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与思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05日
【对谈嘉宾】 (以发言先后为序)
李志刚 (山西师范大学)
郭润华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李玉斌 (远洋集团)
王德明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牟 凯 (山东晟策律师事务所)
魏大勇 (抚顺银行)
杨势如 (高朋 (上海)律师事务所)
王汝洋 (恒丰银行)
朱华芳 (北京汇仲律师事务所)
裴桂华 (独立仲裁员)
【对谈时间】
2026年2月3日
【目次】
引子
法务的群体特质
法务的思维方法
预判性思维
在场式思维
诉讼思维
风险定价思维
宣传思维
业务思维
法务的能力与评价
法务的责任

引子
李志刚: 各位法律同仁,大家好!
感谢您应邀参加 “公司法务的思维与方法”系列对谈。
我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个系列对谈的背景。
2023年,我和朱兰春律师以微信文字对谈的方式,开启了“ 法官思维与律师思维 ”系列对谈,共十期,在微信公众号“法与思”发布后,受到广泛关注,被广泛转载,并于2024年以《通往正义之路——法官思维与律师思维十日谈》的书名,在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

2025年8月,我和朱兰春律师发起了“ 仲裁的思维与方法 ”系列对谈,并以公开招募对谈嘉宾的方式,征集了另外7位对谈嘉宾,进行了十期的对谈。对谈受到仲裁界的广泛关注,书稿也已交付出版社,拟在今年上半年出版。
“ 公司法务的思维与方法 ”是这个法律人系列对谈的延续,拟聚焦于公司法务这一法律人的职业群体,探究其思维方式、工作方法和职业技能,以及公司法务与公司业务、公司法务与外部律师在诉讼及非诉讼业务方面的协作。希望通过对谈,澄清和提升对公司法务这一群体的职业认知、职业技能和职业发展。
对谈拟分为十个专题,从 2月2日起,大致每周谈一个专题,以微信群文字对谈的方式进行。谈完后,由我汇总整理,并经发言嘉宾审定后,在微信公众号“法与思”上发布。每期1万字左右,十期结束后,交出版社成书出版。
本次十位对谈嘉宾分别为(以加入对谈先后为序):
李志刚 (学者、仲裁员,前法官、前央企法务 /公司律师、博士)。
朱华芳 (律师、仲裁员,前央企法务,硕士);
魏大勇 (金融机构法总、仲裁员,前法官、前律师,硕士);
郭润华 (律师,前央企法务,硕士);
杨势如 (律师,前公司法务,博士);
王德明 (律师,前金融机构法总,博士)
李玉斌 (地产公司风控、仲裁员,前法官、前律师,双硕士)
裴桂华 (仲裁员,前法官、前法总、前律师,博士)
王汝洋 (金融机构法务,前法官,博士生)
牟 凯 (律师,前生物医药企业法总,硕士)
我简单统计了一下, 10 位 均有公司法务、法总或公司高管的经历,其中, 9位有律师经历,5位有法官经历,5位是现任仲裁员。 这种多重职业经历,多种职业身份的思维碰撞,相信能就 “公司法务的思维与方法”这一话题,碰撞出精彩的火花,并为业界,贡献出一份精彩的思想盛宴。
就具体对谈专题,我们初步拟了十个专题,后续将根据对谈的进展和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
公司法务的职业特质与思维方法 -
公司法务与公司业务人员的分工与协作 -
公司法务与合规、风控的分工与协作 -
合同起草与合同审查:公司法务的思维、方法与责任 -
公司诉讼中的公司法务:角色、功能与职责 -
公司法务与律师选聘:现实问题与优化路径 -
公司法务与外部律师的分工与协作:诉讼视角 -
公司法务与外部律师的分工与协作:非诉讼视角 -
公司特质与法务思维:行业差异及所有制差异
10.公司法务的职业发展与规划
下面,我们开始第一个专题的对谈。

公司法务的群体特质
李志刚: 在法律人的职业群体中,公司法务是一群不那么受人关注,但却在市场经济法治秩序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的重要群体。
先说几个数字。
统计显示:截至 2024年11月底,我国实有登记注册的企业数量为6086.7万户。这些企业当然不可能都有法务。但统计显示,2025年1到11月,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为 52万多家 。 2025年,我国共有银行业金融机构4295家。这些企业大部分都有法务部。 哪怕都只有两个法务的话,全国的法务数量也已超过 100万 。
从企业性质角度看,截至 2021年,中央企业集团及重要子企业的法务人员已达3.2万人。若结合全国国有企业数量(约58.49万户,2024年底数据)及行业平均配置比例, 国有企业法务人员总数预计在 10万人以上。 民营企业数量超 5000万户,但多数中小微企业未设专职法务。大型民营企业(如营收5亿元以上企业约9642家)平均法务团队规模较大, 保守估计民营企业法务人员总数在 50万至80万人以上左右 。外商在华投资企业超 123.9万家,大型外企(营收≥5亿美元)平均法务团队约25人,中型外企约8人。 综合估算外资企业法务人员总数在 10万至20万人左右 。 因此,全国法务的数量也已超过 100万。
同期, 2024年最高法院工作报告显示,全国 法官数量约为 12.82万 人;最高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同期全国 检察官数量为 10.1万人 。司法部 2025年9月公布的数据,全国执业 律师人数为 83万人 。
粗略统计显示, 公司法务的数量,相当于全国法官、检察官、律师数量的总和!
郭润华: 原来法务才是法律共同体的大多数 !
