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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家事法苑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0日    


广州市律师协会公布《办理婚姻家事纠纷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案件法律业务指引》的通知

穗律协业通〔2025〕143号

原文标题: 关于公布《办理婚姻家事纠纷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案件法律业务指引》的通知

来源: 广州市律师协会官网,2025年9月1日

原始链接(点击本文左下角“阅读原文”可进入原文界面):

https://www.gzlawyer.org/info/ecf9c33ff7384d0a975a2a914adb4e5a

各律师事务所、各法律援助机构、各位律师:

为提高广州律师办理婚姻家事纠纷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案件法律业务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现将《办理婚姻家事纠纷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案件法律业务指引》予以公布,供广大律师学习交流。

附件:《办理婚姻家事纠纷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案件法律业务指引》

广州市律师协会

2025年9月1日

附: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办理婚姻家事纠纷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案件法律业务指引

广州市律师协会

关于办理婚姻家事纠纷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案件法律业务指引

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编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一、总则.

二、接受案件与评估

三、未成年子女遭遇家暴或抢夺、隐匿的预防和救济

四、促进协商与调解

五、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提高律师办理婚姻家事纠纷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案件的法律业务水平,充分发挥律师在婚姻家事纠纷中的积极作用,保障婚姻家庭纠纷案中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律师代理离婚、变更抚养权、抚养费、监护权纠纷等涉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诉讼、调解及非诉讼法律业务。

第三条  办案原则

律师办理婚姻家事纠纷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案件,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教育成长及情感需求为核心,确保抚养安排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长期利益。

(二)充分听取并记录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合理意愿,但不得引导当事人采用诋毁对方、恐吓或放纵未成年子女、向未成年子女披露可能侵害其身心健康的信息等方式,诱导或迫使未成年子女表达不真实的意愿。

(三)不得教唆、怂恿当事人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

(四)注重对未成年子女隐私和名誉的保护,不得披露未成年子女的个人信息,不得通过网络等公开媒介炒作案件。

二、接受案件与评估

第四条  信息收集

律师办理婚姻家事纠纷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案件前后,宜收集以下信息:

(一)未成年子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健康状况、教育环境、惯常生活地、与父母情感依赖程度等信息。

(二)父母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及客观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收入、住房条件、工作时间、教育背景等与抚养能力有关的信息;双方分居情形、陪伴子女的时间等方面的抚养现状信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经济收入、身体状况、参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况;有无不利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因素,如家暴、吸毒、赌博等恶习、一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抢夺隐匿子女、刑事犯罪记录以及其他导致剥夺监护人资格的行为。

(三)了解双方当事人对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的初步方案。

发现当事人存在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行为的,律师应予以劝解并明确告知不利的法律后果。经劝解无效的,可拒绝接受委托。

发现对方当事人存在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行为的,律师应积极、及时帮助当事人采取适当的法律途径保护未成年子女,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必要的,可建议当事人寻求心理咨询师、社会组织和社会公益工作者等关联专业人士的支持。

第五条  信息分析

律师应基于案件基本事实、证据和当事人、年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的情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及案件结果的可能性,帮助当事人确定合理的预期,但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

第六条  离婚对未成年子女影响的评估

在当事人担忧离婚对未成年子女产生负面影响时,律师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从经济收入、心理健康、人身安全等方面进行分析,以帮助当事人正确评估该影响。有必要的,可建议当事人寻求心理咨询师、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组织寻求关联支持与辅导。律师在分析离婚对未成年子女产生负面影响时,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以往办理的案件结果及亲子关系发展状况,向当事人提供参考经验。

第七条  恰当判断和主张抚养权

在帮助当事人决定主张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律师可以引导当事人结合自身的情况,从以下方面考虑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减少、缓解双方当事人抚养权方面的冲突:

(一)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收入、离婚时可分得的财产及补偿、原生家庭的资助、可获得的抚养费等因素,确保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水平不会大幅下降。

(二)根据当事人的职业现状和规划判断,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有充足的时间陪伴未成年子女,且不会对职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在职业发展和陪伴未成年子女之间有契合实际的解决方案。

(三)如果由对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其有充足的时间陪伴未成年子女,以及经济收入可保障未成年子女生活水平,不存在原则性不适宜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客观上难以陪伴未成年子女的情形。

