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页科技 Logo
首页
解决方案
效能律所私有AI中枢AI 智能作业系统
品牌AI影响力升级数字人代运营
资源观点
资源文书资源法律导航
观点法律社区律页声音
有关律页
团队介绍加入律页联系律页
律页科技 Logo
首页
律页

产品与解决方案

首页律所私有AI中枢AI 智能作业系统AI 影响力升级 (GEO)AI数字人代运营

资源与观点

文书资源法律导航法律社区律页声音

关于律页

团队介绍加入律页联系律页

用户协议

数据使用声明Cookie使用政策文档发布协议隐私条款用户服务条款

关注我们

律页公众号

律页公众号

律页微博

律页微博

2023-2026 北京律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ICP经营许可 京B2-20254773京ICP备2023007930号-4京公网安备11010502056436号
北京律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400-966-9558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新华科技大厦13层1316室
全部问题
话题
话题
标签
榜单

高院:超龄务工农民无需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可直接认定工伤!

法规动态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2 月 14 日修改于 02 月 14 日

来源:最高判例解读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14日    


来 源:劳动法库

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 及时联系小编删除!欢迎转载,但请务必注明来源与作者,谢谢合作!

正  文

【高院观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属于特殊情况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 定 书

( 2025 )辽行申 1038 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李某甲,男, 1980 年 2 月 13 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再审申请人海城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海城人社局)及原审第三人李某甲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不服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 )辽 03 行终 89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与李某乙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双方自 2022 年 6 月起形成劳务关系,当时李某乙已经 67 岁,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年龄范围。 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亡决定书》所依据的《工伤保险条例》,适用前提为用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案涉《认定工亡决定书》,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被申请人于判决撤销后三十日内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属于特殊情况,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海城人社局一审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李某乙系在某公司工作,因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李某乙无责任,案涉交通事故死亡时李某乙虽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海城人社局作出认定李某乙为工亡的案涉《认定工亡决定书》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某公司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再审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海城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李 蕊

审 判 员:闫劲松

审 判 员:曹 弘

二O二六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于丹凤

书 记 员:王晓城

- 今日 推荐 -

▽

编后语: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 “ 最高判例解读 ” 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 赞”“在看 ”!谢谢!

欢迎将「最高判例解读」设为 星标 ☆/置顶

这样您就能在第一时间看到我们的推送啦。

相关话题
  • 炜衡视点|港股上市中国证监会备案要点:赴港上市备案制下的合规新棋局
  • 法办函[2025]1595号:关于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额”行为性质建议的答复
  • 终于走出执法困境,“故意毁财”可以只罚款了!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限期限】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限期限(完整版)包含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款
  • 解读 | 退休返聘中的涉税问题分析
  • 最高法调研称: 毒品犯罪应排除记录封存之外,记录封存一刀切易导致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