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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来源:金杜研究院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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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自高尔夫运动引入我国以来,行业发展始终与政策监管紧密相伴。早期阶段,部分地区因缺乏规范引导,出现高尔夫球场盲目建设现象,违规占地、破坏生态等问题逐渐凸显。此后,自2004年以来监管部门持续出台监管措施规范行业发展,从暂停新建项目到开展多轮清理整治,逐步推动行业向合规化方向迈进。

近期,在高尔夫球场法律服务项目中,我们了解到国家关于高尔夫球场清理整治和规范管理的监管口径进一步收紧,专项治理行动力度进一步加大,高尔夫球场面临的合规标准更严、整治措施更细,历史遗留问题与新增合规要求叠加,运营企业亟须明确合规边界、掌握应对策略。本文结合最新监管导向与行业实践,从政策沿革、核心合规要求、分类合规整改等维度,为高尔夫球场运营企业提供法律指引。

01

政策历史沿革

我国高尔夫球场监管政策的演进,始终以“遏制违规建设、保护资源环境、规范行业发展”为核心主线,在政策目标、监管手段与执行力度上呈现层层递进的特征。结合政策效力层级与监管重点的变化,主要分为以下四个关键阶段。

1. 初步管控阶段(2004年-2010年):国家层面管控框架的首次确立

2004年前,受经济增长与招商引资需求驱动,高尔夫球场建设呈现“盲目扩张”态势,违规占用耕地、非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等问题集中爆发,既造成土地资源低效利用,也引发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的纠纷,形成显著的社会与生态风险。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办公厅于2004年1月印发《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 [1] ,首次从国家层面建立高尔夫球场专项管控体系,明确“暂停新建”“清理已建在建”“规范已建运营”的三维管控逻辑,核心目标直指“遏制无序建设”,标志着高尔夫球场监管从“放任发展”进入“制度约束”的初步阶段。

为进一步强化管控效力,2006年《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2] 将新建高尔夫球场明确纳入禁止用地范畴,从土地供应源头阻断违规建设;2007年《国务院关于印发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07〕8号) [3] 再次重申对高尔夫球场建设的管控要求,2009年8月11日,国土资源部又下发《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要求严肃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新建高尔夫球场的行为。但此阶段政策仍以禁止性规定为主,缺乏具体执行标准与责任追究机制,尚未形成系统化的监管路径。

2. 全面清理整治阶段(2011年-2016年):多部门协同核查与分类处置的推进

2011年,国家发改委等11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全国高尔夫球场综合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1〕741号) [4] ,正式启动全国范围内的高尔夫球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该文件首次明确核查核心维度,聚焦耕地与林地占用合规性、自然保护区与饮用水水源地管控、防洪安全、公共资源侵占四大问题,标志着监管从“单一禁止”转向“综合核查”。

2014年,11部委再次印发《关于落实高尔夫球场清理整治措施的通知》(发改社会〔2014〕1496号) [5] ,进一步细化整治标准,形成“用地-环保-防洪-取水节水”四位一体的合规要求:在用地合规方面,明确要求退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耕地、天然林与国家级公益林地,耕地复耕,林地恢复,同时不得通过异地补充等方式规避复耕义务,复耕与恢复植被后的土地需返还原权利主体;在环保合规方面,提出污染物排放需达到国家及地方标准;在防洪与取水节水合规方面,要求消除防洪隐患、规范取水行为并落实节水措施。

2016年,国家发改委再次发布相关政策,在2014年标准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用地合规方面强化“天然林与公益林地不得异地替代”的刚性要求;环保合规方面明确污水排放、餐饮经营、锅炉使用及农业投入品(农药、化肥等)的具体标准;防洪合规方面要求球场建设符合流域防洪规划;取水节水合规方面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禁止偷采地下水、禁采区取水及拖欠水资源费等行为,并结合《高尔夫球场节水技术规范》(GB/T30684-2014)要求建立节水制度与设施。但需注意的是,该文件对防洪安全的具体技术标准及违规用地的具体情形及处置措施仍未明确,预留了执行弹性空间。

