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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创”向“新”促发展

案例分析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4 月 25 日修改于 04 月 25 日

来源:福建高院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24日    


4月24日,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通报福建法院202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发布福建法院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福建高院副院长吴丽雪介绍福建法院202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2025年,福建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关键抓手,以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为战略目标,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一年来,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保障科技创新、维护市场公平、促进文化繁荣、深化机制改革、积极担当作为等方面取得新突破、新成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社会满意度持续提升,为推动福建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奋勇争先注入强劲司法动能。

2025年,全省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3821件,审结34145件,同比分别上升33.45%、33.56%,案件主要集中在泉州、福州、厦门、莆田地区,共占比79.05%,泉州地区占比超过三分之一。案件数量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审判任务依然繁重。通过持续深化审判机制改革,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质效核心指标持续向好。上诉率3.57%,同比下降1.04个百分点;平均结案时间47天,同比减少6%;审限内结案率98.15%,同比上升0.75个百分点。在案件数量大幅增长背景下,实现审判质效稳中有进,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旺盛。 新收民事一审案件32064件,同比增长35.42%。新收案件数排名前五的案由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10663件,同比增长116.16%;侵害商标权纠纷10488件,同比增长8.38%;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5295件,同比增长26.86%;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3959件,同比增长31.05%;不正当竞争纠纷445件,同比减少7.1%。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增幅最大,绝大部分为涉图像、音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专利权案件增量主要来自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增长趋势反映出创新主体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持续提升。

(二)新型竞争纠纷持续呈现。 涉及数据权益保护、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网络恶意交易与流量造假、关键词隐性使用与引流混淆、恶意“寄生”商业模式等新类型纠纷不断出现。此类案件具有技术依赖性,多数以算法、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为实施载体;场景新颖性,发生于平台经济、社交电商、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兴商业场景;法律滞后性,行为类型难以被既有法律条文精准涵摄,往往需借助一般条款或兜底条款进行裁判;利益复杂性,往往涉及经营者、消费者、平台多方利益交织与冲突。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纠纷不断涌现,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更高的裁判能力、规则供给要求。

(三)商业维权诉讼持续多发。 著作权、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领域,由专业维权机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权利集体管理组织提起的批量商业维权诉讼仍是案件构成重要部分。原告多为同一权利人或经有限授权的商业维权主体,依托专业调查取证团队、公证保全机构,形成“侵权线索收集—批量取证—集中起诉—和解或判决执行”的产业化维权链条。侵权对象以终端零售商、中小微经营者为主,此类经营者通常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举证能力有限、应诉积极性较低、和解率与缺席判决率较高。部分批量诉讼存在索赔金额与被告经营规模、侵权情节失衡情形。

(四)滥用权利现象有所显现。 个别市场主体以维权之名行权利滥用之实,将具有公共文化属性、地域特色或广泛社会认知度的文字、标识、图案抢注为商标,进而提起侵权诉讼,少数当事人明知其商标、专利权等存在权利瑕疵事由等,仍提起诉讼,意图获取不当利益。部分主体将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元素、通用表达或功能性设计作为权利基础,对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的微量使用行为提起诉讼,索赔金额超过合理范畴,存在“碰瓷式维权”特征。

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综合发挥技术类案件集中管辖、“三合一”审判等制度优势,强化对关键核心技术、原始创新成果的保护,确保司法保护力度与科技创新程度匹配。

(一)聚焦核心领域新质创新。 积极回应创新主体对核心技术保护的迫切需求,通过制定实施针对性举措,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精准司法服务。福州中院深化落实《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17条工作举措》,聚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等重点产业,探索适配技术迭代的裁判规则。高某公司诉魅某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科学确定可比许可协议,精确计算赔偿数额,为纠纷后续一揽子化解打下坚实基础。某软件公司诉某医院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涉及新质生产力重点领域,福州中院提级审理,准确认定软件开发成果,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厦门中院制定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推新质生产力发展若干措施》,为做大做强“4+4+6”现代化产业体系赋能。宁德中院出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蓄势赋能的若干措施》,为全球最大的聚合物锂离子电池和不锈钢研发生产基地、全国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的核心区建设提供知识产权保护。

