当建立大模型训练数据的合理使用制度,为技术发展提供合法性预期。在规则设计上,大模型训练数据合理使用的对象应限于公开数据;目的应限于预训练;方式应包括训练涉及的数据处理行为;应允许数据财产权益人以技术措施选择退出合理使用。
【关键词】大模型;训练数据;数据财产权益;合理使用;市场失灵
本文选编自《法学家》 2025 年第 5 期, 作者李铭轩,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交叉科学研究院、国家治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创新平台讲师。
4 、论股东名册的法律地位
【摘要】 2023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试图强化股东名册在股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尤其是第 86 条第 2 款关于“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表述引起激烈讨论。然而,无论是从规则体系还是司法实践来看,股东名册都不应具有设权性质。股东名册虽不具有设权作用,但在组织法语境下确实应当作为首要的证权文件。相比出资证明书、公司登记、公司章程等其他文件材料,股东名册在处理公司与股东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中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在优化公司治理和保护股东权益方面,股东名册也能发挥更关键的作用。为了强化股东名册的法律地位,股东名册规则需要在制作和置备的程式要求、未依法置备的法律后果以及瑕疵记载的救济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股东名册;股权变动;证权文件;推定效力;公司法律关系
本文选编自《法学家》 2025 年第 5 期, 作者:周游,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5 、企业破产中债转股程序构造论
【摘要】债转股在企业破产中的适用应以法理兼容性与程序正当性为双重主线。实体法层面,代物清偿、有限责任与股份自由转让理论应与破产法的集体清偿原则相协调。程序法层面,债转股在企业破产中可适配的程序包括预重整、重整、和解。具体规则层面,企业破产中的债转股应依托重整与和解程序框架展开,核心聚焦表决、批准及退出机制。其一,债转股方案作为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的组成部分,其表决须遵循破产程序多数决规则,反对债权人可通过现金清偿退出,但不影响方案整体效力。其二,法院对债转股方案应进行形式与实质双重审查,强制批准须符合法定要件,和解协议禁止强制批准。其三,债转股后的股权退出须依托企业治理机制优化,通过调整管理层架构、设计合理退出计划并强化“府院联动”制度化路径,整合行政司法资源以保障退出可行性。
【关键词】企业破产;债转股;预重整;重整;和解
本文选编自《法学家》 2025 年第 5 期, 作者钱宁,法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研究人员。
6 、新《公司法》视域下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程序实现
【摘要】我国《公司法》第 26 条规定的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属于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法院作出撤销公司决议的生效判决,具有实体法上的形成效力。在诉讼法上,公司决议撤销之诉虽具有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特征,但其判决既判力应采单向扩张模式。当前诉判决原告股东胜诉时,既判力能够扩张及于未参与诉讼的案外人;但若前诉判决驳回撤销公司决议之诉请,基于既判力扩张这一严格法律后果对案外人享有的法定听审权构成限制乃至剥夺,对于未实际参与前诉的公司股东应在后续诉讼中享有独立的程序保障,有权基于其他瑕疵事由再次挑战公司决议效力。针对单向扩张模式下公司股东诉权滥用的潜在风险,可通过《公司法》第 26 条第 2 款所规定的“双重除斥期间”加以规制,并进一步强化对案外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参与及程序保障,从而实现公司治理效率与股东权利保障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公司决议撤销权;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形成之诉;既判力扩张
本文选编自《法学家》 2025 年第 5 期, 作者丁金钰,法学博士,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三、
《法商研究》2025年第5期
1 、合同有效型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的重构——基于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关系的思考
【摘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则框架下,合同有效型缔约过失责任不但无法发挥其在德国法下废止和变更合同的核心功能,而且有可能架空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则,引发规则体系的混乱。处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应从构成要件进路转向法律效果进路,即摒弃过往单纯以违反的义务是先合同义务还是合同义务分别判断是否成立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路,而是从法律效果出发,拒绝通过缔约过失责任间接保护合同履行利益。当缔约过失破坏给付与对待给付的等价关系甚至导致当事人根本不欲订立合同时,应在违约责任的框架下检验当事人救济的可能性,防止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则被缔约过失责任架空。而在违约责任不成立但缔约过失责任成立、过失欺诈、第三人缔约过失以及赔偿固有利益损失的情形中,合同有效型缔约过失责任依旧存在适用空间。