截至2017年1月,全国683家高尔夫球场完成分类处置(取缔111家、退出18家、撤销47家、整改507家) [6] ,监管实现从“暂停新建”到逐步细化的“清理整治”的突破。但由于分类处置标准在关键领域仍存在模糊性,部分地区仍存在“纸面整改”“选择性执行”等问题,导致历史遗留问题未能彻底解决,为后续监管埋下隐患。

3. 深化整治成果阶段(2017-2024年):常态化“回头看”与历史遗留问题攻坚

2017年全国高尔夫球场清理整治结果公布后,监管重心转向“巩固整治成果”,进入常态化“回头看”阶段。国家及各级政府每年开展球场合规核查,重点打击两类违规行为:一是已关停球场“死灰复燃”,二是未关停球场“纸面整改”“虚假整改”等规避监管行为。此阶段政策的核心特征是从“运动式整治”转向“持续性监管”,通过定期核查、动态跟踪等方式,推动历史遗留问题逐步化解。

但实践中仍面临挑战:部分球场存在“边整改边违规”的现象,如整改期间擅自扩大用地范围;部分历史遗留问题“久拖不决”等,反映出常态化监管机制仍需进一步强化执行力度,提高部门协同效率。

4. 历史遗留问题限期清零及常态化监管转型(2025年)

我们在处理类似项目的过程中了解到,2025年国家最新监管趋势以“历史遗留问题清零”与“监管体系系统化”为核心,呈现三大转变:

其一,合规要求明确化。 在历史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禁止新增、用地合规、防洪安全和取用水节水合规要求,增加了多种违规行为列举;同时针对历史遗留问题,明确了“已不具备运营条件球场”的关闭要求,为分类处置提供清晰标准。

其二,处置时限刚性化。 明确要求在1-2年内完成全部存量整改类球场的分类处置,通过清单化管理和时限倒逼,推动历史遗留问题清零见底,解决此前部分地区整改无期限、遗留问题堆积的困境。

其三,监管体系系统化。 在政府部门协同层面,建立分工负责、联合监管机制,覆盖土地、生态、防洪、取水、建设等多维度。

这三大转变,将推动行业从“被动接受整改”转向“主动合规经营”,标志着监管从“问题应对型”向“制度预防型”进行了深度转型。

02

监管趋严下的主要规范要点

最新监管趋势围绕“禁止新增、分类处置存量”两大板块展开,其中存量球场分类处置是最新监管核心,需从法律视角精准把握其规制边界:

1. 新增与扩建管控:“零容忍”原则下的违规阻断机制

最新监管趋势延续并强化了2004年国办发〔2004〕1号文“暂停新建”的核心要求,进一步明确“禁止新增”的规制边界与法律责任,杜绝“变相建设”的规避空间。

其一,从审批源头阻断违规。 监管部门将进一步收紧高尔夫球场审批口径,各地各部门不得批准或变相批准新建高尔夫球场项目,我们理解以“体育公园”“生态庄园”等名义规避法定审批程序建设球场的违规途径将彻底成为历史,同时过去存量球场通过调整球场边界、以“分期建设”等形式扩大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的操作,也将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其二,强化违法追责力度。 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瞒报、顶风新建球场的刚性处置,实行“发现一个、取缔一个”,同时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形成“违法即追责”的震慑效应。我们理解前述“瞒报、顶风新建”不仅包括一般的新建和变相新建球场的行为,也包括存量球场违规调整边界及以“分期建设”等形式扩大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的行为。

其三,建立关停球场复查机制。 各地监管部门将对照2017年及后续历年整治结果,对取缔、退出、撤销类及已关停的整改类球场开展再次核查,确保停止经营、消除球场特征、拆除违法建筑物及恢复土地原状等处置措施落实到位,防范关停球场“死灰复燃”。

2. 存量球场分类处置:规定时限内“历史遗留清零”

最新监管趋势核心变化在于,对存量球场明确“取缔、关闭、保留”三类处置路径,且将设定1~2年的完成时限(原则上2026年6月底前完成),推动历史遗留问题的彻底出清。