第八条  轮流抚养的可行性分析

双方当事人均主张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且自身条件相当的,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考虑轮流抚养。律师在帮助分析轮流抚养方案可行性时,应特别提示是否存在以下因素:

(一)双方当事人工作生活所在地不一致,客观上轮流抚养存在困难,且造成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环境不稳定。

(二)双方教育理念严重不一致且无法协调,在教育方式上可能会导致未成年子女无从适应。

(三)一方拥有抚养权又不亲自抚养,主要交由其他家庭成员协助抚养的。

(四)一方存在原则上不适宜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形。

第九条  正确梳理和提出合理的抚养费

律师应当向当事人做相关法律解释工作,阐明《民法典》婚姻家事编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相关规定,抚养费已包括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适当的教育需求及基本的医疗需求等。如当事人对可能获得支持的抚养费标准产生焦虑、疑惑时,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梳理与抚养费有关的因素,对抚养权问题进行综合考虑:

(一)统计近两年未成年子女的日常开支,以判断获得支持的抚养费和自身经济收入是否足以覆盖未成年子女的日常开支。

(二)建议当事人了解当地教育系统入学、升学、必要课外辅导教育的相关费用,统计预估每年所需费用的金额,制定合理预期,以消除当事人因对未来教育支出认知不足带来的疑虑。

(三)帮助当事人制定完备的补充条款,以应对发生抚养费不足以覆盖未成年子女因重大疾病、突发意外事故等产生大额医疗开支,或其他因素导致未成年子产生大额必要开支等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另行主张对方承担相关义务。

第十条  指导当事人对探望的正确认知和规划

当事人因双方冲突激烈而禁止对方探望未成年子女的,律师应向其了解原因,并解释探望权是非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和应尽义务,只有在出现法定事由时才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申请中止探望。同时,应积极向当事人阐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陪伴和爱护,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尽力化解双方情感矛盾,给未成年子女提供健康的成长环境。

三、未成年子女遭遇家暴或抢夺、隐匿的预防和救济

第十一条  家庭暴力情形识别

律师办理婚姻家事纠纷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案件,应特别关注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暴力行为,包括父母存在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冻饿、经常性谩骂、侮辱、恐吓、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对未成年子女实施的身体或精神侵害行为。

第十二条  家庭暴力风险披露

未成年子女遭受己方当事人家庭暴力的,律师应劝诫当事人停止实施家庭暴力,告知当事人此类行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的负面影响,同时,当事人也可能因此须承担相关民事、行政与刑事法律风险。

第十三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未成年子女遭受对方当事人家庭暴力的,律师可在尊重己方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建议并帮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十四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对方当事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律师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与授权,申请追究对方当事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其他犯罪的,律师可指导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指导、协助准备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临时安置措施

未成年子女正处于危险处境中,律师可指导、协助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临时安置于亲属住所或者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提供的其他临时性安置场所。

第十六条  学校配合措施

未成年子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律师可建议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与学校沟通告知,确保学校管理人员与老师了解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情况,关注未成年人身体健康与心理变化,保障未成年人在学校内的人身安全,舒缓未成年人心理压力与创伤。必要时,可协助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七条  心理咨询与评估

未成年子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律师可建议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委托专业心理咨询师或儿童心理专家对未成年子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心理影响进行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必要时,应提出心理评估报告。还可以向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组织寻求关联支持与辅导。

第十八条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风险披露

律师根据初步掌握情况,预估己方当事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风险较高的,或者己方当事人已出现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应劝诫当事人依法保障对方的监护权与探望权,告知当事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将对该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当事人也将面临人民法院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风险,并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作为评判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负面因素等。

律师也应注意防范个人执业风险,应保留已向当事人披露相关风险的证据,必要时约当事人面谈并做好谈话笔录,由律师与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预防措施

律师根据初步掌握情况,预估对方当事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风险较高的,律师宜指导、协助当事人做好预防措施,例如,指导子女熟记己方当事人手机号码,学会使用公共电话、向他人借用电话求助,或建立其他较为隐秘的联系方式。指导子女识别自己所在城市、行政区、道路名字、门牌号码、小区名字等关联信息。帮助子女建立求助、报警等基础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十条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救济措施

