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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履职风险研究报告(2007-2025)|德恒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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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修改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

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5日    


编者按: 《破产管理人履职风险研究报告》系德恒企业拯救与破产专业委员会委员王泽钧律师基于对2007年至2025年合计312项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的系统研究形成的报告。该报告系统总结了管理人履职面临的现实困境,类型化分析了管理人在履职 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和守法义务(合计110项);同时,该报告针对321项实践中出现的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细致分析,详细梳理了管理人败诉案件和管理人胜诉案件中常见的争议焦点,总结出破产管理人履职风险的风险控制策略,对管理人有效控制履职风险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该报告在北京破产法庭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共同主办的第十六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征文中荣获二等奖,全文近4万字,以下为报告全文(已省略注释)。

摘要: 管理人履职面临高要求、高风险和高挑战的现实困境。管理人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勤勉义务、忠实义务以及守法义务三类合计110项履职要求将引发管理人侵权之诉,且中介机构或需直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通过对2007年至2025年312项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的实证研究得知,近年来管理人败诉案件高发,多数是由中介机构乃至管理人负责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在40万至200万元之间。在302件管理人胜诉的案件中,管理人是否完成了勤勉义务是各方争议的核心问题,管理人容易因债权审查和资产处置上的不当履职被利害关系人起诉。同时,至少有10件管理人存在过错但没有 被判败诉的案例,主要原因是管理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了损失发生。为有效控制管理人的履职风险,未来我国应构建起三位一体的管理人规范履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破 产管理人协会在外部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强化中介机构的风险识别及应对能力,最终同时实现管理人责任纠纷的诉源治理与有效控制管理人风险的双重目标。

关键词: 管理人责任 勤勉义务 忠实义务 守法义务 实证分析

一、 问题的提出

破产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出清器”与“拯救器”,是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资源配置的核心法律制度。 近年来,受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疫情后部分企业经营承压及市场竞争加剧等多重因素影响,我国的破产案件数量呈现高发态势,不仅中小企业因抗风险能力较弱频繁进入破产程序,大型企业及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清算案件也逐年增多,破产制度在化解企业债务风险、释放低效资源方面的作用愈发凸显。但是,随着大量疑难复杂破产案件的出现,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权利意识的增强,中介机构履职失误的概率也大大增加,履职瑕疵越来越容易引发债权人的质疑与衍生诉讼。

2025年9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在管理人需要履行的职责中增加了信息披露、代为处理涉税事项两项内容,并且新增了“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管理人的履职义务内容,同时保留了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原文规定。 在此背景下,深入剖析破产管理人责任的内涵、认定标准与承担方式,梳理责任纠纷的生成逻辑与化解路径,不仅是回应司法实践需求、保障破产程序公正高效推进的关键,也是推动破产管理人队伍专业化建设、完善我国破产法治体系的重要议题。关于破产管理人责任的理论问题,我国已有研究集中在“归责原则的选择(过错责任 vs 无过错责任)” 、“责任类型与承担方式(民事、行政、刑事衔接)” 、“监督机制与责任约束(多元监督主体、风险分散工具)” 、“选任机制与责任联动(选任方式对尽责的影响)” 等话题上,少有对管理人风险控制的研究 ,缺乏对破产管理人责任民事纠纷实证研究。

本文通过对2007年至今的312件破产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系统总结破产管理人当下在履职过程中面临的现实困境以及破产管理人责任纠纷的实践样态,以期为减少管理人责任诉讼纠纷、助力中介机构设计破产管理人履职风险控制策略提供参考。

二、 破产管理人履职的现实困境

(一) 复杂案件对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的高要求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疫情冲击的双重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破产案件 开始出现,新进入破产程序的困境企业在资产结构、债务链条与治理结构等方面呈现高度复合化特征,这使得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开展面临“财务技术+法律技术+行业知识”三重叠加的难题。

在财务层面,近年来大量困境企业开始将传统的“账面负债”转化为“表外负债”或“结构化融资”,利用多层SPV、票据池以及应收账款质押等手段,使资产与负债在法律形式上分离,大大增加了管理人清理资产负债的困难程度。 实践中,有的债务人以供应链金融名义,通过关联公司进行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票据到期后又循环签发,形成数十亿规模的“隐形负债”。实践中,为了充分调查债务人的负债规模,管理人需安排工作人员会同企业职工调取银行流水、贸易合同、物流单据、仓单、税务发票等信息以供交叉比对,还需调动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等多个中介机构联合办公开展数据核查工作。对于这类隐形负债的核查工作,管理人稍有疏忽就会严重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实现。

在法律层面,债务人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逃废债”意图的手法不断变化。这使得管理人需要从合法性和商业合理性两个方面对历史财务行为进行精准定性。实践中,如何妥善的把握合理性审查标准是所有管理人都面临的难题。

在行业层面,现阶段互联网、医疗、教育、新能源等新兴行业企业开始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需要摆脱以往处理制造业、房地产企业等重资产行业的思维惯性,重新掌握新兴行业的监管政策、商业模式、估值逻辑,以实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以互联网企业重整为例,这类企业属于轻资产企业,核心资产为数据资产、算法专利与流量入口,但现行会计准则对数据资产折旧、摊销缺乏统一标准。管理人很难简单确定这些无形资产的 “可变现价值”与“重整价值”的合理区间。 多维度的复合要求使得管理人履职开始从“单兵作战”转向“跨专业集团军作战”,管理人的履职风险大大上升。

(二)投入与收益失衡带来的管理人道德风险

目前,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成本投入与经济收益之间也开始出现结构性失衡,这进一步增加了管理人出现“道德风险”的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管理人报酬以债务人“最终可供分配财产”为基数乘以比例系数来确定 ,但实践中大量案件无破产财产,这导致管理人前期投入的人力、物力无法获得对价补偿。

对于账面资产规模在20亿元的破产企业,破产管理人需要平均投入3000小时的律师工作,当企业账面绝大多数资产被抵质押时,管理人最终可收取的管理人报酬可能远无法覆盖基本的人员成本,这导致投入产出比严重倒挂。同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对管理人报酬的支付意愿持续走低。目前以土地、房产为担保物的实物资产面临价值持续下降的市场态势,担保权人常以“担保物价值难以覆盖其债权”为由拒绝支付管理人为了实现担保债权产生的成本。在多重负面因素的影响下,少数中介机构开始在“灰色地带”寻求补偿,从而产生“违反忠实义务”的诉讼风险。

