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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4日    


2025年9月3日,北京天安门广场见证了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的历史性时刻。这场以“铭记历史、缅怀先烈、珍爱和平、开创未来”为主题的盛典,通过恢弘庄严的阅兵式与系列纪念活动,向世界展现了中华民族捍卫和平的坚定信念与共创未来的责任担当。

本期特别转发黄进教授撰写的《坚定维护二战后以国际法为基础建立的国际秩序》。文章 分析二战后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形成过程与本质特征,深入阐述维护这一秩序的必要性,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维护路径。

坚定维护二战后以国际法为基础建立的国际秩序

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世界法学家协会副会长

黄  进

今年正值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也是联合国成立80周年。在这样一个历史节点,我们要同世界人民一道弘扬正确历史观,捍卫二战胜利成果,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为世界和平和发展注入更多稳定性、确定性和正能量。

然而,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际格局深刻调整。地区冲突持续不断,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霸权主义严重冲击国际秩序,一些国家奉行“本国优先”政策,肆意破坏现行国际规则。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法治面临严峻挑战,难以有效应对新出现的跨国性问题。在这一背景下,维护二战后形成的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具有前所未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国际社会亟须凝聚共识,采取有效措施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本文将分析二战后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形成过程与本质特征,深入阐述维护这一秩序的必要性,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维护路径。

目次

一、二战后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形成与特征

二、维护二战后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必要性

三、维护二战后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路径选择

四、共同守护人类和平发展的法治基石

  • 二战后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形成与特征

2025年2月18日,在联合国安理会本月轮值主席国中国倡议下,安理会围绕“践行多边主义,改革完善全球治理”举行高级别会议。会议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外交部部长王毅主持,安理会成员等100多国高级别代表包括多国外长出席。 中新社记者 王帆/摄

二战后,《联合国宪章》的产生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建立,表明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取得了新的发展,实现了新的突破,进入了新的阶段。二战后以国际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国际秩序,是以联合国为核心、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体系。《联合国宪章》确立了主权平等、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和平解决争端、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干涉内政、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国际法基本原则,为国际社会提供了共同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这一秩序的形成是人类从两次世界大战惨痛教训中汲取的智慧结晶,是防止强权政治和丛林法则重演的制度保障,也是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的基础框架。

战后国际秩序形成的背景与过程。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直接催生了现代国际法体系的建立。战争期间,法西斯国家的侵略行径给人类带来空前浩劫,促使国际社会深刻认识到必须建立有效的国际法律机制来防止战争悲剧重演。1945年6月通过的《联合国宪章》标志着战后国际秩序正式确立,其序言开宗明义地表达了“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的决心。《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主权平等等国际法基本原则,为战后国际秩序构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与此同时,战后国际经济秩序也逐步形成。1944年布雷顿森林会议建立了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金融体系,成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World Bank)两大支柱机构。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的签署,为国际贸易提供了规则框架。这些机制共同构成了战后国际经济秩序的三大支柱,推动世界经济朝着体系化、制度化方向发展。虽然美国在这些机制中拥有特殊地位,但客观上促进了战后经济恢复与发展,为全球化进程奠定了基础。1994年4月,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取代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95年1月,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开始运作,次年1月,正式取代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临时机构,形成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系。

在安全领域,战后国际秩序通过建立集体安全机制来维护世界和平。《联合国宪章》第六章和第七章规定了和平解决争端的各种方法以及安理会采取强制行动的权限,试图以多边合作取代单边行动。尽管冷战期间这一机制因美苏对抗而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但它仍为国际社会处理安全事务提供了基本框架。1975年《赫尔辛基最后文件》的签署进一步巩固了欧洲安全秩序,强调“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尊重人权与基本自由”等原则,特别强调“安全不可分割”,为东西方阵营提供了对话平台与行为准则,起到了维护地区和平与安全的作用,成为冷战缓和的重要里程碑。冷战后,俄罗斯未能融入西方阵营,欧洲形成了分别以北约的欧洲部分和俄罗斯为中心的两个地区安全复合体。在全球和地区权力失衡的背景下,美西方国家背离“安全不可分割”原则,推动北约东扩,导致欧洲安全结构丧失全面性、对等性与约束性,两个安全复合体非但难以融合,反而矛盾加剧,成为俄乌冲突不断升温的深层次背景。

