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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方法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对方必接受、法院必出具调解书或花钱即可撤销处罚。

节点 0 分流

刑事和解转刑事。税务和解或事先裁定转税务。要求向执法人员输送利益以换取不处罚:整体停止。

节点 1 仍可谈与授权

  1. 固定使用者、代表主体、授权范围。超越授权的让步不得写入底线以下。
  2. 已复议或已诉讼,只要依法仍可协调,本任务仍可正触发。用户只要答辩:负触发。
  3. 报价记录分列提出人、渠道、是否到达、是否附期限。聊天已读不等于承诺。

节点 2 法定可调范围

运行时核验行政诉讼法关于调解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复议调解规则另行核验。

事项 本任务
赔偿金额、支付时间 可建让步档
征收补偿金额(程序救济背景下的谈判接口) 可建档,实体标准转出
行政协议变更解除履行 可建档
裁量权范围内的处罚种类或幅度 仅在有法律依据的裁量内建档,并标机关内部审批风险
处罚合法性本身、虚构不违法 禁止作为成交条件
损害公共利益、第三人合法权益 禁止

范围未核验:可调结论字段停止,争点表可继续。

节点 3 让步矩阵

固定列:Q#|争点|主位主张|开价|可谈|底线|对价|互斥|弃权接口|最强反方|判断

撤销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列。不得把“不再告了”写成唯一对价而不写保留项。金额引用已有测算或用户材料,不替代测算原子。

节点 4 弃权闸

W# 必须逐项:是否放弃复议、起诉、赔偿、公开请求。未获用户对具体范围的明示确认,不得写成已放弃。撤回后再申请或再诉的风险转撤回原子(未安装则提示 unavailable)。

节点 5 执行力

单独谅解、会议纪要、调解书、复议调解书分列效力。单独谅解无强制执行力必须明示。需要补强时转介执行力原子(未安装则 unavail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