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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来源:金杜研究院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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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述

在中新经贸合作持续深化的背景下,新加坡凭借其稳定的政治环境、成熟的法治体系、开放的商业环境及战略区位优势,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枢纽。越来越多的中企通过在新设立或参控股公司拓展国际业务,向新加坡公司派驻董事成为强化投资管控的关键手段。

然而,新加坡法律对董事权责的界定较为严苛,其“法定责任+普通法义务”的双重规制体系,与我国公司法在义务标准、责任追究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中方派驻董事在履职过程中,需精准把握当地法律体系下的义务边界,妥善应对合规风险。

01

新加坡成为中企出海及高管跨境履职主要目的地

1. 成为主要投资和履职目的地的原因

新加坡长期位列中企东南亚投资的首选目的地,无论是作为直接投资标的地,还是作为境外投资架构中的控股或运营平台,其高度稳定、开放且法治化的投资环境,为跨境商业布局提供了较为可靠的基础。

法治与营商环境: 连续15年位列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全球最易营商经济体”前三位,法治健全,营商环境便利规范、高效透明

财税政策优势

新加坡经济发展局(EDB)与企业发展局等提供多项财务支持、非财务支持和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

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仅17%,针对新设立企业提供部分免税政策,以及设立区域/全球总部计划(GHR/GHRS)享受优惠税率

无资本利得税,外汇自由兑换,为东南亚跨境资金结算中心

人才政策优势: 外籍人才政策灵活,中企派驻董事可通过“就业准证(Employment Pass)”便捷履职,本地劳动力素质高

区位与产业协同:

地处马六甲海峡咽喉,连接东南亚与全球市场,航空、海运物流网络覆盖全球多数国家

在金融科技、生物医药、高端制造、跨境贸易等领域形成产业集群,与中企“高端化、国际化”转型需求高度契合

2. 中国对新加坡投资近况

近年来,中国对新投资呈现“规模增长、领域多元”的特点,成为新加坡外资来源的重要力量。中国连续11年成为新加坡最大的贸易伙伴,新加坡也连续11年是中国最大的新增投资来源国。

2023年4月,中国与新加坡宣布实质性完成自贸协定升级后续谈判,并签署了谅解备忘录。

2023年,中企对新加坡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为131亿美元。截至2023年底,中企对新加坡直接投资存量超864.5亿新元,年均增长12%,位居中国对外投资目的地第五位,主要投向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制造业、金融业等 [1] 。

图1:中国对新加坡对外直接投资情况

02

中企高管人员赴新履职风险认识存在局限

中企通常通过设立区域总部或控股平台、并购本地企业、开展绿地投资等多种模式,在新加坡实现多元化战略化布局。相应地,由境内公司委派高管人员担任新加坡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日益普遍。

然而,实践中,部分中企在委派高管赴新担任董事以及选聘本地董事时,企业自身及跨境履职的高管人员均不同程度上对新加坡公司法律体系下董事所负义务与责任认知不足,仍按在我国企业的履职惯性与治理逻辑行事,导致在财务报表审阅、关联交易披露、利益冲突管理、勤勉义务等方面较易引发法律责任风险,甚至面临行政处罚或民事追偿。例如:

因此,本文在此系统梳理新加坡法律规范体系下董事的履职责任,为中企委派董事提供履职指引和参考。

03

新加坡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及手续

新加坡公司需至少1名本地董事(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就业准证持有人(Employment Pass)或创业准证持有人(Entre Pass)的外籍人士),其余可以委任的董事(无论本地或外籍)无人数限制。

1. 董事履职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方可被任命为新加坡公司董事: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尽管新加坡《公司法》对董事任职的资格条件要求并不严苛,但明确规定了若干导致个人丧失董事资格或不具备任职资格的情形,例如:

未向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提交同意担任董事声明书,且未声明其未丧失董事任职资格

若章程规定需满足持股资格,任职后两个月内未能持有相应股份

作为未获解除破产令的破产人士,未经法院许可担任董事

在破产或正处于清盘程序的公司中,因不称职而被取消董事资格

因被判处刑罚或者处罚等而被自动取消或法院判令取消董事资格

五年内曾担任至少三家被ACRA注销注册的公司董事

2. 董事任职手续

新加坡公司外籍董事任职需要办理的一般手续主要包括:

完成EP申请与激活

由新加坡公司作为担保方向人力部(MOM)在线提交就业准证申请;获批后持IPA(In-Principle Approval)签证入境;2周内完成生物信息采集(指纹与照片),领取EP卡

如委派董事的EP手续尚未获得批准,为确保公司顺利注册,必要时可选择一家经ACRA认证的企业服务供应商(CSP)委派一名合格的本地董事(即名义董事)先行完成公司注册程序,在委派董事的EP手续获批并正式入境履职后,公司可依法通过股东决议完成董事变更,及时替换名义董事,实现治理结构的合规过渡

