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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适用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8日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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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提示

日前,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举办的“学者与法官的对话”系列研讨会第二期顺利召开。本期研讨会聚焦“民法典多数人责任中的疑难问题”,学者与法官们展开了深度对话,成果丰硕。为促进数人侵权中因果关系认定与责任划分裁判标准的统一,本刊特此邀请参与对话的法官与学者,围绕“第三人行为介入下的因果关系是否中断及责任承担”这一问题,对相关典型案例及法律适用进行深入剖析,以飨读者。

薛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问题的提出:多因致损的责任判定难题

一般认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判定,本质上具有政策性特征,利益衡量的色彩较为明显。既有的实证研究成果以及比较法的立法例分析都表明,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过错”“损害”等范畴,对其内涵的理解和把握,乃至实践层面上的认定,都存在法政策意义上的功能性以及目的性的考量。这些构成要件在具体判断上的弹性空间,成为法官用以实现政策考量和利益衡量的抓手。

从实际的推理过程及经验来看,特定的司法政策取向、为法官所重视并且去努力追求的裁判社会效果,都会深刻影响他们对侵权行为相关构成要件的理解与适用,而不是如部分理论者想象一般:认为法官系基于特定的侵权法学理,去逻辑性地推理出一个特定的裁判结论。究竟是先有一个结论,然后为其寻求一个法律逻辑上的依据;还是从法律逻辑出发,然后通过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得出一个结论,并没有一个确切的答案。因为现实情况往往相当复杂,且呈现出彼此验证、相互校验的特征。

这种情形在“多因致损”的情形下尤为突出。这里所讨论的多因致损,特指在加害行为致人损害的通常因果关系链条中,介入了另外的一个或多个主体的致损行为,影响了因果关系的发展,导致损害形态发生变化。比如实践中常见的某人因遭遇车祸受伤,在送往医院治疗的过程中又因医院的医疗过失,遭受进一步的损害。还有所谓连环撞击案型,也就是路人因为甲驾驶车辆的撞击受到伤害,倒地之后,又被乙驾驶的车辆再次撞击,导致遭受更加严重的伤害等。一旦发生多因致损的情况,往往涉及不同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具体来说,多因致损的情况下,会产生三个实务上彼此关联的疑难问题:

第一,后续的加害者介入因果关系的链条之中,是否导致前一个加害者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中断,从而使得前一个加害人不再需要为受害者最终的损害负责。这也就是所谓的因果关系的中断。究竟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构成因果关系的中断,其核心的标准是什么,这一点其实难以把握。

第二,如果认为后续介入者的行为,不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那么在责任的判定上,应该如何妥当地确定不同加害者的责任比例。特别是最初的加害者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需要为后续的加害者导致的损害负责,亦较难认定。

第三,多因致损的案件中,最终损害形态的呈现,往往十分复杂,与多个加害人之间行为的关联存在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在做出责任判定时,需要尽到何种程度的查证和论证,才可以达到认定事实清楚、论证充分,的确存在相当的难度。

面对以上三个方面的难题,(如葛媛媛等)实务法官基于丰富的案件审判经验以及理论上的提炼,可以形成有启发意义的思维和推理框架。在笔者看来,对于多因致损类型的侵权案件的裁判,或者更加具体来说是责任判定问题,可以尝试建立一个“三阶层”的分析框架,具体如下。

