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2日
行政行为一直被誉为欧陆行政法学的“阿基米德支点”,其在行政法学中的支配性作用毋庸置疑。对行政行为法教义学的认识也因此成为理解欧陆行政法基本原理的核心。但在较长时间内,行政行为在德国法上的创设过程和在学科中的核心意义都未被充分揭示。
《行政行为的源与流》 追本溯源地对这一学理在德国法上的发展演替、教义构成与制度展开进行了细致阐释。除借助对德国行政行为理论与制度实践的阐释系统呈现欧陆行政法的思想基础外, 《行政行为的源与流》 还意在以德国法为镜鉴,对我国相关理论和实践进行梳理检讨。 《行政行为的源与流》 对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中涉及行政行为的所有条文同样进行了释解评注,因此亦可被作为理解具体规范的工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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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源与流》
赵宏 / 著
法律出版社2025年版
张翔×车浩×罗翔 共同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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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编辑朋友那里得知,豆瓣上有读者将赵宏这本关于行政行为的书与我关于基本权利的书相提并论,认为是“种子书”,让我倍感荣耀。赵宏把行政行为称作大陆行政法学的阿基米德支点,这一概念创设让复杂凌乱的行政活动得以抽象整合,对行政权的体系性法律规整因而得以可能。行政行为是“魔豆”,长出了枝蔓繁盛、顶天立地的行政法教义学体系。赵宏的书带着大家去攀爬探险,所以这本书也是关于种子的书。
—— 张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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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源与流》 是一本兼具学术深度与现实关怀的法学著作。本书以德国行政行为理论为研究起点,深刻反思中国行政法学继受德国理论的得失,并为中国本土化建构提供借镜。
赵宏老师通过精湛的法教义学分析和透彻的比较法视角,将概念置于完整体系中考量,解剖式分析关键条款,不仅清晰地呈现了德国行政行为理论的源流与全貌,更直指中国行政法学在理论继受和本土化过程中的关键痛点。依托深厚的法教义学功底,作者强烈的问题意识和严谨的反思态度贯穿始终,这对于其他部门法学者的研究也有借鉴和启发。强烈推荐本书给所有相关领域的研习者和实践者。
—— 车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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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赵宏老师的学术研究都聚焦于行政行为,这也体现了她对于法信条学的偏好,这种偏好同样体现于她平时的其他写作中:尊重现行法,注重对法律条文体系、逻辑和字句的分析,相信读者阅读本书也会有这种体会。也是赵老师的写作和研究让我纠正了对法信条学的偏见:如果没有对实然法的尊重,现存的一切法秩序都可能荡然无存。但对于法信条学者而言,最重要的还有自我的法治理想,因为纯粹技术性的法学可以为任何人服务,也可以被任何人利用。
这就是为什么有人说,如果只有法治理想,没有法律技巧,这是愚蠢的;但若没有法治理想,只有法律技巧,那是罪恶的。在这本书中,赵老师既探讨了行政行为的信条规则,又将其追溯到法治国的理想和背景下,我想这也是在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法律人既应该有形而上的理想之道,也应该注重形而下的技术之器。
—— 罗 翔
本书作者

赵宏