获得雇主与股东会任命

中企出具派驻董事决议,并由新加坡公司股东会通过普通决议正式任命其为董事(如公司章程无例外规定)

董事签署《同意担任董事函》,确认知悉其权利与义务

提交ACRA登记备案: 由公司秘书在ACRA系统中提交相关材料;提交成功后,ACRA将更新公司注册信息并对外公开

04

新加坡公司董事职责

1. 董事职权

新加坡《公司法》规定,公司业务应由董事管理或在其指导、监督下进行。

通常而言,公司章程会赋予董事广泛的经营管理职权,使其有权依据自身专业判断,以其认为符合公司利益的适当方式,全面统筹公司的业务运营与日常事务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的董事必须以董事会的名义行事(除非以公司章程允许的方式获得授权),其行为应视为公司行为而非董事个人行为。

此外,董事行使上述职权需通过董事会集体决策实现。在表决规则方面,除公司章程另有特别约定(例如针对重大投资、资产处置等保留事项设定更高投票比例要求),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原则上采用“简单多数决”机制。

2. 董事义务

新加坡对董事责任的规制采用 “法定责任+普通法义务”双重体系 ,前者以《公司法》明确条款为依据,后者基于司法实践形成的受托义务准则。

(1)忠实勤勉义务

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始终保持忠实并尽到勤勉义务。其中,忠实义务主要关注董事行为的动机和主观意图,勤勉义务侧重于董事履职过程中的行为是否符合合理标准,具体而言:

为公司整体利益而真诚行事: 董事须秉持诚信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其真诚地认为最有利于促进公司发展、并使全体股东受益的方式履行职责。对于董事会或董事所批准的任何交易,均需确保其从公司立场出发具备商业合理性:

利益优先顺位:尽管公司涉及股东、员工、债权人及所属企业集团等多元利益相关主体,但董事的核心职责在于优先考虑交易对其任职公司(作为独立商业实体)自身的利益影响

决策考量因素:决策的长期影响;公司员工的权益;维系公司与客户、供应商等相关方的业务关系的必要性;决策对公共利益、社区发展和环境的潜在影响等

谨慎、技能和勤勉义务: 董事必须达到其职位所应具备的最低技能和谨慎标准,并运用其特定的技能和经验,具体判断标准包括:

行为标准的客观性:以“合理谨慎的人”的行为作为衡量尺度,要求董事在履职过程中维持最低客观标准,即履行同等职责的理性主体应具备的一般知识、技能和经验和合理谨慎程度

考虑董事角色差异:结合董事在公司中的具体角色和职责进行判断。例如,执行董事由于深度参与公司日常运营,对公司的各项事务更为了解,需要承担更高程度的勤勉责任,参照同行业从业人员客观掌握的知识和专业技能来判定。此外,董事的资历越深或经验越丰富,对其履职时的谨慎程度、技能运用及勤勉义务的要求亦相应提升

独立作出判断: 《公司法》允许董事在行使权利或履行职责时,可以依赖公司员工、专家顾问等相关人士编制或提供的报告、报表、财务数据以及专业建议,但是要求董事必须保持合理怀疑,在情况可疑时需进行适当调查,即董事 并非可以完全依赖外部建议而忽视自身的判断和责任

禁止利益冲突: 董事负有避免利益冲突的义务,不得将自身置于职责与个人利益可能产生冲突的情形中,例如董事与公司签订合同、董事获取公司贷款、从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中获利等情况。在利益冲突或责任冲突即将或已经发生时,要求如下:

主动披露义务:若董事在公司的现有交易或拟议交易中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需在知悉相关事实后立即通过董事会会议声明或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公司全面披露以下信息:其在该交易中利害关系的具体性质与范围、因自身持有特定财产而可能引发的利益冲突的性质、特征及程度

获取股东批准:根据普通法,董事及/或与其有关联的人士在与公司进行交易前,必须向股东披露信息并获得股东批准,除非公司章程另有例外规定

违规责任承担:除非董事已就前述利益情况向公司充分披露,并获得公司基于知情状态作出的同意,否则其因履行董事职务所获取的相关利益,须依法向公司承担返还或赔偿等责任

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任何时候,董事不得不正当地利用其作为公司管理人员的职位所获得的任何信息,为自己或任何其他人获取直接或间接的利益,或对公司造成损害,具体情形包括:

不因利用董事职位而获得利益

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公司财产或信息

不接受因担任董事职位而授予的第三方个人利益

行使权利用于正当目的

董事必须运用其权利用于正当目的,即有义务行使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权利,并按照授予这些权利的目的行事,而不得超越公司章程或法律赋予的权限

董事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章程中的禁止、限制声明,在没有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委托他人行使权利

依法同业经营

新加坡《公司法》未对董事同业竞争作出专门、集中的禁止性规定,但根据普通法,董事负有避免利益冲突的义务,该义务延伸至同业竞争范畴。董事不能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当个人商业活动与公司业务存在竞争可能性时,必须优先保障公司利益,未经公司适当授权,董事不得随意转移或破坏公司现有或正在争取的商业机会

