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页科技 Logo
首页
解决方案
效能律所私有AI中枢AI 智能作业系统
品牌AI影响力升级数字人代运营
资源观点
资源文书资源法律导航
观点法律社区律页声音
有关律页
团队介绍加入律页联系律页
律页科技 Logo
首页
律页

产品与解决方案

首页律所私有AI中枢AI 智能作业系统AI 影响力升级 (GEO)AI数字人代运营

资源与观点

文书资源法律导航法律社区律页声音

关于律页

团队介绍加入律页联系律页

用户协议

数据使用声明Cookie使用政策文档发布协议隐私条款用户服务条款

关注我们

律页公众号

律页公众号

律页微博

律页微博

2023-2026 北京律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ICP经营许可 京B2-20254773京ICP备2023007930号-4京公网安备11010502056436号
北京律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400-966-9558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新华科技大厦13层1316室
全部问题
话题
话题
标签
榜单

报案后公安机关不受案、不出具回执,应立案而不予立案怎么办?维权攻略来了!(附公安机关立案程序)

执业技能
专业人士
发表于 2025 年 09 月 18 日修改于 2025 年 09 月 18 日

来源:刑事法典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7日    


图片

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在实践中,存在控告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遭遇公安机关不立案、不受案或不出具报案回执的情况,或者受案后不立案的情况,如遇上述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合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如何进行救济?

【立案相关程序如图】:

图片

了解以下文章简称的法律法规:

《高检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公安部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公安部令第159号

01

立案程序

0 1

制作询问笔录

对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

0 2

接受材料

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当场登记,并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0 3

制作《受案登记表》

接受案件的民警应当当场制作《受案登记表》,连同其他受案材料,报本单位领导审批。《受案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受案单位留存,一份随案附卷。

0 4

制作《受案回执》

接受案件的民警应当当场制作《受案回执》一式二份,说明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加盖受案单位印章,一份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一份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捺指印后随案附卷。

0 5

调查核实(不能采用强制措施和强制侦查手段)

接受案件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应当立即审查以下内容: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否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即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包括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应当进行初查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同意,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0 6

决定是否立案

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意】

  • 不论是立案还是不立案,都必须是书面决定;
  • 公安司法机关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应出具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如果公安机关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当事人可以拨打12389进行投诉。不予立案通知书作为当事人后期寻求救济的主要依据,也应当予以保留。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8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20修正)公安部令第159号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第一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第一百七十四 条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 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 调查核实 。

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 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 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 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 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

《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应当依法立即立案并进行调查。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报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完成接报案登记后,立即依法开展刑事立案审查。公安机关应当在刑事立案审查期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及时向报案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作出立案决定。刑事立案审查期限自完成接报案登记之日起,至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之日止,按照以下方式计算:(一)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日;(二)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七日;(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02 立案监督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救济

0 1

复议、复核

针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控告人可以先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公安部规定》第179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 7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  30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 30日以内作出决定 。对上  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 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0 2

申诉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0 3

自诉

被害人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行政机关对其移送案件不立案的救济

0 1

公安机关对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处理

(1) 《公安部规定》第180条第1款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2) 《公安部规定》第180条第2款规定, 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24小时以内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3日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3) 《公安部规定》第180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其他主管机关移送案件,并说明理由。

0 2

移送单位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救济

《公安部规定》第181条规定,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 3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3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注意】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的,行政机关只能复议,不能复核。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

0 1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

  • 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根据《高检规则》第559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而不立案的不立案理由的, 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 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根据《高检规则》第559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0 2

公安机关说明理由

根据《高检规则》第56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 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后7日以内 ,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0 3

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撤案

根据《高检规则》第561条第1款的规定,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 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0 4

公安机关立案或撤案

根据《高检规则》第5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送达公安机关 ,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 15日以内立案 ,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 应当立即撤销案件 ,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0 5

跟踪监督

根据《高检规则》第56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1)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15日不予立案或者未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2) 公安机关 立案后3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 ,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 ,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转自:刑侦案审

相关话题
  • 破产管理人履职风险研究报告(2007-2025)|德恒研究
  • “我离婚了,却和前夫睡在一起”:离婚不离家的女人,怎么想的?
  • 企业自救:银行账户冻结,企业的应对与防范|德恒研究
  • 出海印尼系列(六):用工合规之中印尼劳动制度异同分析
  • 律师出具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法律意见书业务指引(2025)(试行)
  • 港股18C规则下特专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通关指南及法律关注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