李志刚: 是的。
但 是,我们似乎经常看到法官、律师等职业群体的发声,很少看到听到公司法务的发声。而事实上,市场上每天进行的各种公司间的大量交易,都是在公司法务的支持下完成的,并且,正是因为公司法务的专业工作,避免了大量的交易纠纷的发生。
因此,可以说, 这是一个专业的,但是低调内敛的法律职业群体。诸多交易顺利完成的时候,我们可能看不到公司法务的价值和功绩,鲜花和掌声主要是属于公司前台业务人员的,并且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但一旦出现纠纷的时候,我们会首先想到的是:法务失职。
在法务圈,甚至有一句生动的自嘲:说法务是 “吃冷饭、擦屁股、背黑锅”的 。这可能不是现实的全部真相,但它确实揭示了公司法务的职业特点:在公司的功劳簿上,法务属于后台,最优也仅仅是中后台,所以是 “吃冷饭”;在公司纠纷的处理上,法务需要挺在前面,所以是“擦屁股”;最终追责的时候,法务不可避免要担责,所以被戏称为“背黑锅”。
李玉斌: 作为一个先后担任过法官、律师,如今深耕于公司法务领域的从业者,站在 “跨界者”的视角,聊聊法务群体的“酸甜苦辣”。从争议化解的视角审视,我的职业路径是从末端的裁判者,走向中端的代理人,最终回归到前端的布局者。
我常爱用 “吃饭”来打比方: 法官是品尝者 ,负责点评哪位厨师的饭做得更香; 律师是颠勺的大厨, 凭借火候和手艺决定菜肴的成色;而 法务,则是那个种菜的人。 饭做不好,要么是食材不行,要么是手艺欠佳。这个比喻,恰好道尽了这三个职业的区别与联系。以此为引,汇报几点思考:
第一,关于法务的 “社会画像”。
不得不承认, 法务群体存在着明显的 “弱社会性”。 法务人员埋首于公司内部的业务堆里,普遍缺乏社会影响力。除少数头部企业的法务负责人能借由平台光环或仲裁员身份发出声响外,绝大多数人的视野局限在公司这 “一亩三分地”里。法务之间就像一座座孤岛,缺乏连接,交流渠道狭窄,往往只能依赖个人的私交圈子来打破行业壁垒。
更扎心的是 “低认可度”。 即便专业过硬,公司决策层在很多关键时刻,依然迷信外部律师的意见。这背后可能潜藏着一种社会偏见: “如果你真有本事,为什么不去当律师赚大钱,而要在公司拿死工资?” 这种刻板偏见,像一道隐形的墙,挡住了法务价值的显现。
第二, 关于法务的 “角色定位”。
首先,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务是公司经营体制中的一个环节,而非核心 。基本职责是支持经营、维护利益。 法务是建议者,而非决策者。 这种身份决定了这一群体面临着双重评价体系的撕扯:内部评价关乎 “利”(职位与绩效),外部评价关乎“名”(声誉与口碑)。
但需要强调的是, 法务的建议必须是明确的建议,不能只提风险不给出路,至少应对风险事项给出明确的等级评价 。
其次,法务是公司的员工,是决策层的 “自己人”。 相较于外部律师,法务熟悉公司情况,依附于公司生存,与公司利益一致。业务发展的好坏,直接决定了法务薪酬包的大小。这种共生性,正是法务未被外部律师取代的核心原因之一。
最后,法务的职能发挥呈现出极具张力的 “双面性”。 在和平时期,法务是后台的 “仪仗队”,负责合规与风控,此时的作用是“锦上添花”,没有法务公司也能转。但一旦进入风险阶段——无论是诉讼狙击还是重大运营危机,法务立马变身为前线的“冲锋队”。此时,法务的作用是“雪中送炭”,冲在生死一线,甚至直接决定公司的存亡。
魏大勇: 法务和律师的差异,主要表现为身份定位和工作侧重。
身份定位上, 法务人员和业务人员 /单位本质上是一体的,都是单位的一部分,与业务是分工不分家,是分立不分离,在生存意义上讲,是同生共死的,类似于婚姻关系,是稳固的,是一家人。而律师与客户,是建立在委托合同基础上的,律师是独立于客户的,是一次性/短暂合作的,类似于恋爱关系,是不稳固的,是两家人。
工作侧重上, 法务人员更多地在组织程序,行业发展,同业对比等方面进行考量,具体可见我所说的底线、业务、服务、尽职思维。而专业律师的工作是提示风险、解决纠纷,由于厌恶风险的职业偏好和出于自身责任安全的考虑,实践中往往过于偏重考虑法律风险,在其意见书中相应内容占比较大,程度也较重。
此外,专业律师在对行业的了解上,不如法务充分。
裴桂华: 认同以上老师对法务的身份、角色定位的分析。但需补充一点:当前也有部分企业、企业的法务团队,已经不仅仅是业务中后台, 已经定位或正探索将自己定位为业务团队,将自己转化为利润中心。这方面转变 ,有不同的方式:
一是内部律师制。 比如,集团化公司,单独成立自上而下的法务团队,各企业的法务需求,以业务接单方式由内部法务团队提供专业支持,各需求主体对应支付成本,相当于内部律师,这种方式来自于公司管理模式的变化和探索,成败还不好下定论。因为既会涉及法务团队的细化管理包括考核评价、专业划分,以及服务响应的及时性、对企业业务需求理解的颗粒度等。
二是清收考核制。 部分企业曾探索将业务部门无法通过业务渠道正常清收的企业应收,纳入法务工作,单独制定考核机制,由法务团队以项目制接收并推进法律清收。如清收回款,则此前属于业务条线的业务激励,可对应转化为法务激励。此类考核机制,则让法务不仅仅是业务的支持,而是以自我为主导,消纳化解业务条线出现的问题,成为业务后端的另一种方案。
三是维权创收制。 除了清收任务,还有部分企业,尤其是享有若干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若干权利的企业,其法务团队往往会基于自身权利,通过主动出击的方式,既作为企业商业布局、商业竞争时给对手制造障碍或阻力的策略,也作为利润创收的一部分。很多企业的收入里面,即包含主动维权收入。在此语境下,法务实质上已经是真正的业务人员了。
朱华芳 : 10多年前 , 我还在中化集团法律部工作时,参加国务院国资委法规局组织的央企法律工作会议,一家建工央企的法律部领导 , 就在大会上分享了他们公司对法务的清收奖励机制。我们还曾经研究过有无可能学习这种做法 。 但很快意识到,当时有这个机制的公司,多是历史形成的,其他公司要新建引进这个机制,难度不小。
公司法务的思维
李志刚: 我曾经在金融机构中担任过四年的公司法务、公司律师,也担任过法官,现在是学者,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并兼职担任仲裁员。在这些不同的职业经历中,我个人感觉公司法务与其他职业群体有着显著不同的思维方式、工作方法和行为逻辑。从思维方式上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预判式思维 。也就是对未来交易行为的法律风险的预判。这点和法官、仲裁员有根本不同。后者是事后纠纷评判。