(二)依法强化数据权益保护。 加强数据产权、数据竞争等新类型案件裁判规则研究,平衡数据要素流通与权益保护。腾某公司诉网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为福建首例涉新闻及舆情分析数据抓取案,从“资金投入+技术加工+人力配置”三重维度,认定平台对经系统性处理的新闻数据集合体享有可受保护的竞争性利益,确立数据流通需遵循“授权使用+合理对价”公平原则,采用“用户规模+服务定价+数据贡献度+侵权恶意”多元裁量模型酌定赔偿金额,为数据资产司法保护提供实践参照。“有色金属”平台数据侵权案,清晰界定AI产业发展中“衍生数据集合权益”的保护边界,认定未经许可利用具有竞争利益的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获评2025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裁判文书入选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三)全力守护种业创新高地。 高度重视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套牌侵权、恶意混淆等行为,维护种业科技创新市场秩序。某农业公司与漳州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商标权与植物新品种权系不同知识产权,权利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范围行使权利,行为人在宣传时超出被许可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使用与他人申请植物新品种的名称完全相同的字样,损害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厦门中院引入技术调查官参与化解涉“夏日七心”茶花、“钦蜜9号”百香果等植物新品种权纠纷20余件,并联合行政主管部门、花卉协会等,实地走访、普法,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良好效果。涉种业网站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明确委托方与开发方权利义务边界,保障种业在线交易平台平稳运行,为种业振兴筑牢法治根基。

(四)加大侵权惩罚赔偿力度。 对以侵权为业、重复、恶意、规模侵权等符合惩罚性赔偿要件的,坚决予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有效震慑侵权行为。2025年福建法院在13起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比增长8.33%,判赔金额6370.33万元,同比增长1.4倍。“托马斯”商标侵权纠纷案,被告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仍重复恶意侵权,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侵权账簿,构成举证妨碍,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顶格支持500万元赔偿请求。墨某公司“HUAWEL”标识侵权案,针对在智能手表领域大规模使用与“HUAWEI”高度近似标识并重复侵权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305万元。链某公司与欧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结合在案证据合理推算惩罚性赔偿基数,探索以裁量性方式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规则。

坚持严格保护与权利规制并重,既要积极“护权”,也要依法“限权”,通过规范商标注册使用秩序,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

(一)推动诉讼诚信体系建设。 坚决打击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权利滥用行为,维护诉讼诚信。中某公司与越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某公司与越某公司经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已实质化解争议,对中某公司再次以相同事实和理由,虚列越某公司以制造管辖连接点的行为予以规制,认定其为虚列管辖不诚信行为。“不可思议”商标侵权纠纷案,对抢注武夷山景区摩崖石刻上公共文化元素“不可思议”为商标,并通过诉讼排除他人使用的行为不予支持,有效禁止公共文化元素被恶意抢注并滥用权利的行为。鹭某公司与苏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认定涉案专利权源于历史文化遗产公有领域,权利人行使权利应恪守诚信,不得滥用诉讼妨碍文化资源正当传播与利用。日某公司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依法规制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阻碍民营企业创新的不法行为,入选最高法院第49批指导性案例。

(二)完善商标侵权裁判规则。 严格维护商标注册、使用秩序,推动品牌强省战略深入实施。“味斯美”商标侵权纠纷案,依法认定注册商标超范围使用构成侵权,维护商标使用秩序。“暴龙”商标侵权纠纷案,认定被诉侵权标识虽曾获注册,但已被宣告无效,结合被告反复多次申请注册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且均被驳回或无效,构成商标侵权。“雷厝烧仙草”商标侵权案,明确含有姓氏、地名等公有领域元素的商标保护范围应受合理限制,他人基于自身姓氏、经营地点等正当善意使用不构成侵权,划清商标专用权保护边界。“九龙毫”商标侵权纠纷案,认定在白茶产品上使用“九龙”二字系对地理来源的客观描述,不构成侵权。“七度空间”“心相印”等商标侵权纠纷案,积极探索“注册商标同类认驰”规则,基于“举重以明轻”原则,认定与注册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近似商标亦可纳入驰名商标保护范畴,有效防止驰名商标“弱化”与“淡化”。

(三)依法规制新型不正当竞争。 敏锐把握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态势,依法规制数据抓取、外挂销售、恶意“寄生”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米某公司与傲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销售通过外挂设备生成的游戏账号,增加运营成本,破坏游戏经营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打击网络黑产“中间商”“渠道商”。快某公司与可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AI产品上线时间虽短,但凭借强大技术创新能力和平台资源,短期内迅速形成现象级传播效应,具备较高知名度,其显著识别部分构成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标识。蓝某公司与天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经营者通过加盟费、佣金等模式建立的客户资源和商业渠道属于“竞争利益”,利用原经销商职务便利截取客户资源,不正当攫取交易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百某公司诉沃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明确“数据生态系统+商业模式”双重保护路径,认定利用技术手段不当攫取他人平台数据资源,恶意“寄生”于他人合法商业模式下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筑牢商业秘密守护防线。 持续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深化与省市监局、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的协作机制,共同遏制商业秘密侵权,有力震慑“跳槽”窃密行为。被告人罗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认定涉案生产工艺技术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罗某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情节特别严重,按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546.15万元认定损失数额,判处刑罚并适用从业禁止令。链某公司与欧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认定虽然被诉侵权行为已由侦查、检察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但仍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厘清商业秘密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界限。厦门中院积极探索“商业秘密反向开示”机制,海沧法院出台《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营秘密反向开示机制(试行)》,优化举证和证据交换规则,由异议方提供部分非核心经营信息,防范恶意诉讼,平衡商业秘密保护与诉讼诚信。