二、一阶层:经验判断

第一层是经验层面上的衡量。在出现“多因致损”的情形下,比如连环相撞、受伤后在治疗过程中遭受医疗损害等情况,首先需要在经验层面上考虑关联性的因素。

考虑到多因致损情况的复杂性,笔者认为,第一个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是“后续损害发生或扩大的一般意义上的可能性以及可预见性”。若后续损害是完全不可能预见的,也是极低概率事件,那么在先加害人对于后续损害担责就不具正当性。比如因为先前的损害,去医院治疗时,遇到恐怖袭击,或者报复社会者的无差别伤害,或者医院的建筑倒塌,从而遭受进一步的伤害。应该说这些事情不可预见而且本身发生的概率很低。那么此时可以倾向于认定因果关系中断,在先加害者无需为后续行为发生的损害负责。但如果因为遭受医疗事故,而导致损害扩大。由于任何患者去医院都可能遇到这种情况,那么后续发生的这种损害,属于在一定程度上可被预见的损害,故此时不能认定因果关系完全中断。换言之,在先加害者对于后续的损害不能完全免责。举例来说,某游客在景区游玩的过程中,因为旅游设施的缺陷,脊柱遭受损害,但在送医治疗后,由于医生误诊,没有能够发现这一问题并及时干预,后续导致游客截瘫。对于这一严重后果,医院当然需要承担责任,但是作为在先加害者的景区,也需要为后续的损害负责,而是不能认定由于医院的医疗事故,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

第二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是,因果关系链条上的各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即是否存在故意或者比较重大的过错以及对规范的违反行为。在上面讨论的案件中,如果医院严重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用药时根据规定应当进行过敏试验,但是没有进行相应的试验,导致患者因为药物过敏发生死亡或者其他的严重后果,那么后果主要是因为医院的行为所致,甚至可以认为因果关系发生中断,由其承担所有的责任。反之而言,如果医院只是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医疗过错,比如误诊,那么不能认定因果关系发生中断,在先的加害人可能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为后续的损害继续负责。

基于相同的逻辑,在先加害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规范违反的情况,是否有重大的过失,甚至是否构成犯罪,也会影响责任分配的考虑。对于涉及犯罪的行为,若犯罪行为出现在在先加害的环境,在后者的责任被减轻;若出现在后端,则倾向于切断因果关系的链条,由后者承担全部或主要的责任。

如果因果关系链条中的各个加害人都不存在涉及故意、重大过失、违法犯罪或者其他重大的规范违反行为,而是仅表现为是普通的过失,那么就需要考虑第三个因素:就最终的损害而言,是谁制造了主要的风险来源。如果在先的加害者制造了主要的风险来源,可以认为其在因果链条中起到主导的作用,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如果在先加害者的行为,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受害者的风险状况,但相对于最终损害形态而言,在后加害者的加害行为,才是其风险的主要来源,那么应该认为在后者系主要的责任承担者。

以上所列的三个方面的因素,充其量是给出了一些思考和判断逻辑推理上的“点位”。但是从现实情况出发,法官在做出相应的判断时,还可以将不同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承担能力、责任保险的购买和覆盖情况、承担责任之后对当事人生活的影响、何种方案有助于受害者得到充分的赔偿,甚至案件裁决的“示范性”,社会评价、社会影响等因素纳入考虑范围。

这一层面上的考虑,不应该被遮蔽,甚至被刻意掩盖。只要在合理的限度之内(详见后文),其实对这些问题的考虑体现了法官解决问题的追求。如果在案件的判决中,某一加害者被判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但是其根本没有赔偿能力,那么这样的责任分配方案就可能脱离实际,判决责任在落实上的虚化,会导致无法实现真正的救济效果。这恐怕不能算是一个妥当的,且为我们所追求的裁决。判决的后续的可执行性,具体落实的可能性,也当然应成为法官在经验层面上考虑的重要因素。

基于对上述几个角度诸多影响因素的综合分析,法官对于多因致损中的在后加害者的行为是否中断因果关系、不同的加害者之间按照何种比例来承担责任,往往就可以形成一个大致的思路。至此,完成了第一阶层的思考和判断。

三、二阶层:理论论证

第二阶层是对于第一阶层的判断,寻求法理的支撑和论证。缺乏法理的支持和论证,不能成为一个有根有据的判决,这一点毫无疑问。基于经验的分析和判断形成的大致结论,需要纳入系统化的法学理论的论证框架之中,并寻求理论的支持。