战后国际秩序的基本特征。 二战后建立起来的国际秩序具有如下几个鲜明特征。

首先,战后国际秩序是以国际法规则为基础的秩序。它强调国际行为应遵循国际社会共同商定的国际法律规范而非强权意志。国际法不再仅仅是西方列强之间的“俱乐部规则”,而是逐渐发展为涉及国际社会各个领域、涵盖全球的普遍性规范体系。《联合国宪章》序言明确将“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作为目标,体现了对强权政治、丛林法则的否定和对基于国际法规则的国际秩序的承认。

其次,战后国际秩序具有多边主义本质。多边主义的要义是国际上的事由大家共同商量着办,世界前途命运由各国共同掌握。国际社会应该按照各国共同达成的规则和共识来治理,而不能由一个或几个国家来发号施令。战后联合国系统及其专门机构为各国提供了平等参与全球治理的平台,尽管五大国在安理会拥有否决权,但所有会员国在大会中享有平等投票权。多边主义不仅体现在政治安全领域,也贯穿于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的国际合作中。而真正的多边主义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核心目标,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基本原则,以国际机制为坚实依托。

第三,战后国际秩序呈现出体系化与制度化的发展趋势。不同于战前国际法治的零散状态,战后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国际法律体系和国际组织机构网络。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覆盖了和平安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权保护等各个领域;区域性组织如欧盟、非盟、东盟和美洲国家组织等在不同地区推动合作,在地区层面补充全球治理,应对共同挑战;各类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在特定领域形成专门规范。这种体系化、制度化安排使国际社会能够更有力地应对全球性挑战。

战后国际秩序的历史进步性与局限性。 从历史维度看,二战后建立起来的国际秩序具有显著进步意义。它首次在全球范围内确立了相对完整的国际法律框架和组织体系,使国际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为各国提供了平等对话的平台,减少了因误会、误解和误判引发冲突的风险。国际经济机制的建立促进了贸易投资自由化,推动了全球经济增长与发展。人权保护被纳入国际议程,提高了对人类尊严的普遍尊重。

然而,战后国际秩序也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首先,它产生于特定历史条件下,不可避免地反映了战后初期的国际力量对比。美国等西方国家在机制设计和规则制定中占据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相对有限。其次,冷战期间,国际秩序被两极格局所扭曲,联合国等机制经常成为大国博弈的舞台而非合作平台。第三,随着全球化深入发展和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原有秩序的代表性和包容性不足问题日益凸显,全球治理改革滞后于国际力量对比变化。第四,在深海、极地、外空、气候变化、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疆域和新领域的国际规则制定方面,合作明显不足。

尽管如此,战后国际秩序的基本价值和原则仍然具有普遍意义。正如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在《赫尔辛基最后文件》签署50周年纪念活动上强调的,面对战争的回归、信任的破裂、国际法的侵蚀和人权的受损,国际社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坚守《联合国宪章》等国际文件所确立的原则。这些原则不仅是战后外交智慧的结晶,更为今天的世界提供了应对风险挑战的国际法规范基础。

  • 维护二战后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必要性

坚定维护二战后以国际法为基础建立的国际秩序,不仅可以防止世界大战历史悲剧重演,应对全球性风险挑战,而且可以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防止历史悲剧重演的根本保障。 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首先是防止战争悲剧重演、保障世界和平及安全的必然要求。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表明,当国际社会缺乏有效的行为规范和争端解决机制时,强权政治和丛林法则将主导国际关系,最终导致灾难性后果。二战后建立的联合国体系及其集体安全机制,正是国际社会为避免重蹈覆辙而作出的制度安排。

当前,国际安全形势日趋复杂,地区热点问题此起彼伏,军事冲突风险上升。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坚持《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才能有效管控危机、防止冲突升级。80年前的《联合国宪章》是将尊重和保护人权置于国际安全议程的先驱性文献,明确规定联合国的宗旨要“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由此可见,人权不仅是国家内部事务,更是影响世界和平及安全的重要因素。尊重人权和厉行法治是国内稳定与世界和平的重要基础。历史经验表明,对国际法的选择性适用和双重标准将严重损害其权威性和有效性。当国际法不仅被滥用,更遭废弃;当战争罪行不仅未受惩罚,还继续大行其道;当大规模暴行只换来口头谴责,却无任何实际行动时,国际法治大厦就开始崩塌。乌克兰危机和巴以冲突表明,国际社会如果不能一致地维护国际法原则,制止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就会助长有法不依、有罪不罚现象,削弱国际法预防冲突的机制效能,戕害国际法的权威性。

