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s/method.md
4.1 KB本文件是可执行判断节点,不是栏目说明书。每个会改变主体、请求、论坛、期限或金额结论的节点,必须回链来源编号、规则核验状态、最强反方和停止条件。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胜诉率、必然受理、必然扣船或唯一必得总额。未知金额不写零。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法发〔1994〕14 号诉前扣船规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或《经济合同法》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MCP 效力字段与有权机关公布的施行日冲突时,以施行日为准并记录冲突;无法独立核验施行日则该规则字段停止。
《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条号与施行日一律运行时核验后写入 L#。不得沿用记忆条号当作已核验规则。
本任务成果:港口作业专属管辖、作业合同与承运人责任分界
节点 0 分流
先于实体判断。命中负触发则整案转出或停止终稿,只交付分流理由和最小交接。
若:主轴是 CIF/FOB 货款、信用证拒付、出口管制、制裁或 CISG 买卖 → 整案转涉外,不把“货物曾经上船”写成海事请求。 若:一般买卖、服务、承揽或陆上仓储,无海商法或海事程序专门规则 → 转合同争议。 若:尚未成争,只要改租约、提单、造船或保险条款 → 审查起草本窗搁置,只说明不实施。 若: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社保公积金,不以船舶优先权或扣船为成果 → 转劳动。 若:陆上交通事故或场所侵权,无海船或海上运输特征 → 转人身损害。
节点 1 作业与区段
损害必须发生在港口作业、仓储或理货环节。
若:损害发生在海上航程且卸船前已存在 → 转货损评估。 若:港外公路运输损坏 → 转合同争议。 若:码头土建质量或工程款 → 转建设工程。 若:作业区与海运责任期间重叠 → 两套请求分列,不互相吞并。
节点 2 合同相对人
货方委托作业与船方委托作业责任通道不同。
若:承运人责任期间覆盖装卸且承运人转包港作 → 货方可对承运人主位,港作内部追偿另账。 若:货方直接与港作订立作业合同 → 港作相对人打开。 若:理货单位仅出签证 → 不当然承担货损赔偿责任。 若:作业主体名称与实际装卸人冲突 → 并列。
节点 3 过错与证据
残损是否作业导致须回链交接记录,不能因“在港口发现”推定港作过错。
若:装船前已有原残批注 → 作业致损依据不足。 若:作业中碰撞船舶或集装箱坠落有当场记录 → 作业过错接口打开。 若:只有交货时发现、无区段证据 → 依据不足。 若:需要鉴定 → 转 prepare-survey。
节点 4 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专属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协议管辖不得排除专属。
若:用户要在外地普通法院起诉港口作业 → 标专属管辖障碍。 若:同时告承运人运输合同 → 管辖分列,运输合同不一定专属该港。 若:仲裁条款覆盖作业合同 → 转论坛或仲裁异议原子。 若:只要管辖异议书 → 转 object-to-jurisdiction。
节点 5 限额与下一步
不得把海商法第四章单位限制当然适用于港口作业人。
若:港作主张适用承运人限额 → 现有依据通常不支持,除非另有可核验依据。 若:拟扣船 → 核验请求是否落入第二十一条。 若:工程款包装成作业费 → 转建设工程。 若:用户要求伪造理货单 → 整体停止。
停止后仍可交付
字段停止时继续交付已闭合事实、来源表、待核清单和最小交接。整体停止时只交付停止理由、已固定坐标和禁止动作,不输出策略或可提交终稿。
禁止指导伪造日志、倒签或预借提单、逃船、藏匿船舶、威胁或违法登轮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