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商法律实务研究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04日
为了降低用工成本,
其实有比较多的企业选择
与员工签订
“合作协议” 、 “服务协议” 等等,
希望可以减去社保成本,
甚至可以随时解除协议,
不用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这种“去劳动关系”的方式是否合法?
是否能够真正地帮企业降低用工成本?
一起来看看具体分析!
案例分析
01
与主播签合作协议,则不构成劳动关系?
2020年2月,某供应链公司与胡某签订 合作协议 ,由胡某在公司的淘宝网账户上直播带货,每月基本报酬为7k,另根据销售额结算收益。 胡某每天按公司排班表直播6小时,产品、货价由公司确定,直播工具也是由供应链公司来提供。
4个月后,胡某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仲裁委认为双方构成劳动关系,裁决公司支付胡某拖欠的工资。
但公司认为双方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诉至法院。
02
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还要综合各种事实
法院认为,胡某在做的直播销售工作是供应链公司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公司不仅提供了工作场所、直播工具,还对胡某的工作时间做了安排,双方体现出 “管理与被管理” 的人身依附和经济从属关系,所以构成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拖欠工资。
可以看到,即使该供应链公司坚称双方是合作关系, 但劳动关系是一种事实型关系,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直接取决于签订何种合同 ,还要综合考量工作指示、考勤、工资、社保、提供工具等这些实质性因素。例如:
主播是否需要在固定时间段直播?
主播是否需要每天播满固定小时数?
主播是否要到指定地点直播?
主播能否自主选择直播内容?
主播是否要遵守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
也即,即使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和主播之间仍然可能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03
合规,才能避免用工风险更不可控
若公司希望与主播建立平等的合作关系,建议做到以下几点:
1.避免约定工作内容、地点、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内容;
2.约定主播的收入源于直播活动,根据协议进行分配,而非公司直接按月发放;
3.减少对主播的直播活动进行过多干预,比如严格限制直播时间、地点、设置考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