(三)债权人的诉讼倒逼对管理人的履职挑战

随着破产法治的深入,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职工等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意识显著增强,诉讼已成为其制衡管理人、争取利益的常规武器。这种“诉讼倒逼”机制在提升程序透明度的同时,也给管理人履职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方面,利害关系人开始运用“债权确认之诉”、“撤销权诉讼”、“抵销权诉讼”、“取回权诉讼”、“别除权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等多种程序工具对管理人的决策进行“外科手术式”攻击,延迟重整进度,以换取额外利益,大大增加管理人的履职难度。

另一方面,部分债权人利用管理人无财产可收费、无费用可诉讼的困境,通过“低成本诉讼”迫使管理人妥协让步。更有甚者,则通过“管理人责任诉讼”直接起诉中介机构获取谈判筹码。承前所述,截至2025年9月,至少有600件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纠纷,同时此类案件还有逐年增长的态势。当下,从事管理人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清算公司等中介机构都面临着“债权人策略性起诉倒逼管理人妥协”的外部挑战。

三、 破产管理人责任的类型化分析

目前,与管理人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见于《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以及第一百三十条。《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管理人在对特定事项进行执行前需要先经过人民法院的许可。

由此,从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来看,破产管理人的义务有三类:

一是勤勉的执行职务,尽到管理人应有的责任,责任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条所规定的事项。

二是忠诚老实的执行职务。这要求管理人既要对债权人委员会和债权人会议如实的披露相关信息和开展相关工作,也要对人民法院忠诚的汇报工作、执行法院的要求以实现人民法院的监督。相较于勤勉履职,忠诚老实的核心内涵是通过管理人的工作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以尽可能促进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这意味着管理人不能再工作中因为身份受益、不得自我交易、不得有利益冲突、不得隐瞒交易机会以及不得违法开展工作。

三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职务,尤其是涉及法院许可的事项,要在法院许可后才能开展工作。《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管理人聘请评估和审计等专业机构、决定债务人继续营业、对需要紧急处置的资产进行提前处分的行为都应经法院许可。

从已有研究来看,有关学者主要是从理论上讨论管理人职责与法院职责范围之间的关系、管理人的忠实义务的内容等问题,很少有结合企业破产实践对破产管理人责任进行类型化阶段。本文认为,我国的破产管理人责任主要源于管理人的三项义务110项具体工作,且不同义务在实现标准上也存在差异。

(一) 勤勉义务类(勤勉尽责执行职务)

1. 基本概念

破产管理人的勤勉义务是主观性义务,具体是指破产管理人作为一个理性且具备专业水准的中介机构,应当审慎、有效地应当依法运用自己的才能、技能、知识、判断和经验,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管理人的职责,并完成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有关工作,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以及人民法院报告。实践中,评价破产管理人是否勤勉履职,不仅需要依据证据事实综合判断破产管理人是否主观上已经按照诚信原则尽自己的努力处理债务人事务,还需要从客观上判断管理人是否已经达到与其有相同学识、地位及经验的人应当履行的注意程度。

2. 具体内容

在履职的内容上,破产管理人应当遵守《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条的规定,依法完成10项工作内容: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接管职责);接收债权申报进行审查债权(债权审查职责);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清产职责);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管理职责);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财务职责);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营业职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职责);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诉讼职责);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办会职责);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方案职责);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监督职责)。

(1)接管职责主要包括三项工作:接管前的通知、接管时的交接与财产保护、接管后的保管与尽职调查等。其中,容易引发管理人民事责任纠纷的事项包括:因管理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接管不及时,直接使得债务人财产损毁灭失;因管理人未严格管理债务人印章,导致印章被滥用产生实际损失;因中介机构未严格约束工作人员导致债务人资金被管理人工作人员挪用并且造成损失;因管理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土地、矿产、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被第三方侵占造成损失;因管理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务人财产没有被完全接管或者追回,并且形成实际损失的。

(2)债权审查职责主要包括五项工作:审查前的通知、债权申报的接收、接收后的审查、异议时的复审以及债权表的制作等。其中容易引发管理人民事责任纠纷的事项包括:未规范发布债权申报通知以及通知已知债权人债权申报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因管理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审查错误且在后续重整计划执行中给债权人带来了不可挽回的实际损失;因管理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制作、留存工作底稿导致诉讼发生后无法证明管理人勤勉尽责;因管理人故意与利害关系人勾结虚构债权引发诉讼。

(3)清产职责主要包括六项工作:债务人财产的界定、财产清点、聘请审计评估机构清产核资、回收资产、追回资产等。其中容易引发管理人民事责任纠纷的事项包括:因管理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核查破产受理前一年内资产转让和增加债务的法定撤销情形并实际造成了损失的;法院许可管理人聘请的评估、审计机构因为不当履职给利害关系方造成损失且管理人在聘用过程中存在过错的;管理人在调查债务人财产和回收财产过程中出现了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务人减损并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失的。

(4)财务职责主要包括四项工作:调查债务人历史日常开支的事项、确定债务人日常开支的范围、明确日常开支额度的审批权限、日常处理和审批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等。实践中,管理人履行财务职责引发管理人民事责任纠纷的案例极为少见,主要原因是管理人的资金审批流程一般不会对利害相关方公布,且利害相关方也很难举证证明管理人的资金审批对其造成直接的损害。因此,该项职责主要依靠管理人遵守“道德义务”。

(5)营业职责主要包括六项工作:制定破产期间债务人的内部决策程序和运营规程规则;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决定债务人继续营业的需要报请人民法院许可;决定管理人管理或者债务人自行运营管理;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范围及通知;监管外聘的托管方等第三方机构;妥善保管和使用债务人财产等。其中容易引发管理人民事责任纠纷的事项包括:因管理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务人财产发生重大损失;管理人外聘的经营托管方对债务人造成实际损失且管理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管理人未正确和及时处理应该继续履行合同的事项,给债务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管理人违法挪用债务人资金、违法挪用债务人核心资产等。

(6)处分职责主要包括十二项工作:妥善保管债务人的实物财产;妥善保管债务人电子信息及数据;监督债务人合理使用财产;起草财产变价方案;决定处分债务人财产的方式及范围;及时向人民法院及债权人委员会汇报需要紧急处置财产的范围;设计及发布投资人招募公告或者资产拍卖公告;组织意向投资人方案遴选或者监督网拍机构组织拍卖;组织确定中选投资人;督促中选投资人缴纳投资款;组织税务机构评估资产处置的税收风险;回收资产处分价款等。实践中,因管理人不当处分资产产生的纠纷较多。容易引发管理人民事责任纠纷的事项包括:管理人在资产调查、回收怠于履责,出现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实际损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低价或者无偿转让债务人财产;因管理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抵质押财产被债务人不当使用,造成抵质押财产发生财产贬损,给担保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管理人在未征求债权人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设置不合理的资产处置方案给债务人财产造成重大贬损;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依法向债权人分配剩余财产并造成损失等。