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德国慕尼黑大学、科隆大学、纽伦堡大学访问学者。
著有《权力的边界》《行政法学的主观法体系》《法治国下的目的性创设:德国行政行为理论与制度实践》《法治国下的行政行为存续力》,译有《德国国家学》《民族主义:历史、形式与结果》。
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环球法律评论》等杂志发表论文六十余篇。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行为、主观公权利等行政法基础理论,基本权利教义学、德国公法等。
精彩书摘
- 本文为《行政行为的源与流》一书的后记
这本书是我2012年出版的《法治国下的目的性创设:德国行政行为理论与制度实践》的修订版。
之所以重新取名《行政行为的源与流》,主要因为听到不少同仁抱怨,这本专著内容虽然不错,但标题实在拗口,若不是因为有副标题,在图书检索和查询时几乎猜不出究竟在书写什么。修订时也有师友建议,为保持和初版的连续性,干脆就将副标题重定为主标题。
但修订后的版本虽仍以德国行政行为理论与制度实践为主体,每章的内容却远非仅对德国法的阐释,对中国法的讨论已占据相当篇幅,故思忖再三,还是重新拟定了一个更简洁凝练的标题。
很长一段时间,我的研究可说都围绕行政行为展开。这个概念仿佛闪着光的宝石一般吸引着我的全部注意。 我也尝试借助对这个欧陆行政法学“阿基米德支点”的理解和描摹,来一点点展开对德国行政法学的整体巡礼。
但在2015年左右,伴随《法律关系取代行政行为的可能与困局》(发表于《法学家》2015年第3期)一文的刊发,我的研究开始发生转向:主观法和客观法的对应和分立作为重要的参考系和坐标轴,进入我对公法的观察视野和理解向度。
从法律关系至保护规范理论再至主观公权利,行政法学也在此呈现出另一条线索和另一种发展可能,即作为主观法的行政法。也从那篇文章开始,我几乎再未写过有关行政行为的文章,所有的关注点都转而集聚于公权理论。由此,在行政法学中建构一个能够与民法沟通对话的体系,以“权利”或“请求权”来替代此前的行政行为作为学科的结构单元,为私人在公法中寻获更稳固且独立的法地位,并驱动私人与国家之间建立起真正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我全新的学术志向。
但研究上的短暂“告别”并不意味着智识认知上的彻底隔绝。
在课堂教学中,每次讲到行政行为,还是会比别的专题更有热情。我会带领学生重返迈耶的思考脉络,一遍遍发掘他如何从对法治国的理解中得出那句经典的,“法治国就是行政经过理性规范的国家”,再到他如何以司法判决为蓝本创设出行政行为,并将其命名为“行政就个案中什么是法所为的高权宣誓”,也会不断强调规范性(Regelung)作为行政行为概念核心的功能和作用,更会将德国法上的行政行为效力构成与我们惯常认知的“四效力说”做细致对比,由此揭示出概念差异背后的观念沟壑。
这个工作几乎每次的行政法课程都会进行,也成为我对十多年前出版的《法治国下的目的性创设》一书的反复检验。正如我在那本书的后记里所写, 理性的局限使人永远无法彻底认清和把握复杂的现实世界,更不可能就所探求的问题一次性地得出最佳答案,所以,瑕疵总会被发现,思考总会再深化,研究也需要再继续。
而更重要的是,在这十几年间,无论是德国法还是中国法对行政行为的认识都在持续推进和更新,即使是已臻完美,甚至还会因过于极致型式化而备受苛责的德国行政行为教义学,也并非就保持了绝对的稳定性。
以行政行为的效力构成为例,德国法上原本极具代表性的以存续力、构成要件效力和确认效力为构成的分解性认识新近也开始发生松动,伴随存续力概念的持续扩张,构成要件效力和确认效力都开始被作为存续力的效果延申,而并非独立的拘束性作用,德国法上甚至出现了将行政行为所有的拘束性效果重新归拢在存续力之下予以认识的观念。再比如电子行政行为和自动化行政,2012年本书初版时,这些概念对于行政实践还相当陌生,但短短十年间,这些问题就成为行政法学界的绝对热点。
稳固成熟的德国行政行为法教义学尚且如此,始终在建构过程中的中国行政行为法教学更毋庸讳言,十几年间的观念变迁、成果累积乃至制度迈进都值得被重新书写、评价和总结。
也因为上述原因,在过去的几年里我都不断萌生过重新修订这本书的念头,但一个又一个的新主题又总是占据着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修订工作也就一拖再拖。