二是在场式思维。 作为公司的一员,公司法务应当实质性参与和知晓交易的全过程,这里的在场,主要是和外部律师、法官、仲裁员向比较的,因为公司法务是公司内部人员,深度了解和参与交易全过程。
三是善后式思维。 纠纷出现后,法务需要全程深度参与诉讼、仲裁、调解、和解、执行等全部涉及法律的事务,解决所有的善后问题。
四是或然性思维。 这也是和法官、仲裁员的差异。由于法律规定相对概括抽象,疑难争议法律问题大量存在,加上类案不同判的情形比较普遍,法务对交易中的终极法律风险的判断,只能是或然性的,而不是终极、决断性的。
五是同时具备法律思维和业务思维。 法官、律师、仲裁员主要是法律思维,对公司业务介入和理解有限;公司业务人员,不是法律专业人员,难以要求其有法律思维。但公司法务不一样,他们既了解公司业务,又是法律专业人士,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兼顾法律思维和业务思维。
法务的核心功能有两个。 一是风险揭示功能。 法务应当尽其所能,发现、揭示公司经营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从法律角度,提出应对和解办法。 二是决策依据功能。 严格来说,法务并不是决策主体,但有义务为公司决策提供全面、准确、严谨的法律分析意见。
李玉斌: 赞同李老师提出的预判式、在场式、善后式、或然式、法律与业务并重等思维模型。在此基础上,法务思维的进化形态应当是 综合衡量思维 。
首先,专业判断是基石。 面对具体事项,要能精准预判风险的情形与大小。
其次,业务需求是靶心。 所有的风控方案,不能为了合规而自废武功,必须以是否有助于实现业务目标为唯一的衡量标准。
最后,管理风险是核心。 这一点至关重要。现实世界中没有完美的解决方案,只有代价不同的权衡。 风险无法被彻底消灭,只能被管理。我们要做的,是通过过程管理去扭转风险的走向,将损害后果降至最低。
魏大勇: 法务的思维,应当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底线思维,坚持法律底线。二是业务思维,具体就是两个贴近,贴近业务实际,贴近公司实际。三是服务思维,坚持 3个服务,服务分支机构、服务公司各部门、服务于高层决策。四是尽职思维,坚持4个做到,现实风险看到,潜在风险想到,重大风险说到,规范依据找到。
朱华芳 :多年前听一位法律负责人用 “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来比喻法务地位的建立过程,非常精辟。 法务部门在一个公司的话语权,确实要靠实实在在的价值创造打拼出来 。
法务要创造价值,既不能被当成 “橡皮图章”,也不能成为“拦路虎”,而是要 争取成为管理层信赖的谋士、与业务部门并肩的伙伴,需要在管控风险与促进业务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 。优秀的法务 不应追求消灭所有风险(那将意味着扼杀所有机会),而应致力于帮助公司在承受可控风险的同时,积极赢取更大的发展机遇 。
要实现这一角色并不容易,一方面需要法务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以实现对风险的精准识别和客观评判,并有能力提供可行解决方案,另一方面,也需要法务在工作中采取一套务实而进取的思维方式。包括:
1.算账思维。 不只是简单提示 “这有风险”,而是尽量尝试构建清晰的“风险收益对比账”,比如“此方案若执行,面临监管处罚的概率大致评估为30%,对应预估损失约为50万元。另一种路径是采取合规方案,将增加约20万元成本,但可将相关风险降至极低水平。” 当然,某些法律风险概率只能基于经验“拍脑袋”, 但尝试把法律风险翻译成管理层和业务更为熟悉的商业语言,不仅能使公司的相关决策更有针对性,也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建立信任的沟通方式 。
2.解题思维。 不止步于指出 “此路难通”,更要探索“如何能通”。 针对识别出的风险,主动提供多种可选路径或缓解方案,将法律障碍转变为需要共同解决的商业命题 。
3.底线思维。 与此同时,法务也需要筑牢职业安全的底线,说清楚、留痕迹、守底线,避免背锅。
预判性思维
郭润华: 志刚老师说的法务具有预判式思维,我挺有感触。在我对接法务处理一些非诉事务时,常常觉得比办理诉讼案件会更头疼,因为这些非诉工作,比如合同起草、交易架构搭建,往往不知道会有哪些雷,所以需要我们配合法务一起 “全面审查”,但是在处理诉讼案件时,往往是已经爆发了问题,我们只需要对具体问题深入钻研即可。对于法务工作而言,日常面临的可能最多的就是此类非诉的工作,挑战和难度可想而知。
李志刚: 润华律师提及的预判性思维,我再作两点补充。
一是从交易过程看。 通常而言,法务介入交易较早,即,从发起交易时,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到交易结构设计和交易流程管控,到出现纠纷时的争议解决方案处理,法务都应当有预判,并对可能出现的情形做出防范和安排。换句话说,就是应当预判到交易对手是坏人时,如何出牌,并做出安排。如果出现了没有预判到的情形,不能说就是法务的过错,但法务可能存在经验不足的问题。
二是从非诉和诉讼的区分看。 非诉合同的起草和审查,需要预判对手可能的违约行为,并通过合同的违约条款设计、履行步骤设计,管控交易进程风险。诉讼业务中,对诉讼方案的设计、和解、执行程序的推进,也存在预判。如果说法官和仲裁员是做事后决断的话,公司法务的这种想在前面的思维方式和要求,是非常突出的。
郭润华: 是的。这种预判,从法务的职责范围角度,应当贯穿整个工作方方面面,这也是志刚老师说的另一个在场式思维。这种在场、预判的要求,蕴含了巨大的工作量。虽然如志刚老师所言,诉讼也存在对事后发展的预判,但诉讼毕竟是针对某一个或两个具体问题,这种预判需要耗费的精力、需要预设的场景,我认为和法务日常主要处理的非诉工作还是没法等量齐观。
李志刚: 能不能想到、有没有想全,本身就是法务经验、能力和责任心的体现。 当然,任何人也不可能把所有事后可能发生的事情预想穷尽,但,对公司主要业务、常规业务、主要诉讼案件类型可能出现的争点和回应,法务应当成竹在心。这种能力,则来源于法务对公司业务的熟稔程度和对法律的精通程度。