(7)诉讼职责主要包括六项工作:调查债务人的涉诉案件;妥善安排债务人的涉诉事项;指导债务人应诉;及时提起资产追收诉讼、撤销诉讼等破产衍生诉讼;应对债权确认之诉;评估潜在诉讼风险等。实践中,管理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诉讼职责的较少。容易产生管理人责任纠纷的事项主要是管理人怠于履行诉讼职责,且该行为给利害关系人直接造成了可以证明的损失。

(8)办会职责主要包括十一项工作: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通知已知债权人及利害关系方参会;制作和公布会议议程、议案;确定会议表决人;根据需要选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合适参会人身份;向债权人会议书面汇报履职情况;组织审议各项议案;提请法院裁定相关文件;制作并报告会议记录;提议并组织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等。其中容易引发管理人民事责任纠纷的事项包括: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通知已知债权人参与债权人会议并造成实际损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错误统计表决票,并给债务人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向债权人会议以及人民法院提交记载错误债权审查结果的信息,并造成了特定债权人的实际损失。

(9)方案职责主要包括六项工作:在重整或者和解程序中,管理人需要独立客观的设计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如实起草或者监督债务人起草重整计划草案;组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征集意见;组织债权人表决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依法统计同意的表决票;提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向法院提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报告。其中容易引发管理人民事责任纠纷的事项包括:管理人非法收受意向投资人财务;在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过程中非法收受债务人、投资人财务;管理人故意在重整计划草案中提供虚假的事实陈述,情节严重的;未按照法定程序决策对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实质性变更的部分,造成损失的;未依法提存分配额,造成可分配财产减损,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过程中侵占、挪用偿债资金给利害相关方造成损失。

(10)监督职责主要包括七项工作:在重整/和解程序中,管理人需要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分配清偿资源;定期汇报重整计划执行进展;在重整计划变更时提请债权人会议决策;处理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未决债权争议及待定资产追收;在重整计划执行不能时提请法院裁定终结执行重整计划;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提交执行完毕的监督报告。其中容易引发管理人民事责任纠纷的事项包括: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明知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无法执行的情况下,继续执行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并给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在重整计划未达到执行完毕标准即提交执行完毕监督报告,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3. 法律后果

(1)管理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主观上未尽全力处理债务人事务,客观上也没有达到能够履行的注意程度),但主观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如果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通过共益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管理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主观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通过共益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但担任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债务人财产通过共益债务对被侵权人赔偿之后,债权人以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不当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的,中介机构需要向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 忠实义务类(忠实执行职务)

1. 基本概念

破产管理人的忠实义务是客观性义务,是指破产管理人应当忠诚老实,不弄虚作假,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履行职务,不得以损害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方式行为,不得将自己或与自己有关联的人的个人利益置于债权人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之上,不得利用自己的职权为个别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谋取不法利益。实践中,评价破产管理人是否忠实履职,需要依据证据事实考察破产管理人是否实际存在与利害关系人存在利益冲突的客观行为。

2. 具体内容

在履职的内容上,破产管理人应当遵守《企业破产法》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不因管理人身份受益、不进行自我交易、不从事与破产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活动、不隐瞒债务人的交易机会并且公平对待全体债权人。具体而言,忠实义务包括:

(1)不进行自我交易和关联交易。管理人应当为债务人财产的利益而行为,不得使其自身利益与职责相冲突,具体而言,管理人不得购买其管理的破产财产;不得将其自身或其关联方的债务与破产债权抵销;不得与破产企业进行任何可能损害破产财产价值的交易。其中,容易引发管理人民事责任纠纷的事项包括:管理人将关联方列为破产财产的服务提供商,并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支付费用,对债务人造成实际损害;管理人利用职务之便以低价购买管理的破产财产并且给债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管理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其关联方的债务进行个别清偿或者债务抵消,使其获得比同类债权更高的清偿,对债务人造成损害。

(2)不利用职位谋取私利。管理人不得收受债务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的贿赂或任何其他形式的非法利益;管理人不得私下允诺或给予特定债权人额外好处;管理人不得利用在履职中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利。其中,容易引发管理人民事责任纠纷的事项包括:管理人接受某意向投资人的好处费,从而在资产拍卖、投资人招募中为其提供便利,并造成债务人的损失。

(3)不篡夺公司机会管理人。管理人不得将本应属于债务人的商业机会(如有利合同、潜在投资项目)转移给自己或其关联方。

(4)公平对待全体债权人。管理人应当在债权审核、财产分配等环节保持中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不进行个别清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容易引发管理人民事责任纠纷的事项包括:管理人接受债权人的私下协议,通过技术手段帮助其优先全额实现债权清偿,损害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利益。

(5)及时报告和回避。中介机构在担任管理人前应当提前向法院报告利益冲突情况,在担任管理人的过程中如果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及时向法院报告并主动申请回避。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遇到重大事项(如重大财产处分)应及时向债权人会议和法院报告接受监督。

3. 法律后果

(1)管理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未忠实执行职务(未能及时向法院以及债权人会议报告工作),但主观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如果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通过共益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管理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主观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从事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通过共益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但担任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债务人财产通过共益债务对被侵权人赔偿之后,债权人以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不当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的,中介机构需要向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守法 义务类(依法院许可执行职务)

1. 基本概念

守法义务是指破产管理人在企业接管阶段、财产管理与处分阶段、债权审查及异议处理阶段、债权人会议筹备阶段、重整计划设计阶段以及破产财产分配阶段,就应当由人民法院许可的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进行报告,并根据法院的审查结果开展工作。

2. 具体内容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人民法院进行事后或者定期报告,在职权范围外的事项应当获得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的事前许可。具体而言,管理人需要就如下事项取得事前许可。

(1)管理人施行属于依法需要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的事项 ,但破产程序中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如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借款 ;设定财产担保;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放弃权利,或向权利人提前支付财产变价款 ;担保物的取回;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2)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营业。 该阶段,债权人会议尚未成立,存在“权力真空”,但债务人企业的经营不能停滞,必须有人决策。并且,决定企业是否继续营业直接关系到全体债权人的根本利益,因此为了避免管理人的权力滥用,需要由人民法院在综合判断后决定是否许可继续营业。

