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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2026年第3期要目 | 11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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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士
发表于 05 月 07 日修改于 05 月 07 日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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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2026年第3期目录摘要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6年第3期目录摘要

法学时评

以生态环境法典公布为契机,构建中国生态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评论人 :王小钢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作者:苗炎,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正式提出为分界线,可以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划分为两个阶段。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提出前,学者们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地位、理论资源、形成逻辑、宏观体系、分领域、重大创新、鲜明特征、方法论等方面的研究,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正式提出提供了学理资源。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提出后,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得到显著拓展,这主要体现在: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逻辑的研究不断深化,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宏观体系的阐释不断推进,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分领域的研究不断丰富,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贡献的总结不断深入,对习近平法治思想方法论的阐释不断发展,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开始涌现,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外部关系作出阐释,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哲学基础予以探究,研究呈现自发研究和有组织研究相结合的多元化格局。今后,法学界应当坚持与时俱进、问题导向、开拓创新,以体系化学理化跨界化国际化为抓手,不断丰富和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全面依法治国;回顾与展望

全面依法治国研究

中国平台用工的特点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基于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法理学思考

作者:娄宇,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中国的平台用工合规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需要基于中国国情来解决。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及相关机构之间可能存在多种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的本质系支配性管理。不完全劳动关系是具备较弱的人格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一定的经济从属性的独立法律关系,而非一种居于民事劳务关系和劳动法关系之间的过渡类型。类推适用其他法律无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系统性保障。现行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的法理依据是从属性及其内部的各类要素。可以将不完全劳动关系这一标识性概念作为出发点,将从属性要素与劳动权益保障之间的法理关联性作为原创性理论,构建中国平台用工的自主劳动法知识体系。在该理论的指导下,可以进而发掘不完全劳动关系中的平台算法、数据信息、劳动者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三大要素,解释三者与各类劳动权益的关联性,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立法构筑坚实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新就业形态;不完全劳动关系;劳动权益;标识性概念;自主知识体系

论我国控股股东的类型化规制

作者:王湘淳,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公司法对控股股东的规制可依据其身份进行类型化区分:规制作为股东的控股股东、规制作为董事的控股股东、规制作为控制者的控股股东。由于原《公司法》未明确区分三者,导致出现规制过度、规制不足等现象。虽然新《公司法》已对控股股东的三种身份进行了区分对待,但是我们仍需通过解释论明确三种规制方案在实质内涵、规制场合、行为标准等方面的差异。首先,作为股东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时不得滥用股东权利,“不得滥用”是一种较低程度的行为标准。其次,作为董事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董事职权时负有董事义务,董事义务是一种较高程度的行为标准。最后,公司法规制作为控制者的控股股东,仅限于过度控制、关联交易、股东压迫、指示董事等特定情形。在这些情形中,应当以更严苛的标准要求控股股东。在规制方案的具体适用上,应通过先判断身份,再判断行为性质的方式确定控股股东的规制方案。当控股股东同时受到多种方案规制时,原则上应优先适用更为严苛的规制方案。

关键词:控股股东;事实董事;控制者;权利滥用;忠实勤勉义务

股东协议的合意构成与效力限制

作者:曹蔚轩,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公司意思表达于章程和决议,并通过程序得以彰显,其不得简单地被全体股东的合意所替代。通过分析程序的完整谱系可知,程序的核心要义不仅在于商议的过程是否充分,还在于商议的参与者是否代表不同的利益诉求。唯有重视程序在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分权博弈功能,才能具象化公司意思,将股东协议的功能定位和纠纷解决转化至解释论的观察维度。股东协议是否对公司产生约束力,应以合意中是否加入了公司意思为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缺乏公司意思的股东协议不对公司发生效力,只能约束缔约股东,股东协议中约定的公司义务属于法律上不能履行的义务。相较于章程,股东协议的个性主要体现于效力状态及位阶:一方面,股东协议受强制性规范的限制相对较少;另一方面,章程在公司自治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效力位阶,股东协议不得与之抵触。总之,只有完善公司程序并激活其博弈功能,明确股东协议的合意构成与合同分析路径,才能实现股东协议与公司自治体系的融合与区分。

关键词:股东协议;公司意思;公司程序;章程性质;公司契约

法治体系研究

论行政审判中的后果考量

作者:孟融,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为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在行政审判中会进行一定的后果考量。基于这一思路,法官采取的是由后果导向前提的“逆推法”,通过后果明确行政行为的审查强度,经由后果证立案件裁判的依据,借助后果择取案件处理的手段。但是,若过于强调后果考量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则行政审判将面临一定的合法性风险。对后果考量的过度强调可能使行政审判过程出现一种工具理性危机,导致审查强度判定的主观性过强、裁判依据证立的说理性欠缺、处理手段择取的实用性明显等恣意性风险。对此,应探索行政审判中后果考量的法治构造,法官在行政审判中应遵循将后果嵌入依法审判的价值理念,运用比例原则消解审查强度判定的主观性,提升裁判依据证立过程中的说理技术,保持对案件处理手段择取的克制与谦抑。

