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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4日    


目  录

主题研讨——民法典颁布五周年·重点问题研究

预约转化为本约争议审查的三个关键词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条第3款的实践应用要点

杨立新

民法典视野下让与担保的解释进路

高圣平

民法典的双重法律地位及其法秩序效应

谢鸿飞

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

检察制度价值与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

王守安

检察官客观义务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吴飞飞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启动程序研究

王毓莹

法学专论

数据刑法的财产权保护路径及其法教义学体系构建

姜 涛

刑事趋利性执法的制度逻辑与矫正路径

王 燃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的证明

闵春雷  张 伟

闲置土地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机制构建

文明睿

中国式可期待财产的控制:预查封的功能重校

庄诗岳

期刊简介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国家检察官学院主办,入选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法律类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知名期刊。《学报》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指引,坚持以法学理论引领检察实践和立足法治实践推动中国自主法学理论创新发展,努力服务法治中国建设,努力为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撑。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以下简称学报)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国家检察官学院主办的法学综合性学术期刊,入选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法律类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A类,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知名期刊。

学报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指引,坚持“立足检察,面向法学学术前沿和法治实践,推动理论创新,服务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和法治中国建设”的办刊宗旨,努力为推动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作出积极贡献。坚持“大法学格局基础上突出检察特色”的栏目建设原则,设置“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主题研讨”“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法学专论”“域外法治”等栏目。

主 题 研 讨

民法典颁布五周年 ·重点问题研究

编 者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守护人民之权利,回应时代之呼唤,开启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崭新篇章。同时民法典也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推动良法善治,润泽民心。五年实践,让1260条抽象条文逐渐转化为具体的社会场景。值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之际,本刊特别策划“民法典颁布五周年·重点问题研究”专题,邀请民法知名学者深入探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重点、疑难问题,以期助力提炼司法规律,规范法律适用。

预约转化为本约争议审查的三个关键词——《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条第3款的实践应用要点


要: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条第3款规定的是预约合同转化为本约合同的规则,在具体司法实务的操作中还存在较多难点。依据具体争议的案件可见,在审查这类民事争议案件时,应当重点把握预约识别、必备条款和继续履行三个关键词。准确识别预约合同的特征,把握预约向本约转化的必备条款,确定预约违约与本约违约的继续履行之区别,就能正确掌握预约和本约的界限,确定预约合同是否已经转化为本约合同,正确适用法律,解决好争议。

作者简介: 杨立新,天津大学法学院卓越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民法典视野下让与担保的解释进路


要:
让与担保属于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其合同效力得以确立,但在“完成财产权利的公示”之前,尚无法得出让与担保同时具有物权效力的结论。标的财产不同,让与担保权的公示亦不同。就不动产让与担保而言,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和预告登记是适格的公示方法,网签备案无法起到公示让与担保权的作用;就股权让与担保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变更登记、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变更登记、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转让背书是适格的公示方法,股东名册的变更记载仅为股权转让对抗公司的要件。让与担保权的清算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未予约定的,处分清算和归属清算均有解释空间。

作者简介: 高圣平,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学科带头人(挂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民法典的双重法律地位及其法秩序效应


要:
民法典具有法典和基础性法律的双重地位。其规范内容的广度和体系化程度满足了最严格的法典化标准,其规范多为原理性的自然规则,堪称法典化的蓝本。其作为基础性法律的正当性主要在于:它调整最重要和最普遍的社会关系、整合了社会领域的价值并建构了“国家-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框架。民法典的双重法律地位决定了它既是私法基本法,也是私法保障法。前者决定了它与特别民法的关系,后者可调适私法和公法关系。特别民法为生成中的法律,法政策属性突出,且价值权衡结果变动不居,不宜纳入民法典。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应恪守法秩序的融贯性,以保持私法的整体性和统一性,但同时应警惕抹煞组织法和行业法特性的“民法帝国主义”。民法典作为私法保障法与公法形成对峙格局,但两者在涉及公共利益等领域存在沟通,不存在一般性的公法优位或私法优位原理。国家通过私法手段实现公益目的的行为应受基本权利约束,立法也应警惕将特别民法作为“公法遁入私法”的方式。行政机关创设新型财产权时应恪守平等原则。

作者简介: 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私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

检察制度价值与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

摘  要: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提供学理支撑,是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检察制度的价值取向是制度设计所追求的目标和意义,是认识和把握检察制度逻辑和规律的重要路径。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基本特征、基本原则、基本规律,离不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价值的准确理解和定位。从理论逻辑、政治逻辑、制度逻辑和实践逻辑等维度分析,最能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中国特色和检察特质的价值主要包括维护安全、促进法治、守卫正义、保护公益等四个方面。围绕这四个方面的制度价值加强学理阐释,有利于更加深刻理解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内在合理性、显著优越性,更加鲜明体现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主体性、原创性,更加科学规范推进检察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

作者简介: 王守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检察官客观义务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摘  要: 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检察制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在长期的检察理论研究和实践中,大多是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判过程中强调检察官要履行客观义务,在刑事执行检察领域几乎没有涉及。这源于检察制度的产生根源和制度设定初衷。但是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本质规定性以及特殊性而言,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提倡检察官要履行客观义务具有相当的必要性,也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做到“三个善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必然要求。理解和把握“优先适用假释”的规定时要体现法理情的统一;要把握实质的法律关系和主要法律事实,在计算减刑罪犯刑期时做到不枉不纵;要深刻领悟法治精神,依法准确援引适用两高出台的“答复”等规范性文件。

作者简介: 吴飞飞,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法学博士。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启动程序研究