(五)加强职业侵权打击力度。 加大对链条式、产业化、职业化知识产权侵权惩治力度,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海某公司与伍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涉案八家公司在不同地域侵害海某公司商标,侵权行为类型、发货地相同,通过分析相关侵权行为内部联系,比对公司股东、人员结构,穿透公司外壳,确定侵权责任承担。林某辉等60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销售假冒路易威登、香奈儿、迪奥、爱马仕等奢侈品牌商品,涉案人数近60人,涉案金额达5000余万元,系近年查获金额最大、人员最多、分工最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彰显平等保护、维护市场诚信司法态度。“云南白药”商标侵权系列纠纷,精准捕捉侵权商品流通链条线索,深挖商品侵权源头,锁定1个跨省制假窝点线索并移送公安。

加强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保护,服务“福建文化”品牌建设,助力优秀传统文化创新发展,为文化创意产业繁荣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一)深化传统文化创新保护。 加强福建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优秀文化繁荣创新发展。漳州法院以“漳法有度”专项行动为抓手,强化地理标志司法保护,发布地理标志保护十大举措、协同保护地图,结合五片区特色机制,打造“茶无讼”“果快维”“鱼护质”等特色地标保护品牌。宁德法院强化对茶产业、柘荣剪纸、福安线面、霞浦海带等地理标志及特色产业司法保护。审慎处理涉历史文化遗产案件,“顺济桥重修记”石碑诉前保全案,鲤城法院参照知识产权“行为禁令”制度,发布全省法院首例涉世界遗产文物司法保护令,获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年度十大案件”提名案件。

(二)准确厘定版权保护边界。 加强动漫游戏、网络直播、短视频等相关著作权保护,明晰新型权利客体司法保护规则。《超级飞侠》动漫角色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确立“动态化、整体化”侵权比对方法,明确不应仅停留于著作权登记证书的静态形象,而应综合考虑动漫角色在整部作品中呈现的完整形象及多元化表达,认定动漫角色美术作品可独立于动漫视听作品单独使用和维权,有力打击对动漫角色整体神韵和商业价值的攫取,为动漫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清晰指引。半某堂公司与郭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认定著作权许可是对权利人独占的“例外”限制,范围必须清晰、明确,权利人“未明确反对”不构成默示许可,除法定情形外,使用他人作品原则上需有明确许可合同,许可范围不应模糊扩大。

(三)严格治理信息网络侵权。 规制“隐匿式”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穿透侵权主体意图逃避法律责任的架构设计。“卡世界”平台被诉侵权案,针对“AI洗稿”、数据搬运等新业态侵权,认定平台“教唆—代理实施—侵权后果扩散”的完整侵权链条,穿透“平台躲在代理商背后规避责任”的复杂架构,规范短视频推广、直播带货等依赖“代理分销”的行业模式发展。杭州网某公司与厦门海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明确在兼具“房主”“房客”角色的网络语音聊天室中规范提供音乐服务,需同时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双重授权,完善新兴商业模式下的侵权认定规则。

(四)强化涉台文学权益保护。 涉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融合的重要渠道。依托海峡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探索闽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融合发展,打造大陆涉台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优选地,为台胞参与两岸融合发展提供知识产权司法保障。“古龙”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是“福州涉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心”成立后审结的第一例生效涉台案件。认定在游戏宣传推广中大量借鉴、使用古龙武侠小说中的人物、关系、武功等独创性元素,侵害作者改编权,有力维护台胞合法权益,促进海峡两岸文化交流融合。

持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通过优化审判体系、完善技术事实查明、创新解纷模式,持续提升审判质效。

(一)优化审判资源高效配置。 根据案件实际,层报最高法院,调整福州、泉州、漳州等地审理一般知识产权案件一审法院,进一步优化形成“1+3+6+30”的审判体系布局,使司法管辖更加紧密贴合产业发展需求,有效提升民营企业诉讼便利,降低维权成本,为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打牢审判体系基础。厦门法院形成中院主要审理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和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四家基层法院审理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1+4”案件管辖体系,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水平不断提升。

