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话题

来源:民商法律实务研究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3日    


日常生活中,为方便出行,很多人选择拼车或搭乘顺风车。这些新型交通方式由于主体的增加、法律关系的杂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其处理难度远大于一般交通事故,尤其是网约顺风车上乘客受伤,该如何维权成了难题。

0 1

案情简介

徐女士在某网约顺风车平台预约了从天津市津南区到河北省邯郸市的顺风车。顺风车司机高某通过平台接单,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袁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不慎撞上了张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导致徐女士受伤并造成两车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高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乘客徐女士无责任。

徐女士认为,自己支付了车费,司机未能安全将其送到目的地,且造成身体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她认为网约车平台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顺风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且得知张某驾驶的货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高某驾驶的车辆仅投保交强险,徐女士出于担心自己得不到赔偿款,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顺风车司机高某、平台运营公司、为顺风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津南区人民法院。她要求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关费用,不足部分由高某和平台运营公司承担。

0 2

法院判决

法官经审理认为,顺风车平台只是为乘客和司机提供媒介,平台的收取的费用为居间费而非运输费,所以徐女士主张的运输合同关系并不成立。徐女士发布出行信息,提出要约,高某在线接受要约,徐女士与高某之间实则系由高某依约平安将徐女士送往指定地点的非典型双务法律合同关系。

法官认为,既然成立合同关系,高某载乘徐女士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其负事故主要责任,则明显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徐女士合理损失。平台运营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本案情形符合保险赔偿条件,且未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法官最终判定徐女士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交通事故相对方追偿。

0 3

法官说法

顺风车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性质上应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合乘中车主不具有承运人的角色,车辆亦非营运车辆。虽合乘双方明显不符合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但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司机负有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的义务、提供具备安全性能的交通工具的义务等,也享有收取乘客费用的权利,乘客亦有相应的权利义务,故系一般的合同关系。乘客在乘坐顺风车途中遭受人身损害,其损失应当由违反合同义务的司机赔偿。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对乘客的损失进行“替代性”赔偿后,可以再向交通事故相对方追偿。

供稿:邱楠   来源 : 金昌司法

法律工作 All-in-One
律页法律工具1
律页法律工具2
律页法律工具3
律页平台
律页法律功能1
律页法律功能2
律页法律功能3
开始免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