摘  要: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存在依申请启动与依职权启动两条路径。基于权力配置重构下监督模式的转型需求、当事人申请失灵的现实困境及公权力监督的特殊职责,现行依申请为主、依职权为辅的理论范式面临挑战,需确立依职权启动程序的独立价值定位。应划分依申请启动程序与依职权启动程序的适用范围,并建构类型化程序完善路径:在依申请程序中,通过保留并完善前置程序例外通道与动态证明责任分配机制实现程序优化;就依职权程序而言,应构建执行违法线索数字化主动筛查机制,并确立梯度干预模式以规范监督权运行尺度。两种程序的协同改进,旨在实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保障私权救济与规范公权运行的双重功能。

作者简介: 王毓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 学 专 论

数据刑法的财产权保护路径及其法教义学体系构建

摘  要: 我国数据刑法具有不完整性,数据犯罪的司法适用存在高度依赖计算机犯罪等现象,由此导致计算机犯罪的“口袋化”扩张,存在抵牾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之疑虑。刑法理论多从法益论角度寻求限缩计算机犯罪的路径,但这一理论主张过于宽泛、抽象,难以对个罪之构成要件发生定型化作用,更应当采取财产权路径。数据财产权是人工智能时代的新型财产权,数据财产既为民事主体合法收集的海量数据,也是民事主体对海量数据进行加工、利用形成的数据产品或数据服务,具有显著的经济价值,属于财产犯罪的行为客体。刑法教义学应当把数字财产纳入财产犯罪的行为客体范畴,解释为刑法上的“公私财物”,修正财产犯罪的占有理论,发展观念占有的内涵,同时,重视数据安全与利用之间的平衡,建构数据财产犯罪的出罪事由。

作者简介: 姜涛,华东政法大学“经天学者”特聘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刑事趋利性执法的制度逻辑与矫正路径

摘  要: 刑事趋利性执法以网络犯罪为主要罪名,异地办案特征显著,常伴随涉案财物的超范围查扣冻与高额罚没,且配侦公司非法介入取证的现象频繁。刑事趋利性执法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家诉讼偏离公共利益的职能,转变为地方和部门逐利的工具。具体制度层面,地方财政对罚没收入的高度依赖强化了经济驱动;管辖和财物处置规则的漏洞提供了制度空间;非法配侦公司的介入加强了取证能力。对此,应从恢复国家诉讼的公共属性出发,构建围绕公权力规范行使的系统性制度框架。动机层面,调整罚没收入分配机制,降低地方财政对其依赖;机会层面,完善管辖权与财物处置规则,规范执法行为;能力层面,强化取证规范,杜绝非法配侦介入;监督层面,加强对违规执法及非法配侦的问责,并完善对涉案企业的救济。

作者简介: 王燃,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的证明

摘  要: 与传统的定罪证明相比,涉案财物的证明具有较强特殊性,直接关系到公民财产权的保障。以普通程序为视角,涉案财物处置是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以程序性追缴为前提,实体上属于对罪犯的财产性刑事处分。涉案财物的证明开始于检察机关提出的追缴指控,在普通程序中应贯彻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并确立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为涉案财物的证明提供程序空间。涉案财物追缴的证明对象在内容上包括财产的关联性事实、财产的权属性事实以及涉案财物的价值;在类型上可划分为财产追缴事实与独立请求事实。对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应当由检察机关对财产追缴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并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当被告人、被害人、案外人等对涉案财物追缴提出异议和事实主张时,应当由权利主体就独立请求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对此可适用优势证据标准。

作者简介: 闵春雷,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张伟,温州大学法学院讲师。

闲置土地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机制构建

摘  要: 为避免土地使用价值的浪费,我国确立了闲置土地无偿收回规则。然而,在土地使用权被用于抵押融资的情况下,一旦土地因闲置而被政府无偿收回,将导致作为抵押财产的土地使用权消灭且没有代位物生成。这使得抵押权的实行方式、追及效力规则及物上代位规则均难以适用。此时,抵押权虽不消灭但处于实现不能之状态,直接导致抵押权人利益失衡。利益失衡的根源应归咎于无偿收回规则的“过罚不当”,过度贬损了抵押财产的价值。因此,利益平衡的关键在于维持现有处罚模式的同时,辅之以合理的价值返还机制。返还价值来源于土地再次出让之对价。政府在扣除占用期间的土地价值以及一定比例的行政罚款后应将剩余价值返还原土地使用权人。返还资金来源为土地再次出让之出让金,政府无需垫付资金。由于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因土地被无偿收回而受益,故而应当根据再次出让土地时的土地单位价值以及土地使用年限之变化,合理地确定应当返还金额。如此,一方面可以缓和行政处罚力度,契合比例原则之要求,另一方面可通过民法典物上代位规则兼顾抵押权人之利益保护。

作者简介: 文明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中国式可期待财产的控制:预查封的功能重校

摘  要: 尚未办理物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不动产受让人作为被执行人,且被执行人已支付全部价款甚至占有不动产时,对被执行人享有的物之交付或移转请求权执行的方法,囿于传统的执行标的理论,无法应对因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中的形式主义引发的风险,即出让人再次处分不动产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而由我国执行实践衍生出的预查封,其所具有的限制案外人处分权的效力有效化解了以上风险,与优先保护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债权的权利冲突规则遥相呼应,弥合了我国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缺失的不足。因此,即便我国未来立法确立起对被执行人享有的物之交付或移转请求权执行的方法,预查封仍有保留的价值,但为了综合二者的效力优势、解决二者的效力冲突,应当将预查封重新定位为执行领域的预告登记制度,辅助适用范围更广的对被执行人享有的物之交付或移转请求权执行的方法。

作者简介: 庄诗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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