从被动的角度看,这种预判能力,还来源于跌倒的次数、摔跤的经验。 当然,并不是只有自己吃过亏才能攒经验,公司既往业务、涉诉纠纷中吃过的亏、行业企业摔过的跤,有没有进入法务自己的大数据,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和决定了法务预判思维的广度和深度。
郭润华: 同意,法务的知识结构,和律师、法官和仲裁员其实有很大不同,后者作为法律供给链条中后端,知识结构往往是民商事法律、诉讼和执行法律、典型案例、一定的行业知识。而法务的知识结构,可能是公司的业务流程、业务模式、同类行业经验、一定的法律知识。
李志刚: 润华总结的这个知识结构,确实清晰展示了法务思维的特质。
郭润华: 嗯,这其实提示我们,在扮演不同角色时,需要主动积累的知识储备,是有差异化的。
朱华芳: 法务队伍中,有不少是从律师、法官转型过来的,有一些也兼职做仲裁员 。 不同职业经历的法务,知识结构也存在差异。企业性质、所处行业、发展阶段、企业文化、法务部门职能状况等,也会对法务的知识结构造成影响。
李玉斌: 润华律师提出的法务的知识结构,我也很赞同。财务知识、税务知识,也应该是一个非诉法务的必备技能。
牟凯: 同意,法务虽然可以说,我对税务和财务不专业,但是应该自己努力去具备,这也是发挥上述三个思维特点的基础。法务可能更多是个杂家。跟律师思维差异化,是法务的特异性价值。
郭润华: 法务还需要财税知识吗?这点确实没想到。很多律师也知道具备财税知识的重要性,但一般只是了解些基本逻辑。
朱华芳:法务如果缺乏基本的财税知识储备,就难以识别交易结构和合同条款中的财税风险 ,甚至有些合同条款都会读不明白。
在中化集团工作时,我参与过不少跨境并购项目 。 股权转让合同中一个重要条款是价格调整,比较复杂 。 我当时是做完几个交易,向一起做项目的财务同事反复请教,以及我们部门负责人自己弄懂了 , 再给我们讲课,才搞明白。 如果合同条款都看不明白,就谈不上审核把关。
当然,术业有专攻, 法务无需成为财税专家,但必须建立财税风险敏感度,能识别哪里可能存在财税问题,能判断什么时候需要求助财税专家 。
李玉斌: 在做非诉业务时,尤其是涉及股权或资产交易架构,必须要考虑财务和税务问题,税务甚至是影响交易的核心要素 。
关于几位老师讨论的法务的预判性思维,我也非常赞同,补充三点:
-
**业务需求带动法律思维。** 以 “股权收益权”、“债权收益权”为例,这种杂交水稻的产生是基于企业融资需求、金融机构担保需求而出现的。法务基于业务的需求进行专业判断而运用,其参与度要远高于律师和法官。
2.诉讼能力是非诉能力的基础。 在做非诉业务,尤其是设计交易架构、协商合同文本时,是否采纳某个意见,判断标准就是在诉讼发生时,该方案或者条款是不是对己方有利,法官会如何裁判。具有较高诉讼能力的法务才是合格的非诉业务法务。
3.通常情况下,非诉业务才是法务的核心业务,是法务通过预判性思维展现工作价值的领域。
王德明: 赞同郭老师和李老师意见。预判式思维, 本质还是公司法务对公司业务非常熟悉,深度融合 。如新的业务模式、商业交易等法务要提前参与。也有一些公司,业务开展前法务参与不多,出了问题才找法务 “擦屁股”,没有有效发挥出公司法务的作用。
预判式思维,关键是法务要具有业务思维,本身也是业务专家。同时,法务也要有商业思维, 公司从本质上看是追求盈利的组织,法务作为公司员工,也必须要服务于公司的商业目标。 如果业务模式、商业交易有风险,法务要从公司利益最大化角度提出建议来,不能简单说 “no”,这也是公司法务和外部律师的重要区别 。
郭润华: 王律师提到的这个商业思维,我认为就是 寻找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推进交易的方法,确实是一个很综合的思维或者叫能力 。其实做律师有时候也会强调这个思维,不要只会说 no,最后成了deal breaker。
李志刚: 王律师提及的法律思维和商业思维的问题,我在做公司法务时,听到 一位资深的法律部领导和业务部门的领导说的一句话,印象非常深刻,他说 “你是我们的衣食父母啊!”这句话很生动地揭示了法务和业务的关系,也揭示了法务应当同时具有法律思维和商业思维的重要性 。
郭润华: 确实,公司业绩上不去,法务的奖金也没了。
王德明: 看到 一些做的非常好的法总,在公司内非常有地位,有一个普遍特点,就是能对业务、商业交易的风险进行全面、准确的权衡,对潜在的风险问题进行预判,能为最高决策层提出恰当的建议来,这样的法务,与公司商业目标高度融合,才能发挥最大的价值 。
牟凯: 公司既然决定聘任法务而不是把法律事务外包,肯定是觉得其比聘请外部律师顾问有必要性。 预判式处理公司的法律风险问题,就是公司决定聘任法务人员的最关键的需求之一。 因为等到发生问题再处理的话,可能聘请律师处理会效率更高。所以只要出现风险问题,必然被认为是法务工作没做好, “擦屁股”,“背锅”那是难免的。
但是 预判性的工作思维对于法务来说可能是把双刃剑。 大家记得中医里治未病的故事,扁鹊说他是治 “已病”,但他只是“下医”,而上医治未病,他的大哥就是上医。但是, 我们在历史典故中知道扁鹊,却不知道他的大哥。所以他的大哥给别人治未病却 “寂寂无名” 。大家也知道曲突徙薪的故事,所以预判性对法务人员,不只是专业能力的问题,还涉及到一个很关键的问题 —— 如何从预判性思维的成果里,展现出法务的价值 。 这是需要公司管理层,老板必须意识到的问题。所以说,法务的预判性工作特点和最终成果,不只是法务的问题,是公司决策的问题 。
但是我们又不能指望公司决策层具备这么 “理性”的认识。高管和老板说的最多的一句话是:“法务要解决问题,要不找法务干嘛?要不我们就请律师了!”他们扩大了法务的责任边界。但这是非专业人员对法务一贯的思维。 出了问题,是法务能力不行,没有防患未然。没出问题,法务没有价值 。
所以,我觉得这个问题不如换一种表达: 法务如何才能在非专业人员面前展现出预判性思维的价值和成果。
李志刚: 在商业机会和法律风险并存的时候, 法务应当提供决策的法律分析依据和建议,但法务本身不应当是决策主体。如果涉及决策,应当仅限于法律方面的技术性事务的决策 。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赞同牟律师所言 “法务的预判性工作特点和最终成果,不只是法务的问题,是公司决策的问题”。但 法务本身要对自己的(法律)专业性判断和业务熟悉度负责,这是公司正确决策的基础 。
裴桂华: 接着牟老师对预判式思维话题的另一种表达,我谈点个人感受。企业的法务人员来源多种,尤其是对于此前并不在企业工作,而是从法官、律师或其他职业背景半途加入的人员,如何快速培养预判式思维,最直接的养成方式是先做作业:
一是查阅企业近几年的诉争案件。 从案件涉及的业务内容、应对程序、裁判结果如何应用等找到企业管理中的问题,整理问题清单,然后针对问题逐一向业务及各管理部门了解情况。
二是查阅企业已完成业务项目的全部材料 (如可查阅)。从纸面上参与、观察业务路径,形成初步认知。
三是以参加业务会议增进对业务的理解。 找各种机会参加或旁听公司各业务条线会议,包括月、季、年度会议等,真实感受企业业务场景。
在场式思维
杨势如: 志刚老师提到的 “在场式思维”非常关键。但根据我的经验,我认为 “在场”不应只是物理上的参与,而是一种“系统化的介入”。 法务不能只在签约仪式上出现。真正的在场,是像我当年担任外部稽核查核上市公司股务或在网络安全部门管制防火墙变更一样, 将法律思维嵌入公司的 “操作系统”中。 如果法务能像 “治未病”的上医,在业务架构搭建时就完成,那后期的背黑锅机率自然会降低。
裴桂华: 关于在场式思维,非常同意。近几年央国企、大型民企,都重视法律合规,所有重大决策都需要法务参与提供合规评价。但仍有很多决策流于形式,法务往往是在会议上参加或做个程序合规的确认,尚未真正加入或参与决策,即关键节点法务并不在场。业务在启动、策划、沟通、交易对接时,并未真正让法务加入,而往往是在基本达成需要签约或落地时,才让法务发言。
而此时,法务的难点在于:一是时间,在决策当口,给法务发表意见的时间很短,可能都来不及深入了解业务过程和细节;二是时机,此时即使发现问题,法务也很难真实表达意见,因为此时的否定性意见,即是对业务的否定性评价,得罪人,而且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一旦因法务意见而导致企业丧失机会,可能真成为早期 “背锅侠”。
所以,在场式思维既要法务自身努力,也需要企业给予培养的环境: 一是企业领导对合规、风险的敏感和重视,要在管理环节中让法务真正嵌入,而不是临时 “提溜”;二是在业务模式、重大决策推进中,法务要作为项目团队必备成员,一起参与,真正在场 ,如此才能确保法务对整个业务、决策事项的真实感知和了解,也才能结合专业形成在场的正确思维; 三是法务自身不能退缩,遇到不懂的业务,要及时跟进学习 ,多方交流,确保自己的能力可以与业务真正匹配。
李志刚: 如两位所言,我所提到的在场式思维,确实不仅仅是物理上的人在现场,而是指,与外部律师、涉诉法官不同, 法务是公司的内部人,应当深度介入和理解全部的经营活动,并以法律人的专业视角,检视、评价、保障和优化经营活动 。
至于物理上的,法务在不在决策现场,在我看来,并不重要。但无论是现场提问表态,还是坐在电脑前审查材料, 法务所提意见、所做判断,都应当是基于对经营和交易全部过程的深度熟悉和理解为前提的 。 这些背景知识、背景场景,不能靠业务端上来,送过来 ,而是 要主动问询、了解、察看,基于自身 “查明事实”后,再提出法律意见和法律判断。
换句话说,在场式思维,是要求法务的所有法律意见和法律判断,都应当基于对事实的充分了解,基于 “如我全程在场”,而非限于通知我现场参与。 诉讼业务如此,非诉业务,也应当如此。
诉讼思维
牟凯: 玉斌总提到,诉讼能力是非诉能力的基础,这个提法我很认可, 那是不是意味着,只有先当过律师或者法官才能做一个好的法务呢? 因为在法务岗位上,诉讼一般来说不是主要的战场。预判性、参与性、善后性,都是非诉讼的。
李志刚: 就法务的思维问题,我在做法务时,经常提及,或者被别人评价的一句话是 “ 用诉讼思维思考非诉业务 ”。其核心是: 非诉标准,最终是要接受诉讼检验的,因此,只有经得起诉讼检验的非诉业务,才是有安全保障的 。所谓 “治未病”,前提仍然是要知道“病在哪”。
有诉讼实战经验的法务,不仅有公司业务的在场感,也更容易有诉讼的在场感。这种亲身体验的诉讼在场感,或者诉讼思维,会潜移默化地形成一种思维习惯。从这个意义上说,有过诉讼律师或者法官经历的法务,对非诉业务,也会有一种潜在的助力影响。
郭润华: 玉斌总这个说法,就业市场已经印证了。现在很多做投融资业务的律所或者基金公司,在招聘专业人士时,不仅要求有投融资业务经验,还要求有诉讼经验或上市 IPO审核经验。
魏大勇: 当过律师或者法官肯定有助于做一个好的法务,但是并不是好的法务一定要从律师或者法官中选择 ,原因有二,一是律师职业的自由度较高,与企业的集体主义并不完全吻合。二是法官的主观认识较强,代入执法者思维较强,思维模式较为固化,而且多缺少服务思维,这些都是劣势,当然,如果没有这些问题,律师和法官经历肯定有助于成为一个优秀的法务。
李志刚: 资深法务如果经常直接出庭,或者在没有外聘律师的陪同下出庭,也可以习得这种诉讼思维。资深法务有仲裁员的身份和丰富经历的话,也能形成争议解决思维。从这个意义上说,职业经历的优劣,确实不是绝对的,但丰富的、不同的身份和阅历,能够增进法务思维与能力的多维化与提升。
牟凯: 这个诉讼能力确实很重要,因为法务在预判性, 参与性或者善后性的工作中,去发表观点或者影响业务的杀手锏,常常就是:某某类似的业务模式或者行为在诉讼中的风险如何如何 , 这样才有说服力。
魏大勇: 甲方、乙方、中间方身份角色的转换,确实更有助于得出的结论更全面,更恰当。比如常见的对法律风险的认识和处理问题,很多业务人员就认识得并不到位。
对法律意见书提示的法律风险,应当视阶段不同而理解不同。在处于风险预防的阶段,要秉承着不利于公司的标准去完善自身业务,在处于风险冲突的阶段,要秉承着有利于公司的标准去争取公司权益。
朱华芳: 对法务来讲,非诉经验与诉讼经验是相辅相成的。以我的切身经历为例 。
一方面,我做争议解决律师后,深刻感受到十多年交易和日常法务工作积累对处理纠纷的巨大帮助。 因为处理过投资并购、重组上市、融资发债等不同的非诉法律事务,起草、审核、修改过各类合同,亲历过谈判中的各种考量、履行时的各种变数,所以后来处理相关类型的争议时,交易背景可能稍微一点就理解,还会自动脑补出一些材料里看不到的内容,从而可能提出更有针对性的问题,挖掘出更有价值的角度,构建更有说服力的叙事。
去年招聘新人时,我在招聘启事中 , 特别标注欢迎想转型做诉讼的非诉律师,就是因为我相信, 非诉工作所积累的,不仅是文本能力,更是一种对交易商业目的、各方博弈要点与条款背后真实考量的洞察力。这种洞察,构成了诉讼能力的坚实基底 。
另一方面,现在我再回头去审核合同,触觉会更加敏锐,视角也更为开阔。 如上面各位提到的,诉讼经验的积累,可以让法务能更精准地预见潜在风险,也对一旦出现争议可能的裁判结果有更清晰的判断。有了这些预见和判断,就能在合同中以更有效和落地的方式规避风险,更稳妥地维护好己方权益。
