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南高院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14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等6人的损失应当先由张某驾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按各方责任划分。 虽然交警部门认定高某等6人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是经庭审查明,除高某外其余坐在后排的5人均未系安全带。
虽然未系安全带的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交警部门也未认定承担事故责任,但若系有安全带,可以减轻损害后果,其该行为增加了自身的危险,客观上也造成了自身损害结果的扩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定未系安全带的5人对自身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承担10%的责任,系有安全带的高某无需对自身损失承担责任。目前案件已生效。
副驾驶系安全带目前已成为较为普通的认知,但是许多人对后排坐车系安全带存在错误认识,认为后排无需系安全带。安全带等于生命带,不论前后排,均要系安全带,有大量数据显示,规范使用安全带,可大大减轻损伤程度及降低事故死亡率。
从法律层面来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其中,“乘坐人员”就包含前后排所有座位。
法官在此提醒,无论是从遵守法律规定,还是从保护自身安全的角度来说,在今后的出行中无论前后排大家均要系好安全带。
来源: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汉寿县人民法院
作者: 谈春艳
编辑:夭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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