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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2026年第4期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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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2 月 24 日修改于 02 月 24 日

来源:法律适用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24日    


《法律适用》2026年第4期目录

专题研究:聚焦破产法修改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解释路径展开——兼议《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第十二章

——邹海林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对重整计划制定与批准的完善——以利益冲突化解为视角

——林一英

专题研究:法官与学者对话——聚焦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64号

数据利用的合法性来源与数据产品的权利归属——兼评指导性案例264号

——姚 佳

企业公开数据平行行权规则及其司法运用——以指导性案例264号为视角

—— 李非易

法学论坛

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理解与适用中的问题探析——写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五周年之际

——高富平

普通诉讼时效多次中断的法律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49号评释

——朱晓喆

法官说法

论新时代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之理念——以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为主要分析视角

——许常海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具体化的规则构建

——赵凌峰

青衿法苑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平台用户数据保护的法律适用研究

——林新宇

违法所得处置的实践难题与司法应对

——李飞宏

专题研究:聚焦破产法修改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解释路径展开——兼议《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第十二章

——邹海林

作者简介

邹海林,中国社会科学院二级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在我国已有近20年的经验,理论和实务均取得了相当的成就,集大成者为《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但合并破产的基础理论研究并不能为合并破产的实践提供较为坚实的理论支持与指引,以致我国合并破产实践存在多种挑战。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已经将合并破产作为专章规定,其中既有理论和实务经验的总结,也有制度上的创新,但还是留下不少值得思考和论证的空间。本文将基于我国司法实务上的合并破产本土经验,结合已有研究文献,对合并破产在我国的发展状况作出客观评价,力图阐明合并破产的中国语境及其理论基础,源自我国企业破产法已经构造的保全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程序结构。以此为基础,合并破产应当以债务人企业与其关联企业的财产混同、财产混同难以区分以及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为条件,相应构造合并破产特有的条件、事实听证程序以及合并破产的程序效力法定等多元制度规则,并对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的相关规定作出评价。

关键词

破产程序 关联企业 合并破产 法人人格否认 保全与分配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对重整计划制定与批准的完善——以利益冲突化解为视角

——林一英

作者简介

林一英,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司法部2025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濒临破产公司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限度与实现路径”(项目编号:25SFB2030)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

企业资不抵债时,股东与债权人、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剧。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通过预设规则框架,设定谈判边界与权利分配基准,将个别债权人的零和博弈转化为利益相关者的集体合作博弈,化解利益冲突。修订草案完善重整期间信息披露规则,赋予单个债权人信息查阅权,为债权人作出理性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基础。要求债务人或管理人在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中与债权人沟通协商,债权人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区分法院正常批准与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分别规定审查要件,将可行性审查、公平公正原则、最佳利益原则作为正常批准的要件,并在强制批准中增设最低限度接受原则,防止司法权滥用,增强谈判激励、提升计划可接受性。修订草案应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必要性判断标准,细化可行性审查要件,完善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公平性审查,明确绝对优先规则作为强制批准的基本原则,严格设定“新价值例外”规则,并对依据最低限度接受原则通过的组别排除内部人投票权。

关键词

重整计划制定 利益冲突 信息披露 法院批准

专题研究:法官与学者对话——聚焦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64号

数据利用的合法性来源与数据产品的权利归属——兼评指导性案例264号

——姚 佳

作者简介

姚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审,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公私法交融视域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体系”(项目编号:21BFX087)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64号,对不同主体间数据权益的界分、数据处理者依法采集数据形成数据产品,以及该采集行为是否侵害数据来源主体权益等关键问题进行了论证。该案例进一步揭示,数据是一种用于形成社会关系网络的资源性存在,具有工具要素与治理对象的双重属性与定位。数据来源的合法性是数据得以被合法利用的前提,而数据来源的多源性与外源性又是其融合创新的基础,因此数据来源者权益与数据处理者权益之间存在一定冲突且有必要平衡。数据产品作为对原始数据进行加工后形成的“加工品”,具有非标准化、独创性要求低以及权利结构具有整体性与不可分性等特点,从而区别于非独创性的数据集合或数据库。对于数据权益的侵害,在现有侵权责任法框架下可寻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救济;若涉及竞争性利益的损害,则可诉诸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

