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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事法典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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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在实践中,存在控告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遭遇公安机关不立案、不受案或不出具报案回执的情况,或者受案后不立案的情况,如遇上述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合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如何进行救济?

【立案相关程序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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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以下文章简称的法律法规:

《高检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公安部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公安部令第159号

01

立案程序

0 1

制作询问笔录

对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

0 2

接受材料

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当场登记,并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0 3

制作《受案登记表》

接受案件的民警应当当场制作《受案登记表》,连同其他受案材料,报本单位领导审批。《受案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受案单位留存,一份随案附卷。

0 4

制作《受案回执》

接受案件的民警应当当场制作《受案回执》一式二份,说明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加盖受案单位印章,一份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一份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捺指印后随案附卷。

0 5

调查核实(不能采用强制措施和强制侦查手段)

接受案件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应当立即审查以下内容: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否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即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包括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应当进行初查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同意,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0 6

决定是否立案

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意】

  • 不论是立案还是不立案,都必须是书面决定;
  • 公安司法机关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应出具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如果公安机关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当事人可以拨打12389进行投诉。不予立案通知书作为当事人后期寻求救济的主要依据,也应当予以保留。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8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20修正)公安部令第159号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第一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第一百七十四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 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 调查核实 。

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 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 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 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 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

《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应当依法立即立案并进行调查。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报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完成接报案登记后,立即依法开展刑事立案审查。公安机关应当在刑事立案审查期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及时向报案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作出立案决定。刑事立案审查期限自完成接报案登记之日起,至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之日止,按照以下方式计算:(一)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日;(二)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七日;(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02 立案监督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救济

0 1

复议、复核

针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控告人可以先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公安部规定》第179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 7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  30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 30日以内作出决定 。对上  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 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0 2

申诉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0 3

自诉

被害人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行政机关对其移送案件不立案的救济

0 1

公安机关对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处理

(1) 《公安部规定》第180条第1款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2) 《公安部规定》第180条第2款规定, 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24小时以内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3日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3) 《公安部规定》第180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其他主管机关移送案件,并说明理由。

0 2

移送单位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救济

《公安部规定》第181条规定,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 3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3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注意】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的,行政机关只能复议,不能复核。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

0 1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

  • 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根据《高检规则》第559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而不立案的不立案理由的, 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 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根据《高检规则》第559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0 2

公安机关说明理由

根据《高检规则》第56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 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后7日以内 ,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0 3

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撤案

根据《高检规则》第561条第1款的规定,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 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0 4

公安机关立案或撤案

根据《高检规则》第5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送达公安机关 ,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 15日以内立案 ,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 应当立即撤销案件 ,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0 5

跟踪监督

根据《高检规则》第56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1)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15日不予立案或者未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2) 公安机关 立案后3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 ,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 ,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转自:刑侦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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