【关键词】合同有效型缔约过失;合同废止;过失欺诈;违约责任;规范竞合
本文选编自《法商研究》 2025 年第 5 期, 作者于程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2 、论民法典一般条款的沟通功能
【摘要】法律系统如何与社会系统沟通是民法典回应复杂社会演化的核心命题。一般条款作为法律系统中重要的双层沟通装置,通过对外沟通吸纳社会变迁中的新价值,并借助对内沟通将外部价值转化为具体规则的适用指引,从而动态平衡法律系统的规范闭合性与认知开放性。为激活这一功能,需在宏观层面转向“增大不确定性”范式,强化一般条款的弹性价值承载能力;在微观层面应以“要素 - 效果”结构替代传统的“要件 - 效果”结构,以实现对复杂社会演化的动态应对。此转型有助于民法典在面临技术迭代带来的新型挑战中,通过一般条款避免恣意裁判,并实现个案实质正义,为法律系统提供稳定性与适应性并重的支撑。
【关键词】民法典;一般条款;沟通功能;范式转变
本文选编自《法商研究》 2025 年第 5 期, 作者石一峰,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3 、论数据泄露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认定
【摘要】数据泄露不仅意味着受害人失去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而且将导致其遭受不同程度或形式的未来侵害风险。尤其是,与这些风险关联的焦虑、恐惧等负面精神反应还将打破数据泄露受害人原本享有的精神平稳或安宁之状态。鉴于未来侵害风险的真实与否关系到精神损害的存在性与严重性,因此精神损害真实与否的司法审查首先应采高度盖然性标准对数据泄露受害人面临的未来侵害风险进行评估;其次,精神损害“严重”与否的解释论可转向客观合理性标准而非严格的可证实标准,着重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真实合理性进行审查。同时,为避免对信息控制者构成过度威慑,数据泄露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赔偿应具有必要的限度。
【关键词】数据泄露;个人信息;精神损害;认定标准
本文选编自《法商研究》 2025 年第 5 期, 作者解正山,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四、
《法学》2025年第9期
1 、公司监督机制溯源及其启示——以我国公司治理结构规则优化为导向
【摘要】 2023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虽在形式上允许公司在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之间作出选择,但从实际操作来看,改革趋势是强化审计委员会的地位并弱化乃至取消监事会。省察公司治理结构规则之变迁后不难发现,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公司监督机制并不存在,没有证据证明审计委员会必然优于监事会。各国虽在规则改革方面有不同程度的相互借鉴,但大多结合本土实际情况探索符合自身需求的公司监督机制,并为公司尽可能提供公司治理结构设置的多重选项。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不完全的背景下,我国于上市公司、国有企业中保留监事会作为一项制度选择仍有必要。实际上,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并未改变既有的集体监督模式,立法有必要在集体监督之外提供独任监督的规则选项。监督机构的多元化不仅是中外公司治理结构规则变迁的实然状态,还可能是契合监督手段和目的的应然选择。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公司自治;制度变迁
本文选编自《法学》 2025 年第 9 期, 作者周游,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 、论“替代交易可能性”作为继续履行的排除事由
【摘要】《民法典》第 581 条所引发的实际履行向损害赔偿过渡的要件,继续履行何时消灭、何时衔接损害赔偿,以及如何考量减损义务介入等争论,系因立法语义模糊和片段式混合继受而生。从《民法典》第 581 条“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规定的内涵、功能与适用可知,该条的规制重心落在前端,其目的不在于规范“替代执行”,不在于对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中“自行修理权”的“通则化”,也不在于为作为损害赔偿方式之一的“替代交易规则” / “具体计算法”提供新的请求权基础,而是在于区分“物的交付和让与之债”与“行为之债”,协调与整合具有实质一致性的实体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程序法上的“替代执行”费用请求权。参酌意思自治、制度目的、利益衡量、救济便利与程序经济等因素,在《民法典》之下应当依据主要解决实际履行问题的第 579 、 580 、 581 条,针对非金钱债务中给付标的是劳务行为类债务的实际履行请求权排除作出不同的解释,有体系性地实现从实际履行向损害赔偿的过渡。
【关键词】继续履行;行为债务;替代交易;排除事由;抗辩权
本文选编自《法学》 2025 年第 9 期, 作者贺栩栩,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五、
《法学评论》2025年第5期
1 、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适格性判断——基于裁判分歧的分析与展开