(1)取缔类球场:法定严重违规情形下的“一票否决”

最新监管趋势下,存量球场中存在违法用地、妨碍防洪安全和违规取用水三类严重违规情形的球场,将必须纳入取缔类,我们结合既往政策、近期新增规定及项目了解到的监管趋势,总结了以下具体情形:

相较于既往清理整治政策,最新监管将结合各领域最新法规政策,在违法用地、防洪安全、违规取用水方面进一步细化,其中妨碍防洪安全方面将加强对“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行为的监管。

(2)关闭类球场:不具备运营条件的“有序退出”

最新监管趋势下,不具备运营条件的球场,应当予以关闭。具体判断标准为:

我们理解最新监管趋势中关闭类球场的规制对象将主要是历史清理整治行动中应关未关、应取缔未取缔的球场,该类球场往往存在关键审批未获通过或关键行为合规性无法定性等因素而在历次清理整治行动中以“尚在推进审批”或“尚在通过整改完成合规”等方式得以不被纳入取缔清单或持续延缓取缔结果。但最新监管趋势下,对于该类“久拖未决”球场若已经不具备运营条件即需要在处置时限内关闭。

03

球场法律合规要点与实践指引

基于最新监管趋势下的分类处置规则,不同类型的存量球场需结合自身情形,针对性制定合规策略,确保在处置时限内实现合规目标:

1. 保留与整改类球场:“手续补全+风险防控”双轨并行

保留与整改类球场的核心合规要点集中于缺失手续补办和常态化合规建设,需从合规基础夯实及常态化合规建设两方面形成闭环体系。

(1)合规基础夯实

对于未完成审批的项目,运营企业应根据当前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在所在地完成备案程序;针对规划、用地、环保、用水等领域的许可缺失问题,需按要求向有权部门提交补办申请,明确补办理由与时间节点。

在费用补缴与土地调整方面,需依法依规核算并补缴应缴的相关费用,确保资金缴纳合规;若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部分土地用途,在符合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按程序申请将相关土地退出球场范围,同时对于部分占用红线区域或其他敏感区域的情况,需及时退出违规占用部分,保留合规区域并规范运营。但需注意,在退出时应尽量避免落入“不具备运营条件”的关闭类球场函射范围,以防止被按照关闭类球场处理。

(2)常态化合规建设

运营企业常态化合规建设需聚焦环保、取用水、用地三大关键领域。环保方面,需建立污染物排放常态化监测机制,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监测报告,确保污水排放合规,以及土壤中农药残留量符合国家标准;取用水方面,通过智能计量设备实时监控取用水量,避免超出许可额度,同时落实节水技术改造,如优化喷灌系统、建设雨水收集池,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以符合《高尔夫球场节水技术规范》要求;用地方面,定期通过无人机航拍、实地巡查等方式核查场地边界,防止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改变土地用途,尤其需规避占用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等违规情形。

2. 取缔与关闭类球场:以“纠纷化解+资源再利用”实现有序退出

取缔与关闭类球场在确定取缔与关闭事宜前,即需尽快开启土地清退、债务清偿、生态修复及人员安置准备工作,核心需系统性解决土地相关纠纷、会员退费争议、劳资关系矛盾,并科学规划场地转型路径,避免资源浪费与社会稳定风险,以下从具体风险化解与转型利用两方面展开详细应对:

(1)土地相关纠纷

土地纠纷是取缔与关闭类球场退出过程中的核心矛盾,需结合土地租赁、用地性质的合规界定,分情形制定解决方案。

1)合法土地使用关系的解除与善后

合法土地使用关系的解除与善后主要涉及预付租金的退还及地上设施的赔偿补偿等,需重点厘清“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适用边界,尤其需结合司法实践裁判规则,避免对政策调整的法律性质认定偏差。

