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一讲堂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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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某望诉山东某花实业有限公司、唐某花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借款合同签订人依据借款合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能以其不是实际出借人为由否定其原告主体资格
入库编号:2025-01-2-103-001
案情简介
2013 年 11 月 4 日,臧某望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山东某花实业有限公司、唐某花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 3000 万元 ,同日臧某望与山东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之后臧某望委托龙某国际文化传媒公司及自行履行了付款义务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仅偿还部分利息,臧某望遂起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臧某望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却以存在虚假诉讼嫌疑为由驳回臧某望的起诉 。再审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臧某望是案涉借款协议及担保合同的签约人,且依约履行了转款义务,符合起诉条件,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法律条款的深度剖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 该条款旨在解决当债权凭证上未明确记载债权人时,如何认定原告的债权人资格以及法院应如何处理相关诉讼的问题。从法律逻辑上看,它赋予了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体现了对债权凭证效力的初步认可。然而,这种认可并非绝对,一旦被告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法院就需要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进行实质性审查。若审查结果表明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这是对诉讼程序的规范,防止无正当债权人资格的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
明确债权人资格的关键因素:债权凭证的记载
在民间借贷诉讼里,债权凭证上债权人身份的记载情况对案件走向影响极大。如果债权凭证明确写明了原告是债权人,那就为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供了初步的、强有力的证据 。这种明确记载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它初步确定了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使得原告在诉讼中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从法律逻辑和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将债权凭证的记载作为重要依据,除非有相反的、足够有力的证据,否则不会轻易否定原告基于债权凭证记载所享有的债权人资格。这是因为债权凭证作为借贷关系的直接书面证明,承载了双方当事人在借贷发生时对债权债务主体的确认,是对借贷合意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其证明力在一般情况下应得到尊重和认可。
比如在某些常见的民间借贷场景中,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条上清晰地写明出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身份信息,以及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关键条款,当出借人依据该借条提起诉讼时,只要借条本身真实有效,法院就会基于借条对出借人债权人身份的明确记载,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在实体审理过程中,法院会围绕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利息约定是否合法、还款情况等实体问题展开调查和判断,而不会轻易以原告不是实际借款人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两种情形下的法院审理路径对比
为了更直观地理解债权凭证记载情况对案件审理的影响,我们来看两个实际案例。案例一是债权凭证未载明债权人的情况:甲持有一张没有记载债权人姓名的借条,起诉乙要求其偿还借款。乙在诉讼中提出抗辩,称实际出借人并非甲,而是丙,并提供了与丙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作为证据,证明借款是与丙协商确定,款项也是直接从丙的账户转入自己账户。法院经审理,综合全案证据认为乙的抗辩有事实依据,甲不具有债权人资格,最终裁定驳回甲的起诉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债权凭证未载明债权人,甲虽然持有借条,但在乙提出有力抗辩的情况下,法院对甲的债权人资格进行了严格审查,一旦认定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就按照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诉讼程序在审查债权人资格阶段就结束了。
案例二则是债权凭证载明债权人的情形:A 与 B 签订的借条上明确记载 A 为出借人,借款到期后 B 未还款,A 遂向法院起诉。B 在诉讼中辩称 A 并非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是 C,但 B 仅提出口头抗辩,没有提供任何实质性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条明确记载 A 为债权人,B 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推翻借条的记载,因此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在实体审理过程中,法院审查了借款交付的事实、利息约定等情况,最终根据实体审查结果作出判决,判定 B 应向 A 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 。通过这两个案例的对比可以清晰地看到,当债权凭证未载明债权人时,被告的抗辩可能导致法院重点审查债权人资格,一旦认定原告不具备资格就驳回起诉;而当债权凭证明确载明债权人时,除非被告有充分证据推翻,否则法院会进行实体审理,依据实体事实作出判决,二者的审理路径和结果存在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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