【摘要】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适格性判断,受到民法的内在体系和作为法外目的的监管规则的共同作用。融资租赁交易的“融物”属性,要求租赁物具备持续的使用价值、具有可转让性,并达到可得特定的程度。融资租赁物虽以动产设备为典型,但在范围上已经从特定物扩展至特定化的种类物、无形财产和未来财产。在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不动产并非完全不能成为适格租赁物,以商业经营为目的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具备适格性,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性基础设施和经济性基础设施在符合要件的情形下也可以成为适格租赁物,不动产附着物则会因添附而丧失独立成为租赁物的资格,除非拆除或者分离不会对其他部分造成实质损害。在设备租赁之外,生物资产、在建船舶和航空器等特殊类型动产也具备成为租赁物的可能,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以其作为租赁物应获肯定性评价,并且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交易相比权利质押贷款,更能保障出租人的债权实现。
【关键词】融资租赁物;公益设施;生物资产;不动产附着物;知识产权
本文选编自《法学评论》 2025 年第 5 期, 作者高圣平、顾晨阳。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顾晨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六、
《环球法律评论》2025年第5期
1 、放弃继承的反悔理由研究
【摘要】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的,可以通过反悔来溯及既往地恢复继承人身份。由于放弃继承构成形成权的行使,为了维持继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应当严格限定反悔的理由。继承人因受欺诈、受胁迫、性质错误而放弃继承的,构成反悔的正当理由。继承人误认遗产范围、误以为遗产债务金额高于遗产实际价值而放弃继承的,可能构成性质错误。动机错误不属于反悔的正当理由。继承人误以为其应继份额将由特定继承人取得而放弃继承的,属于典型的动机错误。此外,基于私法自治原则,其他继承人亦可一致同意放弃继承者反悔。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单方放弃继承声明不生效力。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订立预先放弃继承协议的,负担了放弃继承的义务,从而须预先处分继承既得权,或在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预先放弃继承协议通常包括对放弃继承者的补偿。在其他继承人未依约履行补偿义务时,放弃继承者的反悔,属于对上述协议的法定解除。
【关键词】放弃继承;反悔;错误;遗产分割协议;预先放弃继承
本文选编自《环球法律评论》 2025 年第 5 期, 作者缪宇,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2 、横向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反思与适用
【摘要】历经司法实践的多年探索,横向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终于被我国《公司法》吸收,但有关司法裁判分歧较大。分歧的本质涉及如何平衡债务公司债权人利益、被否认人格关联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和非共同股东利益。理论上,被否认人格关联公司债权人利益与债务公司非自愿债权人利益最优先,关联公司非共同股东利益次优先,而债务公司自愿债权人利益处于末位。依循此种利益位阶,在构成要件端,应增加“穷尽其他救济手段”要素;主体要素上,少数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亦可进入共同控制主体范畴;行为要素上,应以财产混同为核心,并细致区分正当的商业操作与旨在欺诈债权人的逃债行为;结果要素上,应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不抵债二因素。在法律效果端,应区分对待债务公司自愿债务与非自愿债务,前者让步于关联公司自身债务的提前清偿或担保提供,及其非共同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并须发生于财产混同事实之前;后者则不受前述限制。横向法人人格否认规则与顺向法人人格否认规则可同时适用,但适用事由存有差异。
【关键词】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关联公司;兄弟公司;姊妹公司;刺破公司面纱
本文选编自《环球法律评论》 2025 年第 5 期, 作者吴维锭,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3 、基于婚姻给予房屋的规范构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 5 条释评
【摘要】异于市场性交易与普通赠与,“基于婚姻给予房屋”实为“互惠性给予”。给予方的主观目的是维系婚姻生活和谐稳定并由双方共享房屋利益,且通常无须明示。受领方回报构成给予的潜在对价,产生获益基础责任和信赖基础责任,故不应适用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 5 条构造上符合婚姻财产的内外归属方案,给予合意在婚姻维度直接发生内部归属层面的权利变动,并与物权维度的权利登记状况完全脱钩。家庭法规范的妥当性较之安定性更为重要,故诉讼离婚时法院应以婚姻维度的内部归属确定分割方案,并需兼采动态系统论方法考量该条列举的各项评价要素。各评价要素的权重取决于个案中的具体给予目的。给予方可以基于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效力瑕疵事由以及受领方的法定不当行为撤销给予,撤销后仍然存在受领方得到补偿或赔偿的空间。
【关键词】基于婚姻给予房屋;互惠性给予;动态系统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本文选编自《环球法律评论》 2025 年第 5 期, 作者汪洋,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
4 、离异父母共同履责的实践检视与制度促进
