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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红书AI种草案入选2025年度“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案例分析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4 月 15 日修改于 04 月 15 日

来源:杭州中院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14日    


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正式发布2025年度“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评选结果。活动围绕入选的十大典型案例,深入解读裁判逻辑与价值导向,旨在为知识产权领域同仁挖掘司法案例的学术研究价值提供参考,更好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与借鉴作用。 其中 杭州法院一案例入选。

小红书AI种草案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24)浙0192民初3396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沙丽、卢忆纯、陈光明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1民终399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唐学兵、王玲、高海忠

基本案情

甲公司系“小红书”社交电商平台的经营者,通过长期经营吸引平台用户和优质创作者分享个人消费体验和生活方式,同时吸引大量品牌、商家等经营者通过入驻平台进行商业营销,产生和积累了大量“种草”笔记内容,构筑起强调真实体验和经历分享的平台种草内容生态。“小红书”平台的《用户服务协议》约定,甲公司对平台内用户发布内容享有著作权并有权提起诉讼。乙、丙公司通过一款AI写作工具,提供“小红书”种草笔记一键生成服务,并使用“为帮你生成符合小红书调性的分享文案”等宣传语;丁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提供该AI写作工具的下载服务。甲公司认为,乙、丙公司提供的“小红书”平台种草笔记自动生成服务的行为,损害了甲公司基于“小红书”种草内容生态获得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也损害了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乙、丙公司通过该AI写作工具提供伪原创产品及服务的行为,也侵犯了甲公司对平台种草笔记享有的著作权。故甲公司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丙公司等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万元,丁公司就其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甲公司的著作权侵权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乙、丙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乙、丙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丁公司就其中的1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乙、丙、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杭州中院二审认为, 首先, 甲公司基于真实可靠的“小红书”平台种草内容生态不断获取用户流量和用户粘性,并进一步获取的正当商业利益和形成的竞争优势,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其次,被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针对以特定场景为应用层的人工智能生成服务,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切实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应履行的注意义务既要与其技术控制能力相匹配,又要避免注意义务的履行对其造成过重负担,防止不合理的高成本要求阻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与发展,在界定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时,应着重考量下列因素:一是被诉服务是否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二是被诉服务是否以特定场景为应用层;三是被诉服务是否带有明确指向性和诱导性;四是被诉服务是否属于营利性商业行为。经综合分析,乙、丙公司未尽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对被诉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被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

再次,被诉行为对甲公司的竞争利益造成了实质性损害。被诉行为将严重冲击真实可靠的种草内容生态和经营管理秩序,甲公司对此将投入更高的运营成本,与此同时平台用户体验不断下降,消费者、品牌商家对小红书平台种草内容生态的信赖降低,甚至对小红书平台真实可靠的种草内容生态产生负面评价。

最后,被诉行为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长远利益。被诉服务将导致大量用户使用AI技术快速生成的“虚假种草”文案内容替代基于真实体验创作并发布到小红书平台,同时也会诱使其他不当市场主体利用AI技术开发、提供针对小红书平台或其他内容平台的AI生成真人亲身体验经历和真实感受的同类服务。长此以往,不仅会误导平台用户,对用户后续的消费体验造成负面影响,也会干扰品牌商家的商业决策,导致其营销目的不能实现,消费者、品牌商家对小红书平台种草内容生态的信赖降低,损害平台、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种草内容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

鉴于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侵权所得利益,且甲公司主张法定赔偿,同时综合考虑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经营者利益、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动态平衡及实质性损害证据缺失等情况,二审最后酌情改判由乙、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关于丁公司,因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丁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乙、丙公司通过其运营的涉案AI写作工具实施被诉行为而仍然提供帮助,丁公司对侵权行为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研究价值

本案系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用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认定案件。本案明晰了针对以特定场景为应用层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理应尊重该特定场景或项目的规则,并结合其应用场景、行为目的、行为方式等方面合理设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避免人工智能服务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

来源:杭州知识产权法庭、知识产权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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