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话题

来源:法客帝国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04日    


最高法院: 施工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范围及责任承担?

阅 读提示: 在审判实践中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因施工资质 、 违法分转包 、 违法招投标等原因无效 。 根据民法典第 157 条 ,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 , 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 。 由于已经投入建设的工程具有不可返还的性质 ,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在工程验收合格的条件下 , 可以按照合同价格折价补偿 。 之所以是合同价格而非成本价或市场价 , 也体现了立法者对实际施工人价款请求权倾向性保护的立场 。 而当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施工方已经自行拆除的情形下 , 应当如何处理 ? 本文将通过一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案例进行梳理拓展。

1

裁判要点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合同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向支出财产的一方返还财产。返还财产的范围为所取得的全部财产和费用,而不仅指取得财产一方现在所占有的财产和利益。如合同无效系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所致,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各自承担。

2

案情简介

一 、 1998年6月17日,某金属屋顶公司与某建材开发公司签订合同, 约定 某金属屋顶公司 承包 某建材开发公司 的一 、 二 、 三 、 四号建筑屋顶安装项目 , 总价款 354 . 8万余元 。

二、 合同签订后 ,某建材开发公司 依约支付工程进度款 100 万元 。某金属屋顶公司 施工完成三 、 四号屋顶 , 开始对一 、 二号屋顶进行施工 。 1998 年 9 月 25 日 ,某建材开发公司 向 某金属屋顶公司 提出质量问题 。 1998年9月26日,某金属屋顶公司向某建材开发公司提供了书面 整改 报告。 1998年9月28日,某建材开发公司将施工现场停电,并于1998年9月30日向某金属屋顶公司送达了终止合同通知。

三、 关于双方的民事主体资格及施工资质 : 1998年3月11日,某建材开发公司由丰润县某经济联合社和丰润县某居民委员会共同投资经办,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其以法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所使用的公章是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刻制的。某建材开发公司于1998年7月27日经工商登记注册。某金属屋顶公司未办理资质证书。

四、 某金属屋顶公司因无法施工而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某建材开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1999年1月27日 , 唐山中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三 、 四号大厅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 鉴定结果最终不合格 。 1999年8月,某建材开发公司组织人员擅自将三、四号大厅拆除,拆除后的材料由某建材开发公司保管。

五、 唐山中院一审判决合同无效 ;某金属屋顶公司 返还进度款 100 万元 , 工程拆除后的材料归 某金属屋顶公司 所有 ; 工程损失费由 某金属屋顶公司承担 60%, 某建材开发公司承担 40%。 河北高院二审判决某建材开发公司返还某金属屋顶公司的全部投入 。 某建材开发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 河北高院再审支持一审判决 。 某金属屋顶公司 不服 , 向河北省检察院提出申诉。河北省检抗诉 , 最高法院提审本案 , 判决合同无效 ,某金属屋顶公司 返还工程款 100 万元 ,某建材开发公司补偿某金属屋顶公司 1007075元

3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施工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范围与责任承担 最高法院 的裁判要点如下:

一 、 在双方签订合同时 , 某建材开发公司 没有法人资格 , 某金属屋顶公司 没有施工资质 , 合同无效 。 根据合同无效的处理规则 , 某金属屋顶公司 应当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 , 某建材开发公司 应当按照已完成工程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 。

二 、 对于不合格的工程 , 往往可以通过修理弥补 , 某建材开发公司 未经修理即拆除工程 , 使得工程实际价值无法估算 , 应当补偿 某金属屋顶公司 的实际投入 1007075 元 。

三 、 合同无效系双方过错导致 , 应当各自承担损失 。

4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李舒律师、唐青林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一、 根据民法典第 793 条第 2 款第 1 项 ,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 , 若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而在修复后质量合格的 , 发包人仍应适用第 1 款的规定 , 在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条件下按合同折价补偿工程款 。( 参见延伸阅读一 ) 而当质量瑕疵的工程还有修复空间与修复价值的情况下 , 若发包人强行拆除工程 , 则无从鉴定是否可以修复 、 修复所需费用 , 则至少应当赔偿实际施工人已经投入的费用 。