【摘要】离婚率高企和育儿责任密集构成当下父母履责的主要影响因素。解除婚姻并不改变固有的亲子关系,离异父母应着眼于育儿伙伴关系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责任。《民法典》和有关司法解释为此提供了基本制度框架和主要规范指引。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抚养费标准应体现离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承担的生活保持义务,抚养费拖欠的顽疾则可通过建立统一扣转机制加以突破。与此同时,还可通过引入育儿协议、建立知情磋商机制、拓展教育和保护多元模式、强化子女参与等制度与方式,全面促进离异父母育儿伙伴关系的构建。
【关键词】离异;父母责任;抚养费;育儿伙伴关系
本文选编自《环球法律评论》 2025 年第 5 期, 作者邓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七、
《政治与法律》2025年第9期
1 、论民事诉讼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摘要】民事诉讼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广泛存在,涉及起诉、答辩、举证、质证、执行、裁判文书公开等多个环节。民事诉讼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自然人之间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除外。当事人为完成举证责任提供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包括为履行合同所必需、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处理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等情形。当事人因履行举证责任而处理个人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13 条第 1 款第 3 项规定的为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的情形。法院为调查收集证据而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必要和目的限制等原则,并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外国法院在民事诉讼证据开示程序中要求当事人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的,不属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13 条第 1 款第 3 项中的法定义务。外国法院强制性取得我国境内存储的个人信息,原则上必须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程序,除非当事人在符合我国法律关于个人信息出境规定的情形下自愿提供。非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严重侵害个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由此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事实的基础。
【关键词】民事诉讼;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处理;举证责任;证据开示
本文选编自《政治与法律》 2025 年第 9 期, 作者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 、企业数据资产融资担保的法律实现
【摘要】企业数据资产融资担保应以规范意义上的担保物权构造为建构路径,以区别于企业信用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数据存储设备担保等实践形式。数据资产为担保标的,数据持有权及数据使用权为适格担保客体,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应统合为数据财产权规范构造中的“数据使用权”。与抵押担保相比,权利质权形式更符合现行担保体例、数据自身特征及实践形式要求。数据质押担保不宜采“准占有”或权利凭证交付的设权路径,应将登记作为数据权利质权的公示方式。在数据资产移转、数据许可使用等数据交易采登记对抗主义的情况下,数据质押担保采登记生效规则更为适宜。基于对数据资产之特殊性以及担保企业经营模式等因素的考量,质押担保期间出质人可转让、对外许可使用数据资产,但应设置衡平质权人交易风险的适用规则,以兼顾企业的融资效果及质权人的担保风险。可通过强制管理、“预处置”的缔约方式保障质权人的债权实现。数据资产入表的认定标准可作为质押标的识别的借鉴参考。应关注数据自身特征对估值定价的影响,基于不同参考因素及动态考量思路选择适宜的估值定价方法。
【关键词】数据资产;质押担保;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
本文选编自《政治与法律》 2025 年第 9 期, 作者:罗亚文,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八、
《当代法学》2025年第5期
1 、《民法典》婚内析产制度的规范解释
【摘要】婚内析产是我国民法上一项独具特色的制度。《民法典》第 1066 条第 1 项的立法意旨是在夫妻一方故意实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侵害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共有权的行为时,赋予配偶形成诉权以实现救济、预防和惩罚之目的;第 2 项的立法意旨则是在夫妻双方对于将共同财产用于一方履行自身的法定扶养义务产生分歧时,为保障扶养权利人的生命健康而允许一方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请求分割的对象仅限于部分共同财产,分割后,如无特别约定,仍应继续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具体而言,在夫妻一方隐藏、变卖、转移(所有权未变动)共同财产等存在特定财产或其替代物的情形下,分割对象为该财产或替代物本身;在夫妻一方毁损、挥霍共同财产等其他情形下,分割对象为保障《民法典》第 1066 条规范意旨实现所需价值两倍的共同财产,且优先分割金钱。适用《民法典》第 1066 条第 1 项时应当对实施过错行为的一方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适用第 2 项时对夫妻双方应当均等分割。