应对全球性风险挑战的必然选择。 在全球化时代,局部战争、气候变化、疫情流行、恐怖主义、网络犯罪等跨国性问题日益突出,任何国家都无法单独应对,也不可能独善其身。只有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在国际法框架下加强合作,才能有效解决这些共同挑战。中国提出的“真正的多边主义”理念强调,面对一系列全球性威胁,国际社会需要更加强有力的全球性应对。

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快速发展尤其需要全球治理创新。当前,人工智能发展与治理处于关键阶段,一方面,技术加速演进,正在迎来“奇点”时刻;另一方面,国际共识仍维持在“最低共同标准”状态,具有脆弱性和弱约束性。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基于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才能确保技术进步造福全人类而非加剧不平等和风险。

经济领域同样需要维护基于国际法规则的多边贸易体系。战后建立的布雷顿森林体系虽然存在缺陷,但它确立了相对稳定的国际货币金融秩序,促进了全球经济复苏与增长。当前,面对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和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重塑的压力,维护以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并推动其进行必要改革,对于保持世界经济开放包容发展至关重要。

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的制度要求。 国际法为大小国家一律平等提供了制度保障,是制约强权政治、霸权主义,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的重要工具。《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否定了历史上列强主宰世界的合法性,为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争取独立解放提供了法理依据。今天,这一原则仍然是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权益、反对霸权干涉的有力武器。然而,当前国际秩序面临“伪多边主义”的严重侵蚀。比如,美国等西方国家采取“小圈子的多边主义”“本国优先的多边主义”“有选择的多边主义”等做法,实质上是以多边之名行单边之实,以规则为幌子维护自身霸权。这种行径加剧了全球分裂风险,削弱了国际法的普遍适用性。当前,国际法的公信力危机在乌克兰危机和巴以冲突中暴露无遗。显然,美西方对国际法的承诺具有高度选择性,它们对俄罗斯在乌克兰的行动予以强烈谴责,但对以色列一再违反国际法原则,袭击平民并吞并领土的行为却冷淡回应。这种双重标准不仅导致美西方失去道德高地,更使其提出的“基于规则的秩序”越来越难以自圆其说。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律基础。 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高度契合。中国提出的“真正的多边主义”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核心目标,以全人类共同价值为思想指引,强调“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应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价值追求。这些价值理念与《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精神一脉相承,是在新形势下对战后国际秩序积极因素的继承与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超越了西方中心主义的局限性,主张不同文明、不同制度国家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合作共赢,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它反对零和博弈和冷战思维,倡导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正如2025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高级别会议发表的《人工智能全球治理行动计划》所展现的,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秉持“同球共济”理念,强调“共商、共建、共享”,旨在推进国际法治进步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美国的地缘政治色彩形成鲜明对比。

  • 维护二战后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路径选择

捍卫联合国权威地位,完善全球治理体系。 维护战后国际秩序,首先必须坚定支持和发挥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作用。联合国是当代国际体系最重要的多边平台,其宪章宗旨和原则构成了现代国际法的基石。当前,在政治安全博弈加剧、国际地区安全制度遭受冲击背景下,应特别强调安理会作为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主要机构的权威性,反对任何绕开联合国采取单边行动的行为。同时,应积极推动联合国改革,增强其代表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使其更好地反映21世纪国际力量对比的变化,更好地发挥其在全球治理中的主角作用。

区域国际组织在维护国际秩序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欧盟、非盟、东盟和美洲国家组织等均发挥了这样的作用。比如,1967年建立的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模式表明,区域安排可以有效地补充全球治理,在特定地理范围内促进合作与信任建设。当前,应加强联合国与区域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多层次、网络化的全球治理架构。中国积极参与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合作机制等新型区域合作,为国际秩序注入了新的活力。

全球治理应扩展至新兴领域。以人工智能治理为例,2025年《人工智能全球治理行动计划》提出了“向善为民、尊重主权、发展导向、安全可控、公平普惠、开放合作”六项目标和原则,倡导“营造多元开放创新生态”,推动形成全球性标准与规范共识。这种前瞻性的治理思路值得在其他新兴技术领域推广,确保技术进步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于全人类福祉。