(3)聘请评估、审计以及任命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等。 管理人聘请服务和人员涉及费用支出,这些费用将占用偿债资源,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可分配财产,如果管理人在未经许可下聘请了工作人员,则属于无效行为,如果已经支付了部分费用且无法追回的,需要由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为了防止管理人滥用提议权确保程序公正,有效解决债权人会议成本,管理人提请再次召开债权人会议的需要人民法院的许可。如果管理人未经许可再次召开债权人会议,任何债权人若认为该次会议的决议损害其利益,均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法院经审查,一旦认定召集程序违法,将会支持债权人的请求,宣告决议无效。同时管理人还可能被法院训诫、罚款、更换或者暂停后续任职资格。如果该违法会议及无效决议导致债务人财产受损或增加了不必要的破产费用(如会议组织费用),管理人可能需要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5)破产管理人辞去职务。 为了避免管理人因畏难情绪、报酬不高或与各方产生矛盾而随意辞职,严重损害程序严肃性和债权人利益,法院对管理人的辞职申请将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6)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确定与实施。 由于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采取的是多数决,因此可能导致多数债权人为了快速变现而牺牲少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院需要就方案的确定与实施进行前置审查,并且赋予方案执行的法律效力。管理人依据法院的批准和许可,也能够实现最大程度的免责。如果未经过法院批准和许可的情况下管理人执行了表决通过的方案,则涉及到对财产的最大处分,直接可以被认定为具有主观故意及重大过失,担任管理人的中介机构需要对损失承担责任。

(7)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支付。 管理人报酬属于破产费用,具有最优先的清偿顺位,管理人报酬的支付将直接减少可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的债务人财产。如果由管理人自行决定或与债权人私下协商,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同时,破产程序涉及众多利害关系人,容易产生纠纷,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管理人的勤勉程度、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管理人报酬的金额能够有效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管理人在未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情况下自行提取管理人报酬或者通过顾问费用变相提前支取管理人报酬的行为将被视为无效行为,需全额退还至破产财产账户,并且面临法院的处罚。如果未能全额退还,担任管理人的中介机构不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将面临刑事惩罚。

3. 法律后果

管理人违反“守法义务”所实施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将被法院要求恢复原状。同时,只要该行为造成了损失,将被直接推定为管理人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需要就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管理人还将被法院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刑事责任。

四、 破产管理人责任纠纷的实证分析

为了详细研究破产管理人责任纠纷的实践样态,作者在2025年8月26日通过“威科先行”进行了类案检索,检索方法为检索关键词“管理人责任”、“破产”,案由“民事”,文书类型“判决书”,得到1114例裁判文书,通过设置内容不包含“公共场所”剔除其中与破产管理人责任纠纷无关的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等案件,得到601例裁判文书,剔除争议焦点与破产管理人责任无关(如资管计划管理人责任纠纷、债权确认纠纷等)的裁判文书218件,剔除71属于同一破产案件、案号连续、案情完全一致、判决时间相同且法院观点一致的批量管理人责任诉讼案件的,得到312件有效案例,此后再通过搜狗微信 、百度百科、中国知网针对学界关于破产管理人责任纠纷典型案例的研究进行交叉验证。

(一) 312项案例的基本情况

以上312件有效案例中,最早公开的文书是2013年 ,且该案曾经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到2018年期间,管理人责任纠纷的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并在2018年出现“突增点”,此后管理人责任诉讼的案件数量呈现急剧上升的态势,主要原因是该期间破产案件开始高发,相应的纠纷数量也开始增加。到2020年,管理人责任诉讼的案件数量到达顶峰,之后案件数量迅速回落,但在2023年又有小幅上升,主要原因是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2022年到2023年的破产案件进一步增加,各方对于管理人履职问题的关注度再次增强。到2025年第二季度,由于此前原告提起的管理人责任诉讼胜诉率不高,管理人专业化程度进一步增强,因此案件数量降低至近7年最低水平。

▲ 图为2007年至2005年管理人责任诉讼案件时间分布图

如果以每六年一个周期,分析从《企业破产法》实施至今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诉讼案件的数量分布,可以发现纠纷数量成周期性直线递增。

▲图为2007年至2005年管理人责任诉讼案件时间周期分布图

管理人败诉风险角度来看,近六年管理人败诉案件高发。在2007年至2013年,未见管理人败诉案件,2014年至2019年有1例管理人败诉案件,在2020年至2025年有9例管理人败诉案件,管理人履职风险加剧。

▲图为2007年至2005年管理人败诉案件时间周期分布图

从地域分布来看,近15年来,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属于管理人民事责任诉讼案件的高发地区,主要原因是该地区的破产案件数量相对较多,破产法治化程度相对较高,行业参与者对于管理人勤勉义务的关注度更高,相应的更容易出现纠纷。至于河南省、四川省、北京市、广东省、安徽省、上海市和辽宁省的管理人民事责任诉讼案件累计数量均在10件以上。甘肃省、天津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云南省、贵州省、黑龙江省、江西省等地区的管理人责任诉讼案件较少。

▲图为2007年至2005年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地域分布图

从判决结果来看,在312件案例中,仅有10件管理人败诉,案件主要分布在江苏(4件)、陕西(2件)、山东(1件)、山西(1件)、广东(1件)、江西(1件),时间集中在2019年到2024年期间。在302件管理人胜诉的案例中,法院均认为案涉管理人已经履行了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图为2007年至2005年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胜诉及败诉分布图

时间相同且法院观点一致的批量管理人责任诉讼案件的,得到312件有效案例,此后再通过搜狗微信 、百度百科、中国知网针对学界关于破产管理人责任纠纷典型案例的研究进行交叉验证。

(二)10项管理人败诉案例分析

1. 整体情况

为了进一步分析管理人民事责任的实践样态,基于上文对管理人义务的类型化分析(勤勉义务类、忠实义务类、守法义务类),以下对10个管理人败诉案件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2. 类型化分析

从义务类型来看,管理人败诉的主要原因均是违反了基本的勤勉义务,具体表现遍及债权申报、资产处置、资产保管、共益债融资、债务清偿等各个方面,具体包括管理人未履行债权申报通知义务、管理人明知抵押物有部分优先权属于二押权人而将全部设备抵债给一押权人、管理人对特定债权人未按照重整计划清偿、管理人未支付共益债借款借款利息且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在交易后迟延开具增值税发票产生滞纳金损失、管理人未按分配方案发放款项、管理人未尽审慎义务处置非破产财产、管理人擅自拍卖他人设备、管理人未妥善保管破产财产导致财产灭失、管理人在拍卖成交后未妥善保管机动车导致拍卖财产丢失等。

从判赔金额来看,最终中介机构或者管理人承担了数千元到百万元的赔偿责任。在(2023)陕05民终664号民事判决书中,律师承担了33.5万元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了142.5万元的赔偿责任。在(2021)苏1012民初3769号、(2020)苏1322民初12215号、(2020)苏1322民初12215号以及(2019)苏11民终3217号民事判决书中,中介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均接近于50万元。

从责任主体来看,仅有2例案件属于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7例案件属于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1例案件由律师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从争议焦点来看,管理人处置财产(如资产拍卖、处置抵押物、交易税费清缴等)更容易带来纠纷。