**关键词

数据权益 数据来源 数据产品 数据利用 损害赔偿**

企业公开数据平行行权规则及其司法运用——以指导性案例264号为视角

——李非易

作者简介

李非易,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数据财产权强制执行研究”(项目编号:25BFX100)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

数据之上附着多种权益,“数据二十条”中关于数据权益的分类对司法裁判具有指引价值。指导性案例264号中所涉数据属于企业公开数据,案件涉及数据来源者的数据资源持有权与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加工使用权之间的冲突协调。数据权益可由不同主体平行行使,主要基于数据的容他性特征,这与数据权益的复合构造相洽,也更符合社会发展价值导向与数据要素流通的基本逻辑。数据权益的平行行权,是一种超越传统权利分置模式的多维平行行权,不仅允许同一数据上派生出多种数据权益,也允许不同的主体同时行使同一种数据权益。实践中,当复数的数据权益享有主体在行权时影响到其他主体的数据权益,需要先对数据类型、权益类型、权益主体作出定性,再秉持数据容他理念进行判断。原则上应允许各主体平行行权,互不排斥。对于可能存在冲突的行权,应综合考量在先权利或竞争利益存在与否、行权适当性、合理性、数据质量等因素,判断是否存在对数据权益享有主体的权益侵害。**

**关键词

数据权益 企业公开数据 平行行权 数据持有权 数据使用权 数据经营权**

法学论坛

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理解与适用中的问题探析——写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五周年之际

——高富平

作者简介

高富平,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常务副院长。

摘要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的共同理念,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其表述为“个人信息权益”。如何在民法体系下理解个人信息权益,准确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实现个人权益的协同保护,是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个人信息权益只是信息主体权益受法律保护的概括表述,而不是一种权利,应定位于一般人格权。个人信息权益民事保护是对传统民法不保护的个人信息上主体权益的兜底保护,不是人格权益的并行或叠加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并不等于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中的权利之和;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中的权利只是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程序性权利,而不是独立保护的对象,是否应给予损害赔偿救济取决于该些权利未实现是否导致或构成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个人信息保护法调整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各种合法基础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形成的个人信息处理关系均受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约束。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判断遵循合法目的、合法性基础和合法处理行为的“三步法”:基于个人同意的处理合法性不仅取决于同意有效性,而且取决于处理行为的合法性;基于法定事由的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亦需要对处理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没有给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外提供的权利,在法律适用中法院是否可以创造性对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给予保护,是对司法者的法政策能力的考验。这些观点是从立法宗旨和社会现实双重角度的一些思考,与其说是为司法同仁理解与适用提供参考,不如说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五周年之际为法律共同体对该法的未来提出了值得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权益 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 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

普通诉讼时效多次中断的法律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49号评释

——朱晓喆

作者简介

朱晓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金融司法价值原则的体系构建”(项目编号:23BFX031)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49号确立了债权人持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普通诉讼时效因多次中断而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仍然予以保护的规则。对于该规则,应当从我国诉讼时效起算的主客观“双轨制”出发进行解读,如果请求权已经起算普通诉讼时效,后续发生中止、中断事由,就按该障碍事由的后果继续发展,不受最长诉讼时效20年期间的限制。从我国诉讼时效的价值基础以及对相关法律的解释,也能够推导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后多次中断可以超过20年。而且,这一规则也有利于当下我国企业债务化解方式的多元化。因为中断和中止都是诉讼时效进行中的障碍并发生期间延续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49号的处理意见可以参照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关键词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时效中断 时效中止 参照适用

法官说法

论新时代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之理念——以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为主要分析视角