对方当事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律师宜指导、协助当事人做好报案、与学校沟通、寻求妇联等机构帮助、积极与对方协商未成年子女暂时抚养方案等有关事项,必要时,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

第二十一条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排除事由

当事人主张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有合理事由的,包括对方当事人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律师应引导、协助当事人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

第二十二条  申请暂时确定抚养事宜

夫妻分居期间,对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导致当事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律师可引导、协助当事人向法院陈述相关情况,并提供证据,申请由法院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申请启动心理疏导和干预、家事调查程序

在诉讼过程中存在抢夺未成年子女、家庭暴力或其他双方当事人激烈冲突导致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情形的,律师可指引、协助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启动家事调查程序、心理疏导干预程序,必要时,可以形成心理疏导和干预情况报告、家事调查情况报告,为审理工作提供辅助资料。

四、促进协商与调解

第二十四条  积极促进协商和调解

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在未发生诉讼前,律师可积极促进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在立案时和诉讼过程中,律师可积极申请法院启动家事调解程序。

可以向当事人推介所在地的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等组织,建议当事人寻求关联支持与辅导,保障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

第二十五条  抚养权冲突协调

引导双方协商确定直接抚养方,重点考察抚养意愿、经济收入、子女意愿,并通过合理的探视方案保障另一方与未成年子女相处接触的权利来促成调解。若双方条件相当且均主张抚养权,可引导双方分析轮流抚养的可行性。

抚养方案可以逐步落实,双方在离婚纠纷案中感情矛盾较为激烈的,应优先考量降低冲突、确定现实可行的解决抚养问题方案。在情势稳定、双方恢复一定信任后,逐步完善长期的抚养方案。

第二十六条  轮流抚养的注意事项

双方当事人均主张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且自身条件相当、客观条件允许的,可考虑轮流抚养。在设计轮流抚养方案时应注意以下因素:

(一)轮流抚养方案应结合父母双方的居住地,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安排等因素,合理安排抚养时间的分配(如每周、每月、学期制等),应避免造成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环境的频繁变动,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二)应该对轮流抚养期间抚养费用分担(教育、医疗、日常开支)、假期安排(节假日、寒暑假)等进行规划安排,避免纠纷。

(三)对于具备一定认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在确定轮流抚养方案时,应听取并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

第二十七条  抚养费协商要点

(一)计算标准:结合父母经济收入、未成年子女实际需求及当地生活水平等确定抚养费标准。针对长期患病的未成年子女,需测算抚养与治疗费用,以保障救治未成年子女为出发点,双方应尽力支持治疗,共同承担医疗费用。针对已成年但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应引导父母双方对该类子女抚养费用承担问题达成一致。

(二)支付方式:原则上按月支付,并明确支付期限。若采取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以夫妻财产分割补偿款抵扣的方式进行支付的,建议在调解协议或调解笔录中明确费用计算标准及支付期限。

第二十八条  探望的安排

未成年子女由父或母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有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双方可就探望时间、频率、方式等(如节假日、寒暑假安排)进行协商,并鼓励双方在后续履行过程中友好协商,根据未成年子女学习生活安排的变化等实际需要进行协商调整。

探望行为应遵循未成年子女意愿,不得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

第二十九条  其他注意事项

(一)协商方案、调解方案应根据案件进展动态调整,内容应当是明确具体,不应为了促成调解而模糊表述或忽略可行性与操作性,引发后续争议。

(二)律师应系统化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纠纷,平衡当事人诉求与法律规定,最大程度实现纠纷高效化解,为未成年子女提供平和稳定的生活氛围,维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成长环境。

五、附则

第三十条  制定依据

本指引根据2025 年4 月30 日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相关司法案例和律师业务实践制定。若本指引公布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应以新的规范为依据。

第三十一条  特别说明

律师办案指引是对律师执业活动的参考和提示,不能以此作为判定律师执业是否尽职合规的依据,更不能作为追究律师责任的依据。

(编委成员:邓传远、顾芳、白冬红、乔长龄、吴杰臻、黄晓颖、关莹、范春燕、陈晖、苏海花、洪思玮、刘纯、李婉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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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苑微信号:fam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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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于2008年2月15日创办,尝试搭建与律师同行、学者、法官、公证员、房管、媒体、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进行业务研讨、正当交往、信息共享的桥梁与平台,共同促进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获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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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