  • 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及/或情势变更事由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事件 [7] 及“情势变更”事由 [8] 下解除合同,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 [9] ,我们理解若相关球场并非“久拖不决”的历史遗留球场,而是因近期规定或政策调整后才被纳入取缔与关闭范围,那么本次球场取缔事件可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也可认定为情势变更事由,甚至可能构成两者竞合,在该种情况下解除合同并退回预付租金争议不大,但需特别注意的是,尽管两种定性下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责任承担存在差异: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双方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受损失较大的一方或无法获得任何补偿;而情势变更则可依据公平原则,由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因此,具体到个案中,需结合双方当事人地位及受损情况,审慎选择请求权基础进行抗辩。

  • 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及情势变更事由时

若本次取缔关闭事宜是历史遗留问题的清零,球场属于在历次清理整治行动中就应当被取缔而未被取缔的球场,则将可能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及情势变更事由的规定进行责任分担。该种情况下若能明确相关协议的根本目的即建设运营高尔夫球场则可以以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合同并退回预付租金,同时,对于其他损失的责任承担,可参考最高法审理的类似高尔夫球场取缔案件 [10] 的裁判要旨,若属于双方签订土地使用协议时就应当明知球场存在被取缔情形,则本次取缔关闭事宜不属于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各方将根据过错程度承担损失。但若当年签订协议时为形式上规避新建高尔夫球场的禁止性政策而采用合同目的约定为建设“体育公园”等宏观项目概念,则可能存在未来被法院认为高尔夫球场取缔不构成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而不能解除合同,在土地供应方不同意解除的情况下无法解除协议,进而无法退回租金及获得地上设施损失补偿。

基于上述区分,合法租赁关系解除的具体操作需分三步:一是梳理租赁合同签订时间、政策发布节点,明确政策调整的法律性质;二是向出租方送达解除通知,附政策文件及风险性质分析,说明解除依据;三是协商剩余租金返还及场地交接,若出租方拒绝返还租金或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可依据上述法律性质认定,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2)违法土地租赁关系的无效处理

若土地租赁存在“以租代征”“超范围租赁”等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应认定为无效,需按“过错责任原则”分担损失。参考北京市三中院审理的高尔夫球场相关案件 [11] 的裁判要旨,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土地供应方明知土地性质不符合建设要求仍供应的,需承担主要责任;球场方明知土地手续不全仍使用的,需承担次要责任(如自行承担部分建设投入损失)。在此类纠纷中,球场需收集土地供应方提供的土地权属证明、供应时的承诺文件等证据,证明土地供应方存在过错,同时整理自身建设投入的财务凭证,为损失分担协商或诉讼提供依据。

3)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的合规落实

在取缔及关闭球场后,需优先开展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不同用地类型需遵循差异化标准:占用耕地的,需按照《土地复垦条例》要求恢复土壤耕作层,配套建设灌溉设施,经自然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后返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农业生产;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需参照《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修复技术指南》,种植乡土树种、恢复湿地植被,消除球场建设痕迹,同时需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修复方案,全程记录修复过程,留存影像、监测数据等材料,作为合规验收的依据。

(2)会员退费争议:精准核算金额,多元化解纠纷

会员退费是取缔与关闭类球场退出过程中的高频纠纷,需结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经验,从“退费前提认定-金额科学核算”两个维度明确规则,确保合法合规、公平合理。

1)退费前提认定:明确合同效力与责任归属

退费前需先厘清会籍合同效力及责任主体,避免基础法律关系模糊导致争议,除通常的会籍协议关系外,我们理解实践中还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形:

  • 预售会籍的合同效力

很多球场在未建成时即会预售会籍,参考昆明中院关于会籍纠纷案件 [12] 的裁判要旨,该种预售会籍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自签订时成立生效,不以球场建成为生效条件,后续球场被取缔或关闭,属于球场根本违约,会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费,球场不能以预售会籍合同未生效抗辩。

