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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裁判指南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2日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2021)最高法知民终2524号

本案中,陈天涛、沈昉虽然以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起诉,但其所依据的事实涉及房屋买卖、房屋装修、车位使用权转让、公司上市与经营等;所提出的理由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等法律规定;全部起诉涉及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一般侵权、买卖合同等多种法律关系;陈天涛、沈昉所提29项诉讼请求有14项本应作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理由(先决事项)提出,但其将该14项确认违法行为的主张作为诉讼请求提出,该14项确认主张并无单独作为诉讼请求的必要,不应列为诉讼请求。陈天涛、沈昉笼统地根据多种法律关系起诉,存在各项诉讼请求与法律关系、案件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不易理清的问题,的确不便于法院审理和对方当事人答辩。对此,一审法院向其释明了修改补正起诉状、明确诉请的必要,但陈天涛、沈昉仍坚持按照原诉请起诉,一审法院认定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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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的诉讼请求与法律关系梳理

(一)繁多的诉讼请求列举

陈天涛、沈昉在此次诉讼中,一口气提出了多达 29 项诉讼请求 ,这些诉求涵盖了多个方面,充分展现了案件的复杂性。其中,有 7 项诉讼请求与经济赔偿紧密相关,他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明确规定,以及案涉《预售合同》中的相关约定,理直气壮地要求被告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违约金,同时还包括验房费支出等实实在在的金钱给付请求 。这 7 项诉求背后,反映出陈天涛、沈昉认为自己在购房过程中遭受了经济上的欺诈与损失,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应有的赔偿。

在合同相关方面,他们提出了 5 项诉讼请求,目的是请求法院确认有关合同条款和行为无效 。这表明陈天涛、沈昉对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和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存在质疑,认为这些条款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法院进行判定。

另外,他们还提出了一些比较特别的诉讼请求,比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请求绿地集团、绿地东城公司将两个机动车位赠与他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关于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规定,请求绿地集团对绿地东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些诉求不仅涉及到物权和公司法律责任的问题,也进一步体现了案件所涉及法律关系的多样性。还有 14 项诉讼请求,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请求确认绿地集团、绿地东城公司的有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经营者集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欺诈、共同侵权等违法行为 。这 14 项诉求是对被告商业行为合法性的质疑,涉及到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层面。

(二)涉及的多元法律关系剖析

从事实层面来看,案件涉及房屋买卖、房屋装修、车位使用权转让、公司上市与经营等多个领域。在房屋买卖环节,涉及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陈天涛、沈昉认为绿地集团和绿地东城公司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等问题,这就可能涉及到合同的效力以及违约责任等法律关系。

房屋装修部分则涉及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如果存在装修质量问题或装修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就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纠纷,涉及到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法律关系。

车位使用权转让也有其对应的法律规范。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陈天涛、沈昉与被告在车位使用权转让过程中的争议,需要依据这些法律规定来判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法律依据引用上,更是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等多部法律。这些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市场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关系等进行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则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对各类合同关系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为解决合同纠纷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多种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使得案件变得错综复杂,也给法院审理和当事人理清法律关系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法院审理的难点与释明

(一)审理困境阐述

在这起案件中,陈天涛、沈昉笼统地依据多种法律关系起诉,使得各项诉讼请求与法律关系、案件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变得错综复杂,极难理清。这就好比一团乱麻,每个诉讼请求都像是一根线,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相互缠绕 。例如,他们在主张被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所依据的事实可能涉及房屋买卖过程中的虚假宣传,但同时又与公司上市与经营中的信息披露问题相关联,这就导致在审理时,很难确定到底应该依据哪一部具体法律来准确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且,这些诉讼请求和法律关系相互交织,使得法院在审理时难以准确把握案件的核心争议点,无法迅速确定审理的方向和重点 。对于对方当事人绿地集团和绿地东城公司来说,这种复杂的诉讼请求和法律关系也给他们的答辩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他们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梳理这些关系,分析每个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以便做出有针对性的答辩。但由于案件的复杂性,他们很可能在答辩过程中出现遗漏或错误,无法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释明过程解读