仅在满足以下特定条件时,董事方可以开展与公司相同类型业务:已获得公司明确授权或同意,并且该授权严格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劳动合同不存在明确的竞业禁止条款;不存在未经授权使用或披露利用公司机密信息的情形;不存在不正当使用公司资产和财产的问题;未违反董事以善意和符合公司利益目的、合理谨慎方式行使的受托责任

履行保密义务: 董事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披露公司机密信息(可能包括公司业务、未来研发计划及其他商业敏感信息),除非公司事先授权

(2)其他法定义务

妥善编制财务报表的义务

董事有责任保存足以说明公司交易和财务状况的会计记录以及其他重要文件,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提交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且符合新加坡会计准则的财务报表,以及法定董事报告

尽管财务报表的编制责任由管理层承担,但董事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有最终责任。董事须切实履行监督义务,确保所披露的财务数据与其对公司业务的认知相符,且管理层在财务核算与披露过程中所作出的判断未偏离合理范围,不存在过度激进的情形

董事应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结合管理层和外部审计师的意见,能够理解和解读财务报表,评估公司的财务业绩,并识别潜在风险

披露义务: 《公司法》要求董事公开披露特定类型的个人信息。部分要求已在前文提及,例如申报合同利益的义务,以及因职务或持有财产而产生的利益冲突。此外,董事还须履行以下披露义务:

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通知,说明其持有公司股份及相关公司股份的详情与权益

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个人资料,具体包括现用全名、曾用名、常住地址、国籍、身份证明、任命日期及离任日期等信息

新加坡惯例要求董事须书面告知其任职公司所担任的其他董事职务,旨在使公司知悉该董事存在利益冲突的董事职务,以防未来公司参与交易时,因该董事职务关系被视为存在利益关联

合规义务: 董事负责确保公司遵守其他法定和法律义务,例如环境法、健康与安全法、劳动法、消费者保护法、竞争法和贿赂/反腐败法

3. 董事赔偿及保险

中企人员赴新履职董事需要了解其潜在个人责任的范围,并充分知悉通过公司所提供的赔偿安排、董事责任保险等规定,以及自身可获得赔偿的具体范围与程度。

董事赔偿责任

任何旨在使公司董事免于承担因疏忽、违约、违反职责或违反受托义务而产生责任的规定均属无效

任何直接或间接为公司董事提供任何程度的赔偿,使其免于承担因疏忽、违约、违反职责或违反受托义务而对公司承担的任何责任的条款,亦均属无效;但是《公司法》允许公司对董事因第三方责任而进行赔偿,但不包括刑事处罚/监管机构罚款、董事被定罪的刑事诉讼中的辩护费用、董事因不当行为申请救济未获成功的费用等

董事责任保险: 《公司法》允许公司为董事购买董事责任保险,以保障其董事因疏忽或违反职责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但保险承保范围通常 不包括因董事的欺诈、不诚实行为或犯罪行为导致的索赔

05

新加坡董事责任国别对比

1. 监管框架特色:普通法与成文法的融合

新加坡法律体系承袭英国普通法传统,判例法在法律解释与原则确立中具有关键作用。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其具体内涵多由司法判例逐步发展并细化。与此同时,新加坡亦有较为完善的成文法体系,《公司法》作为规范董事行为之核心立法,提供基本制度框架。该等结构既保障法律之稳定性,亦赋予其适应商业实践演进之灵活性。

2. 跨区域比较

限于篇幅,中企委任高管担任新加坡企业董事时的违规履职责任后果与公司救济措施、反腐败及公司破产等重点领域的履职责任以及履职合规建议等内容,将在后续篇章中进行介绍。敬请关注。

脚注:

[1] 中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2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本文不代表作者及金杜律师事务所对任何法域中任何问题的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文章中所提及的信息和数据可能随着时间推移、法律法规变化、市场环境变动等因素而不再准确或适用。任何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作为和不作为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该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本文作者

唐逸韵

合伙人

“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部

tangyiyun@cn.kwm.com

业务领域 :跨境投资及战略并购、债务重组及司法重整、产业重组整合、国企治理合规、金融机构化险投资、地方政府化债及履职合规

唐逸韵律师在涉及基建交通、化工能源、医疗健康、金融保险等行业的大型产业整合、债务重组、风险化解、并购投资、合规治理及股权融资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得益于二十多年参与的各种跨境投资及重组处置的项目经验,唐律师为客户在日益活跃的跨境交易中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包括参与设计投资方案、统筹境外尽调、起草谈判交易文件、协调境内外项目参与方合作沟通、推进政府审批及实施交割。唐律师为中国、英格兰及威尔士执业律师。唐律师为国际破产执业者组织(INSOL International)成员。

王晓辉

律师助理

“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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