  • 入会为虚投资为实的合同效力

部分球场投资者基于不想工商显名等因素考量,往往会选用办理会籍的方式对球场进行债性或股性投资,对于该等会籍的退费需结合交易背景、双方间往来款项认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进而定性合同效力。如“会员”办理了多张会员卡,但几乎不使用、不转让,每年却收到高尔夫球场以奖励金等方式进行的汇款,则该等行为将很可能被认定为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6条规定,《会籍协议》应属于无效协议,真实的投资行为依照对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2)退费金额的科学核算:按费用类型与使用期限分类计算

在取缔关闭事宜中通常的会员退费需根据会籍费、转让费性质,结合已享受服务期限,参考司法裁判规则精准核算:

  • 会籍费核算

法院普遍认定会籍费为“会员购买球会服务的对价”,合同解除后需扣除会员已享受服务对应的费用,剩余部分予以退还,具体分两类情形:

固定期限会籍: 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合同约定总服务期限为基准,严格遵循“已用期限对应费用扣减”逻辑,按“(总期限-已使用期限)/总期限×会籍费”计算退费金额,可参考(2019)粤0306民初5493号案件 [13] 。

终身或无明确期限会籍: 司法实践中一般以“球场经营期限”或“会员实际使用年限”为核心酌定基准,不认可“终身”无限制,需结合合理使用周期折算。如(2021)云07民终196号案 [14] ,针对终身会籍,法院结合当地同类会籍平均合理使用年限,按“已用年限占合理年限比例”扣减费用,最终酌定退还会籍费;又如(2018)京0115民初13244号案 [15] ,球场营业执照登记经营期限为1992-2062年,法院以此为基准,核算终身会籍剩余服务期限对应的会籍费金额。

  • 转会费核算

司法实践中对转让费的认定核心在于“转让行为是否完成”及“费用是否与服务期限挂钩”,存在两种裁判倾向:

视为“转让手续服务费”: 已完成转让则不予退还。若转让费是球会为会员办理会籍转让所收取的审核、登记、信息变更等服务费用,且转让已完成(会员已实际取得会籍资格),法院认定球会已履行服务义务,转让费无须退还,可参考(2021)云07民终196号案件 [16] 。

视为“会籍权益延续对价”: 若转让费约定与“会籍剩余期限权益”直接关联,法院认定转让费属于会籍权益的一部分,需按剩余期限比例退还,可参考(2019)粤0306民初5493号案件 [17] 。

  • 特殊情形处理

未激活会籍: 若会员已支付会籍费但未激活使用(如未办理激活手续、未实际入场消费),法院视为“未享受服务”,应全额退费。

(3)场地转型利用:结合规划需求,实现资源可持续

取缔与关闭类球场需避免土地闲置浪费,结合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要求及民生需求,探索多元化转型路径,以下为三类典型转型方向:

1)生态修复与公益绿地结合

对占用生态敏感区域(如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周边)的球场,可转型为城市公园、湿地公园或生态绿地,恢复生态服务功能。例如,将原球道区域改造为乔木林带,果岭区域改造为草坪广场,配套建设步行道、休息驿站等设施,免费向公众开放;对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球场,可转型为水源涵养林,种植水源净化能力强的树种(如柳树、芦苇),提升水源保护效果。转型过程中可同时申请生态建设补贴,降低转型成本。

2)体育产业融合发展

依托现有场地平整、交通便利的优势,转型为大众体育休闲场所,契合“全民健身”国家战略:一是建设足球场、篮球场、网球场等大众体育设施,面向社区居民、学校提供场地租赁服务;二是打造户外体育营地,配套建设露营区、攀岩墙、骑行道等,举办亲子体育活动、户外赛事;三是与体育培训机构合作,转型为青少年体育训练基地,开展足球、田径等训练课程。此类转型需根据项目不同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等许可,完善安全设施(如防护网、急救设备),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3)农业与文旅融合转型

对占用耕地的球场,可恢复为高标准农田,开展粮食、蔬菜种植,或与农业企业合作打造“农业观光园”,配套建设采摘园、农产品展示中心,发展休闲农业;对交通便利、周边旅游资源丰富的球场,可转型为文旅综合体,利用原会所改造为民宿、餐饮设施,原球道区域改造为花海、亲子乐园,结合周边景区打造旅游线路,同时可注重与当地乡村振兴政策结合,争取农业补贴、文旅扶持资金,提升转型效益。