(二)健全技术事实查明制度。 福建高院制发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参与诉讼规则,成立省法院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库,全省法院已建立四个技术调查官库,共聘请150余名技术专家担任技术调查官。同时,深化与省知识产权局签署的《技术调查官合作协议》,立体提升技术类案件技术事实查明能力。技术调查官制度建立以来,全省法院技术调查官累计参与案件办理、技术勘验及咨询达500余件次。特某公司与初某公司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被告拒不提交源代码比对,通过引入技术调查官,精准确定技术相似点,依法适用证据妨碍规则推定实质性相似,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涉锂电级五氯化磷项目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基层法院向省法院申请指派技术调查官,精准“解码”技术难题,最终促成双方调解。某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厦门中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强化办案协同,高效衔接专利侵权诉讼与关联确权程序,提升技术事实查明精准度与审理效率。

(三)创新审判模式提升质效。 持续推进繁简分流,对小商户侵害商标权、作品放映权等类型化案件,推行要素式审判和“示范性判决+类案调解”模式。莆田法院要素式审判审结716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结3679件,平均结案时间34.57天,通过示范判决解纷120余件。龙岩法院审结批量商标侵权案件746件,平均审理天数20余天。泉州中院深化数字技术应用,建设“知源”全域数字治理中心,构建全链条保护路径。厦门中院探索裁判文书格式创新,把审执衔接贯穿案件全过程,申请执行率明显下降。宁德中院完善审判辅助机制,制定《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咨询意见的工作机制(试行)》,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出具咨询意见书,为案件处理提供专业参考。

(四)多元解纷强化协同治理。 持续深化与WIPO仲调中心合作,拓宽国际争议解纷渠道,已向WIPO上海中心委托委派调解案件29件,调解成功8件。全省法院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协同配合,健全多元解纷机制。福州中院通过“总对总”平台向市监局移送委托调解。厦门中院依托司法协同中心,创新跨审级协同解纷模式,成功统筹调解五起专利侵权及关联商标侵权纠纷;某茶叶商标侵权纠纷调解案入选最高法院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典型案例。泉州中院、漳州中院建立“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机制,泉州中院累计线上办理案件102件,分流处理知识产权纠纷533件,办结率超90%,漳州中院通过远程线上跨省协同,快速化解3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深刻把握知识产权审判“政治性强、专业性强、创新性强、国际性强”特点,自觉将知识产权审判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和福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一)深化协同保护体系建设。 积极加强与行政机关协同保护,签署各类合作协议,成效显著。泉州中院联合广东潮州、江西景德镇、江苏无锡等全国八大陶瓷产区的法院和知识产权局,共建全国首个跨省陶瓷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入选国家发改委“全国优化营商环境情况交流”“福建法院十大改革创新举措”“福建法院跨域诉讼服务改革十大创新实践成果”。漳州中院联手市监局共建“在线取证平台”“联盟链”,构建“司法+行政+X”协同网,“益企维”协作机制已拓展至19省56地市,成为全国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之一,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典型案例。平潭法院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三同步”工作机制入选“福建省改革优秀案例评选活动表扬案例”、福建自贸试验区十周年“百项典型创新实践案例”。

(二)完善涉台司法保护举措。 依托“福州涉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心”,打造集司法保护、多元化解、普法宣传于一体的综合性平台,推行“法官+特邀调解员”联动调解机制,强化台胞调解情感认同。福州中院在平潭设立第五个巡回审判点,立足“一岛两窗三区”战略定位,充分发挥先行先试政策优势和闽台合作窗口作用,通过对接国际规则、深化两岸融合、护航产业升级,让知识产权成为连接两岸、辐射全球的“金色纽带”。厦门中院聘请台胞陪审员、审判咨询专家、兼职技术调查官参与审判,常态化走访台商协会、知名台企,举办“台青创新创业法律讲堂”,做实做细闽台融合举措。

(三)延伸司法职能精准服务。 积极回应创新主体司法需求,主动靠前服务。福州中院深入新质创新企业一线,针对技术保护、维权举证、海外纠纷应对等提出举措。厦门中院在自贸区、火炬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园区等创新企业集聚地设立司法工作站,湖里法院牵头的“自贸区跨境电商知识产权基层服务站”入选福建自贸试验区十周年典型创新实践案例。泉州中院联合多部门开展“知产强企·智创未来”专题调研,聚焦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痛点,以一站式司法服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泉州知识产权法庭被中宣部评为全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优秀团队。蕉城法院《关于加强大黄鱼特色重点产业法律风险防控的司法建议》,获评福建法院优秀司法建议。

福建高院民三庭副庭长蔡伟介绍典型案例相关情况。

福建高院民三庭副庭长郑鸿答记者问。

供稿:民三庭

作者:吴广强

编辑:罗泰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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