【关键词】婚内析产;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个人债务;非常法定财产制
本文选编自《当代法学》 2025 年第 5 期, 作者夏江皓,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2 、法人赔礼道歉责任的反思与重构
【摘要】《民法典》规定的赔礼道歉责任方式并不一定适合法人。作为一项法律化的道德责任,赔礼道歉的价值机理是不法行为人基于良心产生悔恨和负罪感,并将此种心理向被侵权人表达。因为“良心”系生物人特有,单独要求法人赔礼道歉无法发挥其实际效用。作为一项身份性责任,赔礼道歉构成债法上之给付,并且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转化为财产责任,故其仍契合法人民事责任的财产属性。但是,在法人替代责任场合,法人代其成员赔礼道歉会使其成员逃脱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因应之道,是由实施不法行为的法人成员在判决作出之前赔礼道歉,并将道歉情况作为法人最终侵权责任判决的重要参考。法人成员的赔礼道歉原则上不得在诉讼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法人成员在判决作出前未赔礼道歉的,不再强制法人赔礼道歉。法院可经被侵权人申请,判决法人承担被侵权人发布谴责声明的费用、额外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财产性责任。
【关键词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法人;法人责任;责任方式
本文选编自《当代法学》 2025 年第 5 期, 作者汪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3 、论算法个性化定价的私法调整
【摘要】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算法个性化定价成为部分经营者采用的一种定价方式。是否规制以及如何规制算法个性化定价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算法个性化定价私法调整的必要性在于,算法个性化定价中的“价格合意”存在缺陷,算法个性化定价中的“算法控制”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算法个性化定价的私法调整亦应从合同自由与信息自决两个维度展开。定价自由只是经营者享有的单方自由,不能取代双方共享的合同自由。算法个性化定价也不得妨碍消费者的选择自由。信息自决旨在维护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以个人信息处理为基础的算法个性化定价不得损害信息自决。因此,算法个性化定价应当获取主体的知情同意。算法个性化定价私法调整的具体路径应当兼顾合同自由和信息自决的双重价值立场,从事前同意和事后退出两个维度展开:事前同意既包括对个性化定价合同的同意,也包括对实施个性化定价所需的个人信息处理的同意;事后退出则包括算法个性化定价合同的撤销和算法个性化定价模式的退出机制。
【关键词】算法个性化定价;合同自由;信息自决;同意
本文选编自《当代法学》 2025 年第 5 期, 作者王俐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九、
《法学论坛》2025年第5期
1 、《民法典》体系下待审批合同的效力解释
【摘要】虽然《民法典》确认了报批义务的独立性,《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12 条也规范了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责任承担,但待审批合同的准确效力类型仍未明晰。这归因于现行法律行为效力体系无法恰当安置审批行为。审批行为无涉合同的价值判断,不影响合同是否有效的判定,只影响合同的履行。基于《民法典》外在体系的逻辑一致性与内在体系的价值共识性,合同的“有效”与“生效”应被实质区分,这不仅符合《民法典》所确立的法律行为效力体系结构,也划定了公法介入私法之边界,待审批合同应解释为“有效未生效”的效力状态。当事人除了负有报批义务外,还应当负有“当审批通过时避免合同陷入履行不能”的“预期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关键词】待审批合同;合同效力;民法典;合同编解释;有效未生效;预期履行义务
本文选编自《法学论坛》 2025 年第 5 期, 作者范沁宁,法学博士,中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十、
《法学杂志》2025年第5期
1 、公司法修订背景下关联交易规范的制度调适与体系建构
【摘要】新《公司法》关联交易制度扩大了关联主体范围,增设了关联交易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与关联董事表决回避安排,但仍存在一般性条款缺位、内部规范衔接不畅、外部规范协同不足等体系性缺憾。为实现关联交易规制的优化与协同,应明确以组织法与行为法协调为基础的规制路径:在概念层面,厘清关联交易与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实质性控制或重大影响为核心判断依据;在程序规范上,区分交易类型,构建以公平审查与公司自治为核心的双轨制规则;在救济机制上,允许公司同时主张归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从关联关系认定和交易行为规制两个层面进行系统性完善,推动关联交易制度的优化与体系化发展。
【关键词】关联交易;实质控制;公平审查;体系化规制
本文选编自《法学杂志》 2025 年第 5 期,作者何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国际商事审判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2 、论创始股东的有限对赌责任:耐心资本与企业家精神的互动视角