(三) 302项管理人胜诉案例分析

1. 整体情况

(1)争议焦点分布情况

尽管绝大多数管理人民事责任诉讼以原告败诉为结果,但是各方争议焦点的分布情况也颇具研究价值。已有案例显示,实践中人民法院大多会围绕管理人的履行勤勉义务、守法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具体情况进分析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同时还会根据原告的证据判断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是否有充分证据,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法院均会以管理人已经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为由驳回原告起诉。

▲图为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争议焦点统计图

从争议焦点分布来看,在管理人胜诉的绝大多数案件中,管理人是否完成了《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条的规定的勤勉义务,是各方争议的核心问题,这类案件共涉及到251件裁判文书。从具体表现上看,容易引发争议的勤勉义务包括管理人是否依法审查债权 、是否追收了股东出资 、是否依法收回破产财产 、是否依法发函追收应收账款 、是否在拍卖中充分披露风险 、是否明确了税务问题的处理方案 、是否及时推进了资产处置 、是否积极应对了破产衍生诉讼 、是否进行了信息披露 、是否公开招募投资人 、是否处理了资产占用问题 、是否依法进行了企业接管工作 、是否严格按照重整计划 或者财产变价方案开展工作等。

其次,有14件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管理人是否履行了“守法义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守法义务是指管理人应当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人民法院进行事后或者定期报告,在职权范围外的事项应当获得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的事前许可。实践中,各方的主要焦点是管理人是否实际按照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进行了资产处置,也有对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得到法院事先许可产生争议。

例如,在(2025)云09民终179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首先定义了管理人责任纠纷的要件,之后详细分析了管理人的资产处置行为(对债务人持有的水电站、主厂房、附属厂房和其他建筑构筑物及水轮机、调速器系统、水系统管路、变压器等资产),认为管理人资产处置行为已经得到法院许可和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属于依法执行《财产变价方案》,不构成违反《企业破产法》。在(2023)闽07民终70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认为管理人没有就应当由法院许可的继续履行合同事项进行报告,法院认为该案属于在重整期间债务人自主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程序,管理人已经履行了监督债务人持续经营的义务,并且进行了相关报告,相关报告也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应此对于继续履行合同事项不应当认定管理人没有勤勉尽责。

再次,有3件案例的争议焦点是管理人是否履行了“忠实义务”。在(2023)皖1203民初5323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管理人没有虚报债权为他人牟利,属于忠实执行职务。在(2023)鲁07民终7720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管理人故意损毁债务人档案、变卖废纸以损害职工债权人权益,没有违反忠实义务。在(2021)渝01民终618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强调“忠实义务强调管理人不得利用自身地位为自己或某一方利害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法院认为中介机构作为管理人,未收到协助扣取某自然人债权的法律文书,未被设定相关协助执行义务,不能以其他协助执行义务通知的相关资料来推定其义务来源,故应当认定中介机构没有违反忠实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收集的302件管理人胜诉的裁判文书中有46件没有直接定义和讨论管理人义务,而是直接以没有原告没有证据、没有实际损失、管理人没有主观过错以及没有因果关系为由驳回了原告起诉。

例如,在(2021)湘04民终3236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管理人虽然在选任评估、审计机构时存在一定程序瑕疵,具有一定的过错,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选定的评估、审计机构在出具评估、审计报告中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缺乏足信证据证实该程序瑕疵已给其造成相应损害后果。因此法院在该案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2021)湘0423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管理人拍卖资产的行为虽然有瑕疵,但是已经被撤销且没有造成损失,所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2019)浙01民终9548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管理人尽管未及时足额收取投资人的保证金没有实际造成原告损失,且推进重整有利于全体债权人,所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2022)粤0106民初6366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虽然管理人基于询证函无回函、未接管到涉及该笔债权成立及催收的证据资料等理由决定未重新发出催收通知、不再补充申报的程序合理,但是管理人没有及时通知债权人,存在不当行为,但是没有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2019)浙10民终831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律师事务所在担任管理人期间未提起涉案撤销权诉讼的主要原因是对该两个案件是否需要行使撤销权存在不同认识,并非故意或过失行为,且目前破产程序并未终结,债权人仍可就是否需要行使上述撤销权向现管理人提出,管理人的行为尚未造成实有的损害后果,同时原告提出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律师事务所因未行使涉案撤销权而造成不可弥补损失的事实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2025)闽01民终1174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案涉的机器设备属于原告的取回权标的物,搬离费用高昂,权利主体是原告而非债务人,因此管理人仅负有善管义务,管理人已在其义务范畴内协调各方,同时也未利用自身地位为自己或利害关系人谋取不当利益,所以管理人没有主观过错,也没有违法行为。

在(2022)闽01民终4394号中,管理人将债权申报材料及相关通知发送给了原告配偶,原告以未收到为由聘请律师向管理人调取债权人会议等相关资料,并因此产生了律师费、交通费。原告认为系因为管理人的行为导致其发生了律师费和交通费损失。法院认为原告没有举证管理人未尽到管理人责任,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不当行为,其提出的律师费和交通费损失与管理人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争议事项分布情况

从争议事项分布情况来看,管理人负责的债权审查和资产处置工作最容易引发争议。利害关系人最有可能以管理人债权审查不当或者资产处置不当为由提起管理人民事责任诉讼。

在302件管理人胜诉的裁判文书中,利害相关方主要对管理人的四类工作有异议:一是债权类工作,包括债权申报的通知、债权申报的接收、债权审查、债权清偿;二是公司管理类工作,包括公司接管、公司经营和中介机构的聘请;三是债务人的资产清查工作,包括资产调查、资产追收、资产保管、资产处置;四是方案类工作,包括投资人的招募、实质合并破产的申请以及方案的执行。

▲图为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争议焦点细项统计图

在所有的争议事项中,债权审查事项最容易会被债权人作为管理人怠于履职的诉讼事项,但是也最容易会被法院以原告应当另行提起债权确认之诉为由驳回起诉。在涉及到债权审查争议的案件中,与职工债权有关的管理人责任诉讼数量较多,主要原因是职工债权的调查、审查及认定都需要管理人主动进行,职工被动进行确认。

在(2020)豫03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后即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履行了职工债权的调查和审查职责,原告诉请的失业保险未交纳问题属于债务人被托管期间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问题原因及责任不在于债务人及管理人,且管理人在知悉该问题后已经积极沟通协调补缴了拖欠的社会保险金,属于勤勉尽责履行职务。

