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高院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01日

企业以激励员工的名义,
要求员工交纳“PK金”,
并由公司在员工之间
根据业绩排名重新分配。
员工是否有权拒绝?
如因此遭到企业不公平对待,
该如何依法维权?
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因企业不合理激励机制引发的劳动纠纷 。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小王进入上海某健身服务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末次合同期限为2024年1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岗位为部门经理。
为强化内部考核、倒逼业绩提升,某健身服务公司于2024年度实行业绩PK制度,按周在该公司3家门店的销售、泳教、私教三个部门间进行同部门业绩PK,并要求各门店对应部门的经理每周自行交纳500元“PK金”,再根据每周业绩情况进行分配:第一名获1000元,第二名获500元,最后一名0元。

图片源自网络
小王之前一直应公司要求交纳。直到2024年9月2日,某健身服务公司要求小王交纳本部门上周和当周的“PK金”,小王拒绝。2024年9月10日,某健身服务公司再次提出让小王交纳PK押金,小王表示不想再参与“PK金”活动,双方劳动合同并无此约定。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同日,某健身服务公司因小王拒交“PK金”,向小王发出《降职通知书》,调整其职位为私教主管,薪资调整为相应职位待遇。
2024年12月10日,小王提出离职,某健身服务公司同意。离职后,小王向某健身服务公司主张违法降职降薪的工资差额,并要求公司返还其之前交纳的“PK金”。劳动仲裁裁决支持了小王的相关请求,某健身服务公司对此不服,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某健身服务公司认为 ,“PK金”制度系公司自主实施的管理激励制度,该制度的资金来源于员工,受益于员工,公司并未获益,不应退款。且小王不服从公司管理,公司有权对其调薪调岗,不同意补足工资差额。
小王认为 ,公司无权强制要求员工交纳“PK金”,在其对此拒绝后,公司以其不服管理为由调岗降薪,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要求公司补足调岗后职位与原岗位的工资差额2.3万余元并返还“PK金”8000元等。
人民法院裁判
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某健身服务公司以小王出现不配合管理等为由,对小王进行调岗降薪,并将小王对“PK金”制度提出异议且明确表示不愿交纳的行为,视为不配合管理。但本案中的“PK金”制度,实际系公司要求劳动者交纳款项,并在劳动者之间按照其制定的业绩排名进行再次分配,违反了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认定劳动者不服从管理,并调岗调薪实属不妥,应该补足工资差额并返还相应“PK金”。
由此,松江区人民法院判令某健身服务公司补足小王工资差额2.3万余元并返还“PK金”8000元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沙莎
松江区人民法院泗泾人民法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实践中,用人单位常常依托经营管理权制定激励机制,以期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的活力与效率。但部分用人单位的激励机制侧重处罚,偏离激励初衷,不仅无法激发活力,也有可能触碰法律红线,带来负面效应。
一、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本案中,用人单位以所谓“来源于员工,受益于员工,公司未得分文”为由,掩盖实为其向劳动者收取款项的事实,既不具有合理性,更难言合法。事实上,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劳动者交纳所谓“PK金”,按照其制定的奖惩规则、考核标准等,对相应款项做出分配,违反了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法律规定。
二、劳动者有权拒绝交纳“PK金”
对于用人单位要求交纳“PK金”的要求,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若类似本案,用人单位以降薪、辞退等手段迫使劳动者交纳,劳动者应注意留存关键证据,通过合法途径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并承担以此为由进行的不合理降薪和违法辞退等的法律责任。
三、激励制度应积极正向、合理合法
劳动关系的良性运行,有赖于公平、透明且具有激励导向的管理制度。通过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合法合规的奖励机制以及人性化的管理方式,方能真正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力,营造稳定有序,相互信赖的工作环境。相反,若以不合理的经济负担作为管理手段,并在劳动者拒绝承担后变相惩戒,不仅违背劳动法保护劳动权益的立法精神,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图片源自网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来源 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沙莎、罗腾(实习生)
责任编辑:王英鸽
编辑:孙小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