【摘要】创始股东无限对赌责任制约了经济高质量发展。创始股东有限对赌责任模式仅是无限对赌责任走向零对赌责任的过渡阶段。耐心资本理论、企业家精神、契约精神、股债两分与国际惯例是推动创始股东责任有限化、人性化的法理依据。有限责任包括股权限额与股权价值限额。除非另有特约,对赌责任财产严格限定于创始股东在目标公司所持有的股权,但不含其他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特约,对赌责任限额特指创始股东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处置变现的股权及其在该时点的市场价值。有限对赌责任的可诉性、可裁性与可执行性有待增强。执行法院可就欠缺执行条件的裁判文书主动商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补漏。相同轮次中多家 VC 对赌权利的行使要恪守平等原则,不同轮次的 VC 对赌权利的行使要遵循先新后旧之序。“中国式对赌”并非国际惯例,主要源于民企融资难、贵、慢的无奈。基于资本维持原则,针对目标公司的对赌条款一律无效。从近期来看,创始股东无限对赌责任应转型为有限对赌责任,以鼓励失败创始股东二次创业,预防其因对赌条款而倾家荡产。从长远来看,创始股东不承担对赌责任是风险投资市场走向成熟与理性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对赌条款;风险资本;契约精神;股权为限;股权价值为限
本文选编自《法学杂志》 2025 年第 5 期,作者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3 、论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对经营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摘要】《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 46 条第 2 款规定了相关经营者对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的民事责任,由此初步形成一个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开创性的反电信网络诈骗的共同责任框架,但其不能成为独立的请求权基础。这一条款并非单纯的引致条款,而是有具体规范内容的概括性补充,即将“本法规定”转介于《民法典》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规范领域,以构建能够符合特定请求权基础的具体要件事实。通过转介《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及其他管制法中的行为标准,《民法典》第 1198 条所述“安全保障义务”可具体化为“电信网络诈骗风险防控义务”。若经营者未尽此义务而直接致人损害,则《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69 条、《电子商务法》第 54 条或第 57 条第 2 款、《民法典》第 1198 条第 1 款等有关自己责任的条款或可有限适用,但效果不佳。在第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致人损害之典型情况下,基于利益衡量,受害人对经营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应被引致以《民法典》第 1198 条第 2 款为中心的规范群,即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之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 46 条第 2 款虽可作为广义的违反保护性规范侵权责任之具象,但鉴于其所转致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系独立的规范类型,违反保护性规范侵权责任应采狭义的界定,即限缩为基于过错责任一般条款的观念类型。
【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违反保护性规范;安全保障义务;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侵权责任
本文选编自 《法学杂志》 20 25 年第 5 期,作者王康,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十一、
《法律适用》2025年第9期
1 、破产程序中第三人免责的存废之论
【摘要】第三人免责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使债务人以外的未提出破产的第三人免于承担已经产生的或者潜在的债务或责任,本质上是寻求免责的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大规模侵权案件中的受害者在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并由破产程序的多数决机制赋予其强制效力。第三人免责的支持者认为该机制具有概括属性,对于解决大规模侵权案件中的损害赔偿问题十分关键,并具有成本优势,同时在实践中得到了债权人及被侵权人的广泛支持。但第三人免责不属于重整计划事项,不应适用多数决规则,前述主张违反了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当扩张了破产免责的适用,并导致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效力,将产生不良价值导向。因此,从法理与价值角度分析,原则上应禁止第三人免责在我国破产实践中的适用。
【关键词】第三人免责;大规模侵权;破产免责;和解协议
本文选编自《法律适用》 2025 年第 9 期,作者武诗敏,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2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购房贷款返还的理论分析与法律适用