当然,作出这种认知也并不意味着笔者支持那种先有结论再找法律依据的裁判模式。裁判思路的形成是一个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不断往复的过程。在不同的法律问题上,这种过程其实是不同的。在笔者看来,多因致损问题,其难并不在法理,而是在于对事实的评价。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更加关键的是基于对社会生活事实的全面把握和在对需要考虑的诸多的因素进行评价之后,形成的责任判定。至于说通过运用既有的侵权法理论来论证前期已形成的相关思路,其实并非难题。我们已有的理论工具体系其实非常丰富,例如损害可预见性理论、因果关系判断上的相当性理论、法规目的理论、风险制造者的责任理论、多个行为介入情况下的参与度理论等等。这些理论可以为多因致损案件中的责任判断,提供理论性支持,使得相关判决不仅在实务中成立,在学理上也能够自圆其说。

四、三阶层:反思校正

在完成上述过程之后,笔者认为仍然要进行第三个阶层的工作,且这一阶层的工作相当重要,不可或缺。这也是笔者与葛媛媛法官提出的分析路径中不约而同的部分,即“反思性检验”的阶段。在形成责任分配的基本思路,并且运用法理来对其进行论证之后,还必须回头检验它是否违背一般公众的直觉正义与常识认知。我们不能作出在法律逻辑上成立,却在人情上难以接受的认知或结论。比如多因致损中的某一加害者,本来过错程度不重,但仅仅因为其买了责任保险,就被大幅加重责任。这种认知即便从确保受害者获得充分救济的角度来看,似乎具有合理性,但仍然超过了社会能够接受的“合理限度”,会被视为是系统性地“卸责”给购买了保险的人。这对保险的发展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进行适度的回调,将相关因素的考虑控制在可接受、可容忍、可理解的合理范围之内。

校验工作还可以结合既有案例进行横向比较,判断该案责任分配的方案是否与既有类似案件基本一致。相关的处理思路,对于当事人而言,是否可以合理期待其能够接受,相关的裁判对于法律共同体而言,是否具备基本的可预测性以及裁判思路上的一贯性。我们要避免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在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情况下,结果却大相径庭。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那么就需要特别慎重地反思,相关裁判思路的合理性。在裁判做出前进行“反思性”检验,其最终目的在于确保个案的裁判不仅具有个案后果意义上的妥当性,也具有制度意义上的正当性。

校验的过程,也包含着对侵权法领域处理多因致损相关的理论的适用性的检验。各种相互竞争的理论,最终运用下来,是否符合侵权法的过错责任原则,是否体现了“风险与收益相一致”原则。从这些角度出发,也能够对理论结构和适用路径进行更宏观的反思与确认。

五、结语

总的来说,通过“经验判断—理论论证—反思校正”这样一个三阶层的分析框架,笔者认为可以较为妥当地处理多因致损中的责任划分问题。这个框架在理论上是完整周延的,在实践中也是可操作的,值得在类似案件中加以参考。面对因果链条极为复杂、多主体介入的多因致损侵权案件,责任分担机制的构建,确实需要一个系统的思维过程。无论是葛媛媛法官提出的“两类五步法”,还是笔者提出的以经验法则为基础、辅以理论论证和反向校验的“三阶层思考模式”,其实都在强调一个共同的关切:多因致损问题中的责任划分问题,虽然复杂,是个疑难问题,但绝对不能因为其难,就沦为感性拍板、经验直觉的裁量,而应当寻求建立一套结构清晰、逻辑严密的判断路径。如果这个问题上的责任判断过程变成了“拍脑袋”的决断,或者过于情绪化、主观化,不仅会导致责任划分的不可预测与不可预见,更会破坏司法判决的稳定性与一致性。而这正是任何法官都需要避免的。

文字编辑:何炀

排版:严嘉欢

策划:姜   丹

执行编辑:刘凌梅

*本文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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