直至2024年下半年,我调入北大法学院。依循北大惯例,新老师在第一学期是不需要上课的,所以突然间就有了整块时间可以做图书修订。因为要更新德国法的认识和材料,埋首文献时仿佛重新回到十几年前写作本书初稿时,那种抽丝剥茧、层层推进的探案揭秘过程。
书写行政行为不依赖于合法性的有效性时尤为如此,第一版只是将其归因于法的安定性和法的实质正义的价值逐力,但重新整理资料时发现,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同样内含于其规范属性中,这种规范性使行政行为独立于作为其根据的法规范,进而拥有了自身的命运,而行政行为的效力构成又可以被理解为因这种规范性所产生的禁止偏离和禁止废除的效果综合,简言之,就是使其规范内容“持续有效”的效果。
若再行对比会发现,同样因为缺乏对行政行为中规范性要素的重视,行政行为在我国行政法学理中始终难以摆脱作为高权行为的基本定位,行政行为的效力构成也始终被牢固地锚定于公定力之下。这些发现连同整理近十年我国学者对行政行为的研究一起成为修订工作中的鼓励和欣喜。
整理十年间我国学者对行政行为的研究尤让人感慨,所谓学科的点滴进步正是通过众多同仁的孜孜不倦和持续努力获得,也是这些努力使我国的行政行为法教义学被渐次形塑,它由学理、制度和案例共同构成,虽然尚显稚嫩却已经可以将我们聚拢于一个平台,并形成真正有效的观念交锋和学说对话。
初版将书名定为《法治国下的目的性创设》,又的确是期望将具体制度放置在宏大背景下考察,进而揭示出其背后的秩序成因和作用功能。 时至今日,我依旧觉得对行政行为的观念理解绝不能和德国法治国的背景互相割裂,与其说它是实现行政法“法化”和科学化的结构单元,毋宁就是包含法治国追求的目的性创设,它凝结了对行政活动予以法律驯化的法治理想,也正是这一功能使其自被建构以来就拥有了经久不衰的生命力,且屹立百年都不倒。
在现今的学术研究中,总会有声音认为,为构建与时代相符的行政法学,行政行为这类传统范畴应予放弃,我们也应转而寻求方法论上的轴心转移。
但事实却是,在面对新兴行政时,行政行为的价值非但未曾彻底失落,反而展现出极强的包容力和灵活性。再回到我国的行政行为法教义学,尽管已初具规模,但细节处仍不免粗疏,需要细研精进的地方也还不少,这些都成为我们今日仍需认真对待行政行为这一传统范畴的原因。
在本书初版时我曾记下了一段日本作家村上春树的 “炸牡蛎理论” 。
这个理论说的是,人得以确立自我,并作为一种区别于他人的独立“存在”,是通过某种相对化的距离感所获得的,而思考、书写和表达,就是确立这种独立存在感的媒介。过了十年,我也依旧相信作品的确在很大程度上映衬出作者本身,所以我也仍旧珍视作品中包含的“我作为我,而非他人”的存在。
只是除了这个理论,在过去的十几年间,我更能深刻体悟的,是村上春树所说的 “时间的力量” 。
作为写作者,我们每个人都受困于自身的认知局限,每部作品的瑕疵缺漏也在所难免,但如果在每个写作的时段里,都能倾尽全力,投入愿意投入的全部时间,倾注所能拥有的全部能量,那种“竭尽全力”感就会让人心生笃定,因为“凭时间赢来的东西,时间也肯定会为之作证”。
村上春树去年还以七十三岁高龄出版了新作《小城与不确定性的墙》,这本书几乎就是对他年轻时那本《世界尽头与冷酷仙境》的改写,尽管前者带来的冲击远不及后者,但他仍在后记中解释,《世界尽头与冷酷仙境》中包含着一些对自己至关重要的要素,只是那时的自己尚不具备足以把它完美写出来的笔力,所以时隔三十年后再写也是人生必需。他也坦陈, “一个作家一辈子能够真诚地讲述的故事,基本上是为数有限的。我们不过是把为数有限的主题改写成种种不同的形态而已”。 这段话初读时就很戳中我,也成为我想把修订版做得更好的动力。
修订版出版还是要一如既往地感谢在我的研究生涯中所有给予过帮助和关怀的人,其中有教我知识和技艺的师长,还有一起在学术道路上携手成长的同仁,尤其要感谢的是授课时对这个专题感到特别兴趣的同学,也是他们的不断追问让我有了更大动力去持续更新思考和书写。最后还要感谢这本书的编辑赵明霞和宋佳欣,是她们的细致工作让这本书呈现为现在的样子。本书初版时曾得到过很多学友的肯定和鼓励,希望修订版也没有辜负他们的期待。
记得开始修订时是去年十月,陈明楼外的柿子树正红,待修订版出版时,窗外的柿子又红了一遍。我们有自己的职责,时间也有它的职责,而且完成的远比我们忠实和精确。但正如我在无数次晨跑时所体会到的,面对时间的无情流逝,我们所能做的可能并非和时间竞争,而是用双脚实实在在地踩在赛道,也将眼前的距离一点点拖至身后,并从那些真实的失败和喜悦中获得时间的回馈和滋养。