【摘要】开发商未交房且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解除的,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21 条第 2 款,开发商应向购房人返还购房款、已支付贷款本息及其资金占用损失,并向银行返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其资金占用损失;购房人不再对银行承担还款义务。该款借鉴了合同联立理论。我国在商品房按揭交易中适用合同联立理论有其特色:一是适用于所有商品房信贷交易;二是“经济上一体”采用最宽松的认定标准;三是购房人通过合同联立后的抵销抗辩免除自己对银行的还款义务。但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21 条第 2 款中的还款义务免除应仅适用于商品房消费者;该款在《批复》颁布后仍有价值,应先适用前者合并清算,再适用后者优先清偿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已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及上述款项的资金占用损失。
【关键词】合同解除后清算;合同联立;抵销;价款优先受偿权;商品房消费者
本文选编自《法律适用》 2025 年第 9 期,作者楼建波,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3 、体系化审视违约责任规则导论
【摘要】从应然的角度讲,违约责任规则应该覆盖违约责任的全部领域,能满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的全部要求,形成完整的规则体系。这要求法律人应当体系化地而非凌乱地、整体地而非局部地把握违约责任规则,即树立整体观。作为理想的规则体系,违约责任规则体系在其内部应该自洽,不得相互抵触、显现矛盾。由此决定,法律人在审视违约责任规则体系时核查其是否满足自洽性要求。违约责任规则不会是单一的孤零零的法律条文,一定是一系列规则的有机结合,并且,立法技术使得完全法条不太多,再就是违约责任条文可能散落于民法典各处,甚至位于其外的单行法之中。这使违约责任规则受其整体性和自洽性的要求而具有互补性,法律人解释和适用违约责任规则时不得局限于一个条文、一项制度、一部法律,不及其余。互补性还体现在立法、司法和学说互动,共同进步。
【关键词】违约责任规则;整体观;自洽性;互补性;裁判与学说
本文选编自《法律适用》 2025 年第 9 期,作者崔建远,清华大学谭兆讲席教授。
十二、
《 财经法学》2025年第5期
1 、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的订入控制
【摘要】电子合同格式条款通常篇幅冗长、专业术语繁多,相对人没有充分的经济动机阅读格式条款。有限理性与条款提供方的强势经济地位进一步导致相对人不阅读格式条款。根据意思表示的客观解释规则,勾选与点击同意的行为应解释为相对人就可得预期之条款作出承诺。据此,格式条款的订入控制可以区分为“整体订入”与“个别订入”两个层面。整体订入层面仅要求格式条款提供方提示条款的存在,以使可被合理期待的条款成立并生效。为此,格式条款应具有可及性与显著性,并且条款提供方应提示格式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提示时点原则上为合同订立前,但存在例外。个别订入层面的提示义务应以相对人是否能够实际阅读并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为判断标准,尤其应考虑合同的外观,以及格式条款是否偏离了法律规定的默认规则。以勾选与弹窗方式进行提示是否满足提示义务的要求,应区分整体订入与个别订入作不同判断。
【关键词】格式条款;异常条款;电子合同;提示义务;说明义务
本文选编自《财经法学》 2025 年第 5 期,作者张梓萱,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
2 、数据来源者权利及其实现——基于数据共生的视角
【摘要】数据来源者权作为“数据二十条”规定的一项权利,其是否以及如何转化为一项实定法上的权利,必须具有充分的理由。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法定在先权益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数据处理者财产权来源合法的问题,但也忽略了数据本质上是由来源者与处理者共同生成的事实。基于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的共生关系,应在承认数据处理者对汇聚多个来源的数据集合享有一般性财产权的基础上,承认和保障数据来源者对数据的公平使用权。数据来源者是对数据生成具有较大贡献而不实际持有数据的主体。数据来源者权包括知情权、访问权、转移权、更正权和删除权等权能。应采取“相关利益”标准来确定数据来源者权的客体范围,并通过为数据来源者、数据处理者和第三方数据使用者配置相应的权利义务规则来实现数据来源者利益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数据来源者权;数据共生;“数据二十条”;数据产权
本文选编自《财经法学》 2025 年第 5 期,作者王年,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3 、自甘风险适用范围扩张论
【摘要】《民法典》第 1176 条仅在“文体活动参加者侵权”的范围内适用自甘风险,存在过度限缩。指导性案例第 140 号和第 141 号可以证明,《民法典》第 1176 条不是自甘风险的完全列举,需要对自甘风险继续类型化。具体而言,在文体活动的参加者侵权之外,受害人因自身风险导致损害的、受害人以超越一般公众认知的方式对自己施加风险的、受害人在接受警示后愿意承担该风险的以及加害人参与创造风险但尽到互助义务的,可以适用自甘风险。即使加害人主观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但因文体活动固有风险致害的,可以适用自甘风险。如果加害人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受害人自我施加风险时安全保障义务人尽到了警告、预防、管理和救治义务的,也可以适用自甘风险。
【关键词】自甘风险;注意义务;因果关系;安全保障义务
本文选编自《财经法学》 2025 年第 5 期,作者李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讲师。
文字编辑:龚欣雨
图文编辑:邱裎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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