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8日
2016年,发改委、最高法等44个部门出台了《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一些企业为了避免败诉后其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等,于是有偿委托他人物色人选挂名失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这种委托合法吗?受托人有权获得报酬吗?一起来看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这起民事纠纷。
案情简介
A公司因为一起经济纠纷把B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在2015年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400余万元。A公司在2017年申请执行,B公司面临强执风险。
2018年7月,和B公司存在关联的C公司出面与某律所签订合同,约定由某律所物色人员担任B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如果被指定人员因为担任B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被列入失信名单,C公司应另外支付某律所70000元。次月,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变更登记成了某律所指定的董某。2019年4月,董某被法院限制高消费。某律所认为付款条件已成就,但在某律所已应C公司的要求开具发票后,C公司却迟迟未支付款项,故某律所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董某不参与B公司实际经营,对公司也没有实质利益和经营决定权,董某实际是“挂名法定代表人”;其次,涉案合同签订前,B公司面临被执行困境,涉案合同签订后,B公司面临破产清算,当事人之间存在让相关人员逃废债务、规避执行的恶意;再次,挂名法定代表人会导致联合惩戒措施功能虚化,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最后,挂名法定代表人违背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立法初衷。而且,允许某律所或者相关人员据此获利,还会产生负面的示范效应,诱导更多主体寻找无关人员挂名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这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该坚决抵制。最终,法院驳回了某律所要求C公司支付合同款项7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进程中,参与经济活动的各方主体都应当秉持诚信原则,依法行使自身权利,积极履行自身义务,避免违约。如果因为各种原因而面临败诉执行风险,被执行人也应当主动清偿所负债务,而不是以有偿寻找无关人员挂名失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歪脑筋来逃避执行、“躺平摆烂”,因为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会严重扰乱公司管理秩序,影响信用体系建设,有损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即使“精心谋划”,也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到头来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同时,一方面,提示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只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才是基业长青、稳步发展的康庄大道;另一方面,也提示那些想通过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获利的人员,法定代表人依法对企业负有相应职责,如果挂名企业涉嫌违法犯罪,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就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所以挂名法定代表人并非“一本万利的致富捷径”,切莫为了蝇头小利而参与挂名,避免自己得不偿失。
供稿:民四庭 李利冉
编辑:组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