二、 在诉讼策略方面 , 作为发包人 , 当发生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时 , 首先应当联系施工方进行维修 , 也可以自行维修后保留费用凭证 , 主张在工程款中抵扣修复费用 , 即使合同后续被法院认定无效 , 此部分修复费用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第 793 条予以主张 。 避免在工程还有维修价值的情况下强行拆除 。

三 、 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诉讼,提出如下建议: 签订合同前确保双方主体资格与施工资质合规 , 施工中严控工程质量 。 即使发生验收不合格的情况 , 也应如实在施工文件中书面记录并做好权责划分 , 以减免工程款折抵瑕疵修复费用作为首要解决方式 。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5

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6

法院判决

以下为最高法院在该案裁定书中 “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金属屋顶公司与某建材开发公司在签订建筑安装拱型金属屋顶承包合同时,某建材开发公司没有经过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不具备法人资格,某金属屋顶公司作为建筑承包方亦未取得工程安装资质,原审判决认定该合同无效是正确的。依照法律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 当事人依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某金属屋顶公司应返还某建材开发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 100万元;某建材开发公司应按已经完成工程的实际价值对某金属屋顶公司给予补偿

本案工程内容是四个大厅计 11229.18平方米的金属拱型波纹屋顶的建筑安装,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某金属屋顶公司基本完成了三、四号大厅的施工,一、二号大厅也已开始备料和施工,原二审判决按工程的形象进度结合某金属屋顶公司的初始主张,认定某金属屋顶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工程总量的60%,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因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且本案已完成的工程经鉴定为不合格工程,某金属屋顶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某建材开发公司应支付已完成工程价款248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不合格工程,一般可采取修理、加固或者拆除等办法进行处理,某建材开发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某金属屋顶公司已完成工程不具备修复或加固条件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该工程,导致诉讼中无法对其实际状况和价值进行评估, 应对某金属屋顶公司实际投入本案工程的 1007075元予以补偿 。某金属屋顶公司主张其在本案工程实际投入了 200余万元,因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不予支持。本案合同无效系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所致,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某建材开发公司未经允许擅自拆除本案工程,因此发生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7

人民法院案例库 : 2023-16-2-115-009

唐山某金属屋顶成型安装有限公司诉丰润县某建材开发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 2003)民一抗字第11号

8

延伸阅读

一、 当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质量不合格 若鉴定意见表明涉案工程可以修复且经修复后具有利用价值 并且提供了修复方案与修复费用 可以参照鉴定意见由施工人承担修复费用 视为验收合格 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

案例一: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古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民终1192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 案诉讼中,就涉案工程质量问题经一审法院委托国鉴所鉴定,国鉴所出具《鉴定检验报告书》之后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所根据国鉴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就涉案工程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苏某公司已完成大部分工程,从国鉴所就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出具的鉴定意见来看,涉案工程存在主要的工程质量问题有,在建筑与结构方面存在渗漏、墙面空鼓现象,楼层净高、砌块墙面外挂钢丝网的直径与做法、屋面防水做法等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水、暖、电方面不满足规范或设计要求。 从鉴定所出具的涉案工程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来看,涉案工程可以进行修复且经修复后有利用价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银某公司已在本案中提起反诉,主张由苏某公司承担修复费用,并在一审时申请对工程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可以此认定银某公司认可工程经修复有使用价值。二审中银某公司又以工程未进行实际修复认为支付工程款条件未成就拒绝支付工程款,自相矛盾。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参照上述鉴定意见由苏某公司承担修复费用,视为工程验收合格。银某公司以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应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云亭法律实务书系

我们推出的系列文章经过精雕细琢、修订完善后,陆续集结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欢迎购买。有部分作者反映买到盗版书,还给我们微信发来盗版书的截屏。为此 我们开辟作者直销渠道“法客帝国书店”,确保100%正版!

法律工作 All-in-One
律页法律工具1
律页法律工具2
律页法律工具3
律页平台
律页法律功能1
律页法律功能2
律页法律功能3
开始免费使用