——许常海

作者简介

许常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长。

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明晰刑事保护边界,确保刑事保护与行政保护、民事保护有效衔接,依法精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必要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理念问题展开研究。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理念的确立应以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发展趋势及现存问题为基点,人民法院案例库是梳理问题、凝练理念的最佳视角。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应当遵循权利本位理念,重视民事不侵权抗辩事由,厘清刑事保护的法益及边界;坚持专业审判理念,将刑事案件纳入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中,确保刑事案件质效及刑事保护功能充分发挥;秉持系统保护理念,做到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有机衔接,明确刑事保护的后盾性及保障性地位。

关键词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 人民法院案例库 刑事保护理念 权利本位 专业审判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具体化的规则构建

—— 赵凌峰

作者简介

赵凌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改调研组副组长。

摘要

在环境司法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类型案件涉及环境公共利益,判项履行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可执行性,避免环境公益损失进一步扩大。实践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执行效果受到多重因素影响。环境行政机关的履职程度仍存在提升空间,公益诉讼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亦需进一步精准。这些因素导致有的履行判决内容还不够具体明确,对更好实现公益诉讼目的产生一定影响。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与参考案例为破解这一问题提供了实践样本,即从案例背后蕴含的裁判思维和效果中,凝练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的具体化规则:一是从职权依据、时限标准、履职效果、阻却事由等四个方面对环境行政机关履职程度进行全面审查;二是诉讼请求的精准性直接影响环境司法裁判的可执行性与环境公益保护的实效性,应当充分发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事后救济”与“事前预防”的双重功能,紧扣职权依据、呼应检察建议、聚焦全面履职,精准提出诉讼请求,并以诉讼请求的精准化引导履行判决内容的具体化;三是围绕个案请求权基础开展抗辩审查,重点审查是否存在非不当履职原因、是否已全面履职、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不可抗力事件等情形。同时,应当尊重客观实际,统筹考虑环境要素的复杂性、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自然地理单元的连续性、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确保作出涉履行依据、方式、时限、效果等实质性内容的履行判决,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全面履职 诉讼请求精准化 履行判决具体化

青衿法苑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平台用户数据保护的法律适用研究

——林新宇

作者简介
林新宇,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审判庭一级法官助理。

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驱动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互联网平台在对用户数据的收集、处理和利用过程中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日益增多,给司法实践带来法律适用问题。2025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设第13条第3款,明确了“合法持有+不法获取、使用+损害利益及扰乱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判定三要件,为规制此类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数据的实际控制、来源合法性、成本投入以及利用目的正当性是平台对用户数据享有权益的合法性基础;行为模式、损害后果、商业道德评价以及利益平衡是判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维度;损害赔偿应遵循“填平损失”的基本原则,准确适用法定赔偿及证明妨碍规则提高判赔数额的精确性。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 数据条款 互联网平台 用户数据

违法所得处置的实践难题与司法应对

——李飞宏

作者简介

李飞宏,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2022年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刑事治理逻辑与规制范式”(项目编号:KYCX22_0315)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

违法所得的正确处置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应当重视其司法适用。当前违法所得处置在行为人合法财产边界、被害人法益恢复、社会重要利益衡量等方面存在疑难问题,亟待厘清。关于违法所得处置本质的刑罚说、保安处分说侧重于行为人视角,准不当得利衡平措施说虽纳入被害人考量但仍有不足,应以“行为人 — 被害人 — 社会”构造下的利益衡平措施说构建违法所得处置制度,更契合司法实践需求。当违法所得原物可以追缴时,通过准确划定行为人合法财产范围、合理解释被害人财产损失、纳入社会重要利益衡量,以建立阻却违法所得追缴的规则;当原物无法或不宜追缴时,以《刑法》第64条为载体确立追征制度及其适用规则,合理减免非因行为人原因贬损时的退赔责任,并衡平被害人与社会的利益保护。

关键词

违法所得处置 利益衡平措施 《刑法》第64条 追征制度

排版:赛音吉娅

策划:韩 利 楠

执行编辑:刘 凌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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