此外,资产处置事项直接关乎债权清偿率也容易引发争议。一方面,管理人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容易面临债权人、债务人对资产评估和处置方式的异议。例如,在(2023)苏0282民初13242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管理人在处理破产财产过程中因案涉机器设备附着于不动产之上,已经就处置问题征求了权利人的意见,并且权利人明确表示同意案涉机器设备一起评估拍卖,所以主观没有过失。至于权利人主张以抵偿协议约定机器设备价值与实际拍卖变现价值之间的差额是其实际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抵偿协议约定的抵偿金额系债权债务双方对抵偿财产价值的预估,实际变现会受市场供求关系和设备本身品质的影响,机器设备经评估、拍卖后相应价款低于抵偿协议约定的价值不能简单的认定为权利人的损失,即便是损失,也不能将造成损失的原因归咎于管理人。

另一方面,管理人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容易处置案外财产,从而产生对案外人的普通侵权责任。例如,在(2016)吉民终396号民事判决书中,债权人持有1394万元的债权,同时签署了《抵债协议》,约定将债务人土地房产和动产设备均纳入抵债范围,因管理人将债务人的资产处置,所以债权人作为原告主张管理人赔偿1394万元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债权人虽然与债务人签署了《抵债协议》,但是由于其中涉及到土地房产的约定无效,因此实际上只是取得了债务人的动产和设备中65%的财产权益(包括变电器1台、开关柜5个合计估值8840元),所以管理人仅对处分变电器和开关柜的行为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应当赔偿8840元。法院认为由于案涉债权和资产属于争议性资产,管理人处置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没有对债权人1394万元的债权产生侵权责任,管理人也不存在过错,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 类型化分析

为了进一步分析管理人责任纠纷的实践样态,下文选取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并进行类型化分析。

(1)与勤勉义务相关的争议

与勤勉义务相关的争议主要是指利害关系人认为破产管理人作为一个理性且具备专业水准的中介机构,没有审慎、有效地应当依法运用自己的才能、技能、知识、判断和经验,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管理人的职责,并完成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有关工作,也没有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以及人民法院报告,侵害了其实际权益。实践中,这类争议主要体现在债权审查、资产追收、撤销之诉的提起等事项上。一般而言,只要管理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事项开展了相关工作,法院均会认定管理人已经勤勉履职。

在(2025)豫09民终1522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勤勉义务的核心内容是一般注意义务。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与其承担的职责紧密相连。具体表现为:1.谨慎接管债务人移交的全部财产和与财产有关的一切账册文件;2.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包括保管清理破产财产、继续经营债务人事业等;3.对破产债权的调查审查;4.对取回权、别除权的标的物的善管义务;5.尽心处理各种诉讼仲裁活动;6.依法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7.向法院、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报告工作和通告信息;8.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9.审慎选择委托提供相关服务的专业人士;10.与破产程序相关的其他注意义务。”

在(2019)浙0523民初5378号民事判决书中,管理人对有虚假申报债权疑点的债权进行反复核查、刑事报案以及持续诉讼的行为,证明了管理人已经勤勉尽责,履行了依法核查债权真实性的义务。该案中,原告起诉两家联合担任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要求其承担管理人责任。法院认为管理人的勤勉履职行为体现在四个方面,并且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是管理人的报案行为。管理人在审查供应链公司抵押债权过程中,发现供应链公司与买方间发生了43笔交易,每笔都在一天内完成;供应链公司与4家不同的买方公司间发生的43笔业务文书格式雷同,甚至填写错误的地方也一致;每笔合同的交易量都在1500吨左右,每次都只有一辆车一天运送完成;所有43笔货物的交货人代表和收货人代表都是同一人。因此,管理人认为该笔债权可能属于虚报债权向公安机关报案。二是管理人的撤销之诉。供应链公司因管理人驳回其债权申报,因此提起了债权确认之诉并且取得主债权的生效判决,管理人认为主债权生效判决认定的卖方交易钢材入库、仓储、出库事实存在明显嫌疑,因此进一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并且不断上诉直到最高人民法院。三是管理人的债权清偿通知行为。管理人按照生效判决向供应链公司发出债权分配通知书,通知供应链公司可获清偿金额10077847.64元,并附计算说明。四是管理人的再审申请行为。管理人此后又就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属于穷尽救济手段。

(2)与忠实义务相关的争议

与忠实义务相关的争议主要是指利害关系人认为破产管理人没有忠诚老实,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未能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履行职务,涉嫌以损害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方式行为,为自己牟利或者为他人牟利。实践中,这类争议极其引发法院的处罚和刑事责任。如果管理人存在挪用资金、非法牟利等行为,民事责任往往只是附带责任,大多会直接被移送刑事程序,因此这类案件通常也不会公开。至于实践中出现的利害关系人认为管理人违反忠实义务对外情况,大多是一种诉讼手段,通常会因为举证不能而败诉。

在(2025)豫09民终1522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对管理人忠实义务的表现形式进行了详细列举,认为“其核心在于管理人不应当利用自己作为破产财团受托人的身份获得个人利益。忠实义务属于一种客观性义务,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管理人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受益;2.管理人不得收受贿赂、某种秘密利益或所允诺的其他好处;3.管理人必须严守竞业禁止原则;4.管理人非经允许不得泄露破产业务的商业秘密;5.管理人不得侵吞破产财产及其掌握的其他财产;6.管理人不得利用破产财团的信息和商事机会。”

在(2023)皖1203民初5323号中,原告认为管理人帮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虚报债权种类,为他人谋取利益给其带来误工费用损失10000元。法院经查明认为原告的实际受偿13374.03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质押专利担保优先债权范围内实际受偿的优先债权金额为1940元,剩余未能优先清偿的债权转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普通债权实际清偿金额为73万元。本案中,原告主张律师事务所存在虚报债权种类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但证据不足。而律师事务所所举证据(民事裁定书、决定书、债权人会议资料、无异议债权表、财产分配方案、会议表决票及当事人的陈述)能够证明其没有为他人牟利,作为管理人勤勉尽职、忠实执行了职务。

在(2013)宁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认为管理人将第三方垫资的债权认定为职工债权属于管理人侵害债权人权益,使第三方收益,应当依法对管理人造成的员工补偿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管理人基于测算发现如果债务人在破产清算前未与全体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于宣告破产时终止劳动关系再给予经济补偿,则成本将远高于4163万元,债务人股东提前垫付给职工的费用在破产财产分配的范围以内,因此债务人股东由此取得的债权应当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管理人按照该方案确认债权和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合法,属于已经勤勉尽职、忠实执行了职务。

(3)与守法义务相关的争议

与守法义务相关的争议是指,利害关系人认为破产管理人在企业接管阶段、财产管理与处分阶段、债权审查及异议处理阶段、债权人会议筹备阶段、重整计划设计阶段以及破产财产分配阶段违反法律规定,就应该由人民法院许可或者债权人会议表决的事项,没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进行报告,并根据法院的审查结果开展工作。实践中,管理人只要定期向法院及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工作,并且就法定需要法院许可的事项(如聘请中介机构)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被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可能性不大。