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抵制伪多边主义。 面对美西方国家奉行的“小圈子的多边主义”“本国优先的多边主义”“有选择的多边主义”等伪多边主义的挑战,国际社会需要践行中国倡导的“真正的多边主义”,形成更加包容公正的国际合作模式。这种多边主义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反对将特定国家的价值观强加于人。真正的多边主义要求在国际安全领域,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摒弃冷战思维和集团对抗;在经济领域,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反对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在人权领域,坚持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和实行双重标准。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实践为真正的多边主义提供了范例。从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到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从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到推动气候变化《巴黎协定》实施,中国始终是多边主义的坚定支持者和积极贡献者。2025年《人工智能全球治理行动计划》的提出,再次表明中国不仅是真正的多边主义倡导者,更是行动者和实践派。

加强国际法治,反对双重标准。 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是巩固战后国际秩序的关键。在联合国成立75周年纪念峰会上 习近平主席 特别强调要“厉行法治”,他指出,“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是处理国际关系的根本遵循,也是国际秩序稳定的重要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加以维护。各国关系和利益只能以制度和规则加以协调,不能谁的拳头大就听谁的。大国更应该带头做国际法治的倡导者和维护者,遵信守诺,不搞例外主义,不搞双重标准,也不能歪曲国际法,以法治之名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国际和平稳定。”国际法必须在所有情况下得到平等适用,不能因国家大小、强弱而有所区别。当前尤其需要反对在适用国际法时的选择性做法和双重标准,确保法律面前各国平等。当然,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国际法作为多边合作的基石,其自身的强制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也亟待加强,一体构建包含国际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的国际法治体系,是其必由之路。

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作用应当得到加强。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刑事法院和常设仲裁法院等争端解决机构是国际法治的重要支柱,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应受到尊重。各国应积极接受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认真执行其裁决。对于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如侵略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国际社会应形成一致立场,确保有罪必究。

各国要通过立法处理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强化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各国应将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特别是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充分及时有效地转化为国内立法和行政实践,建立健全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国内机制。同时,应避免制定与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相抵触的国内法,如某些国家制定的“长臂管辖”法律。一些国家基于其国内法恣意“长臂管辖”、单边制裁他国的做法,可以肯定地说,明显违反国际法,损害了国际法的统一性和可预见性,侵害了他国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促进文明对话,凝聚价值共识。 大千世界丰富多彩,世界文明多种多样。不同文明之间的对话交流是维护国际秩序的社会文化基础。历史经验证明,文明冲突论和西方中心主义无助于世界各国和平共处、和衷共济、和而不同、和谐发展。中国全球文明倡议提出,世界各国应当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促进各国人民相知相亲,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共同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这为世界不同文明之间的对话提供了重要共识。

教育、科技、文化和体育交流在促进世界各国相互理解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应扩大各国在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领域的交流合作,特别是加强青年之间的交往,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跨文化理解交流能力的新一代。要充分发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专门机构在增进相互理解、减少文明冲突方面的重要作用。

媒体也应成为文明对话的桥梁而非隔阂的制造者。客观公正的媒体是健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媒体应客观公正地报道国际事务,抵制煽动仇恨和偏见的言论,为不同文明之间的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取长补短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推动共同发展,夯实秩序基础。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发展才是硬道理。发展是世界和平及安全的基石,也是国际秩序得以巩固的物质基础。战后国际经济秩序虽然存在不公正不合理的一面,但其促进发展的基本方向值得肯定。当前,应推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增加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使全球治理体系更加平衡地反映大多数国家的意愿和利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需要全球共同努力。各国应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加强在发展筹资、技术转让、能力建设等领域的国际合作,特别关注最不发达国家、内陆发展中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求。中国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与这一方向高度契合。人工智能是人类发展的新领域,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也可以是造福人类的国际公共产品。数字鸿沟的缩小是当代发展领域的重要课题。2025年《人工智能全球治理行动计划》强调“包容普惠”原则,提出“支持各国特别是全球南方结合自身国情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和服务,助力全球南方真正接触和应用人工智能,推动人工智能包容普惠发展”。这一思路同样适用于其他技术领域。国际社会应当共同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能够平等参与数字经济发展并从中受益。