结语

2025年国家对于高尔夫球场监管的进一步收紧,标志着高尔夫球场监管从“运动式整治”转向“制度化清零”与“常态化合规”并重的新阶段。通过明确“取缔-关闭-保留与整改”的分类处置标准、设定刚性时限、强化部门协同,为存量球场划定了清晰的合规边界,既对违法违规球场形成强力约束,也为合规运营主体提供了稳定的发展预期。

对于高尔夫球场运营方而言,此次监管趋势的转变既是合规压力的考验,更是行业转型的契机。保留与整改类球场需以审批手续补全为基础,以动态合规管理为核心,以会员权益保障为支撑,构建长效合规机制,在监管框架内实现质量提升;取缔与关闭类球场需以土地纠纷化解为前提,以会员退费为关键,以生态修复与场地转型为目标,在有序退出中降低社会风险、实现资源再利用,避免“一关了之”造成的浪费。

从行业长远发展来看,此次监管趋势的转变将推动高尔夫运动规范发展,合规能力、生态责任与社会效益将成为行业核心竞争力。未来,高尔夫球场运营将更加紧密贴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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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1] 参见《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https://law.wkinfo.com.cn/legislation/detail/MTAwMDExODUxNzM%3D?index=1&module=&childModule=all&searchId=444c3bb6ab5046f6baa0c4353630c6cd&q=%E5%85%B3%E4%BA%8E%E6%9A%82%E5%81%9C%E6%96%B0%E5%BB%BA%E9%AB%98%E5%B0%94%E5%A4%AB%E7%90%83%E5%9C%BA%E7%9A%84%E9%80%9A%E7%9F%A5

[2] 参见《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https://law.wkinfo.com.cn/legislation/detail/MTAwMDAwNzYwMjA%3D?index=1&module=&childModule=all&searchId=105777e1ea3e40df8527756e7e3ac035&q=%E7%A6%81%E6%AD%A2%E7%94%A8%E5%9C%B0%E9%A1%B9%E7%9B%AE%E7%9B%AE%E5%BD%95

[3] 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07〕8号),https://law.wkinfo.com.cn/legislation/detail/MTAwMDExODM0OTg%3D?index=1&module=&childModule=all&searchId=9b539670571e4e7aa1ce8353b8ea04fc&q=%E5%9B%BD%E5%8A%A1%E9%99%A2%E5%85%B3%E4%BA%8E%E5%8D%B0%E5%8F%912007%E5%B9%B4%E5%B7%A5%E4%BD%9C%E8%A6%81%E7%82%B9%E7%9A%84%E9%80%9A%E7%9F%A5

[4] 参见《关于开展全国高尔夫球场综合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1〕741号)https://law.wkinfo.com.cn/legislation/detail/MTAwMDE0OTcyMjA%3D?index=1&module=&childModule=all&searchId=32461745a4f94a09a8590905c7819684&q=%E5%85%B3%E4%BA%8E%E5%BC%80%E5%B1%95%E5%85%A8%E5%9B%BD%E9%AB%98%E5%B0%94%E5%A4%AB%E7%90%83%E5%9C%BA%E7%BB%BC%E5%90%88%E6%B8%85%E7%90%86%E6%95%B4%E6%B2%BB%E5%B7%A5%E4%BD%9C%E7%9A%84%E9%80%9A%E7%9F%A5

[5] 参见《中国高尔夫球场整治专题》,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https://mp.weixin.qq.com/s/55vZAAnlo0HRxVKDBSa0vQ

[6] 《国家部委联合公布高尔夫球场清理整治结果》,https://zwgk.mct.gov.cn/zfxxgkml/scgl/202012/t20201213_919273.html

[7]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9]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二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4月版。