面对如此复杂的情况,一审法院深知如果按照原诉请进行审理,不仅会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还可能导致案件的审理结果出现偏差,无法真正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因此,一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审判经验,向陈天涛、沈昉释明了修改补正起诉状、明确诉请的必要 。一审法院的法官们详细地向陈天涛、沈昉说明了当前起诉状中存在的问题,指出各项诉讼请求与法律关系、案件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不清晰,这将给案件的审理和对方当事人的答辩带来极大的阻碍。法官们还解释了明确诉讼请求的重要性,只有明确了诉讼请求,法院才能准确地确定案件的审理范围和方向,才能更好地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 。例如,法官可能会举例说明,如果诉讼请求不明确,就像在大海中航行没有方向标一样,法院和当事人都将迷失在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事实中,无法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同时,法官们也向陈天涛、沈昉提供了一些修改补正起诉状的建议,指导他们如何将复杂的诉讼请求进行分类整理,如何准确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自己的诉求,以及如何清晰地阐述每个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然而,尽管一审法院已经进行了如此详细的释明,陈天涛、沈昉仍坚持按照原诉请起诉,这使得一审法院在审理时面临着巨大的困难,也为后续的法律程序带来了不确定性 。

上诉与最终裁定结果

(一)上诉理由呈现

陈天涛、沈昉对一审裁定不服,随即提起上诉 。他们的上诉请求主要是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立案受理本案 。在阐述上诉理由时,陈天涛、沈昉强调,他们起诉的案由明确是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这起民事纠纷的根源是绿地集团、绿地东城公司在出售精装修房屋(包含车位使用权)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他们认为绿地集团、绿地东城公司虚假宣传,以上市公司自居,这种行为极具迷惑性,诱使他们购买了房屋和车位 。而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这两家公司又违背诚信原则,在精装修方面减配,压缩公建配套设施,还对车位进行涨价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们的权益,构成了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陈天涛、沈昉坚称,一审法院错误地理解了他们的诉讼请求,将案件认定为包括房屋买卖、房屋装修、车位使用权转让以及绿地集团欺诈上市等多类纠纷,涉及多种法律关系 。他们觉得一审法院没有准确把握自己围绕垄断及不正当竞争侵权法律关系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由和垄断案件审理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 。因此,他们认为一审法院不予立案是错误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偏差,一审裁定理应被撤销 。

(二)终审裁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审理和严谨分析,作出了终审裁定,认定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陈天涛、沈昉起诉和一审法院进行立案审查时所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 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起诉必须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这一规定的核心目的在于便于法院开展审理工作以及方便被告进行答辩 。在起诉时,原告有责任明确自己起诉想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是向人民法院清晰地提出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具体内容,同时要详细述明纠纷发生的事实,并依据法律规定阐述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 。虽然原告有权针对同一被告就双方之间相关联或者同种类的数个法律关系同时起诉,但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一并受理、合并审理时,需要进行多方面的考量 。一方面,要审查全部起诉是否符合合并审理的一般法定条件,包括数个诉讼请求之间是否存在内在联系、受案法院对其中数个纠纷是否都拥有管辖权、数个纠纷是否都适用同类诉讼程序审理 。另一方面,还要重点审查一并受理是否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理 。因为数个纠纷是否便于在同一案件中合并审理,不仅直接影响起诉人本人以及对方当事人参加诉讼行使各项诉讼权利的便捷程度,还关系到诉讼的公正与效率 。如果不恰当地进行合并审理,很可能会导致审理过程混乱,诉讼进程拖延,既不利于节约宝贵的审判资源,还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诉累 。在本案中,陈天涛、沈昉同时依据多种法律关系起诉,使得法院和被告在理清各项诉讼请求与法律关系、案件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时面临极大困难 。如果一并立案受理,必然会给案件的审理工作造成阻碍 。一审法院在发现这一问题后,已经向陈天涛、沈昉释明需要修改、补正起诉状,以便他们能够在理清有关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案情区分不同法律关系择一或者分别起诉,从而便于法院审理和被告答辩 。然而,陈天涛、沈昉仍坚持按照原诉请起诉,这就导致他们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立案条件 。所以,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合理合法的,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维持了一审的决定,确保了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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