  • 共同守护人类和平发展的法治基石

二战后形成的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是人类社会历经两次世界大战惨痛教训后的经验总结。尽管这一秩序存在历史局限性和需要改革完善之处,但其弘扬的主权平等、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和平解决争端、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干涉内政、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核心价值与基本原则,仍然具有永恒的生命力和普遍适用性。当前,战后国际秩序面临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霸权主义的严峻挑战,地区冲突持续不断,人道主义灾难频发,一些国家将国际法规则工具化、武器化,国际法治遭遇信任危机,全球治理机制改革滞后于国际力量对比格局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社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团结一致,共同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多边主义为依托的全球治理模式。

展望未来,世界各国应当从历史中汲取智慧,携手合作,守正创新,共同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一方面,要在变革中坚守原则,坚定维护战后国际秩序的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进必要改革,增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使全球治理体系更加平衡地反映大多数国家的意愿和利益。只有如此,才能构建起平等互利、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为人类和平与发展事业奠定更加坚实的法治基础。

(原题:“坚定捍卫国际公平正义”系列报道之一 | 坚定维护二战后以国际法为基础建立的国际秩序)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5年第32期


黄进 · 主编

首套“涉外法治文库”

重磅上市

“涉外法治文库”

“涉外法治文库”作品立足中国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实践,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专门的涉外法律为主线,兼顾国务院出台的重要涉外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诠释、解读、剖析中国涉外立法及相关涉外法治实践,并同外国和国际实践进行比较分析,探讨中国涉外法律法规的准确适用,探索中国涉外法治建设的规律和优化发展之路。

涉外法治文库

主 编

黄 进

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武汉大学人文社科资深教授,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会长。

我们面对的涉外法治建设,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的必修课,是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是永远在路上并循序渐进的长征。

涉外法治文库

分册介绍

01

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释用

孔庆江丨著

本书立足于涉外法治蓬勃发展的时代诉求,以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为核心,深入探讨其内涵和外延,系统梳理并总结了其在实践操作层面的要义,收录了关联法律和具体适用过程中的案例,以为涉外法治中的外商投资工作提供法律指引。

本书作者

孔庆江

浙江杭州人,1965年生,法学博士、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仲裁研究院、美国法研究院院长,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CGTN专栏作者。

发表中、英文论文各50多篇,近20篇论文被SSCI收录,在哈佛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剑桥大学等名校刊物发表论文6篇,在德国、英国国际法学最权威刊物《马克斯·普朗克比较公法和国际法学刊》(ZaöV)、《英国比较法和国际法协会学刊》(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发表论文3篇,在国际经济法学界最权威的刊物《国际经济法杂志》(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发表论文3篇;出版中文著作5部、英文专著5部。

1996年10月至2002年9月,分别在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德国马克斯·普朗克比较公法与国际法研究所、英国剑桥大学劳特派特国际法研究中心、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实习、研习和工作。

本书简目

第一章 《外商投资法》的立法过程和结构安排

第二章 总则

第三章 投资促进

第四章 投资保护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附录1 《外商投资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与协调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英译本

附录3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

致谢

02

中国涉外民事诉讼通则

何其生丨主编

本书对我国涉外民事诉讼中诉讼地位、国际民事管辖权、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国际司法协助,外国法院判决、外国仲裁裁决和外国和解协议等进行解读,收录了相关规定和司法案例,在此基础上形成71条中国涉外民事诉讼通则并深入阐释,为我国涉外法治中的民事诉讼提供法律指引。

本书主编

何其生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大学涉外法治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兼任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副会长、多个部委法律顾问和国际法咨询委员会委员。

发表中文论文百余篇、英文论文三十余篇,出版著作十余部。参与多边双边条约谈判和国际法律文书审议29次,是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推动者之一。先后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等立法工作。

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17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06年),《电子商务的国际私法问题》获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

本书简目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诉讼地位

第三章 管辖权

第四章 送达、调查取证、期间

第五章 国际司法协助

第六章 外国法院判决、外国仲裁裁决和外国和解协议

附录一 涉我国港澳地区民事诉讼相关案例

附录二 中国涉外民事诉讼通则

后记:我们的《通则》梦

03

反外国制裁法释用

霍政欣丨主编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本书逐条解读反外国制裁法条文,系统阐释该法的理论基础与条文含义,全面梳理与研究该法实施中的执法实践,为涉外法治中依法反制外国歧视性措施提供法律指引。

