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事法律实务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4日
问题1:串通投标罪的适用范围是否仅限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国家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行为人在民营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开展的招投标活动中实施串通投标的,是否构成本罪?
司法实践中,应当结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重点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串通投标行为”,具体行为包括:(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如: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等。(2)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如: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设置排他性条款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等。(3)招标代理人或者评委与投标人、招标人串通投标。如:招标代理人居中勾连串通投标;投标人通过利益输送影响评委打分等。
咨询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薛文超
答疑专家: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牛克乾
问题2:串通投标罪中的犯罪主体“投标人”“招标人”是否仅限于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咨询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多甜甜
答疑专 家: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高洪江
问题3: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具体把握串通投标罪中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及依据?
一是数额模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需要明确的是,对于二次以上串通投标的,其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中标项目金额”依法累计计算,作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数额。
二是情节模式:“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威胁手段一般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串通投标,如恐吓其他投标人、评标专家,使用商业胁迫手段威胁招标人,利用黑恶势力控制招投标活动等。欺骗手段通常是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陷入认识错误,从而影响招投标的公平性,如提供虚假材料、隐瞒关键信息等,对于欺骗手段的认定,必须从主客观方面综合判断,欺骗行为必须对招投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贿赂手段是指通过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输送,换取招标人或者评标专家的偏向性支持。
三是数额+情节模式:“虽未达到上述数额,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该项中“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的认定,是指经累计计算仍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的情况。
咨询人: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庭 宋正峰
答疑专家: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张正智
问题4:串通投标犯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咨询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肖 凌
答疑专家: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黄明刚
问题5:司法实践中,在认定串通投标犯罪中的违法所得时,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司法实践中,下列支出不应扣除,而应作为犯罪成本或者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1)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质,为实施串通投标犯罪而挂靠其他企业产生的挂靠费;(2)投标人为实施串通投标犯罪而寻找陪标公司产生的陪标费;(3)投标人为实施串通投标犯罪给予其他参与投标公司的好处费;(4)串通投标人为实施串通投标行为而支出的投标费用及缴纳的保证金等。另外,行为人因串通投标所获利润应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咨询人: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刑庭 许 枫
答疑专家: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陈显江
问题6:行为人为实施串通投标犯罪或者在实施串通投标犯罪的过程中,实施行贿、受贿或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的,是否数罪并罚?
答疑意见: 司法实践中,部分行为人为实施串通投标犯罪或者在实施串通投标犯罪的过程中,另实施了行贿、受贿或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理由如下:
其一,串通投标行为与行受贿等行为虽然存在交织,但并不必然牵连;行受贿等行为并非实现串通投标目的的必要手段,也并非串通投标产生的必然结果,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未实施行受贿等行为的串通投标犯罪。因此,串通投标罪与行受贿等犯罪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牵连关系。
其二,行受贿等犯罪与串通投标犯罪分别具有独立的法律评价基础,不同罪名在行为模式、侵害法益、社会危害等方面均不同,为全面评价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分别评价。
咨询人: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金吕钢
答疑专家: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段 凰
来源 : 人民法院报·7版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