最顶级的法务,在风平浪静时能看见暗礁,在惊涛骇浪时能找到航路,而非诉与诉讼经验的融合更有助于打造这种预见力与掌控力 。
风险定价思维
杨势如: 我提倡一种 “风险定价思维”。 法务不应只是告知有风险,而是要告诉业务:这个风险的代价是多少,我们是否有对冲工具? 正如我在融资租赁公司和银行时体会到的: 法律条文是冰冷的,但风险管理必须是有层次的。
李玉斌: 非常赞同势如律师的这个观点。法务的工作不仅仅是做好本职工作,更重要的是让公司的每一个业务同事都能有法律意识、风险意识,自觉主动的做好风险的第一道防控。
王德明: 很认同法务要具有风险思维。公司的任何项目、商业交易均有风险,无风险也就意味着无收益,公司的决策都是在风险与收益之间进行选择,最终决定愿意承担多大的风险。理解了这一点,法务会更加理解业务,能跳出法律固有思维来看公司经营管理。
牟凯: 在公司内部来说,法务要有把其他部门当成自己客户的思维。虽然客户不是真的付 “钱”,但是他们会付出信任和认同,这个是公司法务的价值。
魏大勇: 是的。这就是我前面所表达的三个服务,其实很多时候,就是沟通方式,语言表达方式的事。
王汝洋: 法务较为缺失的是定量思维和表达,更习惯于从定性角度发表意见,从而在辅助决策时缺乏用数据说话的信服力。
朱华芳: 我前面说的法务需要有算账思维也是这个意思。
当法务对风险的提示能从定性判断迈向定量分析,决策者便拥有了更坚实的依据去权衡利弊、果断拍板 。当然,这也意味着对法务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杨势如: 我在处理金融机构债权与诉讼时深有体会, 法务必须练就一种专业的孤独。只要我们守住了法律底线,确保公司不陷入民行刑的泥淖,那些因沟通不对等产生的内部碎语,都不应成为否定我们职业价值的标准。法务的脊梁,是由底线意识撑起来的;只要底线不破,暂时的误解只是职业生涯的背景音 。
李玉斌: 这应该是法务人的工作目标,但这需要法务既具有扎实的专业能力,又熟悉公司的业务,还得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裴桂华: 法律人本身风险意识就强, 如何让企业其他人员尤其是领导,在重大决策时,能真实感受到风险,也是需要技巧的 。不能仅仅讲道理,而应该结合业务实际,给领导和业务团队风险的场景化呈现,比如其他企业类似的案例,本企业曾经的案例或经验,等。 要讲故事,而不是讲道理。
朱华芳: 是的, 那些市场上以及企业内部真实发生过的、用高昂代价换来的教训,本身就是最生动、最具冲击力的 “普法”教材 。在不少企业,历史总在重演 。 究其原因, 往往不是缺乏制度,而是教训未能真正转化为组织的共同记忆与行动自觉。而系统的案例教学,是推动这种转化、让教训 “入心入行”的有力抓手 。
郭润华: 杨律师这个观点让我想起了华为。任正非当年对华为法务团队评价就是,以这么多年华为在法律合规问题上没有出现大的风险 为由 ,因而希望能嘉奖法务团队,就是一种抓大放小的评判思维。
魏大勇: 很多法务工作搞不好, 其实有一种功劳独享思维 。
法务的工作很特殊,你搞的好,一般人就认为业务搞得不好,比如复盘时候,法务说,这个事处理得好,这个业务结果如何好,原因在于法务当时坚持,提出多少多少建议,避免多少多少风险,所以现在如何如何,这样把业务人员无形间就贬低了,好像是限制民事行为人一样,这就是功劳独享思维。
其实复盘的时候, 可以用分享思维,多谈互相的支持,法务来谈业务人员对法务专业的支持 ,业务人员也就谈法务对业务人员的支持,这对于换位思考,互相理解,搞好协作还是有很大用处的,一起共事,既要斗争,更要团结,少对抗,多协作。
杨势如: 法务的格局体现在 “能看见老板看不见的坑,也能理解老板不得不冒的险” 。 法务的价值不在于证明自己百分之百正确,而是在这个商业世界里,为公司争取最公允的博弈空间。
李玉斌: 势如律师说的这句话,堪为金句之一啊。
杨势如: 是的。一个正规企业的法务, 需要用较好的沟通力、专业力与格局视野来赢得认可 。我们得让业务人员知道,我们不是在找茬,是在帮业务部门避开暗礁。
李玉斌 : 从职责上讲,法务是业务的缰绳,防止业务失控。但从业务上讲,业务是法务的饭碗,是工资来源。因此, 法务应该做业务的陪跑者,一起奋斗,纠偏的同时也要助跑 。
宣传思维
牟凯: 法务的工作还需要有一点 “表现思维”或者说“ 宣传思维 ”。因为如上所说,法务价值的呈现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机会去显现。所以, 在能体现出法务价值的事情上,法务要会去展现自己的工作价值。 这个跟律师是不一样的,律师更多使用案件结果来说话。法务的价值特别是非诉的工作不太好量化。加强 “展现法务的价值”可以与管理层和业务形成良性的互动。这并不是刻意的表现,而是注重价值的客观呈现, 是双赢。
杨势如: 您说得非常对,律师和法务的评价体系完全不同。 律师的价值往往在 “爆发点”(如赢得诉讼),是看得见的“救火英雄”;而法务的价值往往在“空白点”(如没出事故),是看不见的“园丁” 。 如果我只说 “很安全”,没人会理我;但我如果展示“我们修复了多少个漏洞,规避了潜在的风险”,这就是一种客观的价值呈现 。
李玉斌: 这种情况是常见的。一种解决的路径是借力,即借助外部律师的专业意见,作为自己的专业支撑,增加自己的专业可信度。
牟凯: 善于借力外来的和尚,或者说善于和外来的和尚合作,一起把经念好。
杨势如: 很多人认为法务应该默默无闻,但这其实是对公司的不负责。如果法务不学会客观呈现工作价值,管理层就会误以为风险消失是理所当然,从而放松对合规的投入。当业务员在前方冲锋时,法务给予的,应是那种 “尽管去闯,背后有我”的制度性安全感。
李玉斌: 公司出风险的时候,才是法务的高光时刻。
牟凯: 往往是这样的。
魏大勇: 业务和法务的功能不同,趋利是本能,避害是本事,好比现在国家所提的政策,稳中求进,以进促稳,也是适用于市场上每一个经济体的。
业务思维
牟凯: 法务还需要有一定 “主动性”思维。
律师是被动思维,客户有事找没事就不找。这也是一个区别。 法务要体现价值,需要在合适的时机节点走出去,走出自己的业务范围,如果业务不反对,可以主动参与一些事情 。因为法务在公司领薪酬工作,时间是沉没成本,这点不像律师。所以既然时间已经 “卖”给公司了,不如卖得更有价值一点。因为公司就是法务的平台或者说天花板, 从个人成长的角度,学会公司相关业务的各项知识和能力, 岂不是白赚了?我在做法务遇到误解或者冲突的时候,确实是靠着这个思维挺过去的。
杨势如: 这段话具备极强的共鸣力。 法务的天花板往往不是法律专业,而是商业洞察。 法务主动走出去参与业务, 表面上是在帮业务部解决问题,实际上是在利用公司的平台进行免费的商业深造 。