本书主编

霍政欣

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博士生导师,《政法论坛》主编,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副会长、国际比较法学会(IACL)联席会员。在国际法与涉外法治领域有深入研究,在中英文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百余篇,出版中英文专著和译著十余部。作为中国法律专家在美国、荷兰、加拿大等国法院参与多起涉外纠纷的解决,围绕国际法与涉外法治主题撰写多份智库报告,参加多项重大涉外立法工作,参与多项重要多边及双边条约谈判。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和重点项目等国家级和省部级课题六十余项。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等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担任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国际法与涉外法治”教师团队负责人;荣获“2024年度法治人物”称号。

本书简目

第一部分 制定背景、立法目的及国际法意涵

第二部分 条文释义

第三部分 法律实施实践分析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附录二 《反外国制裁法》实施实践案例统计表(2021年1月至2024年9月)

附录三 关于对美国哈德逊研究所、里根图书馆及其负责人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第1号)

04

对外关系法释用

何其生 范子豪丨著

本书按照我国对外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立场和制度体系,对对外关系法逐条分析解读,明晰我国在外交关系、国际合作、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的立场和举措,辅以关联立法和经典导读,为涉外法治工作中以全面、准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对外关系提供法律指引。

本书作者

何其生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大学涉外法治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兼任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副会长、多个部委法律顾问和国际法咨询委员会委员。

发表中文论文百余篇、英文论文三十余篇,出版著作十余部。参与多边双边条约谈判和国际法律文书审议29次,是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推动者之一。先后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等立法工作。

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17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06年),《电子商务的国际私法问题》获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

范子豪

北京大学博雅博士后。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曾在爱丁堡大学法学院访问学习。曾在最高人民法院、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政府间国际组织)实习。在《山东社会科学》《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武大国际法评论》等期刊发表论文多篇;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等多项课题研究。随何其生教授深度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的起草论证等工作。

本书简目

第一章 《对外关系法》的立法过程及结构安排

第二章 总则

第三章 对外关系的职权

第四章 发展对外关系的目标任务

第五章 对外关系的制度

第六章 发展对外关系的保障

第七章 附则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

附录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草案)》的说明

后 记

05

司法实践中的涉外法治

肖凯 等丨著

本书立足我国涉外法治司法实践需求,研判域外司法实践中的司法案例、案件具体审理程序和涉外法律适用规则,深入探讨我国法域外适用规则制度设计和具体路径、国家主权豁免司法程序、反外国制裁司法救济机制等前沿问题,以为我国涉外法治中的司法实践提供指引。

本书作者

肖 凯

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

本书撰写组

肖 凯 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

符 望 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徐 玮 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庭庭长

杨 晖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

徐佳云 上海金融法院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法官助理

刘 蒙 上海金融法院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法官助理

赵丹阳 上海金融法院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法官助理

本书简目

第一章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总体要求和司法应对

第二章 我国法域外适用规则制度设计和具体路径

第三章 国家主权豁免司法程序问题

第四章 我国反外国制裁司法救济机制的完善

第五章 加快涉外司法审判人才培养储备

06

外国国家豁免法释用

李庆明丨著

本书聚焦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在中国法院所享有的管辖豁免与司法强制措施豁免,系统阐释外国国家豁免法的立法宗旨、条文精义及适用规则,为研究及处理涉外国主权案件提供法律指引。

本书作者

李庆明

李庆明,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国际私法研究室主任,《国际法研究》编辑,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学科建设“登峰战略”资助计划“涉外法治”优势学科团队成员。兼任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重庆仲裁委员会、廊坊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仲裁员。

代表作有《论美国域外管辖:概念、实践及中国因应》(《国际法研究》2019年第3期)、《美国的外国主权豁免理论与实践》(人民日报出版社 2021年版)。

本书简目

第一章 总则(立法简介、第1条至第2条)

第二章 外国国家的管辖豁免及其例外(第3条至第12条)

第三章 外国国家财产的司法强制措施豁免及其例外(第13条至第15条)

第四章 外国国家豁免诉讼程序(第16条至第19条)

第五章 《外国国家豁免法》与外交特权与豁免、对等原则、国际条约(第20条至第22条)

第六章 《外国国家豁免法》的时间效力(第23条)及空间效力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草案)

附录三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草案)》的说明

附录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附录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附录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附录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

附录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相关程序事项的通知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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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评论

《中国法律评论》于2014年3月创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中国法律评论》现为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CLSCI)来源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AMI综合评价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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