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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KB本文件是可执行判断节点。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唯一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或在表面有效仲裁条款下写“应起诉”。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法发〔1994〕14 号、2000 货规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
《仲裁法》版本与施行日运行时核验后写入 L#。不得沿用记忆条号。
Q# 论坛假设
固定列:编号|论坛类型|提出方|相对方|文本定位|成立条件|支持事实|不利事实|控制方|最强反方|主备位|判断|待核。
至少分列:Q-专 海事法院专门管辖;Q-属 海诉法第七条专属;Q-扣 扣船后管辖;Q-仲 仲裁入口;Q-协 协议管辖;Q-异 异议。
节点 0 分流
| 信号 | 转出 |
|---|---|
| 一般买卖服务管辖,无海事专门规则 | 合同争议 assess-forum-and-arbitration |
| 劳动仲裁前置 | 劳动领域 |
| 货款信用证制裁 | 涉外 |
| 只要异议书终稿且异议期已过 | 负触发,标逾期,不代写 |
节点 1 文本回链
每个仲裁条款和管辖条款必须回链到提单背面、租约、订舱或事后协议的页码/条款号。仅口头“以后去伦敦仲裁”不得写成已存在书面仲裁协议。主合同仲裁、提单 hinterland 指向另一机构时并列,不选对用户有利的一版。
节点 2 专门管辖与专属管辖
若:纠纷是海上或通海水域与船舶或运输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或海商合同 → Q-专 现有依据支持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仍须列地域连结点,不得写成“任何海事法院均可”。
若:沿海港口作业纠纷 → 核验海诉法第七条第一项,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专属。
若:船舶排污造成海域污染 → 核验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预防措施地。
若:在中国领域或有管辖权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 → 合同履行地专属。
专属管辖不得以协议管辖排除。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门管辖和专属管辖。
节点 3 仲裁要件
三项独立判断:请求仲裁的意思;事项覆盖货损/租约/碰撞等本案请求;机构选定或可确定。
若:条款写“可诉讼可仲裁” → 仲裁意思 依据不足。
若:租约仲裁、提单诉讼冲突 → 并列,主位未选定。
若:提单并入租约仲裁但并入文句不明 → 事项/并入 依据不足。
节点 4 扣船后管辖
核验海诉法第十九条。扣船执行后,未进入诉讼或仲裁的,可向扣船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起诉,但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除外。不得把“已经扣船”写成仲裁协议失效。
节点 5 异议期限
已收到起诉状或应诉通知:分列作出日与送达日。送达不明则期限字段停止。异议期已过且唯一目标是赶写异议书:负触发。仍需判断论坛效力时继续并标逾期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