关键词:行政审判;法条主义;后果考量;合法性审查;比例原则

自动化行政的法律保留

作者:周维栋, 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讲师、当代政党研究平台研究员。

摘要:在数字技术驱动行政行为自动化运行的过程中,传统的依法律行政容易异化为依“算法”行政,不仅导致行政权力逸脱法律的控制,还使得公民权益受到技术的过度规训。在技术的裹挟下,自动化行政的法律风险呈现出“技术驱动性、形态隐蔽性、影响广泛性”的鲜明特征。这既源于数据与算法的技术缺陷,也来自行政行为形式创新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的挑战。法律保留作为依法行政原则的核心支柱,通过“事先授权”与“边界划定”的规制逻辑,可以为行政权的技术化行使设定明确的法治底线与“规范密度”。在保留范围上,法律的必要性对于行政的“自动化”与自动化的“行政”显然不同,传统行政行为自动化实施无需适用法律保留,而新型自动化行政行为应仅保留“干预性”行为。在保留强度上,从“立法层级”与“立法内容”两个维度,应通过“法律—法规—规章”三级授权适配不同干预程度,并紧扣技术特性明确自动化系统的技术标准与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以实现技术风险精准调控与法律介入强度的合理平衡。

关键词:数字政府;自动化行政;技术赋能;法律保留;行政行为

原创性概念和理论

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蒋传光,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教授。

摘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2年提出“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的重大命题。此后,哲学社会科学界从宏观视角及各学科自身实际等不同角度,探讨了这一问题。法学学科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支撑学科。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关于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若干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逻辑必然,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的体现,是为法治中国建设实践提供学理支撑的必然要求,是建构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的需要,是推进中外法治文明交流互鉴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需要。

关键词: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时代要求

法治文化研究

爱情、婚姻和家庭中的情·礼·理·法

作者:邱本, 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家事是国事天下事的基础,因而要被当作国事天下事去认真对待。家事法的法理集中体现于爱情观、婚姻观和家庭观。只有与它们相适应,并对它们起到引导或调整作用,家事法的法理才能真正发挥功能。法律虽不能直接调整爱情,但应该引导正确的爱情观。正确的爱情观使人们懂得真爱、寻求真爱、获得真爱、珍惜真爱。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调整旨在推动婚姻观的转变,从婚姻自由到婚姻保障,从片面的婚姻自由到全面的婚姻自由,使婚姻从神圣到世俗,从伦理状态进入法治状态,从就婚姻论婚姻到从社会和国家层面关怀婚姻。家庭与国家密切相关。家庭是国家的细胞,也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单元和重要领域,许多家庭问题需要国家积极予以解决。然而,家庭又区别于国家及天下,人们要明确其异同,不能把齐家的方法盲目地推广适用于治国平天下。法律对家庭关系的调整旨在建构新的辩证的家庭观。家事法的法理的核心体现于情、礼、理、法之中。 关键词:家事;家事法;情礼;伦理;法理

民初大理院判例制度的“源”与“流”

作者:段晓彦, 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民初大理院判例制度是北洋政府时期法制运行的根基和主脉,其实质是“判例要旨”制度。它经由大理院内部司法行政程序的运作,从原判决书中选取并提炼最能够体现判决实质精神的内容,形成精简的摘要,具有抽象的“准法律条文”特征,对其后案件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大理院“判例要旨”制度一方面继承了传统中国“先例”制度的基因,另一方面受到两大法系,尤其是日本的“大审院判决录”制度的直接启迪。民初特殊的历史条件造成了法源缺失、中西法律文化激烈碰撞的时空背景,大理院独特的司法机制、法曹的学养背景与专业水准,中国古代和两大法系“判例传统”的资源浸润,共同形塑了大理院“判例要旨”这一独特的制度形式。这一制度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得以继续实施。民初判例制度的发展历程对我们思考和完善指导性案例制度具有重要启发意义。

关键词:判例要旨;先例;大理院;指导性案例制度

部门法哲学

从支配权到规制权:知识产权法律属性的再审视 ——兼论数据权能否成为知识产权新类型

作者:唐艳,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摘要: 知识产权是支配权乃学界通说,而著作权和专利权不具有支配权自用自足的特征,故知识产权支配权论并不确当。通过创设一个与支配权同位阶的“规制权”概念,即权利人得直接禁止或许可他人为法定的特定行为的权利,知识产权的“法律之力”得以昭示。商标权兼具支配权和规制权混合属性。从权利结构和制度化进程视角观之,规制权的客体为法定的特定行为。从法经济学和分析法学维度论之,规制权的行使方式为禁止或许可的规制自由。知识产权规制权论的提出,纾解了后现代反本质主义哲学思潮引发的知识产权客体探寻困境,还使知识产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因彻底摆脱了“类物权”“支配权”等传统理论枷锁而更加独立,并为新型财产权的创设提供了新的法律技术工具。例如,数据权可被赋予规制权的“法律之力”而成为知识产权新类型。

关键词: 支配权;规制权;法律之力;知识产权;数据权

数字法治研究

人机价值对齐的法哲学路径

作者:郑玉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人机价值对齐是应对人工智能技术伦理挑战的积极姿态,但其在概念内涵上存在争议。对人机价值对齐的内涵目前存在技术路径和伦理路径两种理解。技术路径强调保障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安全,伦理路径强调人与机器的价值互动,这两种路径都未能充分展示人机价值对齐作为创造性和制度性实践的属性。既有研究针对人机价值对齐的对象、方式和方法论框架已经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在此基础上,应当从伦理学视角转向法哲学建构。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冲击下,社会规范发生了物理学转型,亟需规范空间的再造。从法哲学视角出发,可以建构人机价值对齐的可能规范框架,即人机价值对齐的主要实践机制在于构建计算规范。计算规范是价值表达,具有建构性和解释性。计算规范表达了社会基本善,可以参照法律作为价值实践的丰富经验,通过制度性累积而不断完善自身的实践机制,实现实质的人机价值对齐。

关键词:人机价值对齐;人机关系;人工智能;计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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