在(2021)湘0423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以强制清算评估价值作为底价对中控纸业资产进行拍卖,在以强制清算价值作为底价流拍后,在未重新经中控纸业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下,径直在变价程序中两次降价,最终仅以7377万元处置中控纸业全部资产属于违反法律规定。虽然最终由衡山新金龙纸业有限公司竞得中控纸业的破产财产,但是中控纸业破产财产的拍卖行为已经相关程序予以撤销,拍卖标的物已恢复至拍卖前的状态,原告的损失尚未产生,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5,359,915.4元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2025)皖08民终564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诉请法院判决某律师事务所赔偿房地产损失101万元,撤销某律师事务所委托评估师许某制作的评估报告,对涉案财产进行重新评估和拍卖;撤销第八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第二次变卖方案;撤销原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重新分配;对某律师事务所予以处罚10万元上缴国库。经法院调查,安庆市财政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评估师许某在中诚评估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个人私自套用公司印章与管理人订立委托合同开展评估业务,套用评估报告备案号作为债务人全部资产清算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编号,套用已出具的案外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签字页公章,代中诚评估公司股东、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提交给管理人,对评估师许某作出警告、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的行政处罚。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审法院认为,评估师许某的违规行为,安庆市财政局虽已作出行政处罚,但并无证据证明某律师事务所与评估师许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某律师事务所系依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某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某某公司固定资产变卖方案》《某某公司固定资产第二次变卖方案》,对某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公开拍卖,案涉破产财产经多次流拍,最终以600万元成交。从后续两次变卖方案的内容看,后续拍卖底价系以前次流拍价格为基础降价得来,对此种财产处置方式,包括A房地产公司在内的债权人均已明确知晓并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故某某公司破产财产最终成交价格与中诚公司案涉评估报告以及科创公司案涉评估报告评定的某某公司财产价值均已不存在关联性,某某律师事务所委托评估和拍卖的行为,并未减损某某公司破产财产价值,亦未损害原告等债权人实体利益,原告诉请某某律师事务所赔偿其损失101万元,缺乏相应依据。此外,该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某某公司破产财产处置方案和分配方案均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程序主要事务已处理完毕,因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后,陆续有新的案款执行到位,管理人陈述其将在列支必要费用后进行补充分配,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主张某某律师事务所存在截留巨额破产财产、属于严重的侵占贪污行为,缺乏相应依据。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3. 管理人责任的认定标准

实务中,人民法院已经形成了管理人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裁判观点。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需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是管理人实施了违反勤勉尽责和忠实执行职务的客观行为;二是管理人的前述不当行为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三是管理人的不当行为与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管理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存在许多管理人存在过错情况下仍然胜诉的案例,主要原因是管理人在事后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或者利害关系人没有举证证明管理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其发生了实际损失。

在(2022)粤0106民初6366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担任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未及时向债权人说明债权审查情况,导致债权人不知情,存在一定过错,但不足以认定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另结合债务人已资不抵债,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状况,现有证据也未能证明某事务所的行为造成原告的实际损失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2021)宁02民终1162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担任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虽未按法律规定在收取报酬前向平罗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但其在三日后补交申请,管理人报酬的支付程序上存有瑕疵,但该行为并没有给债权人造成实际损失,且法院已经对其未按规定提前提交书面申请的行为进行了处理,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2019)浙01民终9548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尽管有证据显示担任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没有按时向重整投资人足额收取保证金的行为确存在瑕疵,但原告已实际按照重整计划确定的比例获得清偿,没有发生实际损失,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2022)闽0102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中,担任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妻子邮寄债权申报通知、债权审查结果通知、债权申报文件清单,没有直接向原告寄送债权申报通知文件。原告认为这造成了其专门聘请律师查阅复制破产清算案件材料的律师服务费3000元及交通费202.9元损失。法院认为,其损失与管理人的行为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4.特殊案件: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引发的管理人责任纠纷

在(2023)鲁0102民初11242号民事判决书中,预重整管理人在仅有一名意向投资人依法缴纳保证金并且提交投资方案的情况下,又接受了在本轮招募中因错过保证金缴纳期限而丧失本轮遴选资格的另外一家意向投资人的投资方案和保证金。同时,管理人在明知债权人委员会未取得债权人会议的委托授权,仍组织召开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审议超出债权人委员会职权的事项,同意本轮招募中因错过保证金缴纳期限而丧失本轮遴选资格的山东某甲商贸有限公司继续参与重整投资,对唯一符合本轮招募要求的某甲公司构成一定影响,客观上导致此前报名的意向投资人丧失了其系唯一成就前期缴纳保证金要求而成为唯一意向投资人的期待,但是法院并未认为管理人构成未勤勉尽责的情形。

法院认为“该投资人的期待本质上是机会利益范畴,管理人接受另外一家意向投资人的报名并未实际剥夺将某甲公司的投资方案作为唯一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期待。”“…管理人为充分挖掘债务人的重整价值,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在该投资人没有提供确定的投资方案的情况下,进而审查另外一家意向投资人的方案并不为现行法律所禁止,客观上也并未实质上影响该投资人的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既未涉及管理人非法获益等忠实义务的违背,也不构成勤勉义务的违反,否则将不利于调动破产管理人履职的积极性。”

五、破产管理人履职风险控制的策略

(一)构建三位一体的管理人规范履职工作机制

实证研究证明,目前管理人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是主要的履职风险。近年来,我国之所以出现大量管理人败诉的案件,主要原因是缺乏全国性统一的管理人履职规范工作机制,按照管理人责任纠纷发生的阶段可以划分为三个方面:在事前阶段我国缺乏全国统一的规范履职工作指引,在事中阶段我国缺乏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在事后阶段我国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履职惩戒和考评规则。未来我国可以通过颁布行业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构建三位一体的管理人规范履职工作机制。

1. 事前:制定全国统一的管理人规范履职工作指引

承前所述,《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的界定仅停留在概括性表述,未明确 “重大过失”“故意不当履职” 的认定标准。对于管理人的债权审查、资产清查、方案设计等履职行为,目前缺乏量化标准。再加上随着大量科技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数据资产的清查、评估、保管和处置等方面将面临更复杂的技术问题,更容易陷入“无标准可依” 的困境。值得注意的是北京破产法庭早在2020年就颁布了《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其中就110项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工作指引,为专职从事破产管理人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范,这也是北京市较少出现管理人责任纠纷的主要原因。