本书目录
第一章 问题与意义
一、研究起点
二、研究内容与思考进路
三、研究方法和写作意义
第二章 作为制度展开背景的法治国
一、法治国的兴起与德国现代行政法的建立
二、法治国的变迁及对德国行政法的影响
三、作为制度展开背景的法治国总结
第三章 行政行为概念产生的知识考古
一、知识考古的必要
二、迈耶对行政行为的创设
三、法治国下的目的性创设:迈耶的法治国追求
四、行政行为概念产生的其他思想溯源
五、对我国学理继受的反思
第四章 行政行为法治国功能的实现机理
一、行政行为的核心特征:个体化与明确化
二、个体化和明确化功能与法的安定性
三、行政行为法治国功能的实现
四、行政行为法治国功能的拓展
第五章 行政行为与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建构
一、行政法学的体系思考与体系建构
二、价值与逻辑合一的行政法学体系
三、作为基础概念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法体系的独立与开放
五、体系建构与系统化思考的启示
第六章 行政行为的概念构成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要素:以规范性为核心
二、不同意义上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行为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四、对我国学理的反思:如何确立实体法上的行政行为及其边界
第七章 行政行为的生效与无效
一、行政行为的生效
二、无效行政行为
三、行政行为生效无效制度安排的理论依据
四、我国实定法和学理对于行政行为无效学理的继受
第八章 作为效力核心的行政行为存续力
一、存续力的概念之谜
二、法的明确性与行政行为的明确性
三、法的存续性与行政行为的存续性
四、从行政行为的存续性到行政行为的存续力
五、存续力作为德国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的核心
六、对我国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的反思
第九章 行政行为的撤销、废止以及行政程序的重新进行
一、形式存续力与行政程序的重新进行
二、实质存续力与行政行为的撤销
三、实质存续力与行政行为的废止
四、对我国学理和制度实践的启示
第十章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效力与确认效力
一、构成要件效力与确认效力的由来
二、构成要件效力的意涵要素与理论依据
三、构成要件效力的具体应用
四、作为例外的确认效力
五、我国学理中的行政行为跨程序效力研究及其问题
第十一章 行政行为的合法与违法
一、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二、违法的法律后果和违法行政行为的区分处理
三、合法/违法的时间判断基准
四、我国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与德国法的启示
第十二章 行政行为的附款
一、行政行为附款的功能与概念甄别
二、行政行为附款的容许性
三、行政行为的附款类型及内涵要素
四、附款的合法性
五、附款的法律救济
六、我国的相关研究与德国法的启示
第十三章 新型行政行为
一、多阶段行政行为
二、拟制行政行为
三、暂时性行政行为
四、承诺
五、电子行政行为
第十四章 行政行为的挑战与未来
一、行政行为所面临的挑战
二、行政行为的替代者
三、行政行为理论的修正与调整
四、行政行为的未来
附: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 Verwaltungsverfahrensgesetz(VwVfG) 节选
参考文献
关键词索引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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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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