外部律师是按次计费的,而法务是按年计费的商业法律顾问。 法务的主动性,不应是被动地等待风险发生,而是主动去理解业务的骨架与血肉。 当法务参与了一场商务谈判、了解了一个产品的底层逻辑,看起来是在为公司加班,实际上是在用公司的资源为自己的商业感知力补课。 这份 “白赚”的经历,可能是法务打破职业天花板、赢得管理层认可的最强武器。
牟凯: 您总结的更深刻。
杨势如: 是您所引发的共鸣。
李玉斌: 这段太有感触了。当年我从律师转型法务,核心诉求就是希望理解商业运行的内在逻辑, 去探究 “为什么要签订一个明显有问题的合同条款”的背后故事。为此,拒绝了在集团管理诉讼业务的岗位,而是去了区域公司做对接投资的法务。 现在想来,这应该就是商业洞察吧。
牟凯: 就商业世界而言, 法律是工具,商业价值才是终极目标。法务能理解这一点,就可以建立自己的元思维了 。
杨势如: 深有体会! 立场坚定,意味着法务和公司是 “同呼吸共命运”的,这是获得信任的门票。如果法务让老板觉得是在用法条“找茬”或是外部律师的“传声筒”,连参与核心决策的机会都没有。至于法务的勇气,咱不是为了彰显个性,而是为了在公司狂奔到悬崖边缘时,有底气拉住那根“输不起”的缰绳 。
魏大勇: 学法律的人很多时候有清高思想,耻于谈利,我倒是觉得,法务首先得承认自己是生意人,这不丢人。
牟凯: 嗯,其实很多法务没意识到这一点。但是,在展示给业务的形象上,还是要高大上一点。
魏大勇: 说得对。法务在公司,尤其是国有公司内工作,要有主人翁精神,但不要有主人思维,要清晰地认识到,员工与公司的关系本质上是代理人关系,将来要接受委托人审视的。
杨势如: 法务得优雅地 “插手”业务,而不被业务视为“多管闲事”。这种主动性建立在“业务不反对”的前提下,考验的是法务的沟通情商,要让业务感觉法务是来“添砖加瓦”的,而不是来“指手画脚”的。
李玉斌: 对公司来说, 法务也应该是创造价值的,这个价值可能不显性,避免损失也是价值的一种表现形式 。作为公司员工的法务,本身就应当是生意人,对于公司的利益,个人的利益,都应当努力维护,不谈利则无法实现。
牟凯: 当然,法务的本色还是个法律人,因为你做业务肯定做不过业务人员。法务还是要用好法律这个武器工具。虽然需要融入业务,但你还得回到法律的价值功能上来,这个平衡需要把握。
公司法务的能力与评价
郭润华: 牟律师的观点,其实点破了法务工作中的一个痛点:被甩锅。这也是很多律师转型法务后的挑战:公司不同部门间关系协调。
牟凯: 是的,因为律师可以用案子的办理效果来证明自己的专业价值。 法务是成本部门,天生比业务矮一截,但是又要对业务进行 “管制”,小马拉大车 。
所以, 如何找到和业务对话的双赢方式,是实现法务专业性能力发挥的一个关键问题 。 好法务的沟通能力绝对是很重要的,可以说是在公司做好法务的第一能力,甚至高于专业 。你想发挥专业能力,首先得获得业务的认可才能发挥。
李志刚: 您所提及的是法务功能的评价问题。包括被甩锅与法务的绩效评价。没出问题是应该的,出了问题是能力问题 ——在公司决策层和公司业务部门眼中,如何看待和评价法务的功能和价值发挥,确实是比较普遍的痛点。
以我个人的法务经历来观察,除了职责分工之外, 预判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可能恰恰是法务功能发挥和绩效考核最重要的指标。
朱华芳: 在法律工作的完整链条中, 事前防范是根本,事中控制是关键,事后救济是保障 。
从理性角度看, 企业法务的价值应主要体现在 “防患于未然”与“控险于过程” ——没有重大纠纷、少见法律火情,恰恰是法务工作做到位的体现。
然而 , 现实往往错位: 如果法务把风险消弭于无形或萌芽状态,管理层和业务部门可能因 “看不见危机”而难以感知法务的作用,甚至产生“既然没出事,何必养法务”的想法 。相反,当企业陷入重大案件时(当然,案件发生的原因往往与法务工作无关),法务有机会发挥关键作用而被 企业 重视和依赖,如果案件赢了,法务也会被视为功臣。这种 “救火者受表彰,防火者被忽视”的评价错位,是法务工作中长期且普遍存在的问题 。
魏大勇: 为什么很多大型企业的法务人员工作得不到企业领导的认可?其中有法律工作专业性较强的原因,也有各个部门之间没有互相理解,信息交换不到位的原因。
1.从观念上看。 反思法务工作本身, 其中有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公司法务太关注于技术问题,太关注于一般的法律规则,没有贴近企业的业务实际,尤其过于关注法务人员自己本身的风险 ,所以提出的法律意见就会偏离实际,用语过于严苛,使业务部门,使领导,使同级部门都很为难。
2.从结果上看。 这样的工作思路不利于企业发展,也不利于法务人员自身的发展。长此以往,法务人员就会走到和业务人员和企业对立的道路上。法务所提的专业意见,应当要做到客观不主观,全面不片面,中立不对立,助力不阻力,当然这些意见一定都是建立在法律底线之上的。
3.法务要有责任意识 。尽职履责到位,不越位。该做的一定做到位,不该做的别去做。法务不是律师, 法务的意见和律师的意见应当不一样,如果意见一样,那么法务就没有生存的空间和必要 。有的法务,只研究法律,不研究业务,只考虑考虑自己法律意见的责任,没有贴近业务实际,也不考虑业务部门的接受度。
4. 法务要强化担当意识 。 别只想自己:别有责任,别摊事;意见一说,责任一推,把责任推给上级,同级,下级,就不可能得到组织、集体的认可。 如果只是以一个律师的标准来发表法律意见,那么法务部的存在就丧失了意义,常年法律顾问就可以取代。
王德明: 认同 魏总提出的信息沟通的问题。 好的公司法务专业当然是基本功,在此基础上,沟通能力和表达能力非常重要,需要沟通协调好和其他部门的关系,为法律工作创造好的环境; 还要把法律意见能清晰准确的表达出来,能让其他部门特别是公司的决策层能理解法律意见的关键点,明白风险在哪里 。对于法务管理岗位,沟通能力和表达能力要求就更为突出。
李玉斌: 非常赞同大勇总的意见。法务的尽职履责,是以业务为导向的, 不能只提出有风险,而是要提供决策所需要的风险的大小、发生的概率、可能造成的损失、降低损失的方案等多个要素,供决策层参考 。
对于律师的法律意见,法务应进行充分的过滤 ,剔除其中没有实际价值、律师用于保护自己、但实际上发生概率极低的风险事项,尽可能给出相对明确的结论。
郭润华: 玉斌总这个观点我有共鸣。 很多律师在法律意见书或备忘录中提示的风险,其实是一种对自己底线的保护,实际上风险概率很低。这时候,需要法务看出其中的缘由, 传递给决策者,律师可能就不便直接表达了。