群内每天不定时分享电影及音乐最新资讯,群友围绕电影和音乐主题交流互动,丰富法律人的业余生活;

不定期组织群友线下集体观影、电影资料分享、电影原声音乐视听鉴赏沙龙。

有意愿加入者应以“城市+单位简称+真实姓名,加电影音乐群“,申请添加以下任一管理员:

段凤丽律师(微信号:D13552693593)

邓雯芬律师(微信号:13167578960)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群规则

(2019年2月修订版)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由“家事法苑”律师团队创建,目前包括以下21个群: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K群)、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A-D群)、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1-2群);此外,还有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1-4群)。

总群主:杨晓林

其中,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群主:赵宁宁;副群主:李丹、陆珊菁、冉维佳

各群管理员:杨晓林、段凤丽、邓雯芬、王志锋、徐文丽、杨竹一、李琳、李炜、辜其坤、严健、万薇。

一、建群宗旨

家事无小事。真诚欢迎对婚姻家事继承及相关领域感兴趣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学生、媒体朋友加入,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业务探讨交流的和谐平台。

二、本系列群分享、交流的主题及范围

本系列群定位为特定专业领域主题群、学习型群。

本系列群主题为婚姻家事继承相关问题,群内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原则上应限于与主题相关的实体及诉讼与非讼程序理论与实务问题。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和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特定于继承问题和涉外家事问题。

群内主要分享国内外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动态,如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典型婚姻家事案例等资讯。在主题上涵盖婚姻家庭继承领域权利保护问题,如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等基础法律议题;与婚姻家庭继承有关的新型财产、新型权利等新型法律实务难题;婚姻家庭伦理方面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社会科学议题。

本系列群无意走向综合群,如单纯刑事、商事、劳动、交通事故等其他领域话题可另行解决,但与本群主题交叉的除外。

三、入群方式

为保障本群安全、高质量及可持续发展,防止滥加群,本群对外不作任何宣传,群规则只刊发于“家事法苑”微信公号自定义菜单及每期公号推文的文末。群友入群由群管理员专人统一审查、邀请新人入群。

请拟申请加入“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者先添加以下任一群管理员个人好友:

段凤丽律师(微信号:D13552693593)

邓雯芬律师(微信号:13167578960)

申请信息务必请注明:“城市+单位简称+真实姓名,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

新群友认真阅读管理员发送的本群规、承诺将严格遵守后,管理员方可拉其入群。

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K群),管理员每天统一分享资讯,群友只加一群即可,不必重复加群。

四、实名交流

本群实行实名(真实身份)交流制!

群友入群后应马上按要求修改群昵称,点击群界面右上角三个点标志,向上划动屏幕,出现“我在本群的昵称”点击即可修改:

1.律师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律师,如:北京***律师、山东淄博***律师,群昵称中不得显示电话、律所名称、字号、具体部门职务、业务方向及其它带有商业营销色彩文字。

2.公证员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公证员,如:上海公证员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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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官、检察官署名方式:省份+真实姓氏+法官或检察官的方式,如北京李法官、黑龙江王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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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交流方式建议

鼓励、提倡群友开展与群主题密切相关的理论与实务的互动交流。

本群交流问题,可由个案切入,但禁止单纯的个案办理咨询,应先概括基本事实,从中提取有理论及实务研讨价值的一个或几个问题集中深入交流,最后以旗帜鲜明的问题进行讨论。

本群交流问题的方式建议为:应先主动查找必要资料,一次性把基本案情、事实叙述清楚(不要再让群友追问事实)并注明自己的初步看法,能附上相关法律法规法条及司法解释等依据为宜,抛砖引玉,希望听取群友的意见和建议。

群友在解答问题时,也应先思考,较系统阐述自己对此问题的看法及观点,不要采用漫无边际地三言两语聊天式交流,以免造成刷屏、影响群友。

群友可在群内畅所欲言,严禁群友不管基于任何目的、未经发言群友同意、擅自截屏在群外分享、使用,如有违反,一经发现,管理员有权清理出群。

十、尊重智力劳动成果

尊重智力劳动成果,群内分享资讯仅供群友学术及实务探讨、交流及研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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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苑”微信群管理员团队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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