[10] 参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东方(厦门)高尔夫乡村俱乐部综合旅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709号,https://www.pkulaw.com/pfnl/a6bdb3332ec0adc4a7dd08c3b47faff07ab96e980c6a2ad1bdfb.html?keyword=%EF%BC%882019%EF%BC%89%E6%9C%80%E9%AB%98%E6%B3%95%E6%B0%91%E7%BB%881709%E5%8F%B7&way=listView

[11] 参见《叶伟等与北京东方佳伟高尔夫运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4157号,https://www.pkulaw.com/pfnl/c05aeed05a57db0a0c04294970fa8b375ece27e4f26bc21dbdfb.html?keyword=%EF%BC%882021%EF%BC%89%E4%BA%AC03%E6%B0%91%E7%BB%884157%E5%8F%B7&way=listView

[12] 参见《昆明春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昆明阳宗海云岭休闲度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云01民终1309号,https://www.pkulaw.com/pfnl/a6bdb3332ec0adc452516f436bcf0fbc0089bdeedd3c2327bdfb.html?keyword=%EF%BC%882016%EF%BC%89%E4%BA%9101%E6%B0%91%E7%BB%881309%E5%8F%B7&way=listView

[13] 参见《刘诗杰与深圳市碧海湾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6民初5493号,法院认为会员2004年缴纳8万元会籍费,服务期限明确为2004年11月18日至2046年1月16日(共494个月),2019年球场关闭时已使用174个月,法院核算时,将会籍费平摊至每月(8万元÷494个月≈162元/月),再扣除已使用174个月的费用(162元×174个月=28188元),最终判决退还剩余费用51812元https://www.pkulaw.com/pfnl/a6bdb3332ec0adc4d6326c4c56704f1618e3e91bc4740fcfbdfb.html?keyword=%EF%BC%882019%EF%BC%89%E7%B2%A40306%E6%B0%91%E5%88%9D5493%E5%8F%B7&way=listView

[14] 参见《虎春奉、丽江玉龙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云07民终196号,https://www.pkulaw.com/pfnl/95b2ca8d4055fce136f58180a06e79071014ef74f04efa41bdfb.html?keyword=%EF%BC%882021%EF%BC%89%E4%BA%9107%E6%B0%91%E7%BB%88196%E5%8F%B7&way=listView

[15] 参见《凌万马与北京大兴京城高尔夫俱乐部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京0115民初13244号,https://www.pkulaw.com/pfnl/a6bdb3332ec0adc47e57024c52d7fdd000a4a6d787ce1f5ebdfb.html?keyword=%EF%BC%882018%EF%BC%89%E4%BA%AC0115%E6%B0%91%E5%88%9D13244%E5%8F%B7&way=listView

[16] 同引注12

[17] 参见《叶伟等与北京东方佳伟高尔夫运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4157号,法院认为,会员2018年支付5.76万元转让费,服务期限至2046年1月16日(共330个月),2019年球场关闭时已使用10个月。法院核算时,将转让费平摊至每月(5.76万元÷330个月≈175元/月),扣除已使用10个月的费用(175元×10个月=1750元),最终判决退还55850元,明确“转让费与会籍期限绑定的,需随剩余权益折算”

https://www.pkulaw.com/pfnl/c05aeed05a57db0a0c04294970fa8b375ece27e4f26bc21dbdfb.html?keyword=%EF%BC%882021%EF%BC%89%E4%BA%AC03%E6%B0%91%E7%BB%884157%E5%8F%B7&way=listView

本文作者

李鹏飞

合伙人

公司业务部

lipengfei@cn.kwm.com

业务领域 :房地产与基础设施、新能源与传统能源投融资及并购、困境不动产项目融资和债务重组、企业合规与风控管理等

李鹏飞律师深耕房地产与基础设施领域,并积累了良好的业界口碑。李律师尤其擅长房地产的一、二级开发建设,商住地产、工业仓储地产、文化旅游地产、养老地产投融资、收购及出售,不良资产处置及破产重整,农村集体用地流转,产业拿地,旧城改造与城市更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上市及并购,TOD项目融资、开发、运营,境内外不动产基金的融、投、管及各类型房地产项目退出方案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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