2. 事中:构建管理人纠纷非诉解决机制

实践中,法院负责管理人选任与考核,因此当出现管理人履职争议的时候,利害关系人通常会直接起诉至管辖法院,缺少诉前的专业调解程序。未来,随着各地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成熟,一方面可以考虑建立管理人协会诉前调解机制,在法院正式审理管理人责任诉讼之前,先由破产管理人协会居中调解,向利害关系人释明管理人履职的标准和责任认定的相关案例,优先劝解原告撤诉,减少法院的案件审理压力。

3. 事后:设立管理人常态化考评与惩戒机制

目前,各地的管理人协会刚刚成立,专职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的中介机构主要依靠律师行业协会和会计师行业协会管理,这些行业协会负责惩戒和接诉的部门大多缺少处理破产业务的实际经验,这就导致利害关系人很难通过行业协会获得维权,只能诉请法院。未来,可以逐步推进将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的惩戒和接诉事项中涉及到管理人业务的争议案件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协会审查,由破产管理人协会处理,并且构建起专业的破产管理人考评与惩戒机制,从源头上降低管理人履职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二) 发挥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外部监督作用

目前,破产管理人案件的办理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实践中对管理人履职的监督主要依靠债权人、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情况反馈和诉讼,这导致法院需要开始处理新出现的破产管理人责任纠纷,破产管理人协会作为行业自治机构,对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督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未来应当进一步依托破产管理人协会、高等院校以及人民法院,逐步强化从事管理人业务的中介机构的内部风险识别和评估能力。

本文认为要充分激发破产管理人协会对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履职的外部监督作用,需从立法保障、机制构建、行业自律、协同监管及能力建设等多维度系统推进。破产管理人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其外部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对于弥补现行监督体系的不足、提升管理人履职的规范性与公正性、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1. 通过行政法规明确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地位

未来需要通过立法逐步需明确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法定地位与监督职权,为其发挥外部监督作用提供立法保障。现行的《企业破产法》未明确赋予管理人协会具体的监督职能,这使得其监督行为缺乏权威性和强制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出台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对“支持和推动管理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未来应当通过颁布行政法规明确管理人协会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制定行业规范、监督会员履职、调查处理投诉、实施行业惩戒等法定职责,使其监督行为“于法有据”。

2. 推动人民法院指导破产管理人协会构建全流程监督机制

人民法院需要指导破产管理人协会构建一套贯穿管理人履职全过程的常态化、制度化监督机制。一方面,未来破产管理人协会可以探索建立“破产管理工作监理制度”试点,如在会员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协会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和规模等因素,指派专门的监理人员或监理团队,对管理人的工作进度、程序合法性、财产处置、资金管理等重点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和指导,并及时向法院和协会报告监督情况。另一方面,破产管理人协会应牵头制定统一的执业标准和行为规范,细化管理人的勤勉尽责和忠实义务标准,例如明确规定财产接管、债权审核、资产处置、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的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为衡量管理人履职是否达标提供清晰、可操作的依据。

3. 强化破产管理人协会与各部门的交流与协作

未来,我国还应当进一步加强破产管理人协会与法院、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监督合力。破产管理人协会一方面需要与法院建立常态化的互动交流与信息共享机制,就管理人履职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监督中发现的风险隐患进行定期沟通研讨;另外一方面还需要与行政、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作,推动解决管理人履职中面临的调查取证难、政策适用难等实际问题,并为跨行业监管信息的互通与执法联动创造条件。

总之,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外部监督作用,是一个需要立法、司法、行政和行业自身共同努力的系统工程。未来可以逐步通过明确破产管理人协会的职能、构建监督机制、强化行业自律、深化协同配合、提升队伍能力,全面规范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行为,从外部帮助中介机强化对管理人履职风险的识别能力,提前识别、尽早应对、避免损失。

(三) 强化中介机构的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

目前,主要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的中介机构可以分为公司制和合伙制两类,其中公司制的中介机构有较为良好的风险控制能力,能够组建具有复合背景的工作团队开展管理人业务,从专业上降低勤勉履职风险的发生,但是公司制的中介机构占比较小;而合伙制的中介机构主要依靠其中个别合伙人团队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尽管在法律程序上系由人民法院指定中介机构作为管理人,但是实际上负责开展破产管理人工作的主要是合伙人所带领的业务团队。

随着破产业务专业化进程的加速,大量合伙制中介机构开始成为承办破产管理人业务的中坚力量。但是,合伙制的中介机构在专业化建设、风险识别、风险控制和风险应对等方面的差异较大,除了少数头部的中介机构能够组建起专业的破产管理人业务部门,设置独立的风险识别机制,绝大多数合伙制的中介机构在破产管理人业务的办理和风险控制只能依靠实际承办的合伙人,中介机构内部在对合伙人承办案件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方向应对方面缺乏对应的机制。

未来,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的中介机构可以在管理层面强化对破产管理人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设置具体的履职风险控制策略,从知识管理、合伙人考评、应急响应、技术合规、审批流程、业务协同等方面全面设计管理人履职风险控制机制,对于法律关系复杂、利益斗争大的重大破产案件引入中介机构内部纪检考察机制,全方位杜绝业务办理团队出现贪污受贿或者挪用公款的廉政问题;同时,中介机构内部应当按季度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风险自评工作,通过将具体工作和人员落实到个人,避免出现中介机构违反勤勉义务的情况。只有中介机构在管理人履职风险出现的初期就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实际损失的发生,才能有效降低中介机构被判决败诉和被法院处罚的风险。

本文作者:

王泽钧

律 师

王泽钧,德恒北京办公室律师, 德恒企业拯救与破产专业委员会委员,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 主要执业领域为重整投资、企业集团重整重组及和争议解决;现兼任 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考评与纪律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员,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以及中国光伏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世界中医药学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委员会常务理事等; 在《中国审判》《金融法苑》《上海法学研究》等CSSCI、AMI核心集刊围绕企业集团预重整、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及数据知识产权等问题发表学术论文近20篇,撰写的专业论文获得全国性法学论坛征文一、二等奖六次,执笔参与了多项国社科课题、省市级课题以及北京市政府委托的政策调研项目,连续多年荣获“德恒优秀律师”、“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 ,近期荣获“2025年度中国区legalone杰出青年律师30强”的称号。

E:wangzj@dehenglaw.com

指导合伙人:

范利亚

合伙人

范利亚,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企业破产与拯救专业委员会负责人,毕业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设立、改制、投融资、并购与重组,境内外公司上市和融资,企业债务重组,困境企业拯救,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范律师连续五年荣登《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大中华区法律指南》《法律500强(The Legal500)亚太榜单》等破产重组领域顶级律师榜单,曾获“2022年度LEGALBAND中国债务重组15强”、“ 2024 ALB China 十五佳破产重组律师” 等荣誉,近期荣登“ 2025年度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 ” 以及“ 2026年The Legal 500亚太榜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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