王德明: 关于公司法务的职责边界,我理解不能仅局限在法律问题上。如公司领导层决策时,可能会问法总对这个项目怎么看,是否可行?法总很难仅回答法律方面而不涉及业务等方面,还是需要对涉及业务等各方面的风险有个整体的判断。
实践观察看,公司内部对法务人员的要求是非常高的,即是法律专家,也是业务专家,还是风险处理专家,我觉得这也是公司内部法务人员的价值所在,也是发展的方向,也是与外部律师是区别; 如果仅仅谈法律问题,可能局限了法务的发展空间 。
牟凯: 法务一旦跨越了展现价值和赢得信任这一关,管理层就会说 “某某事要先找法务商量一下”“这项业务法务同意了幺”“让法务参与决策”,其预判性和参与性的功能就会大大提升,由此在公司内部地位和价值开始进入良性循环 。
李志刚: 牟律师的这个点评是金句。
王德明: 以前工作中有位公司领导,强调法务要 “有为才有位”,也是一样的道理。
魏大勇: 同意,善谋者众,善断者寡。法务人员要做好善谋,虽不能做到善断,但一定程度上要做好替断者谋,只有这样才能赢得组织的信任。
曾经与某中型企业的高层沟通过,在他来看,如何判断一个法务是不是优秀,排在第一位的并不是专业能力。第一位是看立场,就是和公司是不是一条心。第二位是看服务,是不是能沟通好,团结好,协作好其他部门,毕竟一个团队的平稳比某一个人的价值更重要。第三位是看勇气,在关键时刻,是不是有勇气说不,是不是有勇气反对,反抗。第四位是看专业,其实,对于绝大多数公司来将,专业水平较好,能打个 70,80分,就可以完全可以了。当然了,他主张的这四个角度,也是综合的,毕竟成绩好的学生一般是科科成绩都优秀,成绩不好的学生一般是科科都拉松。
王汝洋: 1.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间。从法律风险管理视角来看,法律风险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需要借助法务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识别出业务操作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因此法律风险的识别也具有很强的预判性。
-
法务工作解决的是法律问题还是问题?法律问题往往是终极性的,只能等待司法或仲裁的结论。商业机会稍纵即逝,企业更期待法务以法律经验、技能解决业务发展中的阶段性问题。 -
理想的法务,是一种具有个人英雄色彩的存在,既有敢于说不的勇气、也有善于说行的能力。
公司法务的责任
李玉斌: 关于法务的 “责任边界”,我认为:
1.法务是决策结论的参与者,但并非决策人。 因此,相较于法官、律师,法务因专业结论不当而承担的责任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2.法务应秉持“说者责任制”,而非“听者责任制”。 对比而言, 后者只管发表意见,不管效果如何,主观上认为 “反正我提示了,决策是领导的事”;而前者重在落实意见的效果,要充分考虑风险事项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对于未被采纳的意见,必须再次向决策层说明,确保决策时确实考虑了法务的专业意见。至于最终方案未被采纳,往往是因为决策所依据的信息量不同,但这不能免除法务充分沟通的责任。
3.法务的核心责任在于坚守底线,做公司的最后一道防线。 公司的行业属性、经营目标、管理风格虽千差万别,但不促发刑事责任、不触发社会稳定责任、不触发无法估量的经济责任,是任何一家公司法务都必须坚守的责任红线。
综上,一点工作体会: 法务的工作职责,不是指出有多少路走不通,而是在悬崖边上,为公司修出一条能走得通的路 。
牟凯: 很赞同玉斌总的观点,虽然管理层有时候会让法务人员背锅,但是并没有裁掉法务这个岗位。问题就在于公司也很清楚, 法务人员是自己人,律师毕竟还是外人。法务的利益跟公司是基本一致的,律师是来赚公司钱的 ,外部律师诉讼专业能力可能是高,但是我得听法务的意见作为参考。这个参考就非常有价值。
李志刚: 玉斌总提及的法务责任边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点,就是 “说者责任制”。这个提法非常有创意, 更为重要的是, “说”的边界。
在业务流程中,法务以 “法律意见”的书面载体,揭示提示风险,是一种说;参加项目论证会,就法律问题答疑或者发表口头意见,也是一种说。 但说到什么程度,确实影响重大。
简简单单提示,是说;对涉及项目的重大法律风险,特别重要的强调说,未获采纳时,还要不要坚持说,是对法务责任(心)的重大考验。而 这种预判式思维的表达,最终必然要接受事后结果的验证。
说到了,通常可以免责;特别重要的强调地说了, 即使没有被采纳,也不会对法务进行追责。恰恰相反,这正是证明法务能力和重要性的体现 。
魏大勇: 其实责任边界的问题,理想状态中是一回事,现实操作中又是一回事。只要没有民行刑责任,其他的公司偶发的内部评价,只要不严重,其实是无关大雅的,这就好比做法官有信访,做律师有投诉一样,都是正常状态,不能将目光聚焦于这些问题上,不能因此否定法务的品格和能力。
换句话说,在任何一个组织和集体中,都没有绝对的公正。 但在一个比较正规的公司中,想要获得比较公允的评价,还是要以较好的沟通能力,较好的专业能力,较高的格局视野来赢得大家的认可 。
李志刚: 责任和信任是一体两面。外部法律责任是强责任,内部追责是弱责任。公司法务的服务对象是业务和决策层, 失去业务 部门 和决策层的信任,是比外部法律责任和内部追责,更残酷的后果 。
从这个意义上说, 以精湛的法律,深度嵌入业务、服务好业务,才是公司法务安身立命之本。
感谢诸位师友对法务思维问题的深邃思考和精彩分享! 不仅金句迭出,而且,更是诸位在长期的法务工作实践,和多重法律职业身份转换的经历中,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 !
我相信,这些精彩的分享,不仅有利于我们增进对公司法务这一庞大的法律人群体的认识和理解,提升公司法务群体的职业能力,更有利于公司法务在公司业务经营、市场经济发展、社会法治进步中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这,也正是是我们组织这个系列对谈的目的所在。
点击进入“通往正义之路”法律人对谈系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